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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股份制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异化

理论指导实践gq · 2025-12-18 · 来源:理论指导实践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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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股份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实践推广,常被诠释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创新。然而,若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镜鉴,这种诠释在理论内核上存在着深刻的断裂。

引言:理论承诺与实践形态的断裂

社会主义股份制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实践推广,常被诠释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创新。然而,若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镜鉴,这种诠释在理论内核上存在着深刻的断裂。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辩证分析早已揭示了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自我扬弃”形式的局限性与过渡性,而将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在本质上是将马克思理论中的批判维度置换为合法性论证,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种系统性异化。

一、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辩证视野中的历史性与局限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股份制作出了精辟论述。他敏锐地指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一判断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

第一,股份制具有历史进步性。 它通过资本的社会化集中,突破了单个私人资本的局限,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占有提供了“形式上的外壳”。这种组织形式使得“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第二,股份制具有根本局限性。 它仅仅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的扬弃,并未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基。马克思强调,股份制“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股份制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剩余价值的分配依然遵循资本逻辑。

马克思对股份制的分析始终置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框架内,他从未将其视为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相反,他将股份制视为通向更高社会形态的“过渡点”,而这个过渡的实现必须以彻底打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前提。

二、社会主义股份制对马克思理论的三个维度异化

当股份制被直接植入社会主义框架并被宣称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时,便从以下三个维度构成了对马克思理论的异化:

(一)所有制本质的异化:从“劳动者联合体”到“资本联合体”

马克思主义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核心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其实质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共同主人的“自由人联合体”。而在股份制框架下,企业的权力中枢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其运行逻辑是“资本多数决”——资本量决定话语权。劳动者在此体系中被置于雇佣地位,其管理参与权(即便存在职工董事制度)在资本主导的治理结构中往往是象征性的。这实际上是用“资本联合”置换了“劳动联合”,用资本主权置换了劳动主权。

(二)分配原则的异化:从“按劳分配”到“按资分配”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本质体现。而股份制的根本分配原则是按股分红,即典型的按资分配。尽管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也可能持有少量股份并获得分红,但这并未改变分红收入来源于资本所有权而非劳动贡献的本质。当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将利润按资分配作为基本原则时,便已在分配关系上复制了资本主义的核心逻辑。所谓“兼顾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分配,在股份制框架下,首先保障的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

(三)历史定位的异化:从“过渡形式”到“目标模式”

马克思将股份制视为资本主义向更高社会形态的“过渡形式”,其历史使命是在发展社会化生产的同时,暴露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深刻矛盾,从而为社会主义革命创造物质条件与社会条件。而在“股份制即公有制”的理论叙事中,股份制从被扬弃的“过渡点”一跃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身或其“主要实现形式”。这无异于将马克思眼中需要被超越的资本主义组织形式,固化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从根本上颠倒了马克思理论中的历史辩证法。

三、异化的根源:形式对内容的僭越与实践对理论的倒置

这种异化的产生,源于方法论上的根本误区:

首先,是形式与内容的混淆。 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属于生产关系的“形式”层面;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是生产关系的“内容”与本质。持“股份制中性论”者认为,公有资本注入便可改变其性质。这如同认为将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放入资本主义银行,该银行便成为社会主义机构一样荒谬。形式无法决定内容,相反,内容赋予形式以社会性质。公有资本在股份制框架下运行,被迫遵循资本的增殖逻辑,其行为模式往往异化为“理性经济人”或“总资本家”,与公有制应有的社会利益导向渐行渐远。

其次,是实践需求对理论原则的倒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用股份制筹集资本、提高效率的实践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将这种策略性的“利用”上升为本质性的“等同”,用“怎样做方便”来重新定义“应当是什么”,便陷入了实用主义对原则的消解。马克思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批判性分析现实的工具,而非为现实进行无条件辩护的注脚。当现实做法与理论原则冲突时,应做的是反思实践的偏差或深化理论的发展,而非通过曲解理论来迎合实践。

四、异化的后果:理论混乱与实践隐患

对马克思理论的这种异化,带来了双重后果:

在理论上,它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念的混乱。当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典组织形式被定义为公有制时,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便模糊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石被动摇。这种“新瓶装旧酒”的理论包装,无法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股份制就是公有制,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以及我们曾经建立的与传统股份制在产权结构、治理模式和分配方式上截然不同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其历史意义与理论价值何在?

在实践上,它可能导向公有制实质的空心化。在“资本主导”的股份制企业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难以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可能被边缘化,企业的经营目标易滑向单纯的利润最大化,社会效益与国家战略意图的贯彻面临挑战。长此以往,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优势——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的充分发挥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将可能被削弱。

结论:回归马克思,在批判与超越中界定股份制的历史方位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态度,不是将股份制异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而是实事求是地承认其在当前阶段的工具性价值,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本质与历史局限。我们利用股份制,是出于发展生产力的阶段性策略考量,而非对其制度本质的认同。

因此,必须明确:

第一,股份制不是,也不应被宣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形式或高级形式。 它至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可以采用的一种资本组织和运营形式。

第二,在实践中,应着力探索如何在利用股份制形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抑制其资本逻辑的负面影响。 例如,强化劳动者在治理中的实质性权利,探索劳动贡献参与利润分享的机制,确保企业服务于国家战略与公共利益。

第三,在理论上,应坚持马克思对股份制的科学批判立场,并以此为指导,探索真正超越资本主义所有制、实现劳动者共同占有与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

将社会主义股份制从对马克思理论的异化中解放出来,恢复其作为批判性分析对象而非理想化目标的历史方位,不仅是理论正本清源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实践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马克思留给我们的最宝贵遗产,不是具体的结论,而是批判的精神与超越的勇气。唯有坚持这种精神与勇气,我们才能在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同时,始终不忘社会主义的初心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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