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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不要侮辱人民的智商——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逻辑、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

赵磊 · 2016-12-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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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侮辱人民的智商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一)藐视常识,谈何发展

自从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系列讲话以来,在当下的政治经济学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在成为一个颇具感召力的口号。于是,相关的学术会议、人才智库、重大课题应运而生,很有些“政治经济学春天来临”的新气象。这是值得欣慰的。

然而,或许是多年的边缘化使然,或许是缺乏理论自信,或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发现,很多所谓的“发展”,其旨趣并不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是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外。至于这个“之外”究竟是什么?我不说也罢。

问题在于,如果对基本常识都不尊重,这样的“发展”,别说是否真有“发展”了,忽悠的低级水平有没有达标,那都是个疑问。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比如,一段时间以来学界热炒的“有机马克思主义”,甚至连官方学术期刊都跟着造势起哄。我就在想,一个否定历史必然性、否定客观规律、否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否定生态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不论你怎么“联姻、借鉴、融合”,也没法“有机”成“马克思主义”。

我不是说不能质疑马克思主义,也不是说不准“反马”“非马”(瞧瞧,“反马”“非马”是当下学界的主流)。但是,“西马”与“中马”,“前马”与“后马”,“传统马”与“当代马”,起码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必须立在那里,才能自诩“姓马”吧?否则的话,自诩“姓马”就是在侮辱大家的智商。

信不信“马”是没法强迫的。你“不信马”而且公开宣布“不姓马”,那是表里如一;你“不信马”却非要死乞白赖地“姓马”,那也就罢了。但是,你自诩“姓马”,却公开干着“反马”的事情(比如自称“硬骨头”的王长江),这样的学术,“道德”么?都说“没文化真可怕”,这样的学者,“文化”么?孔子曰“名不正言不顺”,这样的自我吹嘘,“顺溜”么?

在经济学界,类似这样的“没文化”也不少。记得16年前,国务院前发改委主任高尚全先生就在学术刊物上发文说:“马克思经济学无法预期到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如此幼稚的自负,令我笑喷(注1)。随着“政治经济学春天”的来临,估计这样的“发展”会越来越多。

我最近在左翼网站上读到一篇关于生产过剩的文章说,当今资本主义正从“生产相对过剩”过渡到“生产绝对过剩”,即过渡到“零购买力条件下的生产过剩”;还说“生产绝对过剩的定义不具有政治经济学意义”云云——如果这种“过渡”就是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那么与其说这是“发展”,倒不如说这是“曲解”,或更为准确。

  (二)一个学术案例

最近有位从事理论工作的老前辈托人捎给我四个字:“重剑无锋”。其关心爱护之情令我感动。为了给这篇短文增加一些“重量”,我再举一个比较“学术”的案例。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板块,马克思对于地租本质的剖析,是地租理论最为精彩的内容。遗憾的是,马克思关于“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即地租的定义),居然被某些人解读(发展)成了“地租的本质”,认为这就是“地租本质的一般规定性”。

把地租的一般定义,说成是地租的本质规定,对于这个错误,马克思早在150多年前就有过批判。马克思说:“在研究地租时,有三个妨碍我们进行分析的主要错误应当避免”。为了准确表达马克思的原意,我有必要引用《资本论》的原文如下:

——第一个错误,就是“把适应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来。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根据上述分析,马克思紧接着警告:“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

我估计,没有政治经济学专业训练的看官会读得比较晕。简单解释一下,马克思这段话清楚表明:(1)“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段话只是对地租一般形式的概括,或者说,只是地租的一般定义,而不是“地租的本质”。这里需要注意:形式上的共性不是本质上的共性,形式的规定性不是本质的规定性。(2)正是由于人们只看到地租在形式上的共性(一般规定性),所以才“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这个区别,只有在具体的生产关系中才能展现出来。(3)由此引申的结论是:地租的本质必须放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去理解。

为了便于理解,我追加一个常识性的比喻。在政治经济学的ABC里,不论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其在形式上的共同点都是指“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或者包括若干要素等等)——这是生产关系的一般定义。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究竟是什么,那就必须放在具体的时代背景中才能确定了(比如,封建社会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等等)。不这样做,生产关系的性质就不可能得到科学准确地把握。

上面这个比喻无非是要说明,如果把生产关系的一般定义当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那么请问:生产关系的本质难道就是“人们在生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所处的地位”吗?对不起,这不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这只是生产关系的一般定义。

那么,马克思是怎样揭示地租本质的呢?对于地租的本质,马克思总是植入一定的生产关系来给予解读的: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在这里,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在产品地租形式下,“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在资本主义地租形式下,地租的本质是“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

  (三)结 语

“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推进,“创新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也值得期待。坦率地说,对于政治经济学,我也想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但是,我越是研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越是发现马克思的伟大,越是认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预见性,越是发现我们今天很多经济政治和文化现象其实都没有超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逻辑,越是深感那些藐视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的人肤浅可笑。

我始终认为,发展马克思主义,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逻辑、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尊重常识,尊重人民群众的智商。

注1:2001年,高尚全发文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此我撰文做了反驳。参:赵磊《尊重是发展的前提——也谈发展劳动价值论》,载《财贸经济》2002年第6期。

更多文章请进入赵磊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aolei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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