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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删除“严惩一切卖国贼”和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及制订《反分裂国家法》的要害是“中美国”

风雨送春归飞雪迎春到 · 2012-01-25 · 来源:乌有之乡

宪法删除“严惩一切卖国贼”和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及制订《反分裂国家法》的要害是“中美国”  

探索者  

(一)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1975、1978年通过的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规定。但自1982年通过的宪法开始,直到目前施行的2004年宪法原条文中,“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规定被删除(废除)了。  

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1954,1975,1978年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原条文中与镇压叛国相提并论的“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抹掉了。  

在1982宪法,在删除(废除)“严惩一切卖国贼”词句的同时,还一并删除(废除)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条文。  

与“四大”有关的条文,在原宪法里是这样表述与确认的:  

1975年中国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1978年中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这样通过1982年宪法,不仅打开了“卖国”无罪的闸门,同时也堵上了人民大众揭露、声讨卖国行径的嘴巴,困住了人民大众反对卖国行径的手脚,让卖国行径畅通无阻。  

其后,我国制订了《反分裂国家法》,它可能制约“国家分裂”,但却丝毫不能约束“卖国”。它只是说明国家不能瓜分开来一块一块地“卖”,但是却可以整个地一块“卖”。  

这三者:在宪法中,删除(废除)“严惩一切卖国贼”词句,删除(废除)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条文,制订《反分裂国家法》的共同综合作用,这就导致了中国大陆的“中美国”化。  

“中美国”一词,其英文是:Chimerica;汉译文是:中美共同体、中华美利坚。  

《反分裂国家法》只有在确保“严惩一切卖国贼”条件下,才有“保家卫国”的作用。否则,只能对地方的、小的卖国贼有制约作用,对中央的、大的卖国贼没有什么制约作用,其实现在看来它连对地方的、小的卖国贼有制约作用也没有。  

(二)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叛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等罪名,足以把卖国行为包括在内了,无需再单提卖国一词了。   

其实并非如此。“叛”与“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叛”,只是背离、背叛。完全可以不“叛”而“卖”,例如在“朕即国家”的情况下。在《辞海》中,“卖国贼”的定义是:“勾结、投靠外国侵略者,出卖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人。”“勾结、投靠外国侵略者”,无需特殊要求,一般平民百姓就可,但是要“出卖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那就非得其手中掌握有“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其手中掌握有‘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者,只有国家政府里的一些权高位重的大官僚,诸如象古代商时的微子,南宋时的赵构、秦桧,近代满清时的慈禧、李鸿章,民国时的蒋介石、汪精卫等等等等。因此,“卖国贼”是针对性很强的一个政治概念。  

之所以1982年宪法中删除,也就是“废除”,“严惩一切卖国贼”之内容,而仍然在其第二十八条中保留有“叛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等罪名,只是彰显了它的法律为“权势”者利益服务的“不平等”性质而已。它只惩办平民百姓、小官小僚,而不惩办大官大僚。只准我卖国,不准你叛国……。  

在中国人民俗语中,“汉奸”是“叛国者”和“卖国贼”的一个统称。“叛国者”是小“汉奸”,“卖国贼”是大“汉奸”。中国人民是受够了大小汉奸给他们带来的国破家亡的苦难的。他们不但反对小汉奸,也反对大汉奸,而且是更反对大汉奸,大汉奸给他们带来的苦难尤为严重!  

汉奸是中华民族最大的祸害。小汉奸应该惩办,大汉奸尤应该惩办!严惩卖国贼!  

(三)  

毛主席说:“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自然界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自然界内部矛盾的发展。……唯物辩证法是否排除外部的原因呢?并不排除。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一九二七年中国大资产阶级战败了无产阶级,是通过中国无产阶级内部的(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机会主义而起作用的。当着我们清算了这种机会主义的时候,中国革命就重新发展了。后来,中国革命又受了敌人的严重打击,是因为我们党内产生了冒险主义。当着我们清算了这种冒险主义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又重新发展了。由此看来,一个政党要引导革命到胜利,必须依靠自己政治路线的正确和组织上的巩固。”(《矛盾论》)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面对革命的失败,他不仅首先着手于其党内的整顿,清除腐败和背叛,而且实行“联共、联俄,扶助工农”,吸收新鲜血液,帮助改组国民党。才有其后国民革命的高涨和北伐战争的胜利。然而,独夫民贼蒋介石则与此不同,他明知其失败的原因在于其党、其政府、其军队的腐败卖国,然而,他不仅不整治其自身,“打扫好自己的屋子”;反而变本加厉纵容其腐败卖国,把力量全部用于对深受其腐败卖国之苦的民众的残酷镇压上。因此,最后只能导致其政权的在大陆上的垮台。  

如果中共不想继续烂下去,还想励精图治,就得认真倾听人民大众的呼声,反腐除奸,重新整顿共产党的队伍,特别是干部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这是人民大众所朝夕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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