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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该拿“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吗?——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四)

古家林 · 2022-06-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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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起码应当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如果给劳动者的工资只是“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必需”,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劳动所消耗的体力和脑力何以补偿,又怎么能“养家活口”!

劳动者只该拿“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吗?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四)

古家林

李惠斌先生认为劳动者平时只该拿到“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这样他们就可以再通过“利润分享制”,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这样的话,笔者在《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乌有之乡网刊,2022-6-16)一文中已经引用过,但为了便于今天文章的论述,这里想再抄录一次,敬请大家能够谅解笔者的啰嗦。

那段文字是这样的:“所谓按劳分配就应该是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量,不但拿到用于保证它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部分,而且参与分割一定份额的、由他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有关劳动者的工资只该是“保证最低生活必需”的说法,在李惠斌先生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中不止一次地谈论过。比如,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工资,说的的是“工人得到的只是维持他们最低生存条件所必需的工资”;在说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时,用的还是“保证他(劳动者——引者注)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参见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两种表达字面上好像稍有差异,但从具体内容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不管是“最低生存条件所必需的工资”,还是“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核心的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资都应当“只是维持或者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情况差不多。

至于什么是劳动者“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笔者以为,肯定不可能是吃香的、喝辣的,住则小别墅,行则小汽车,但也不至于是吃盒饭、睡工棚,饿不死、冻不坏吧!不过,我们现在也无法排除“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就是吃盒饭、睡工棚,饿不死、冻不坏,因为这样的情况历史上有过,在现在的生活中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而李惠斌先生又没有具体说明,这就给我们留下充分想象的空间。

既然吃得上盒饭,睡得了工棚,饿不死,冻不坏,只是我们对“劳动者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情况的一种想象,而非李惠斌先生所言,我们在这里就不能作为与李先生进行商榷的依据了。不过,马克思恰好也有个“最低工资”的说法,和李先生有关“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工资”,意思相差不大,李先生是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因此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准绳来讨论有关问题无疑是恰当的。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一文中这样说道:“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这种最低工资也和商品价格一般由生产费用决定一样,不是就单个人来说的,而是就整个种属来说的。单个工人所得,千百万工人所得,不足以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但整个工人阶级的工资在其波动范围内则是和这个最低额相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1页)

很明显,李先生关于“保证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说法,与马克思所说的“维持工人生存”的说法,可谓异曲同工,但是,李先生所言“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中,似乎漏掉了马克思所说的最低工资中应该包括的“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强调:“工人除了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以外,还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来养育子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市场上代替他,并且还要延续工人的种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同上,第80-181页)

李惠斌先生所言和马克思的话的不同之处,似乎还不仅仅是所谓“工资”中有无“延续后代的费用”的项目。马克思在讨论劳动力的价值时,在说到“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后,紧接着又说道:“此外,还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价值,使工人能够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获得一定的技能”。(同上,第181页)这个问题李惠斌先生好像也没有提到。

如此说来,李先生所说的“保证(劳动者)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比马克思说的那个“最低工资”还要低。是马克思所说的“千百万工人所得,不足以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那个真正的“最低工资”,因而也更像我们前面所说的“吃盒饭,睡工棚,饿不死,冻不坏”的最低工资!真不知道拿这么低的工资,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劳动所消耗的体力和脑力何以补偿,又怎么能“养家活口”,这不是太狠了!

也许有人会说,劳动者工资确实是低了一点,但不是还有利润“利润分享制”吗!有了“利润分享”,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会增加,工资低一点又有何妨。这种把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希望寄托在资本所有者的恩赐上,实在是天真幼稚得可笑。不要说“利润分享制”未必能够普遍实施,即便实施也未可以必惠及企业的普通员工,即便可以惠及每一个员工,普通员工得到的也未必不是克扣工资所形成的利润,(参见2022-06-16《乌有之乡网刊》,笔者的《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一文)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哪可能真正增加!

自上世纪末企业改制的浪潮席卷全国,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国有(集体)企业纷纷私有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用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明显减少。一度时期,社会上对子女“生不起,养不起”是怨言四起,对工资收入“买不起房、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也是议论纷纷。

据《360百科》介绍,2003年12月我们国家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3月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还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且不管是用比重法还是用恩格尔系数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都要乘以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高于李惠斌先生所说的“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工资”,因为国家颁布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李先生所说的工资只是要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考虑到李惠斌先生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是2006年出版的,晚于国家决定颁布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时间上先后顺序的巧合不能不令人顿生疑虑,李先生意欲何为?

当然,笔者无意把劳动者工资偏低的责任归之于李惠斌先生,但又不得不承认李先生的所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思潮,代表的是给劳动者发工资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这与李惠斌先生的身份似乎很不相称,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共产党宣言》中有这样一段话,说的是:“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2页)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广大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翁”,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理所当然不应太低,并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有所提高,这应当是我们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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