据说,现在大院刷卡显示的页面跟进大厅刷卡的页面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不进大厅刷卡也被登记为来访,在官网大数据显示为来访(LF),因此,很多人逐渐断了进大厅的念想,将希望转移至机器打卡上,认为机器比人可靠,避免了人为操作不登记。
一、没有大数据,信访人就没有追责的依据
理论上来说机器比人可靠,比如:窗口工作人员没有登记我们6月29日的走访记录;自然也查不到信访件的转办流程及进度,基层根本不按照《办法》处理信访件,有处置权的湖北省检察院置身事外,毫不相干的武昌科经局却找上门来,实际上,7月2日我们也去机器上打了卡,国信官网也没有显示走访信息,我们至今都不知道6月29日递交的材料到底是哪个部门在处理,如果大数据只限内部查看而不对信访人公开,信访人怎么发现基层的问题进而实施追责?
二、只能供内部查询的大数据,杜绝不了人为操控
说个与大数据有关的事: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180)人,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12309窗口递交了举扱材料及证据,经举报中审核符合受理要求。2017年5月25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向刘艳等人出具了《答复车报人通知书:昌检控申举答[2017] 3号(见附图)。

2023年10月,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在《群众来信答复函》中称:该线索于2017年12月31日移交至武昌监察委办理,这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按照规定,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最迟应该在2017年6月1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立案或者不立案,不可能过了半年才移交至武昌监察委办理,因此,举报人到12309窗口查询,得知“新老系统都没有查到昌检控申举答[2017] 3号的信息”
查不到?就算是移送转交不可能没有痕迹。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有个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案件信息公开。为了核实情况,我们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出查询并以书面形式公开《昌检控申举答[2017]3号》的受理流转信息,7月21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平台回复称:如有需要请您带上相关资料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当面咨询沟通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昌检控申举答[2017] 3号举报线索,究竟是被人为删除还是正常移交?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人授权同意?该案脱离检察院系统后,导至9年压案不查,到底由谁负责?是谁在充当嫌犯王克华的保护伞?
如果没有人为操控,如果可自行查询,我相信大数据一定会有答案!!!

问题是,大数据掌握在什么人的手里?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