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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从与狗有关的两则新闻说起

北部湾的风 · 2015-02-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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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络上有两则与狗有关的新闻。

  第一则新闻的题目是《老人去世忠犬连续十余天绝食最终相随主人而去》(宁波日报记者)

  宁波工程学院的大四学生小姚的太奶奶是今年1月28日走的,她已有99岁高龄,走的时候很安详。其实从老人去世前3天起,大黄似乎就预感到了什么,开始不吃不喝,老人去世后,大黄还是拒绝进食,像是抱定了必死的决心。“去年9月,太奶奶因为身体不适,在医院里住了一星期,那时大黄就不吃不喝,直到太奶奶出院回家后才恢复进食。心急如焚的小姚在新浪微博上发帖寻求帮助,该求助帖被网友大量转发,并有不少热心人士和宠物医生给出了各种建议。小姚依照建议尝试给大黄强行灌入鸡蛋液和葡萄糖,但都被它吐了出来。“它就这么不吃不喝地趴在窝里,或者趴在运送太奶奶的灵柩离开的那条路上望着远方。到最后那几天,它站都站不稳了,瘦得皮包骨头。直到2月5日清晨,绝食了整整11天的大黄死在了它的窝里。

  第二则新闻题目是《这就是“偷”的下场 奉劝一小撮人赶快悔改认罪》

  据梅州网消息,2月7日,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广东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偷狗时被村民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一人被抓获一人逃脱。被抓男子遭村民暴打,头部和手脚等多处受伤住院。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案。据网友@上帝说十月二十久爆料,该男子手脚筋被挑。

  记者从目击者提供的照片中看到偷狗男子被村民抓获暴打后的情形。一名中年男子痛苦地躺在地上,头部、双手和双脚到处是血,衣服上和附近的地面上也不例外。该名男子的脚腕附近有明显割伤的伤口,右手中指骨折严重,几乎断掉。

  在那个帖子后面有如下跟帖:

  “不错啊 如果都这么干 小偷就很少了 , 最后还是维护了大众的权利和利益 !”

  “走法律程序警察不会受理的,也抓不到偷狗贼。”

  “对这种人就该轻罪重刑,挑筋做法值得推广,公安抓了几天又放了,他们就会重操旧业,只有这样才能绝其偷心,让此行的从业人惧怕。”

  “私刑也正义,这就是话语权。”

  唯独一个不同声音“

  “偷狗贼固然可恨,施暴村民也罪责难逃。”

  我猜测,发这两则消息的网络和纸媒体的记者大概都是爱狗人士。

  第一则新闻确实动人。其实不但是狗,很多动物都是有灵性的而且在被人类饲养一段时间以后都会与主人产生感情的,比如某些地方让蟒蛇护理小孩子,或者吹奏乐器让毒蛇跳舞,别说那一则则的“义犬救主”的故事耳熟能详,就算是野外凶残的狼被人救过以后也会报恩。

  本人虽然没有养过狗,但是养过猫的经历让我能够体会爱狗者的感受,在不影响他人,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爱狗者有爱的理由和权利。

  对于第二则血淋淋的新闻,就有点毛骨悚然了。

  其实不但偷狗贼可恨,所有贼都可恨。从那些村民的态度和跟帖者的态度,足见这些偷狗贼給他们带来多么大的伤害。

  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那些个对小偷施暴的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现在已经不是“群众专政”的时代,不是逮个小偷就可以随意拿来游街甚至打死的时代,违法犯罪者犯什么法,自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他,而且是执法部门才有权利执行,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执法权。再说,别说是个偷狗贼,就算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也只能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由法警执行死刑,当正在行凶杀人的罪犯在停止行凶以后被受害者杀死,受害者也要负“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就拿这个将偷狗贼挑筋的做法假如是真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而且如果当地执法部门认真执法的话,那些施暴的村民会后悔一辈子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从帖子提供的照片看,车里的确有多条被偷的狗,如果说“数额较大”,肯定够不上,或许套“多次盗窃”这一条,也许会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那个挑断偷狗贼手脚筋的村民就不一样了。即使偷狗贼在被围捕的过程中有反抗行为,村民的这种做法都已经涉嫌犯罪,如果没有反抗,那么行凶的村民极有可能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如那些村民把偷狗贼扭送派出所,小偷最轻起码也受到“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挑断偷狗贼手脚筋导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就最轻也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即使考虑到小偷偷东西在前,村民出于义愤,减轻惩罚,最起码也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那些村民和跟帖的都是些法盲。为了几条狗把自己弄进去,就实在是得不偿失了。

  这两则新闻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养狗的问题。

  其实如果你非常爱狗,而且遵守相关法律,那么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样,在没有通过立法保护狗之前,别人也可以不爱狗,甚至有吃狗肉的自由,他们的权利也受法律保护。爱狗者可以爱狗,可以宣传爱狗,可以呼吁不吃狗,甚至可以推动立法保护狗,唯独不能粗暴干涉别人吃狗肉的权利。

  即使发现了别人有偷狗的行为,你可以报案,如果有关方面不作为,你可以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唯独不应该出现那种违法到高速公路拦截汽车或者围堵相关场所的行为。像这次的抓到偷狗贼以后,用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去惩罚别人的轻微犯罪行为的做法,会为自己的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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