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论述为理论依据,对“劳权国家公有制”与“产权国家公有制”进行辨析。毛泽东在读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后明确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并将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界定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最根本的权利”。这一论断为劳权国家公有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文章认为,社会主义初期因生产力低下,无产阶级政权以社会共有权加入,与劳动阶级共同构成生产主体,国家是劳动阶级的组织者、计划者和分配者;而产权国家公有制则以国家为产权主体,背离了劳动者主体地位。从历史事实考察,毛泽东时代的“鞍钢宪法”与农村劳动联合体,正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实践形态。产权国家公有制是后期异化的产物,全民所有制是成熟社会主义阶段的宏观所有制,二者都不是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事实本身。
关键词:劳权;产权;劳权国家公有制;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引言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二元对立,长期遮蔽了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真正核心。人们争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却很少追问:劳动者是否真正成为生产主体?劳动者是否拥有与产权平行的经济权?
毛泽东在1959年至1960年带领读书小组通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他批评教科书“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指出“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这一论断,正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理论核心。本文以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依据,对劳权国家公有制与产权国家公有制进行辨析,并以历史事实判定社会主义初期的真实定性。
二、理论基石:毛泽东论所有制、管理权与劳动者主体
(一)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
毛泽东同意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解释,明确指出:“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他高度重视所有制的变革,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应是所有制的变革。
但毛泽东并未停留在所有制层面。他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的变革基本完成之后,所有制性质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则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他说:“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这一判断的深刻之处在于:公有制本身不等于劳动者主体地位的自然实现。 如果管理问题不解决,劳动者的平等关系不会自然出现,名义上的公有制企业也有可能发生质变。
(二)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利
毛泽东在读苏联教科书时,对教科书只讲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而不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的权利,提出了尖锐批评。他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
这一论断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把劳动者的权利从被动享有的权利,提升为主动管理的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都是被赋予的权利;而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的权利,才是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人的根本标志。
毛泽东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使广大劳动者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权利。
(三)对苏联模式偏离的批判
毛泽东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批判,集中于一个根本问题:苏联模式偏离了劳动者主体地位。他批评教科书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不强调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他批评教科书对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而没有找到变革管理制度的实现路径。
更关键的是,毛泽东看到了苏联模式的深层危险:“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这样下去,“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甚至变质,结果名义上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企业了”。
这就是说,苏联模式的实质,是产权国家公有制,而不是劳权国家公有制。 国家是产权主体,劳动者被排除在管理之外,公有制名义下产生了新的等级关系。毛泽东的批判,正是对产权逻辑的批判,也是对劳权逻辑的呼唤。
三、劳权与产权:两种经济权的结构平行
(一)产权:对物的法律身份权和排他权
产权,是对物的法律身份权和排他权。它解决的是“物归谁”的问题,靠的是法律赋权与排他效力。产权是经济权,它存在于生产领域,存在于企业之中,存在于物主之间。
(二)劳权:对劳动者企业法人身份的法律身份权和排他权
劳权,是对劳动者企业法人身份的法律身份权和排他权。它解决的是“企业归谁”的问题,同样需要法律赋权与排他效力。
产权与劳权结构平行。产权以物为对象,以资本所有者为权利主体,以法律为赋权者,权利内容是对物的身份权与排他权,排除的是他人对物的支配。劳权以企业法人身份为对象,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以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为赋权者,权利内容是对企业法人身份的身份权与排他权,排除的是他人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支配。
产权是经济权,劳权与产权平行,所以劳权也是经济权。劳权存在于生产领域,存在于企业之中,存在于劳动者之间。它不是政治权,不是社会权,而是经济权。这正是毛泽东所说的“劳动者管理各种企业的权利”——它不是行政权,而是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体的经济权。
(三)两种经济权,两种逻辑
产权天然指向微观的、排他的、分散的权利主体。它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物、具体的企业、具体的人。劳权天然指向劳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它存在于企业之中,存在于劳动者之间,不需要国家作为产权主体把产权分散下去。
这一结构差异,决定了产权国家公有制与劳权国家公有制的根本分野。
四、两种宏观所有制模式的本质区别
(一)产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
产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国家是产权主体,国家通过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组织生产、分配成果。
其运行链条是:全民所有制加上产权逻辑,产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是产权主体,但它本身无法进行经济生产;国家必须把产权分散到社会各个生产单位;产权一旦分散到微观,必然产生无数个产权主体;无数个产权主体与全民所有制发生根本矛盾。
在这一模式下,国家政权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支配者、控制者。劳动者是被计划、被支配、被分配的对象。上层建筑中,国家政权成为宏观产权计划的主导者、计划者、支配者。
(二)劳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
劳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劳动者是企业法人主体,无产阶级政权以社会共有权加入,与劳动阶级共同构成生产主体。
其运行链条是:宏观上,全民所有制决定劳权制度存在;中观上,无产阶级政权以社会共有权加入,与劳动阶级共同构成生产主体;微观上,劳动者以企业法人身份成为生产主体,组织生产、参与管理、按劳分配。
在这一模式下,国家政权是劳动阶级的组织者、计划者、分配者。劳动者是生产主体,是企业法人。
(三)本质区别
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劳权国家公有制下,国家政权是劳动阶级的组织者、计划者、分配者,其性质是社会权力,辅助劳权,劳动者是生产主体和企业法人,经济权由劳动阶级与政权共同行使,微观上演化为劳动联合体,与全民所有制兼容统一,目的是为劳权真正落实创造条件。产权国家公有制下,国家政权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支配者、控制者,其性质是产权主体,支配劳权,劳动者是被计划、被支配的对象,经济权由国家单独行使,微观上演化为无数产权主体,与全民所有制矛盾瓦解,目的是维持国家占有和行政支配。
一句话:劳权逻辑以劳动者为主体,国家是手段;产权逻辑以国家为主体,劳动者是手段。两者正好相反。
五、毛泽东时代的实践:劳权国家公有制的历史形态
(一)鞍钢宪法:劳动者管理企业的制度探索
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语中,把鞍钢实行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作“鞍钢宪法”,要求在工业战线加以推广。他在批语中写道: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鞍钢宪法”的核心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工人参加管理”是其中最核心的元素。
鞍钢人打破了过去由干部说了算的管理模式,班组的工人开始自己管自己——劳动纪律、质量分析、工艺规程、工具保管,这些过去由干部说了算的事,由工人自己选人管。这种做法打破了“管理是干部的事,生产是工人的事”的旧观念。1960年,鞍钢共提出合理化建议80多万件,经研究采纳实施22万多件。
毛泽东批评“马钢宪法”的核心是“一长制”,依靠少数专家制定规章制度,忽视了工人的参与。他批评苏联模式“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正说明,毛泽东反对的正是产权国家公有制——国家通过少数管理者支配企业、支配劳动者。
“鞍钢宪法”的意义在于:它不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对企业进行行政支配,而是劳动者作为主体参与企业管理。 这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微观实践形态。
(二)农村劳动联合体:劳动者成为生产主体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始终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他指出,分散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在过去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
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毛泽东强调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他引导农民发展生产互助组、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体现了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农业合作化为农民集体致富提供了组织和制度的保证,消除了历史上个体农民分化的可能性,有助于所有农民实现共同致富。
农村劳动联合体的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政权通过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构成劳动联合体。这个联合体不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对农民进行行政支配,而是劳动者在无产阶级政权领导下组织起来的生产主体。农民通过集体劳动、共同消费,在能够满足生活需求的情况下,是钟情于这种生产意义系统的。
这与劳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完全一致: 劳动者是生产主体,无产阶级政权是组织者、计划者、分配者,而不是产权主体。
(三)毛泽东对商品交换必要性的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在肯定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肯定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要性。他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必须肯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积极作用”。
毛泽东的这一判断,与劳权国家公有制的逻辑是一致的:劳动者以法人身份参与社会联合体,进行自由劳动,而自由劳动需要交换关系。 计划可以安排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但不能安排谁需要什么、愿意用什么交换、按什么比例交换。毛泽东肯定商品交换的必要性,正是肯定劳动者在交换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而不是把经济等同于资源配置。
(四)综合判断
从历史实践看,鞍钢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反对一长制,其定性是劳权国家公有制。农村劳动联合体的指导思想是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走集体化道路,其定性也是劳权国家公有制。对商品交换的肯定,其指导思想是两种所有制并存、商品交换极其必要,其定性是劳权逻辑下的交换关系。对苏联教科书的批判,其指导思想是劳动者管理企业是最根本的权利,其定性是对产权国家公有制的批判。
六、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定性
(一)社会主义初期是劳权国家公有制
综合毛泽东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主义初期(列宁时期和毛泽东时代)的历史事实,符合劳权国家公有制,不符合产权国家公有制。
第一,历史事实中找不到产权运行的主体。 社会主义初期,没有产权证、没有股权、没有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法律形式。产权运行主体是后期异化而来的,不是历史事实本身。
第二,历史事实中也没有全民所有制的影子。 全民所有制需要劳动阶级成为社会劳权的自由人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初期,生产力极低,劳动者文盲率高、管理能力不足,无法直接、全面地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全民所有制只能是一种制度上的“应该”,不是历史事实。
第三,毛泽东的理论与实践,始终以劳动者主体为核心。 他把劳动者管理企业的权利界定为最根本的权利,他推广“鞍钢宪法”,他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他肯定商品交换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劳权逻辑的体现,不是产权逻辑。
所以,社会主义初期的真实定性是:
劳权国家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决定劳权制度存在,无产阶级政权以社会共有权加入,与劳动阶级共同构成生产主体,整合资源、调配人员、发展生产力,为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创造条件。
(二)产权国家公有制是阶段错位的产物
产权国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初期的应有形式。它把国家变成产权主体,让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支配经济。全民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公有制变成了国有制。劳动者被排除在主体之外,劳权虚置,官僚化不可避免。
苏联模式的失败,正是这种阶段错位的必然结果。毛泽东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他批评苏联教科书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批评“一长制”忽视工人参与,批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他看到了产权国家公有制的危险,并试图通过“鞍钢宪法”和群众运动来纠正它。
产权国家公有制是偏离和异化,不是社会主义初期的固有形式。
(三)全民所有制是成熟社会主义阶段的宏观所有制
真正的全民所有制,是成熟社会主义时期的宏观所有制。成熟社会主义时期,生产力高度发达,劳动者能力全面提升,全民所有制才能真正落实。这时与之匹配的是劳权社会公有制:劳动者以企业法人身份直接成为生产主体,自主组织生产、参与管理、按劳分配。国家仍然存在,但角色从组织者、计划者、分配者,逐步转向辅助者、服务者。
社会主义初期是劳权国家公有制,成熟社会主义是全民所有制加劳权社会公有制。
七、结论
本文以毛泽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依据,对劳权国家公有制与产权国家公有制进行了辨析。
第一,毛泽东为劳权国家公有制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 他把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企业的权利界定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利,批评苏联教科书回避管理权问题,批评“一长制”忽视工人参与,批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公有制企业发生质变。
第二,劳权国家公有制与产权国家公有制有本质区别。 前者以劳动者为主体,国家是组织者、计划者、分配者;后者以国家为主体,劳动者是被支配的对象。两者正好相反。
第三,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事实符合劳权国家公有制。 毛泽东时代的“鞍钢宪法”和农村劳动联合体,正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实践形态。历史事实中没有产权运行的主体,也没有全民所有制的影子。
第四,产权国家公有制是阶段错位的产物。 它把国家所有制当成了全民所有制,把过渡形式当成了终极形式,用产权逻辑取代了劳权逻辑。苏联模式的失败,正是这种阶段错位的必然结果。
一句话:社会主义初期是劳权国家公有制,不是产权国家公有制。毛泽东的理论与实践,正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历史探索。产权国家公有制是偏离和异化,全民所有制是未来目标。劳权国家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初期应有的宏观底层经济所有制,也是历史事实本身。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毛泽东. 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M]//毛泽东文集:第8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 毛泽东. 对《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语[M]//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6] 列宁. 国家与革命[M]//列宁选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钟建民. 劳权论[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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