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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明:茅于轼为何要为吴英鸣冤叫屈?——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钱昌明 · 2012-02-10 · 来源:乌有之乡
茅于轼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钱昌明:茅于轼为何要为吴英鸣冤叫屈?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的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诈骗人民币达3.8426亿元),经过4年时间的漫长司法审理,罪犯日前终于在二审中被判死刑结案,只待走“报高院核准”的司法程序。  

像吴英这样的集资诈骗案,因其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认定的“数额巨大”含义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罪犯被判处死刑,这在我国早就不是什么首例个案,实际上已成了司法判案的惯例。  

就在今年的1月中旬,安阳集资诈骗案罪犯刘洪飞(涉案金额为8537万元人民币),就刚被一审判处死刑。再往前,则有:  

2011年4月,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此案为全国至今最大的集资诈骗案,涉案数额为37亿);  

同年1月结案的哈尔滨“金源葆”集资诈骗案,两主犯庄勋华、庄勋斌均判处死刑(非法集资8.6亿元);  

2009年1月,浙江省丽水杜益敏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7亿),罪犯杜益敏终审被判死刑;

2008年安徽“万物春”集资诈骗案主犯唐亚南被判死刑(非法集资9.7亿元);  

2007年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非法集资29.9亿元);

2005年当时河北省数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罪犯曹海林被判死刑(非法集资共计2097万元);

以上笔者搜集到的材料恐怕还有很多遗漏,但已足以说明这类案例在我国已属常见。当前我国实施的是世界上通用的“判例法”制度,法院判案必须:遵循它自己的在先判决,每个法院都应遵循层次较高层级法院的判决。既然集资诈骗案以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大量判例,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司法精神,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罪犯以死刑,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普通司法案例,也不知在哪里触到了右派精英的痛处,经过一番鼓噪,居然在网上刮起了一阵“拯救吴英”的阴风,于是谣言满天飞,精英们一片鸣冤叫屈声,集资诈骗案罪犯吴英瞬间成了21世纪中华大地上无辜的“窦娥”!  

右派精英头面人物茅于轼,更是如丧考妣,不顾年老体衰气急败坏地搞了一个“研讨会”,其“研讨”的论题居然是:“论吴英是非生死,谈民间金融环境”。会上,茅精英开门见山地宣告:为了替吴英“扛罪”,他不惜“投案自首”,承认自己也是个“非法集资的人”。可惜,他“投案自首”口是心非,根本没有去检察部门。

那么,“研讨会”的结果怎样呢?据说得出的结论是:“集资诈骗”不属于诈骗,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一致质疑吴英案死刑判决的正当性与宪政依据,要求:刀下留人。

这就奇哉怪也!

崇尚“普世价值”的精英们,你们不是最讲“法治”的吗?既然要依法治国,当然要尊重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君不见香港人是怎样“法治”的吗?即使是一个小孩在火车车厢里违反了“不准进食”的规则,不照样要连同大人一起“请”下火车,照样受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今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诈骗、“非法占有”社会公众3.8亿元,其罪证确凿,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这不正是法治的典型吗?如果允许茅精英和他的同伙们这样信口雌黄几句,任意推翻神圣庄严的司法判决,那我们这个国家还讲不讲法治?还有没有“法”?

崇尚“普世价值”的精英们,你们不是最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吗?既然要讲公民的权利平等,当然对任何人只能有一个标准,不能有两个标准。这个标准谁说了算?只能是法律说了算,也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同样是“集资诈骗”案,2005年河北罪犯曹海林非法集资2097万元,被判了死刑;同样是“集资诈骗”案,2009年1月,浙江省丽水杜益敏涉案7亿,也判了死刑;同样是“集资诈骗”案,今年的1月中旬,刘洪飞涉案8537万,一审也依旧判处死刑。那么,吴英的罪行比他们哪一个都重,她凭什么不死?如果让吴英“脱罪”,那“公理”何在?“公正”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在?茅于轼凭什么要翻这个案?  

看来,茅精英是“老糊涂”了,要不就是脑子得了什么毛病,让思维出了问题!他把自己当什么了?以为是大清帝国时代的太上皇吗?可以信口开河地任意“赦”掉一个死囚犯。  

人所共知,在任何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里,司法独立审案理该是一个常识。因此,吴英案的审理判决,这些都是司法部门的事情,毋须其它部门插手与干预。  

茅精英作为右派精英,一条国际资本宠养着的乏走狗,他一心要在中国彻底全面复辟资本主义,既出于维护违法资本利益的本能,又唯恐天下不乱,动不动跳出来制造一些事端,这是可以理解的。奇怪的是,作为体制内的官方新闻机构新华社,居然也在这场闹剧中参与其中,竟然发稿《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呼吁社会舆论一起为罪犯吴英请命,这究竟是为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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