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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理:吸毒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的治本之策

刘忠理 · 2025-12-02 ·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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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入刑,吉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刘忠理思考良久,言辞切切,披沥赤忱。

【截止2014年底,仅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死亡4.9万名,因吸毒造成10万孤儿由国家抚养。全国年耗费5000亿人民币。】

对于吸毒入刑,吉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刘忠理思考良久,言辞切切,披沥赤忱。现摘编刘忠理先生文章要义,供禁毒同仁研讨。

世界几大国家均将吸毒入刑。我国《禁毒法》将种、制、贩毒入刑,吸毒入治安处罚法,“四禁”失衡,没有从法律上斩断毒品买卖市场供需利益链,导致吸毒消费市场庞大,吸毒群体逐年骤增,普通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容忍、放纵束手无策,只有将吸毒入刑才是解决毒品泛滥、社会危害的治本之策。

一、严峻的吸毒现状主要原因

(一)吸毒群体增幅现状令世人瞩目。

吸毒群体呈几何数逐年骤增,吸毒危害结果日甚。按现有打法如此发展下去,禁毒人民战争则胜利无望,而“东亚病夫”的情形可能即将重现。

2009年-2014年全国破获毒品案件数量比较

2009年-2014年全国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比较

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量比较

国家投入禁毒经费比较

(二)吸毒群体增幅迅速的主要原因。

“毒品”在种、制、贩过程中是物质,只有吸食入口(注射)才产生危害,“毒品泛滥”,绝不是种、制、贩的“卖和销”的过程,重要的是“买和吸”的进入消费市场的结果,吸毒是危害的源头,只有“吸食”才产生毒害的现实社会危害后果。

“吸食消费”群体如此庞大,泛滥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刑法打击失衡,吸毒没有入刑;

二是没有切断贩与吸、供与需的市场链条;

三是社区戒毒、康复形同虚设,戒毒期间重新吸毒、传播、参与贩毒者难以管控到位;

四是相关禁吸法条自相矛盾、相互制约;

五是没有将戒毒措施与“一把手”升迁挂钩,没有形成全党重视,全民参与的格局;

六是禁毒委成员单位作用甚微,形成公安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七是禁毒“宣传月”,“六进”宣传一阵风,受众少,效果小。

二、吸毒入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为切实解决我国吸毒群体骤增,治理不力的问题,拟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根治之策,或称“十三五”禁毒战略构想建议:

一是吸毒入刑是严峻的毒情所迫;

二是吸毒入刑,是依法治国、依法解决吸毒群体泛滥的根本之策;

三是斩断“贩、吸、供、需”市场链条,做到“五隔离”;

四是各级“一把手”签订戒毒包保责任状,实行人盯人24小时监管戒毒措施;

五是做到“二落实”即做到戒毒管理人员、场所落实。

(一)吸毒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现状的需要

毒品问题泛滥绝不仅仅是指种、制、贩,更重要的是指吸毒行为处罚过轻,导致吸毒群体猛增的泛滥现状。吸毒行为不入刑,中国毒害难禁。

(二)吸毒入刑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6月24日做出重要批示:“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

《禁毒法》规定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原则,将前三禁入刑法,将后一禁、禁吸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没有做到“四禁”并重。习总书记批示将“禁吸、禁贩”放在“四禁”之前,是符合我国严峻毒情现状的,旨在用刑法解决吸毒泛滥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吸毒入刑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按照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将吸毒纳入刑法:

德国将吸毒者酌情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英国对吸毒者强制进行为期6个月或3年的戒毒治疗;

法国强制戒毒;

芬兰处以罚金和监禁6个月以下,按非法使用毒品罪论处;

新加坡对初吸者予以监禁及鞭刑,第二次吸毒者判处5-13年监禁(3-12下鞭刑);

韩国对吸毒者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处以5年以下劳役;

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受到刑法处罚。

(四)吸毒入刑堵塞刑法漏洞,解决打击失衡的需要

吸毒行为不入刑,是刑法全面打击毒品犯罪,“四禁”不并重的重大漏洞。从市场规律供给与需求角度,刑法打击毒品的供给,放纵并认可了需求,即从刑法角度保护毒品消费合刑法化。合刑法化的需求,成为吸纳非法毒品的动因。

“四禁”失衡的结果是,合力刺激了毒品种、制、贩的犯罪高发,吸毒群体呈几何数倍增加的严重现实恶果。

(五)吸毒入刑是解决“罪责”同等责任的需要

吸毒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教唆犯、帮助犯。而教唆、帮助犯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吸毒行为,却规定是犯罪,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吸毒行为自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对自身的损害。吸毒行为的不可期待性是相对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对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不可期待的处境负有责任,成立犯罪。同样,吸毒行为人在毒瘾发作时,行为人控制力下降(被动发疯),无法自由控制毒瘾对心理和生理的影响,但毒瘾未发作时是自由的,行为人对吸毒行为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包庇、窝藏”罪的犯罪行为人所保护的对象是在其自身已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包庇、窝藏罪,而容留吸毒罪,被容留的吸毒对象本身不是犯罪,而容留者却是犯罪,违背刑法同一性处罚原则。

吸毒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却不是犯罪,与打击同一犯罪链原则相悖。

吸毒不入刑违背社会生活对等原则。刑法所保护和打击的必须坚持同法益、同理论、同原则。

(六)吸毒入刑,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

吸毒再不入刑,吸毒泛滥现状再不根治,“和谐小康社会”“两个百年梦”即为无壤之花,难结有实之果。

毒品问题,最根本的危害在于吸食,无人吸则无社会危害,吸毒是人类社会公害,是社会毒瘤,吸毒引发的刑事犯罪,占“两抢一盗”的30%,占侵财犯罪的60%。

三、吸毒入刑后的戒毒措施

(一)吸毒入刑的的几种刑法处罚界定原则

对吸毒者可根据成瘾程度、吸毒种类、主动吸、被动吸、被胁迫吸、胁迫他吸、吸毒经历等综合情况,予以判处徒刑、强制隔离戒毒、管制、拘役戒毒、缓刑戒毒、社区戒毒、单位监督戒毒等不同戒毒措施。将戒毒人员限制在不同的区域戒毒。

(二)用“五隔离”斩断“贩和吸、供和需”的市场犯罪链条

“五隔离”就是将吸毒入刑后,依据不同情形判处在不同的监管场所、社区、单位予以强制戒毒人员,无论在哪个场所,采取哪种戒毒形式,都必须采取“五隔离”措施。

斩断毒品供需市场,采取“五隔离”强制措施。使吸毒消费者见不到贩毒供应者,吸毒者无钱买毒,买卖者不能见面、联系,断绝市场链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场“供、需”链条一断,毒品市场即行瓦解。

1、物理隔离: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关押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大墙内,予以“物理隔离”,实行强制戒毒,做到统一生活、劳动、作息时间,与外界毒贩、毒品断绝接触。

2、人为隔离:对处以管制、拘役、缓刑的社区、单位戒毒人员,有指定监管人员实行人盯人制度,指定专人24小时实时监管(像“文革”时期监管地、富,反坏、右一样),使其不能与贩毒者接触,断绝毒品来源。

3、经济隔离:对所有吸毒在戒人员的生活费用,由监管人员统一管理,使吸毒者不能接触到钱,断绝其经济来源,使其无钱购买毒品,“赊借”无望,消除吸买消费市场。

4、对吸毒者“群圈”隔离:严格限制出行、接触关系,使其与原吸毒圈、社会吸毒群体及社会闲散人员不能接触,有效隔离。

5、环境隔离:使正在戒毒人员不能再接触初吸场所、环境、KTV、酒吧、出租房、日租房,市场、商店、集市场所,严格限制在戒毒指定区域戒毒。

(三)严格实行 “一把手包保”责任制

按《禁毒责任制》规定,由所在地禁毒委、办部门指定辖区,党、政机关、组织、法人、责任人等“一把手”对在本辖区内的戒毒人员实行“包保”式戒毒。签订包保责任书。一把手包保责任人负责包监督管理、包教育、包戒毒、包生活费用、包安置就业。并列入年度社会综合治理指标。包保责任人可指定专人做具体工作,期间费用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支出。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谁的事谁做,谁的孩子谁管。

对吸毒严重的社区、村屯,可进驻工作组、工作队、医疗队。村屯主任、亲友自帮、自治。一律在居住地指定生活区域戒毒劳动。防止失控,减少交叉传染吸毒。

(四)“两落实”

“两落实”就是落实对予以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在社区、单位、戒毒人员的管理人员和戒毒管理场所。

1、人员落实:对吸毒人员最有效的是军事化管理,最大限度集中食宿,统一作息时间,强化劳动,康复锻炼,强制戒毒。可将习总书记决定的裁军30万人,吸收部分骨干充实到各级戒毒部门,作为各级戒毒管理部门的重要力量。

2、场所落实:主要依托现有各级强戒所。全国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1500所,2014年底全国戒毒所关押35万人,全国形势南北不均,南方关不下,强制门槛低,收押比例高。北方、东北,河南、河北戒毒所闲置多,如北京将戒毒所改拘役所,社区戒毒矫正基地,关押轻刑犯,戒毒场所人少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强制条件高。

利用裁军后空出的营房、机关,企业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职业技术学校校舍,作为戒毒人员的集中管理场所。强戒人员可做全国一盘棋调整。实现大收戒强戒格局,将80%漂在社会的吸毒人员管起来,实现常态化管理。

同时综合运用打防管控、堵源截留综合措施,扩大现有禁毒成员单位数,增加贯彻中央禁毒知识覆盖面,将成员单位职责量化考评内容,列入各级综治办“一票否决”考核项目。

(作者系吉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来源:“中国禁毒(2016年3月28日)”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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