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周恩起大夫,自学中医四十余年,是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民间传统中医。他和百万民间中医一样,始终笼罩在非法行医的恐怖阴霾而难以自拔!
他仔细研究《中医药法》,他认为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自相矛盾,谬误百出。他的观点:现行《中医药法》错误地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权利,故提出“论《中医药法》与非法行医”理论建议。在建议无果后,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起了行政诉讼。
周恩起大夫是斗士,更是勇士!据他说,行政诉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预计2026年7月份开庭。不管这场诉讼输赢与否,都将在中国中医药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因为这是民间中医和国家部委一次面对面的诉求,和国家部委一次面对面的诉求,是民间中医抗争的壮举!
为周恩起大夫:点赞、助威、声援!
起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健委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周恩起,性别: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和园6-1-2001室,联系电话:18601149618。
被告:国家卫健委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联系电话:01068797979。
诉讼请求:
1、撤销国家委国卫复议发【2026】56号复议决定。
2、针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整改。
3、重新修订《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不合理规定。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非法行医”这个词,从诞生之初就好像是为中医量身定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西医属于实证医学,从来就没有自学师承之说,一开始就进入西医院校学习,毕业直接进医院实习,然后取得行医资格,在医院里行医,加上门类分工复杂,很少能够单飞。涉及无证行医的情况基本不存在。
而中医则不然,从原始先民开始经过上万年的摸索积累,根据东方独有的智慧,运用天人合一的思想,遵循自然规律,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医学体系。中医属于一种独特的医学体系。中医属于辩证医学,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中医;中医的发展特点与西医是大不相同的。
西医属于创伤医学范畴,其特长大概有四点:1.急救;2.手术;3.对抗细菌病毒;4.器官移植。除此之外,西医几乎是一无是处。特别是治疗慢性病,可以说西医毫无办法。而中医恰恰相反,中医在治疗慢性病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如果按照此悖论,就会引出如下观点:
1. 《医师资格证》是判定行医是否违法的唯一依据。
2. 照此理解,一个理论考试合格的拥有《医师资格证》,却根本不会治病的所谓的中医也是合法行医吗?一个拥有《医师资格证》但不会治病的所谓中医会导致什么恶劣的社会后果?治死了人算不算非法行医?
3. 照此推论,中医药法只保护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尽管民间中医医术高超,会治病,只要是无《医师资格证》就是非法行医,就会面临被处罚。
那么请问:有没有非法求医罪呢?没有非法求医之因,哪来的非法行医之果?患者为什么不找有证的医生看病?非要找无证的医生看病?而实际原因是,有证的医生大多不会治病,会治病的医生拿不到证!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中医药法》导致的后果!
4.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有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既可取得《医师资格证》。
照此理解,这些有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是在无《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通过为人治病积累的医术和实践经验,法律既然没有认定属于非法行医,并且还大开方便之门允许考《医师资格证》,这说明《中医药法》默认这种特殊的实际情况是合法的传统存在,无《医师资格证》并非非法行医,只是无证行医。否则这些人早就在监狱里待着了,哪个中医师会为监狱里的犯人推荐证明?更别说开方便之门!
5. 由此可见,以有无《医师资格证》来量刑非法行医罪在法理上是错误的。
界定非法行医罪的前题条件应该看是否真正懂中医,会治病!懂中医、会治病可以无证行医,但需要规范;不懂中医、不会治病,虽然有《医师资格证》但造成不良后果也是非法行医。这才是客观的法律态度。否则,现行的《中医药法》就是一部不严谨的、错误的、非法的法规。
6. 依据一部不严谨的、错误的、非法的《中医药法》认定非法行医,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知法犯法,甚至是枉法。
从表面上来看,《中医药法》第十五条针对民间传统中医的规定似乎是开了方便之门,但其近乎苛刻的条件却成了中医人的噩梦!
先讲师承,并非所有的中医师会有带徒弟资格!必须拜师经省级卫健委部门认可的中医师才可以。
试问,普通的中医爱好者有几个能接触上这些中医师?有几个能交得起高昂的拜师费?
“《中医药法》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中医药法》里口口声声地强调: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并承认“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而且强调“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处处刁难掣肘,设置障碍,极尽打压。如此虚伪、武断、外行的《中医药法》导致天下真正的传统中医濒临灭绝。功也?过也?
如果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即视为强奸罪,那么违背人民意愿的、违背天下中医人意愿的、违背道德人性的《中医药法》又算什么?制定这样的《中医药法》其动机意欲何为?是祸国行为?还是爱国行为?
中医五问?
1.世界上有哪一个行业法规是由外行制定的?答案:《中国中医药法》!
2.世界上有哪一个行业考核是由外行主导的?答案:中医考核!
3.世界上有哪一个行业管理是由外行人在管理的?答案:中医药行业!
4.世界上有哪一个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是颁给外行的?答案:《中医执业资格证》!
5.世界上有哪一个中医药大学培养不出真正的中医?答案:中国所有的中医药大学!中医药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中医药难民!
不会治病的有《中医执业资格证》,会治病的没有《中医执业资格证》。全世界恐怕只有中国才会有这样滑天下之大稽!
结论:毁中医者,中医也!
传统中医不是洪水猛兽!中医药没有挡谁的路!如此没有底线的打压中医药,其心可诛!绝对不是为国为民负责的行为。世界离不开中医药,人民的健康离不开中医药。解放民间传统中医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留给全人类的瑰宝。既然国家大力弘扬中医药,造福人类的健康。规范中医药发展,就不能用西医的思维管理中医,外行规范内行。应该根据中医药的特点,让中医管理中医(这里的中医指的是传统中医,而非中医院校出身的“中医药难民”。),从中医药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中医药的特点制定中医药法规。
《中医药法》是一部由外行制定、颁布执行的不合理的反人性的法律法规。是行业官僚主义制度腐败的具体结果表现!是数典忘祖的自毁长城的行为!往深处追究,是一种别有用心,令亲者痛、仇者快的卖国的行为!违背了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与特色,其理论自相矛盾,轻率谬误,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客观性、合理性、公正性,更缺乏严谨性。严重违背实际国情。《中国中医药法》颁布以后,犹如三座大山重压在天下百万中医人的身上,致使民间传统中医备受限制打压。“非法行医罪”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悬于天下中医的头顶,令中医人战战兢兢。几乎让民间传统中医遭受了灭顶之劫!这部《中医药法》,实质是一部错误的、反人性的法律法规,应该称作《限制中医药法》。一部荒谬错误的、反人性的《中医药法》其本质是非法的法律法规。
国家卫健委制定的现行《中医药法》负有制定不严谨、不合理之责任。
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颁布现行《中医药法》负有审核不严,颁行草率之责任。
毛主席曾讲过:“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最讲究认真”。知错必改,勇于面对,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和责任!殷殷建议,期亟整改。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原告:周恩起:186*******
2026年5月12日
附资讯图片:




















原载来源:岐黄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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