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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明:究竟是谁要拆毁毛泽东雕像? ——评歪理“没有履行申报手续”

钱昌明 · 2016-01-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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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们在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尊毛泽东雕像,这犯了哪门子的“法”?

究竟是谁要拆毁毛泽东雕像?

——评歪理“没有履行申报手续”

钱昌明

据网上新闻报道,1月7日,河南通许县由群众自发集资300多万元,建造了一座36米高的金色大型“毛泽东雕像”。雕像建成后,不知何故突然被通许县监察大队拆毁。这一野蛮行径,自然引发所有热爱毛主席的人们的无比愤慨。要问凭什么?其“理由”是所谓“没有履行申报手续”!

任何一位尊重客观事实的人,都不会否认:当今全国不管哪个市、县,“没有履行申报手续”的违章建筑何其多!君不见80年代以来,有多少座庙宇、教堂,直至城隍、马祖、关帝、阎罗、无常、土地,纷纷在神州大地重建;又有多少尊佛像、圣像,直至世俗的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一个个雕像矗立,一尊高过一尊,几乎无处不有。难道这些都事先履行过“申报手续”?既然如此,那为何偏偏在河南通许县农村的荒地上,容不下一尊毛泽东雕像?

毛泽东是谁?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是新中国的国父,是领导劳苦大众得翻身的人民领袖。

今年是毛主席他老人家逝世40周年,通许县孙营乡朱氏岗村的村民们怀念他、纪念他,在自己集体所有的荒地上建造了这尊主席像,这有什么可以不容的。当然,笔者也不是要提倡这样一种纪念方式。其实最好的纪念,应该是学好、用好毛泽东思想,完成他老人家的美好遗愿: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别再倒下去,让中华民族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河南通许县某些官员,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客观上迎合了“反毛”逆流,居然敢动用专政机器来“拆除”毛泽东雕像,这是完全有悖于“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是完全错误的。这种粗暴做法,无疑是与广大热爱毛主席的人民群众为敌,无论是于情、于理、还是于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首先,于情。公然拆毁已成形的毛主席形象,情何以堪?

毛主席是中国的人民领袖、民族英雄。他已把自己的一生,无私地、完全地、彻底地贡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民族复兴事业。为了劳苦大众的翻身和中华民族的自立自强,他不仅贡献了自己的一生,还贡献了六位亲人,没留给子孙一分钱遗产┄┄。可以这样说,凡真正的共产党人,中国的农民、工人、西藏的翻身农奴等劳苦大众,以及极大多数爱国人民,无不都对毛主席怀有深厚的阶级情感与民族情感。如今,对毛泽东的敬爱,在中国早已成为一种浓厚的“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谁要贬损他,谁必然会沦为“千夫所指”——从而成为“人民公敌”、“民族罪人”!

前不久,《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洪振快因贬损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尊严,遭受爱国学者郭松民的批判。黄、洪竟以郭文中有一句“狗娘养的”字句,认为有损他们的人格,遂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把郭告了上法庭。此案一度引起全国舆论的极大关注。2015年12月21日,此案终于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黄钟、洪振快败诉。其《判词》的主要立论就是:

黄钟、洪振快发表有损“狼牙山五壮士”形象的文章,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因此,驳回其“维护名誉权”的请求。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心中的形象,比之于“狼牙山五壮士”抗日英雄形象如何?孰轻孰重?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心中留下的“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比之于人们对“狼牙山五壮士”的“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如何?又孰轻孰重?

答案不言自明。

其次,于理。古人曰:教而诛之。“不教而诛谓之虐”。

所谓“教而诛之”,就是任何统治秩序,都得事先告诉百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都得让人们事先明白。既然事先讲了,你还要明知故犯,那理该接受惩罚;反之,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就加以惩罚,这就是不讲道理,蛮不讲理,于理不合。

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央曾发过一个《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全国曾经出现过一个取下“悬挂的巨幅毛泽东画像”的行动,许多毛主席雕像也拆了。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单位就是要保留,最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不得不于11月6日再发《关于毛泽东同志塑像问题的通知》,称:

“对已建成的钢筋水泥塑像或其他坚固塑像,没有必要一下子全部拆除。现在有一些地方为了塑像问题引起了争端,中央希望,凡在有争议的地方,一般不要拆毁”。

据说,本次河南通许县农村建造的36米高的金色毛泽东雕像,开始建造于2015年的3月28日,到2016年1月4日才完工。在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期间为什么一直无人过问?当地政府的这一行为,不等于是“默认”吗?

如果不是“默认”,当地政府认定这样建造是“错误”的,那又为什么不在毛泽东雕像尚未成型时加以劝阻?行政不作为?

可见,此番所谓“没有履行申报手续”,予以拆毁的“理由”,明显地只是一种“遁词”、是无理可说的“借口”而已!

再次,于法。“以法治国”不是要遵循“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准则吗?

毫无疑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讲“法”,所要依据的,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任何“子法”,当然不能违背《宪法》这一“母法”。笔者翻遍《宪法》全文,只能找到必须维护、尊重毛泽东同志尊严的条文,却没有任何禁止毛泽东雕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存在的规定。比如在《宪法序言》部分写道: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这就是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中的“领袖”地位,是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的,他的“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父地位,是谁也不容否定的。任何“污毛”、“反毛”行为,都是违宪的,是犯法的。

看看这个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开国领袖的荣誉是允许侵犯的?大英帝国女皇的荣耀、尊严可以侵犯吗?美利坚合众国的华盛顿的纪念碑容许损坏吗?连日本裕仁天皇——这个“二战”的战犯,给大和民族引来了“吃”原子弹祸害的罪魁祸首,在日本仍保持着至高无上地位与尊严哩!

可是独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几乎什么人都可以随意谩骂毛泽东,谁都可以任意亵渎毛主席的形象,且不受法律制裁。

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也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们在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尊毛泽东雕像,这犯了哪门子的“法”?

“依法治国”,不是更强调“要明确产权”、保护各种所有制吗?请问通许县监察大队,你们这样做,不是在任意侵犯“集体所有制”吗?

你们是在执什么“法”?不,这不是在在执法,而是在犯法!你们确确实实地侵犯了《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们懂法吗?也许你们只是听命于某人。

那么,究竟是谁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狠心“拆毁”毛泽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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