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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狂咬徐岚的公知们居然成了缩头乌龟

北部湾的风 · 2015-01-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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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咬徐岚的公知们居然成了缩头乌龟

  ——兼厘清几个被故意混淆的概念

  宁波市委宣传部的徐岚在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主办的求是网发文《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难在哪里?》以后,受到自由派公知及其水军的围攻,其中包括威胁、谩骂、诬陷等。

  这种阵势,大多数人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事发多天后,本人于1月27日21点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网文《请围攻徐岚的公知放马过来》,结果这篇文章果然在某个作为某些人的大本营的网站捅了马蜂窝,不到两天的时间,89067人次点击,1283个回复,本以为会有某个所谓公知那怕是忽悠也好,来两个认真严肃点的回帖,让我大失所望尤其是对某些人失望至极的是,回帖中90%以上是抒情骂街喊口号的,尤其是那种骂街,比大街上的流氓有过之而无不及,曾经风光一时的自由派竟然沦落到这种地步,连我也产生了恻隐之心。由于基本上是乱喷的,于是我破例第一次针锋相对回敬了这群东西。

  不过,还终于在这1283个回复中找到了一个属于讲道理的帖子,于是打算连同对“民主传销佬” 杨恒均的一个说法进行评论,一起在这本文进行回答。

  那网友的回复全文如下:

  “一看题目,我还以为楼主有多高的水平,结果看了内容才知道楼主是一个彻底的法盲。”

  “宪法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注意“公民”这两字,这代表个人,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个人权益。而徐岚与求是代表公权力,公权的法理概念法无授权则不可为,也就是说除非你能在宪法上找到公权可以干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条款,否则徐岚与求是就属于非法行为,这就与习总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徐岚想干什么?莫非她想造习总的反?”

  而此前杨恒均则发微博提醒徐岚“更多网友对你的意见应该是你发表的那份《求是》杂志,那不是互联网……你可以在上面公开批评贺卫方等,他就绝对沒办法在上面发表辩解的说明文字。”

  为了便于论述,我首先提供一点他们争论中没有的材料。

  2013年8月,贺卫方在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演讲说:“我们在外边的人不要太过于理想化的要求里边的人说我们希望他们说的话,我想我们要有一个分工。我们在外边的人可以说得很大胆,然后批评他们(中共),里边的人不一定,他们要做事,我们要里应外合。(贺本想再继续,但被主持人摆手打断:小心点……打住。)贺卫方也特别提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现实的实践已经无法找到理论的论证,而没有理论的实践就只能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因而要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让其对社会冲突有更多的包容性。贺卫方认为,将中国GCD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

  他在网络上称GCD没有注册,因此是非法组织

  他还透露心迹:我过去一直想到从边缘开始,而不是从敏感的部位开始。我小时候看样板戏,……有一个样板戏叫《智取威虎山》,说威虎山上有一个坐山雕,很难攻打,……他们去找猎户老常,……老常说,后山还有一条小路。后来果然是走了后山的这条小路,把坐山雕给端掉了。

  既然那位朋友跟我谈论法律,还给了我一顶“法盲”的大帽子,那么我请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要实现贺心目中的所谓“司法独立”,而且他又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中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下面他就要做些什么事情呢?这又属于什么行为呢?请这位“法律专家”回答,也好帮助我这“法盲”提高一下法律素质。

  现在就争论牵涉到的几个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析:

  第一,徐岚发表文章的求是网代表公权力吗?

  非也,不知道某些人是无知还是故意混淆概念,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主办的求是网与《求是》杂志根本是两码事,《求是》杂志的文章多为高级中级领导干部发表,一般往往代表一种路线方针政策导向,说它代表公权力说得过去,而求是网是该杂志管辖下的网站,虽然总体倾向性是定的,但是却是面对普通民众的,去年5月16日,本人的一篇文章就曾经发表在该网站上,怎么老夫我也代表公权力了?谁说的,給我发工资!

  第二,既然求是网属于面对民众的,那么徐岚以个人的名义发表文章代表公权力吗?

  假如她是职务行为,并且代表宁波市委宣传部发表文章,那么她的文章也许与公权力沾边,但是根据目前大家包括反对她的观点的人所了解的情况是,文章署名前面的宁波市委宣传部只是对她的工作单位的说明,打个比方,假如贺卫方写文章发表,前面注明工作单位是北京大学,那么是否贺卫方也是在代表公权力或者半代表公权力呢?还有徐岚回应的文章中提到的那个“由某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新闻网站所建立的作者群”的那位主编对徐岚进行的攻击属于不属于滥用公权力呢?因为那个网站跟求是网的性质是一样的,甚至与官方靠得更加近。法律授予他干涉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力了吗?

  第三,既然徐岚是在求是网而且不是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而她又不是代表宁波市委宣传部发表文章,那么,即使她是公务员,有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批评贺陈的言论自由吗?

  这是一些人有意无意混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首先,在那位网友心目中,似乎言论自由只属于普通民众尤其是反体制的民众,他们是公民,别人都不是。其实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既然连危害社会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都拥有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徐岚个人就没有批评贺陈的言论自由?

  其次,公权力有言论自由吗?

  对公权力的限制与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限制是不同的,公权力是法有明确规定方可为,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则是法不禁止均可为。

  即使是公权力机关,就不能发表批评某些人的言论?错!关键在于法律是否授予其这个权力,二要看看批评是否符合事实。

  比如中纪委对某些贪官的处理意见中还带有很多对其的评价,或者某些司法机关或者媒体在公开案情的时候对特定的人员就进行了批评或者道德评价,难道不可以?

  再回到的文章的事件中来,徐岚只是说贺卫方在微博中大谈宪政,难道不是事实?莫非贺也否认这一点?另外,结合到本人上面提供的材料,即使徐岚说他抹黑也是轻描淡写了,何况徐岚没有直接把抹黑的概念与他们俩直接联系。

  不加分析就給徐岚戴上“公权力”的高帽子,然后对她打“干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棍子,真是让人佩服得五体投地!至于后面的是吓唬小孩子的话了。

  第四,对于杨恒均发微博提醒徐岚更多网友对你的意见应该是你发表的那份《求是》杂志,那不是互联网……你可以在上面公开批评贺卫方等,他就绝对沒办法在上面发表辩解的说明文字。的说法,我宁可相信他真的是因为不了解情况。

  那么既然只是互联网,不是《求是》杂志,那么从理论上说,徐“可以在上面公开批评贺卫方等,他就绝对沒办法在上面发表辩解的说明文字。”是不成立的,如果贺卫方辩解了,真的发不出来,那么杨恒均的说法是对,否则,你杨恒均的依据是什么?我一个退休老头的文章去年都曾经上过求是网,他贺某一个堂堂北大教授上不了?

  另外,贺需要为如同徐岚文章所说的他在微博中大谈宪政辩解吗?如果他觉得自己是正确的,辩解什么?除非他认为自己是错的,你杨恒均能够代表他表态吗?

  上述两位的观点虽然经不起推敲,毕竟还是讲了道理,属于一种理性的观点碰撞,而其他公知当了缩头乌龟,只是找一群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水军瞎起哄,抒情骂街喊口号,让我极端瞧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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