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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依法治国”论

文仁金 · 2011-04-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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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依法治国”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新事物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新概念、新词汇也就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这其中,固然有社会的进步,倒也有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倘若我们不能辨别真伪,一味盲从和迷信某些说法,那就恰好上当受骗,而不能自觉。比如几十年来国家一直倡导“依法治国”,当初我们是欢呼雀跃,现在却有被蒙蔽的感觉。现在,我们就来剖析什么是实践中的“依法治国”。

    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是200多年前资产阶级启蒙时的口号,人类历史长河本就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中国如此,西方更是如此。依法治国看似正确,它其实是来自西方价值的口号,是忽悠人的货色。因为它故意避实就虚,回避法律和法治的阶级属性。抽掉了法律是否是恶法还是善法、优法还是劣法、是否大众化与人性化这个基础,而单提依法治国,这就必然把法律当成天条,具有巨大的欺骗性,以利于统治阶级的罪恶统治。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为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的长远与根本利益服务的,从来就只产生于权力统治阶级或阶层。倘若不这样的话,法律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根本效能就必然丧失了。如果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倒向人民一边,如果是精英治国,那法律就无疑会主要为精英们效劳。换句话说,哪些阶级或阶层掌控了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它就为这个阶级和阶层服务。一句话,法律的阶级性是它最本质的属性,这是不以被统治阶级、阶层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要被蒙蔽甚至被贱卖,活得凄凉,死得悲惨。

    我国目前的法律绝大部出自精英们之手,普通群众在法律的制订方面是根本就没有真正的话语权可言的。有人为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故意拔高法治与法律,说什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准绳”、“法律无情”、“法律神圣”等等。粗略一看仿佛非常在理,但仔细推敲起来这些说法来,就觉得简直就是扯淡,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欺人之谈了。你想想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下,什么才是准绳呢?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准绳。什么最神圣?诚实劳动才最神圣,人民的尊严和权利才最神圣!什么大于天?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大于天!就连台湾国民党前主席吴伯雄都喊:“人民大于天”,哪知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却冒出了个“法大于天”!在腐败的权势面前,在坚挺的金钱面前,在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面前,司法却往往如同演戏,是那么苍白无力、扭曲变形和千疮百孔。所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四原则就形同虚设!

    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离开了人治的所谓“法治”,这不仅因为法律本来就是由统治阶级的人来制定的(这就是所谓的话语权),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人来具体执行的(这就是所谓的解释权和执行权)。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马不停蹄地肆意修改刑法,使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刑罚格外宽松,近期又闻年满七十犯死罪者免死;2007年迫不及待地要制定《物权法》,所有这些大动作究竟居心何在呢,还不是极力为贪污腐败分子保驾护航!退一步来说,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合理、再公平、再正义,倘若碰到歪嘴和尚,念出来的也只能是歪经。在整个“法治”过程中,如果法治自由裁量权——即通俗的解释权和执行权——依然集中在极少数司法人员手里,而这极少数司法人员因自身道德素质、利益诉求和外部权力威慑三重原因又使该权让度给贪欲、权势和资本,这就不可避免地让名义上的“法治”变成事实上的“人治”, 使“法治”难以走出“人治” 怪圈。譬如湖北的邓玉娇案、广东的许霆案、河北保定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浙江的钱云会案、陕西西安的药家鑫杀人案等等,莫不如此。药家鑫杀人案如此明明白白、如此是非曲直一边倒、如此明确无误的死罪案例,却被各色精英们搅成是非颠倒,黑白混淆,善恶不分?

    现今中国的法律不少条文律治的针对性相当明确,充分显现了“治民以严、待吏以宽”的法治特征,也就是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现代翻版。如“妨碍公务”、“公安条例”、“企业破产法”、“禁止工人罢工”“游行示威法”等等,只要是用于钳制普通老百姓的,就一个接一个地迅速出台,效率之高令人惊叹。凡属不利于官吏的,千呼万唤还犹抱琵琶半遮面,始终难以正式出台,如公共资源、全民财产的使用或转让(含土地),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职务消费,养老保险多轨制等等…。这种严民宽吏、护强凌弱特征更多地表现为隐性,不仔细琢磨叫你根本觉察不出。嫖娼是罪,包二奶却无罪;黄牛党为小利炒票有罪,有钱人炒楼谋大利无过;盗窃一万罪当贪污几百万,暴力抢劫一千罪过权势抢夺百万……正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此例同类性质罪过,后者对社会危害更大,只因犯罪群体身份有别,轻重责罚就冰火两重天!有网民不无讽刺地说:“偷一块钱的投进监狱,骗一个工厂的推为代表、委员”。这难道就是政客和精英们口口声声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只有白痴才相信!

    实际上,中国绝大多数公民从来不会、也不敢蔑视法律,即使对那些有明显倾向、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只要不危及他们生存底线,同样接受,同样敬畏,同样尊重!相反,真正蔑视法律其中包括宪法的正是腐败的贪官污吏,正是肆无忌惮、糜烂不堪的公权力,正是损公肥私、无孔不入的金钱。真正引起社会动荡的不是长期敬畏法律的普通群众,也不是流落在社会上的流氓无产者。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真正的刁民本来是不存在的,只是社会的不公平才迫使极少数普通群众沦为刁民。社会主义的中国本来应该和谐稳定,维稳本来是不需要多大成本的。一切所谓不稳定的因素均不是来源于普通群众;恰恰相反,公权力肆无忌惮地蔑视和践踏法律才是罪魁祸首!

    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正是主席当年深恶痛绝的资产阶级法系,它的所谓不断完善,正是牢牢套在广大劳苦大众颈上难以挣脱的枷锁。无论精英们现在如何吹捧依法治国,它始终改变不了贪污、腐败、变节分子的护身符的性质;对广大劳苦大众而言,再怎么精致和华丽的枷锁也还只是枷锁!

   鼓吹“依法治国”可以休矣,因为人民已经觉醒!

                                                                                                           

                                                                  2011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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