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达纲领批判》浅说-1975
在这一节里,马克思集中批判了《纲领》兜售拉萨尔的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分配决定论”等谬论。在批判中,马克思阐明了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理,第一次提出了关于共产主义发展两个阶段的理论,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局限性。
马克思首先指出条文中的一个原则错误:所谓“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马克思指出:不应当说“提高”,而应当说“变为”。这里看起来只是换了一个词,但一词之差,实际上代表了两条不同的路线。马克思指出,应当把劳动资料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在这里,“变为”两字具有革命的含意,即把地主、资本家所占有的劳动资料(土地、矿山、工厂、铁路等等)通过革命手段,变为劳动人民的公共财产,变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一条革命的路线。而《纲领》所说的“提高”,是宣扬通过“合法手段”、“和平道路”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即拉萨尔宣扬的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下,把私有制“提高”到公有制。显然,这是一条“和平过渡”的机会主义路线。
马克思对《纲领》在分配问题上贩卖拉萨尔的机会主义观点的批判,可归纳为以下四个问题。
(一)“公平分配”是机会主义者的陈词滥调,《纲领》中的“公平分配”就是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第2—8段)
马克思首先指出,“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马克思质问:“劳动所得”是指劳动的产品(实物)呢?还是指产品价值?如果是指产品的价值,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包括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中新创造的价值)呢?或只是劳动新创造的价值?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概念不明确,就无从分析它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也就无从确定分配的原则。
那末,《纲领》所说的“公平分配”是个什么货色呢?马克思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出发,对这个机会主义口号提出了一系列质问。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它属于经济基础这个范畴,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方式、制度)。所谓“公平”,这是一种法权概念,它属于上层建筑这个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产生的,同时又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不同的经济关系,不同的阶级关系,就有不同的“公平”概念,不同的“公平”标准。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是最“公平”的。在资本家看来:“我开工厂,生产资料是我的,我就应当得利润。工人劳动,我给他工资,他多劳动一天,就多给他一天工资,这就是公平。”所以,马克思质问:“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也只能有这样一种分配关系,而不可能有别的分配关系;只能有这样一种“公平”法权概念,而不可能有别的“公平”的概念。所以,马克思接着质问:“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可见,无产阶级要取消资产阶级的这种“公平”概念,取消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做到。
拉萨尔一类机会主义者离开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分析,空洞地、抽象地提出“公平分配”,妄图用所谓“公平”这一法权概念来调节、改变经济关系,这是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所以,马克思又质问:“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这就从根本上揭穿了所谓“公平分配”的唯心主义本质。
正因为“公平分配”是一个离开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分析的唯心主义的口号,机会主义者就可以凭主观臆想,赋予不同的“公平”含义,提出不同的“公平分配”方案。在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庸俗社会主义流派都有他们的“公平分配”的主张。所以,马克思批判时又提出这样的质问:“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指同马克思主义相对立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者,如马克思主义产生后,法国的圣西门派、傅立叶派,英国的欧文派、工联派,等等。他们关于“公平”的分配各有极为不同的主张,提出过不同的“公平”分配方案。实际上都是空想的、反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提出的“公平分配”只不过重弹那些庸俗社会主义流派的陈词滥调而已。
马克思进而指出,为了弄清“公平的”分配的实质,必须把它同《纲领》的第一项条文对照起来看。在那一条里,《纲领》是这样写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段话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劳动所得属于一切社会成员,就包括不劳动的成员在内,这样就否定了“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如果坚持“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就属于社会中劳动的成员,这又否定了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权利”。所以,马克思指出,这个条文里提出的“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显然只是一些空话。《纲领》所说的“公平分配”,实质上就是要实行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劳动者都应当得到“全部”的劳动所得。
应该明确,“公平分配”这个口号,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它引导工人群众脱离革命斗争,不去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不去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只局限于分配问题上,去争取各种各样的“公平分配”方案,这就使工人群众迷失斗争方向,走到邪路上去。这个口号的机会主义实质也就在此。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理。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谬论。(第9—25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劳动者是否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呢?马克思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第一次提出了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理,指出这种分配不是“不折不扣”的,而应是“有折有扣”的。
马克思首先把《纲领》所谓的“劳动所得”理解为劳动的产品,这样,“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社会总产品即一国在一定时期(如一年)所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和。]。社会总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怎么分配的呢?
马克思指出,从这个社会总产品中,应当扣除如下三项必需的物资: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第一项扣除,也叫补偿基金,是为保持简单再生产(即在原有规模上进行的再生产)所必须的扣除;第二项扣除,也叫扩大再生产基金,是为实现扩大再生产(即在扩大规模上进行的再生产)所必须的扣除;第三项扣除,即后备基金,是为防备意外事故、保证生产有计划地进行所必须的扣除。这三项都是用在生产上的物资。
马克思还指出,扣除这三项“在经济上是必要的”。即是说,要使社会生产有计划地、不断地高速度发展,必须留出这三部分的物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 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 概率论是数学的一门分科。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就其个别来看,有一些现象是无规律的,但是通过大量的实验和观察以后,就其整体来看,却呈现出一种严格的、非偶然的规律性。概率论就是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大量偶然现象,并从中获得这些偶然现象所服从的规律。它的目的在于根据某些已知的偶然事件的规律性,来寻找和研究与之有关的一些未知的规律性。]。这就是说,要根据现有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需要与可能,以及在实践经验中摸索出来的规律来确定,决不是根据什么“公平原则”所能计算出来的。
扣除了这三项,剩下的部分用作消费资料。但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扣除如下三项: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即领导和组织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即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费用);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抚恤、退休、养老等福利费用)。
社会总产品经过上述几项扣除后[ 共产主义在全世界取得胜利以前,即国家没有消亡以前,当然还要扣除国防所需的物资。当时,马克思设想共产主义在全世界同时实现,共产主义实现时,国家已消亡,故未提扣除国防费用。],才谈得上进行个人消费资料分配。
马克思接着又从把“劳动所得”理解为产品的价值这个角度来批判“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这个谬论。指出,不仅“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错误的,不存在的,就是“劳动所得”这个概念本身也“失去了任何意义”,“整个地消失”了。
马克思从这个角度批判时,是以未来社会将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即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为前提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劳动产品不再作为商品来进行生产和交换,而是按照整个社会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生产者不需要彼此交换自己的产品。因此,人的劳动,不再表现为“某种物的属性”,即人们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不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生产者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构成部分存在着。这样,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量,就可以直接以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时间来计算,而不需要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用价值量来表现了。价值概念不存在了,这样,从价值角度去理解“劳动所得”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更无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了。
在这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但是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还有两种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样,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人民公社之间以及各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还要采用商品交换的方式,不能由国家直接调拨、直接分配。因此,商品生产和交换,以及价值、货币、价格等范畴都还得保留下来。这是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两种程度不同的公有制这个客观条件所决定的,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目前条件下,就是在国家所有制内部,在国营企业之间,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浪费,对产品也要进行价值计算。
当然,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有本质区别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不断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的,为加强工农联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它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受国家计划的调节,反映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能把这种商品生产和交换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取消。如果违背客观规律,社会主义经济要遭到削弱,工农联盟要遭到瓦解,无产阶级专政要遭到破坏。同时,也要防止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时刻注意在商品生产和交换问题上的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决不能丧失警惕。
根据马克思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理,为使生产不断地进行和扩大,为使社会不断地进步,就要不断地从社会总产品中实行扣除,增加社会的积累。如果全部产品被分掉,就不仅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持,社会生活就会停顿下来。因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口号,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端有害的。它是一个蛊惑人心、把工人群众引入歧途、破坏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主义口号。主张不折不扣地全部分到个人手里,就是取消社会积累,实际上就是增加私人积累,发展下去,公共财产就要变成私有财产,资本主义就要复辟。
此外,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这些扣除不仅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和增进各个劳动者的集体和长远的福利。马克思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可见,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问题,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反映着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反映着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的关系。忽视哪一方面的利益都是不对的。
伟大领袖毛主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指出:“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毛主席的五篇哲学著作》,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49页。],并教导我们要“备战、备荒、为人民”。毛主席的这些教导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唯一正确的原则,既体现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又照顾了个人利益,既体现了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又照顾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这是对马克思所阐明的社会总产品分配原理的光辉发展。
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分配原理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扣除”,即必须有社会积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生产、建设、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有计划地不断向前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国防的不断巩固。同时,我们还有支援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义务。这样的积累,在性质上和资本主义积累有根本区别,资本主义积累是资产阶级用来维护他们的反动统治,进一步榨取劳动人民血汗的手段,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利润。这样的积累是建筑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极端贫困和死亡的基础上的,与此相反,社会主义积累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积累,一切“扣除”是直接、间接用来为劳动者谋福利的。建国以来,我党坚持了社会主义积累的原则,贯彻执行了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等一系列保证社会主义积累的方针,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在短短的二十几年时间里,已把一个贫穷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变成了一个初步繁荣昌盛的伟大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可靠保证和不断的提高。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从切身经历中也深刻体会到只有根据党的政策,不断地、逐步地增加社会积累,才有国家的繁荣昌盛,才有人民生活的提高。
(三)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两个阶段及其分配原则的理论。批判《纲领》空谈抽象的“平等的权利”。(第26—32段)
马克思在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理中指出,社会总产品经过各种必要的扣除后,余下的部分才能作为在各个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消费资料。那末,这部分消费资料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呢?马克思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要经历两个发展阶段,即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批判了《纲领》宣扬的所谓“平等的权利”,论述了在两个发展阶段上对个人消费品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
(1)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虽已公有,但生产力的发展还不能提供丰富的产品,以实现“按需分配”;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对立虽不存在,但仍存在着差别;在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思想影响,一般来说,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在上述情况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以劳动为标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什么是按劳分配呢?
马克思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阶段在各方面还存在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换句话说,每个生产者为社会提供劳动后,他从社会领回的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和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经过前面提到的各项扣除后)是相等的。因此,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产品数量和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成比例的,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越多,从社会领回的产品数量也越多。这就是按劳分配。
这种按劳分配采取什么形式呢?按照马克思当时的设想,在社会主义阶段,已不存在商品和货币。所以,每个生产者为社会提供必需的劳动后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量(扣除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量),就可以凭证书从社会储存的消费品中领取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品。这样,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经过各项扣除后),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基于上述,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原则和调节商品等价物交换所通行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不过,“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了,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这样,从内容来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的等价交换,反映着私人生产者的交换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买卖的。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原则上也是等价的,即按照劳动力的价值(相当于只能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支付工资,但是资本家购进劳动力后,就迫使工人进行尽可能多的劳动,于是工人支出的劳动大大超过工人得到的消费品中所含有的劳动,工人在劳动中创造了比其劳动力的价值大得多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体现了剥削关系。而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经必要的扣除,而扣除部分也是直接或间接为劳动者谋利益的),和从社会领回的消费品中所含的劳动是等量的。它反映着公有制条件下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关系。这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再就形式看: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交换是社会必要劳动量采取价值形式,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迂回曲折地实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它以货币为媒介,采取货币工资的形式,而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劳动与劳动相交换,是直接凭提供的劳动量的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回消费品。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还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应用货币这个经济工具,所以劳动者从国家领到的劳动报酬是货币工资,但这不改变马克思所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因为不论劳动者领到的是货币还是证书,都可以换取和他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品。
另外,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不仅在总体上是等量劳动的交换,而且在个别场合也是这样的。所以,“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中,由于受供求规律的影响,“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这就是说,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是一个总的趋势,原则和实践是相矛盾的。
总之,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个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各个生产者应从社会领回的产品数量。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较之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劳而获、劳而不获的分配制度,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它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2)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平等的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马克思在说明了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后,着重阐明了这个“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它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资产阶级法律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最主要的一种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律也确认每个人的劳动属于个人所有,每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只有这样,资本家才能购得自由劳动力,进行剥削。同样,以财产、劳动力归个人所有为前提的等价交换的原则是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的,因而也受到资产阶级的法律所承认和维护。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摧毁了资产阶级法权的经济基础,从而维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产阶级法权就不存在了。可是,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着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痕迹,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还须实行按劳分配,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而这个平等的权利,正是以确认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归个人所有为前提的。同时,按劳分配中所通行的原则又和调节商品交换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切正是原来资产阶级法律所确认、所维护的。“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指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引者)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这个平等的权利,象一切资产阶级的法权一样,在平等的形式下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指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这样,一种权利从一个特定的方面来看是平等的,而从其他方面来看就成为不平等的了。按劳分配,就是以劳动这个同一的尺度去计量事实上不同等的人,而不顾其他方面。所以,马克思说:“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列宁在阐明马克思这个论断时,指出:“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国家与革命》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下同)第82页。)]马克思从两方面说明了这一点:
第一,各个劳动者的劳动是不同等的,体力有强弱,智力有高低,因此,在同一时间内各人提供的劳动有多有少,每个人能够进行劳动的时间也有长有短。从而,每个人能够提供的劳动是不等量的。这样,尽管等量劳动可以取得等量产品,但是由于各人的劳动是不同等的,按同一尺度(劳动),各人取得的产品实际上是不等量的。因此,“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
第二,每个劳动者的家庭状况是不同的,有已婚的,有未婚的,有的子女多,有的子女少,等等。在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的原则下,每个人实际得到的就有多有少,这也是在这个平等权利下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只要尽其所能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由上述原因造成的个别劳动者家庭生活困难,可用社会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解决,使每个劳动者家庭生活能有基本保证。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做不到的。
《纲领》不联系社会的经济结构,不对权利作阶级的分析,抽象地空谈“平等的权利”,是完全错误的,实质上就是宣扬资产阶级的“平等”的骗人口号。
毛主席深刻地指出:“几十年以来的老的社会民主党和十几年以来的现代修正主义,从来就不允许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有什么平等。他们根本否认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是阶级斗争史,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革命和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引自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1966年5月16日。]
(3)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
按劳分配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它的弊病和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指出:“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即是说,只有以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时,才能避免这些弊病。
但马克思又指出:按劳分配原则的“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里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回答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归根结底是由这个阶段的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是同社会的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权利,就社会来说,是一种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一方面,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由于这个阶段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还存在三大差别,各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还有相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是长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加之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剥削阶级总是通过各种渠道腐蚀劳动人民的灵魂,不计报酬的劳动态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普遍树立起来。在这种种情况下,决定了还不能以劳动者的需要作为尺度来进行分配,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是客观经济规律。按劳分配作为一种权利,只是这个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反映,它不能超出客观条件所许可的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按劳分配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就取消它。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要看到按劳分配对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是一个革命,和后者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要看到按劳分配所贯彻的平等权利,虽是资产阶级法权,但并不反映资产阶级利益。这里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有劳动能力的)的原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劳而获、劳而不获是根本对立的。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同时,也要看到按劳分配所存在的不平等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不平等,在性质上也是根本不同的。后者是阶级的不平等,是对抗性的矛盾,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加以解决;前者只是表现为劳动者之间生活水平的差异,是内部矛盾,只要正确处理,就可以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既然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权利还是一个资产阶级法权,还有弊病,在贯彻这个原则时,就更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使每个人真正做到各尽所能,自觉地积极劳动。
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是毛主席的革命路线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我们实行按劳分配,承认差别,决不是要保持或扩大这个差别。相反,恰恰是为了积极地创造条件以便逐步缩小、直至最后消灭差别。
(4)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在阐明按劳分配原则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局限性后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而实现这一原则,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客观条件:
(1)“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分工所造成的三大差别已经消失,人们在体力上智力上得到了全面发展;
(2)“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是说人们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道德品质有了极大提高;
(3)“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这是说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有了高度发展,形成集体财富的社会产品已极大丰富。
马克思指出,只有实现了这些条件,“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列宁在谈到共产主义高度发展时,也指出:“在人们已经十分习惯于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已经大大提高,因此他们能够自愿地尽其所能来工作的时候,……就会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超出这种……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狭隘眼界。那时,社会就不必在分配产品的时候规定每人应当领取的产品数量;每人将‘按需’自由地取用。”[ 列宁:《国家与革命》单行本,第86页。]
毛主席在1968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按照列宁主义的观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后胜利,不但需要本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而且有待于世界革命的胜利,有待于在整个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版,第45页。]这个指示精辟地阐明了向共产主义过渡,还需要一个外部条件——在全世界消灭剥削制度,全人类得到解放。这就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理论。
所有这些条件归结到一点:就是消灭阶级。而实现它的根本前提,是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坚决贯彻毛主席提出的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总之,向共产主义过渡,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一个长期斗争过程。
(四)把机会主义的陈词滥调塞到《纲领》中去是一种犯罪。批判《纲领》宣扬的“分配决定论”。(第33—35段)
在这里,马克思对第三项条文进行了总结性的批判,首先指出对拉萨尔派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等谬论进行如此详尽的批判,“这是为了要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这些人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 “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思,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是指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欧文派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过“劳动者有获得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这个口号,它在历史上曾起过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这个口号已成为陈词滥调,再坚持和宣扬这种观点,就是反动的了。]作为教条强加于党,另一方面,又打算用民主主义者[ “民主主义者”,主要指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如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他们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这些主张在反对封建特权和君主专制制度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掩盖资产阶级剥削的实质,对劳动人民来说是一种欺骗。]和法国社会主义者[ “法国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等人,他们认为法国大革命只是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但并未实现;主张必须把这些原则变为现实。后来的法国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和路易·勃朗等曾提出什么十足劳动收入权、劳动权等许多脱离社会现实的权利要求。这些,在当时只是幻想。]所惯用的关于权利等空洞的废话来代替、歪曲马克思主义,从而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引到错误方向去。
此外,马克思着重批判了《纲领》兜售拉萨尔的“分配决定论”的错误,阐明了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马克思强调指出:“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这就点出了《纲领》这项条文的要害就是宣扬“分配决定论”。
为什么说“分配决定论”是根本错误的?
我们通常讲分配,是指消费品的分配,而生产资料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问题,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它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掌握在那个阶级手里,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它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当然也决定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所以,马克思在《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为地主、资产阶级所占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则一无所有,只有供自由出卖的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这样分配的,那么,消费品也就只能是资本主义这样的分配: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遭受地主、资产阶级的剥削;剥削阶级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攫取劳动群众创造的绝大部分产品,过着奢侈淫逸生活,而无产阶级却挣扎在饥寒交迫中。所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贫困的根源。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才能摆脱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但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不能自己废除,地主、资产阶级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必须首先进行革命推翻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庸俗社会主义者追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幻想在不触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只改善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借以调和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庸俗社会主义者,主要是指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路易·勃朗等,他们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是不触动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只在分配上兜圈子。]把分配看成决定的东西,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离开生产方式,空谈“公平分配”,似乎解决了分配问题,社会主义就实现了,这是十分荒谬的。所以,马克思指出:这些庸俗社会主义者“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这就一针见血地击中了他们的要害。马克思在许多著作中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早已作了科学的阐述,《纲领》兜售这个机会主义谬论,纯粹是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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