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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时代的法学思考

元君 · 2009-12-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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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放时代的法学思考  

田忠国  

后三十年是中国的思想解放时代。我一直思想不解放,因为思想不解放,在单位好事一直没咱的,但孬事却接种而来,直到今年因为思想不解放下岗失业为止。下岗失业既然是思想不解放惹得祸,咱也思想解放解放:没学过法律的我也谈谈法学。总不能只允许你有当野兽的、思想解放的自由,就不允许我有做人的、思想解放的自由吧?  

我一直认为,法生于理,没有理就没有法,如果有法也是强盗之法或者别的什么法,比如,有学者声称,妓女剥削嫖客论,公有经济无主论,西山会议上某某某不合法论,就是标准的盗贼逻辑。在这种逻辑下的立法,就是强盗之法。从强盗逻辑的角度说,妓女剥削嫖客论者和公有经济无主论者,一定喜欢剥削而不是被剥削,他或者他之所以成为富翁的原因,大概是带领其妻女剥削嫖客的成果。或许,这些学者会说他们的妻女是私有的,不是公有,所以,他们的妻女不在强盗逻辑之列。但是,二位学者忘了公有与私有的客观规律,公有没有剥削私有才有剥削。  

前面说过,法生于理,试问:是法大于天还是理大?  

当然,法大于天论者,往往是妓女剥削嫖客论和公有经济无主论的持有者。他们之所以强调法大于天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法是强盗之法,而法之理则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妓女剥削嫖客论的理是奸淫妇女最合理;  

公有经济无主论的理是抢劫与掠夺才是经济发展,反之就是停滞、不发展;  

西山会议上某某某不合法论的理是你创造、我得成果最合法。  

三种论者三种理,构成了三者的法理共识。他们之所以否定理大于法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理就是法。由此可知,法虽生于理,但不同阶级的理就必然产生不同的法。  

一、法是思想文化实践过程中的产物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朝历代都可以拿过前朝的法或借鉴前朝的法律文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的朝代更替,只是一个剥削权的轮替问题。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上,无产阶级第一次登上共同治国的历史舞台,如果再以前朝的法律条文为鉴借,不过是重新陷了剥削权轮替的悲剧式轮回。前三十年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打破一个旧中国,建设一个新中国。一般理解,打破一个旧中国是打破了蒋介石的反动统治,我个人认为这种理解错了,而是打破五千年的中国。而建设一个新中国,也不单单是建国后多建几所房子,办几家工厂,首先要解决的是为谁建房子、办工厂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中国人民的创造潜力就被激活了,这是其一。其二,解决为谁建房子、办工厂,就必须解决思想问题,而能解决人们思想问题的,到目前为止也只有马列毛主义。其三,有了指导思想,没有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就无法成为官员和劳动大众的共同自觉。由此可知,中国建国后,一要解决路线问题,也就是为谁建房、办工厂的问题,路线问题解决了,二是要解决指导思想问题,但指导思想无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这就是三,创建社会主义的新文化。所谓创建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就是把马列毛主义转化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秩序。由此可知,中国建国后,从第一部宪法到第一部婚姻法,其法理依据就是马列毛主义。这一事实证明,法理是思想文化实践的产物,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  

二、价值机制的哲学  

不论左右,大多数人认为文革期间没有法律。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文革期间是中国历史上社会风气最好的时期。人们知道,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社会都是无序的。这种无序状态,西方学者称其为混沌,而维持混沌有序运行的,就是法律。但问题,法律缺位的文革期间,社会竟然有序运行,这就令人奇怪了。为什么奇怪呢?一个缺乏法律管理的社会竟然井然有序是怎么了?我们研究的结果是:由思想文化形成的价值逻辑,是当时社会的价值机制。有人可能说,文革开始很乱,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有人认为乱是走资派捣乱造成的。我不否认这一历史事实,同时我还认为,乱虽与某些人的捣乱有关,也与价值秩序建立之初,价值机制尚未形成有关。  

什么叫价值机制呢?  

我在“南宋亡国,皆因卖国共识”一文中这样写道:  

“立国思想、立国原则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机制、大众民主的政治价值机制,形成了人民大众共同理想、共同追求、共同价值标准,社会价值秩序,从而成为民心、民志、民意,是为天道。”  

人民以天道为行为标准,自觉遵守,我称此为社会价值机制。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必然有不同的法理,这是一。其二,既便是同一个文化传统的国家,不同的阶级执政也有根本不同或者对立的法理。法理不同,保护的对象也不同,比如,社会主义的经济思想,必然立法保护劳动大众的利益,殖民化的经济思想,定会出台保护殖民者利益的法律。因为法理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完全不同或者相反。  

有人反对我的人人应是政治人的观点,但是,一个人政治意识的丧失,必然丧失保护自我利益的主体意识。一个人失去了保护自我利益的主体意识,就必然成了另一个阶级的奴隶。说到此,我不由得再次想文革,因为,说到底文革是一场训练劳动大众共同管理国家主体意识的政治运动,是建构大众民主价值秩序、制度秩序,也即由大众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自己遵守的群众运动。有人说我的观点不对,因为,毛主席说是破除封、资、修的群众运动,我赞成反对者的观点,但是,破除封、资、修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大众民主,也即大众共同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共同管理国家,为保护人民大众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保障。这个目标达不到,文革就不会结束;这个目标达到了,文革自然结束。因为,文革的目的只有一个,革掉封、资、修思想文化、价值机制、制度机制的命,也就是破,建立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价值机制、制度机制。  

社会主义的思想文化、价值机制建立起来了,也就是法理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的制度机制就快形成了。但是,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理被原始资本主义的法理所取代,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三、大众民主立法时代必然会到来  

宇宙是个动变不居的巨系统。在这个巨系统中,即矛盾对立,又相互统一,同时也动态自动与互动,并在自动与互动中达到制衡,也就是说,宇宙是个相对独立、相对自由(自动)的状态,绝对独立、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假如月球处于绝对自由状态,在太空中横冲直撞,结果会如何可想而知。宇宙是这样,人类社会也是如此。有矛盾就有斗争,有斗争,才有矛盾的解决,有矛盾的解决,才有社会的和谐,这是基本道理。但是,某些政治精英、知识精英,为了攫取个人利益,怀揣着明白装糊涂,明明向人民大众无情斗争,偏偏说中国不能搞阶级斗争。如果你不向人民大众斗争,这话我信,但问题是你一手向人民大众心口窝捣拳头,恨不得一下捣死人民大众,另一只手却举着防止阶级斗争在中国重演彩旗乱摇晃,我就无法相信了,毕竟事实比语言更有说服力,也更能教育人。比如说我,过去一直反对搞阶级斗争,但经过人家反复斗争,最后斗争得下岗失业没饭吃,我才发现前几年我一直帮着人家斗争自己。所以,有人一说中国转向应由精英掌舵,我马上出来撰文反对,说,中国转向必须由人民大众掌舵。  

我之所以这样说的原因,某些政治经济研究者的文章,一读就令人想起一位农村妇女,只要向她问路,她说朝西走,顺水顺风,一路到家,如果不知道的,你朝她指的方向走离家就越走越远,摸不到北。知道的呢,她说朝西,你转过头向东,不管她的好心提醒,朝东走路途险恶,而且越走离家越远,保准走不了几步路就到家了。令人遗憾的是,村妇式的专家学者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易经”中有言:剥极必复,否极泰来,也就是说,事物总会走向其反面。  

从大众民主到精英专制,再从精英专制到大众民主,回到立国原则之原点,这即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华民族继续第三次腾飞的需要,虽然中华民族面临着各种危机,但经过党内路线斗争,中国最终会由法大于天回复到人民利益大于天的、毛泽东式的法理时代:大众民主。  

小结  

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前,整个人类历史上的法理,就是一个剥削之理,并且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持久的法理文化现象。法理文化中的天道观,即良知观,虽然在讲剥削之理时,并没完全消失,而这,也是人类虽然历经劫难但仍生生不息、延续下来的根本原因。现在,失去天道的法学精英,竟然以无法无天为法治社会的准绳,妓女剥削嫖客论,公有经济无主论,西山会议上某某某不合法论成为中国今天之法理也就毫不奇怪了。当然,从毛主义的价值逻辑上说,剥削阶级有剥削阶级的法理,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法理是其历史的必然现象。剥削阶级的法理形成了法理文化、思维模式,但无产阶级的法理才刚刚起步,法学精英陷入剥削法理的思维模式也不奇怪,除非强制他们和童工一起下资本家的小煤窑,十年后你不想让他成为无产阶级的法学家都难。现在看,强制法学精英下资本家的小煤窑根本不可能,那么,研究劳动大众的法理文化就自然而然的落到劳动大众肩上。前面说过,文革的目的就是训练人民大众,让人民大众自己设程序、定标准、立制度,最终形成人民大众的思想文化、法理文化、价值机制、制度机制。这样说一定又说我是建构乌托邦,借以否定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昨天人民大众拥有的权利,现在虽然失去了,但人民大众只要一觉醒,失去的就可能再次得到,而得到的,就注定失去,这就是人类历史的辩证法。  

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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