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论辩中,鲜有概念如“生产资料”一般,被频繁援引却鲜少被严格界定。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支持者到社会革命的呼吁者,不同政治传统赋予这一术语以迥异的内涵。而在马克思主义内部,从第二国际到当代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各个派别,亦对其定义存在显著不同的理解和持续的流变。此种不清晰跨越了政治立场的界限,普遍存在于不同意识形态阵营学者的论述之中。正如柯亨(G.A. Cohen)所观察到的,这一问题在马克思本人身上就有所体现:他对“生产资料”的用法是模糊的,并非全然一致。它时而包括原材料,时而又不包括;时而涵盖劳动者的技能,时而又予以排除(Cohen 1978, 32)。而这种形式定义的缺失,在后世引发了大量解释性争议。类似地,约瑟夫·珀斯基(Joseph Persky)观察到,尽管“生产资料”(和所有权)这一概念在罗尔斯(John Rawls)区分财产所有民主制与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罗尔斯本人却从未对其下过定义,而是依赖于一种事实上并未被共享的“共享直觉”(Persky 2016, 185)。此种语焉不详并非马克思和罗尔斯所独有:无论是在大众话语还是学术论争中,“生产资料”的指称边界和内涵持续处于漂移之中。论者往往各执一词,而不自知地基于迥异的隐性预设展开争论,致使大量对话沦为因语义错位而折损其理论效力的“鸡同鸭讲”。
此种情形极易令人联想到政治话语中围绕“恐怖主义”的定义之争。正如布莱恩·詹金斯(Brian M. Jenkins)在其奠基性研究中所言,“恐怖主义”在实际应用中并非客观的科学分类,而是一种贬义性的道德与政治标签——当观察者界定恐怖主义的边界时,其政治动因与意识形态阵营便随之显形(Jenkins 1975, 1)。康纳·吉尔蒂(Conor Gearty)进而指出,恐怖主义的“意义始终取决于言说者的视角;定义恐怖主义,便已是在政治冲突中表明立场”(Gearty 1991, 1)。博阿兹·加诺尔(Boaz Ganor)则提炼了其中的认识论内核:“一个人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所揭示的关于‘定义者自身立场’的信息,远多于关于‘被定义现象’的信息”(Ganor 2002, 289)。
然而,正是这一类比的反面,构成了本文论证的起点。生产资料与恐怖主义在认识论上具有根本性的差异。恐怖主义本质上是一个不可化约的评价性(evaluative)概念,其定义必然被规范性立场深度渗透;而生产资料,正如本文将着力论证的。则是一个可以在前评价(pre-evaluative) 的层面上加以客观界定的范畴。换言之,对该概念的界定并不依赖于定义者所持的政治承诺,而是取决于特定社会生产体系中的结构性事实。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此种语义上的持续游移与竞争,已严重扰乱公共讨论的理论基础:论者在使用该词时,其指涉范围往往含混不明,导致有效的批判性对话难以展开。在此背景下,若不能首先厘清该概念自身的边界与构成要件,那么,一切关于其“应当公有还是私有”的规范性辩论,均难免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者简介

威廉·A·艾德蒙森(William A. Edmundson)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与政治哲学家,现为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Georgia State University)法学与哲学荣誉退休教授。在他的学术生涯中,研究重心长期聚焦于道德与政治哲学、法理学、社会契约理论以及分配正义等领域。凭借严谨的逻辑与深厚的理论功底,他在诸多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政治权威与国家强制力的论文,并在英语世界学术界享有稳固的声誉。
在严谨的学院背景之外,艾德蒙森还因其鲜明的民主社会主义立场及理论贡献而在左翼思想界备受推崇。他最负盛名的专著《约翰·罗尔斯:沉默的社会主义者(John Rawls: Reticent Socialist)》打破了传统学界将罗尔斯描述为“资本主义辩护士”的刻板印象。他试图通过文字,重塑人们对罗尔斯的刻板印象,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在逻辑上必然导向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自由社会主义,而非任何旧有的社会形态。这不仅是一场学术正名,更是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对如何定义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些政治哲学中核心概念的话语权争夺。
此外,他还在 Substack 平台上以马克思经典的革命隐喻“老鼹鼠”(Old Mole)为笔名开设个人专栏,持续发表了多篇高质量的左翼评论文章。通过这些犀利剖析资本主义财富分配与产权制度的文字,他正在资本主义的心脏地带向大众传播最鲜活且有生命力的社会主义理论。
什么是“生产资料”?
01.导言
本文旨在论证:在日常讨论及学术 discourse 中援引并使用“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这一论点既非主张某一特定的规范性立场(如社会正义或社会主义)要求实行公有制,亦非主张这些规范性概念可以为私有制提供辩护(或探讨其潜在的容纳空间)。本文对公有制之具体构成要件不持任何立场(1)。固然,这些都是重要且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有一个亟待澄清的前置性问题:倘若“生产资料”这一概念缺乏明确的范畴界分与精准的定义,那么纠缠于其衍生的诸种问题,恐难产生实质性的理论进展。
与生产资料紧密相关的,是所有权(ownership)与财产(property)这两个复杂的概念。在法律传统中,有一个广为人知的表述——“权利束”(bundle of sticks),它涵盖了财产所有权中那些更为具体、更为人熟知的权利事项(incidents):使用与享用的权利;排除他人使用或享用的权利;出售、出借、出租或作为抵押品(collateral)质押的权利;改造乃至毁灭的权利;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所有权的权利。
在公共讨论中,关于权利束,备受关注的两个焦点在于:主要生产性资产的部署支配权归属何人,以及其部署或出售所产生的收益(revenues)应如何分配。但同样合理的问题是:仅通过监管(regulation)或公司民主(corporate democracy),是否也能达成与彻底公有制相同的效果?显然,如果“生产资料”这一概念的语义仅是一个空泛的大帐篷或大杂烩,而缺乏清晰的边界与具体的内容,那么追问它们应如何被拥有、是否应当被拥有,将是幼稚的。
一般而言,政治理论家通常将生产资料的高度或全面公有化视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2)。例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设想的五种理想政体类型中,有两种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不同态度来加以区分的(3)。财产所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允许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并不强制如此——公有制在立法阶段仅是一个可选项。而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liberal democratic socialism)则不同,它坚持要求生产资料保留在公众手中。在这一制度下,私有化或将生产资料保留在私人手中,并非一个合法的立法选项(4)。罗尔斯排除了其他政体类型作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之实现途径的可能性,但对于POD与LDS之间的优劣,他保持中立。然而,如果生产资料的概念本身是一笔糊涂账,那么POD将成为事实上更为可取的选择,因为LDS将犯下“过分倚重生产资料却未能澄清这一范畴”的错误(5)。
在下文第一部分,我将识别并驳斥两种不同的“生产资料”定义进路。我认为,通过语义分析从字面意义出发去解释和界定生产资料,往往失之于宽泛。而我称之为“价值优先”(value-first)的进路,则错误地将生产资料的概念建立在某种先验的、评价性的社会关系理论之上。在第二部分,我将追溯最初促成并最终塑造了“生产资料”概念的历史背景——直到20世纪中叶,这些历史场景通常都涉及对公有制的诉求。而我的目的,是将所有权之争与“该概念应如何理解”这一问题本身区分开来。在第三部分,我将从分别所有权(several ownership)的可能性出发,提炼并论证我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性定义。最后,我希望借此表明:我们应当认识到,对生产资料概念进行分析性的探究,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重要性。
02.什么是生产资料?对当前存在的若干定义方法与路径的总结
2.1.语义路径
在此以及后⽂中,我所说的“生产性”应被更广义的理解,包括服务和分销。(译者注:在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对《资本论》的传统解读)中,“生产”(Production)与“流通/分配”(Circulation/Distribution)之间存在严格的理论界限。正统观点通常认为,只有直接参与物质产品制造并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Productive Labor);而商业分销、金融信贷、纯粹的服务业等,属于流通领域或非生产领域,它们本身不创造新价值,而是参与瓜分剩余价值。作者在此明确声明将“生产性”作广义理解,意味着他有意绕开了正统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性vs非生产性劳动”的经典辩论。他要求读者不要用19世纪那种只盯着“高炉、车床和原材料”的狭隘眼光来看待生产。如果固守传统的狭义“生产”,那么许多现代社会真正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经济命脉将无法被纳入“生产资料”的讨论范畴。作者特意强调纳入“服务和分销”,是为了给后文的核心论证铺设理论轨道:在当今的经济体系中,真正具有统治力的不再仅仅是制造实体商品的工厂,而是掌握服务与分销的网络节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在后文中能够顺理成章地将亚马逊(主导商品分销与云服务)、谷歌(主导信息服务)、甚至信贷和投资银行业(主导金融服务)列入当代“生产资料”的名单。)我所指的字面解释并非排他性的,而是包容性的:它将生产资料定义为任何能够或可以按照我刚才所规定的广义进行生产性利用的事物。例如,考虑罗伯特·奥本海默(Robert Oppenheimer)对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成员刘易斯·施特劳斯(Lewis Strauss)向他提出的一个问题的回答。原子能委员会当时正在权衡是否批准出口少量放射性材料用于医学研究。施特劳斯反对出口任何可能被用于开发原子武器的无论何种技术,并试图让奥本海默承认,处于争议中的同位素可能会被转用于此类目的。奥本海默不喜欢施特劳斯的话锋(drift),他指出,即使是铁锹或啤酒瓶也能被用于此类用途——“事实上,你们就是这么做的。”当时有人窃笑,施特劳斯对此耿耿于怀,至今难忘(6)。
将偶然对话中的意思生硬的上升到该词的普遍字面意义上显然是不妥当的。奥本海默知道施特劳斯并非在询问铁锹和啤酒瓶,而是在询问那种美国独有的、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价才得到的放射性物质。同样地,以往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字面解释也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但这并非其主要缺陷:它还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东西。政治哲学始终在研究与财产相关的各种制度。而财产问题必须被分解为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因为在可能作为财产被拥有的事物范围内是存在显著的多样性的(7)。
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与对自己亲手栽培的树上的果实、追逐数⼩时的狐狸、或⾃⼰产⽣的某个想法的所有权,并不是同一回事。由于⽣产资料的定义源于财产这⼀根本问题,因此,我们定义这⼀概念时,绝不能忽略其中的显著差异。经济学中的⼀些⽅法,例如对⽣产函数的定义,恰恰忽略了这种多样性。“任何可以被利⽤的东西”这⼀概念只是重复了原有的问题,⽽没有对其进⾏更细致的探讨:究竟是什么赋予了这种显著且看似独特的财产所有权以正当性?我将为我提供的定义与分类方式的独特性提供论据,但首先我需要考虑除我自身方法之外的其他可能方法。
2.2.价值优先进路
既然根本的政治哲学问题无论如何都是关于价值(value)的,那么用评价性术语来定义生产资料是十分有吸引力的。比如,一种“庸俗马克思主义”(vulgar-Marxist)进路很容易被想象:生产资料由任何使得或可能使得劳动的剩余价值被榨取(剥削)成为可能的东西组成。类似地,对于蒲鲁东及其追随者而言,对于那些不打算用于直接消费的物品,由于其积累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平等,应当被视为“生产工具”(les instruments de production),因此应当被集体拥有。
另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准罗尔斯式的:将生产资料定义为对它的所有权可能影响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fair value of political liberty)或机会的公平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或者可能影响公众对基本结构是遵循互惠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的信心的任何东西。这类进路似乎具有将生产资料的概念置于其适当位置的优势,即仅仅作为一个达成目的之手段(means to an end)的问题。目的,无论如何被定义,比方说,繁荣(flourishing)或自由主义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正是它将价值赋予了非内在有价值的事物(non-intrinsically valuable)。对此,我将回到这个理念,在这里仅标出两个担忧(8)。
第一个担忧是,以这种方式被构建的概念可能过于紧密地(且不必要地)与某种特定的、有争议的价值理论相联系,比如劳动理论(labor theory)。其次,分配给生产资料概念的角色被专断地削弱了。生产资料仅仅是任何扮演特定赋予价值角色之物,且任何扮演该角色之物都是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采取这条路线,会让我们过快地转向集体或私有(或“混合”)所有权的最终问题。我相信,我们想要的是一个概念,它能挑选出引发所有权问题的首要候选对象,而不对其进行预先判断。同样,⽤阶级等带有规范性⾊彩的概念来定义⽣产资料是没有意义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将资产阶级定义为拥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将无产阶级定义为不拥有它们的阶级。但是,如果仅仅规定(恩格斯并没有这样做)⽣产资料就是资产阶级拥有⽽⽆产阶级不拥有的任何东西,那就毫⽆意义了。
03.关于生产资料这一概念的历史谱系
一种对生产资料概念具有更多历史见地的进路,拒绝了字面主义(literalism),并推迟了任何规范性/评价性框架的构建。表达“劳动工具”(les instrumens du travail)在19世纪上半叶由圣西门主义者(St-Simonistes)引入,用于指代诸如戈布兰(Gobelins)制造厂等大型纺织车间开始使用的复杂仪器(apparatuses)。他们的主张或许可被视为对特定生产性工具(productive instrumentalities)(有别于可耕种或可开采的土地——但我们不要排除将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首次呼吁。这些设施新颖而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它们取代了家庭手工业(cottage industry),并且无法在更小的家庭规模上被复制(9)。一台纺车可以放进某人的客厅,但装有雅卡尔(Jacquard)提花装置的水车动力织机则不能。这一事实深刻地影响了涉及生产过程的社会关系。
3.1.工业革命
⼯业⾰命标志着规模和复杂性的可能性被迅速加速开发:它是⼀场世界性的历史事件。随之而来的是大型复杂机器,它们需要许多工人和专家来操作,其所生产的产量远远大于并且通常不同于那些参与生产的人所需或关心消费的数量。生产不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为了在市场上的交换。劳动者的报酬不是他的产品,而是他的工资。刚从对封建庄园的束缚中被解放出来不久的英格兰中部地区的“无主之民”(masterless men),发现自己被绑定在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ke)所描绘的“黑暗的撒旦磨坊”(dark Satanic mills)中的工资劳役之中。劳动分工不可阻挡地将这些人凝聚到一个劳动阶级中(10)。
在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的叙述中,在一群开明的乐观主义者(包括托马斯·潘恩(Tom Paine)、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看来,私有财产与个人(白人男性)自由显然是可以调和的,只要美国边疆依然开放,在那里,独立于统治者的可能性将持续存在。然而,边疆的开发和繁荣却完全依赖于铁路。只有借助铁路的恩典,边疆才是可进入的、占据它才是具有生产性的(11)。任何人都可以梦想拥有40英亩土地和一头骡子,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拥有一个铁路系统。这不仅仅是一个买得起与否的问题。虽然公共土地可以被分割给个人作为他们分别所有的财产,但铁路的路权却不能。网络效应、外部性、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开始显现,这终结了自耕农(yeoman)人人为王梦想的实现。
在19世纪中叶,位于伦敦的德国工人教育协会(German Workers' Educational Society)印刷所向全欧洲发出呼吁,要求对土地、银行业、信贷、通信和交通实行集体所有制。它还呼吁建立“产业大军,特别是针对农业”,并呼吁“扩大由国家拥有的工厂和生产工具”,直到“所有的生产都集中在全国一个巨大的联合体手中”。这就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8年起草的《共产党宣言》(12)。《宣言》中明确否认了将⼀切⽣产资料集体化的意图。
而《宣言》启发了生产资料理念之历史生涯中的下一个重大篇章。它在俄罗斯的早期苏维埃共和国(Soviet Republic)中上演。正如尼古拉·布哈林(Nikolai Bukharin)所解释的,“不言而喻,我们关心的不是对小规模工业的剥夺,也不是对工匠生产的剥夺,而是夺取那些在大资本家手中的生产资料,是在一个新基础上建立大规模工业(13)。”尽管如此,共产党人所逐项列出的“生产和交换的资料”包括了杂七杂八的东西:“机械、机车、蒸汽船、工厂建筑、仓库、谷物升降机、矿山、电报和电话、土地、羊、马和牛”(14)。为了促进从“战时共产主义”(war communism)向(相对)和平时期的过渡,列宁和布哈林呼吁在“经济的制高点”(the commanding heights of the economy)实行国家所有制,并将其与小商品生产(petty production)中的私营企业相结合(15)。大约在同一时期,德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鲁道夫·希法亭(Rudolf Hilferding)对此论证道,仅靠金融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就足以实现社会主义(16)。
因此,到此为止的历史图景包括出现并彻底改变社会关系的特定工业流程,以及试图对这些革命性的新社会关系进行理论化的具体努力,这些努力代表着那些在解放性的、打破封建制度的进程中出现的倒退。(译者注:在政治哲学与历史社会学语境中,打破封建制度曾被赋予极高的自由主义期望。正如作者在前文引述的伊丽莎白·安德森的观点,早期的启蒙乐观主义者曾认为,只要存在开放的边疆,一个人就可以凭几亩地和一头骡子实现真正的个人主权与独立。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刚刚摆脱封建领主人身依附的“无主之民”却惊恐地发现,自己并未获得自由。劳动者虽然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身,但由于缺乏对生产性资产或生产资料的占有,他们在经济上被迫重新屈从于机器的所有者(资产阶级),成为了更加纯粹的工资奴隶。他们不仅没有获得真正的解放,反而陷入了比封建依附更严密的资本与机器的统御之中。因此,工业革命催生的新社会关系,在实质的自由与独立层面,标志着人类解放进程中一次向下的沉沦与倒退。因此,作者在这里使用“倒退”一词,揭示了现代政治哲学与早期社会主义思潮在面对资本主义起源时的一个核心批判:形式自由与实质奴役的张力。而“生产资料”概念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它指认出了资本主义工业化是如何背叛了反封建的自由承诺的。作者通过指出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失去独立性的“历史倒退”,为后文论述“无法分别拥有的生产资料”会带来统治与压迫埋下了伏笔。)
3.2.英国工党党章的第四条款
接下来我将继续讨论历史维度的问题,并以英国及英国工党(British Labour Party)的历史为具体参照。1918年,工党采纳了由费边社社会主义者西德尼·韦伯(Sidney Webb)与比阿特丽斯·韦伯(Beatrice Webb)起草的党章。该党章第四条款(Clause IV)明确其目标为:“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common ownership)的基础上,以及在每一行业或服务领域所能实现的最佳民众参与管理与监督体系的基础上,确保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获得其劳动(industry)的全部成果,并在尽可能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成果分配。”(17)
值得注意的是,“全部成果”与“尽可能公平的分配”被设定为在“共同所有制的基础上”方可实现。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并不仅仅是一种服务于公平分配目标的手段,而是被确立为对可行手段的一项先决限制(prior restriction)。这是否构成一种拜物教或词语崇拜?如果最终目标是确保劳动者获得其劳动的全部成果,并在劳动者之间实现公平分配,那么为何要将这一目标的实现方式限制于“在共同所有制基础上可能做到的范围”之内?这一问题直到1945年至1951年间——即克莱门特·艾德礼(Clement Attlee)领导下的工党政府全盛时期——才成为党内讨论的焦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为英国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奠定了基础。1938年,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曾提出:一个社会主义政府可以有效地将银行业、保险业、铁路、卡车运输、采矿、电力、钢铁、建筑及建筑材料等行业国有化——此外,出于“非经济原因”,或许还应包括军备、食品及电影制作。将这些行业纳入公有,其余则完整地保留在私人手中——这便是熊彼特向社会主义者(他并不将自己视为其中一员)提出的建议(18)。令人惊讶的是,这些建议不仅悉数实现,其范围甚至远不止于此:基础医疗被国有化,水资源被国有化。在大众的理解中,共同所有制逐渐与国有化画上了等号。当工党最终于1951年在大选中落败时,该党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重新赢得政权?一个承诺进一步推进国有化的政纲(platform)是否具有选举吸引力?在党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第四条款本身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在这一背景下,工党内出现了一派所谓的“修正主义者”(revisionists),他们不再相信持续不断的国有化是在英国实现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
3.3.1945-50年清单与工党中的修正主义者
工党修正主义者的宣言是安东尼·克罗斯兰(Anthony Crosland)的《社会主义的未来》(The Future of Socialism)。克罗斯兰区分了国有化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熊彼特一样。出于经济理由,克罗斯兰建议反对在“1945-50年清单”之外进行进一步的国有化,特别反对针对飞机制造业,并普遍反对针对出口行业(19)。他还论证主张,对于那些并非“自然”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的整个行业,或者在可能将一个行业内的一家公司国有化、或向一个行业引入一个国家拥有的竞争者的地方,应设定一种反对将其完全国有化的推定。
克罗斯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纠正财富与收入的不公正不平等是目的,为什么相比于对公司和资本利得(如遗产税,等等)征税,要更偏好国有化呢?如果你说,“为了拥有控制权”,克罗斯兰的观点恰恰相反:控制权是一个负担,那些指导国有化行业的董事会一直是令人失望的。进一步的国有化必须在其他理由上得到证成——对他来说,这些只能是与效率有关的经济理由。在1956年的写作中,克罗斯兰假定1945-50年的清单已成定局,而专业管理阶层(译者注:Professional-Managerial Class (PMC),这一概念极其重要。其并非古典马克思主义的遗产,而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芭芭拉·埃伦赖希(Barbara Ehrenreich)和约翰·埃伦赖希(John Ehrenreich)于 1977 年提出的一项范式革新。在社会学和政治哲学意义上,PMC 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两极化阶级叙事:在传统的三阶层(资本家、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或马克思“两阶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经典分析框架中,生产资料的有无是划分阶级的唯一刚性标准。而PMC既不同于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来压榨剩余价值的传统资产阶级,也不同于在纯粹物质生产线上面临直接异化的传统无产阶级。该阶层由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薪生活,但凭借该阶层所垄断的“文化资本”(如技术与组织职能)来行使管理、控制、再生产社会关系的特殊劳动力组成(如职业经理人、技术专家、律师、主流媒体人及高级行政官僚)。在分析当代社会时下,PMC 将作为重要抓手构成对“新自由主义”与“平台资本主义”的诊断和批判。它解释了为何当代资本主义的阶级冲突往往表现为“文化与文凭的对抗”,以及为何传统的左翼政治力量在后工业时代会出现严重的阶层代表性断裂——即政党逐渐被 PMC 所俘获,从而失去了对底层边缘工人的吸纳力。)对私有化不感兴趣,并且所有权对左翼来说已不再具有进一步的吸引力。(尽管如此,克罗斯兰还是主张重新将钢铁业国有化)(20)。
克罗斯兰和他的修正主义同僚们并没有挑战生产资料这一概念的连贯性。他们没有挑战社会的主要生产性资产应为公共财产的这一信条。他们挑战的是这样一个观点:社会主义要求在1945-50年的清单之外对生产资料实行共同所有制。尽管如此,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修正主义者们成功地使得生产资料作为一个焦点概念声誉扫地。在1959年工党再次败选后,克罗斯兰的修正主义同僚兼党魁休·盖茨克尔(Hugh Gaitskell)猛烈抨击第四条款过时,并且是选举中的沉重包袱。第四条款在整个20世纪60年代被保留了下来,但受限于一项附带条件,即它所要求的仅仅是“足够赋予共同体对经济制高点的权力的共同所有制之扩张”(21)。在世纪末之前,在韦伯夫妇的费边社演变而来的机构的一致同意下,工党抛弃了第四条款。1995年的工党党章不再谈论“生产资料”。新工党(New Labour)诞生了——这是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所声称的她的“最伟大成就”(22)。

04.生产资料概念的核心含义,一个分析哲学式的阐述
艾德礼时期所取得的国有化成就,为“生产资料”这一概念的历史可扩展性提供了一个具体例证。然而,历史理解并不意味着将该术语误解为一个克里普克式的“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若将生产资料的概念范畴锚定于艾德礼政府时期被国有化的那组资产,或试图通过发掘马克思与恩格斯文本中枚举的若干实例来加以界定,在方法论上都是成问题的。在当代,某些行业(如煤炭)已不再属于生产资料范畴,而其他事物(如Facebook、Google和Amazon)则崛起并占据了这一位置。当然,信贷与金融在决定哪些产业上升到经济的“制高点”、哪些产业衰落或退出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们如今已稳固地占据主导地位。然而,这种诉诸直觉的进路,即便以金融系统这一典型案例作为锚点,仍缺乏一个能系统地将生产资料与非生产资料区分开来的原则性指引。
4.1.柯亨的功能主义
在阐述马克思的理论时,G. A. 柯亨主张,生产资料的概念应当受到限制:“生产资料是用来生产的东西。法律、道德和政府并不是人们用来生产产品的。”(23)同样,柯亨遵循马克思的思路,将生产活动的刺激物(stimuli)与生产资料区分开来:小偷的存在刺激了锁的生产,但小偷本身并不是生产锁的手段。更一般地说,并非所有作为生产之必要条件的环境因素(circumstances)都应被归入生产资料。排除某些事物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明确哪些事物应当被包含在内。柯亨明确列举了一些“传统上公认的类别”,包括“生产工具(工具、机器、厂房、生产材料)”、“原材料”以及“空间或场所”(24)。换言之,生产资料即“有形的生产资源,例如工具、机器、原材料和场所”。(25)
柯亨将这一理解融入一个更大的功能性框架之中,在该框架中,生产力被划分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而生产资料又进一步分为“生产工具”与原材料(26)。为了将原材料纳入生产资料,柯亨必须克服一种语言上的顾虑——即日常语义倾向于抵制将“鱼”视为捕鱼手段的观念(马克思对此不以为然:“没有人能在没有鱼的水域里发现捕鱼的艺术。”)(27)。(译者注:在英语中,当我们说“做某事的手段或工具(means of doing something)”时,通常指代的是主动的器物或媒介。例如,捕鱼的“手段”应当是渔网、鱼竿或渔船;而“鱼”则是捕鱼动作的客体或对象。因此,在英语的日常语义逻辑中,“鱼是捕鱼的手段”(fish are a means of fishing)会引发概念上的错位感,这正是作者所指的柯亨所遭遇的“语言上的顾虑”(linguistic scruple)。)马克思将食物排除在外,柯亨则将其作为生产工具纳入其中,同时还包括服装(如防热服)——这些物品在物理层面对于诸如高炉作业等劳动而言是必需的(28)。甚至咖啡,如果其功能在于提振劳动效率而非诱使人们工作,也可以被视为“劳动力的生产资料”。(29)
令人担忧的是,柯亨虽然警告过对某些范畴的界定过于宽泛会带来危险,但他在另一些范畴的界定上恰恰落入了同样的陷阱。他已将工具列入清单(一把布商的剪刀,即便为其所有,也同时被归入生产资料)(30),而他为了纳入更多工作场所的具体细节而对清单所做的扩展,则暴露出其功能主义分析(functionalist analysis)有一种倾向:将过多的事物囊括进来,几乎与过度包容的字面主义(over-inclusive literalism)无异。这一担忧在柯亨(戏谑地?)将手和牙齿列入生产资料、而“消化器官”在其非自愿运作的范围内则不属于此列的见解(31)中,显得尤为突出。我提出这些批评,并非意在挑剔柯亨对马克思的解读,而是旨在质疑一种关于生产资料概念的理解方式——马克思本人所撰写的文本本身并不自动构成概念分析的有效依据。马克思并非该概念的原创者,其构想也不因出自其手而具有不证自明的权威性。
4.2.“制高点”作为批判准则
字面主义与功能主义均存在范畴过宽的问题,而“制高点”这一限制性标准则不会引发同样的担忧。这个短语曾被批评为一种“蕴含的空洞”(pregnant vacuity)——它将一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性”与一种“恍惚的、乌托邦式的特质”结合在一起(32)。然而,作为一种应对范畴过宽问题的策略,“制高点”标准本身也面临质疑。若将其作为一项普遍标准提出,它似乎预先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问题做出了判断。在宪政民主制度下,人民应当处于“主导”(command)地位——但“主导”一词不幸地暗示了对整个经济进行集中计划与指导,从而脱离了具体的生产过程。此外,该标准未能将生产资料呈现为一种与其他各类潜在所有权对象(土地、果实、身体、器官、海洋、思想等)相并列的独特范畴。除非我们已经对某一特定社会获得了独立且宏观的理解,否则我们无法判断什么居于该经济的“制高点”。生产资料的概念应当比“制高点”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应当(如柯亨的分析那样)更紧密地与生产活动本身的本质相关联。
在此类语境中,常会遇到“主要生产资料”(major means of production)这一含糊其辞的表述(我自己也曾使用过)。它虽然避免了范畴过宽的担忧,同时与生产活动概念保持着名义上的联系,但它与“制高点”标准一样具有显著的不精确性,且未能在实质上为如下命题提供任何增量论证:即“生产资料”作为一个独立的属类,其所有权的安排方式本身就值得单独予以证成。
4.3.一种全新的解法
由此,为了给生产资料一个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规范性定义,我所提炼出的概念核心是这样的:在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生产资料包括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资源与工具:
作为生产活动的手段被广泛不可或缺地使用,或其产品作为生产活动的手段被广泛不可或缺地使用;且不可能被被分割为若干分别所有的份额。
我所说的“分别所有权”(several ownership),是指每个人都能单独行使的所有权,尤其是排他性使用和享用的权利。一把铁锹不属于生产资料,因为每个人都可以轻易拥有并独占使用自己的铁锹;而且,人人拥有一把铁锹并不会减损任何一把铁锹的效用(使用价值)。公路系统则相反,它属于生产资料。单个人或群体固然可以拥有公路系统,但将其分割为分别所有的份额则是荒谬的(33)。如果每个人都只拥有属于他自己的那一段公路,那么公路系统便不复存在。与铁锹不同,公路的效用取决于它们是否构成了一个连续的网络。
类似地,某种货币的单位可以被分别拥有,但货币本身属于生产资料。我们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发行一种货币。当然,我们可以发放优惠券、代金券或临时欠条——但这些都与那种使商业活动得以运行的共同货币相去甚远。货币的集体所有权是可能的,货币的垄断或寡头垄断所有权也是可能的,但货币的分别所有权是不可能的。
共同所有权不同于分别所有权。分别所有者有权将他人排除在其分别所有的那块财产之外;共同所有者则无权将他人排除在公共资源(commons)之外(因此存在“公地悲剧”式的过度使用风险)。股份所有权(share ownership)同样不同于分别所有权。公司股东有权分享董事会决定分配的股息,且通常拥有投票权。但股东通常无权主张公司资产中的某一份额为自己分别所有(除非公司清算后,在偿付债权人之后尚有剩余)。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普通股东在访问、使用或享用公司资产方面的权利,并不比不持股的公众成员更多。
在澄清了分别所有权之后,我想再提供几点补充说明。“自然垄断”不同于我这里定义的生产资料。当单一供应者比多个供应者更能有效地满足某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时,便存在自然垄断——此时竞争反而是低效的。我的定义并未直接涉及效率问题,效率是否存在、程度如何,取决于边际成本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的斜率,而这些又取决于市场规模、规模回报、进入成本等经验性因素。按我的定义,奢侈品的自然垄断不会被归入生产资料,而许多并非自然垄断的事物则可能被归入。汽车制造并非自然垄断,但我将汽车工厂列入生产资料,同时将汽车本身排除在外——每个人都自己制造汽车将是荒谬的低效,但存在多个汽车制造商则未必低效。另外,在我居住的地方,汽车是必需品(尽管它本不该如此)。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另一个不同于生产资料的概念。公共物品是指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与非竞争性(non-rivalrous)的任何商品(无论其是否被投入生产性使用)。经典例子是国防(34)。我受到的外来入侵保护不会因为你受到同等保护而减损;而且,一旦国防这一公共物品被提供,我在实践中就无法被排除在享受它之外。公路系统这类生产资料在最严格意义上并非公共物品:其使用可以被限制,也确已被限制,且其消费并非非竞争性(在我居住的地方,情况恰恰相反)。
我说“作为生产活动的手段被广泛不可或缺地使用”,是为了排除高度专业化的生产需求。一把斯特拉迪瓦里小提琴(Stradivarius)对于最高水平的音乐会小提琴手而言可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且其分别所有权在实践上亦不可能。但我加入“广泛地”一词,正是为了使斯特拉迪瓦里小提琴不被归入生产资料——这一结果符合直觉。知名度较低的小提琴可以被分别拥有,因此也不属于生产资料。
我们无法确定在每个地方和每个时代都会存在符合这些标准的事物。在某些极为原始的、仅能勉强维生的状态下,可能只有单个人能操作的简单工具——那时“生产资料”尚不存在。展望未来,也许有一天每个人都能拥有自己的、自我维持的、太阳能驱动的3D打印机,能将空气转化为食物、衣物、住所、交通工具、娱乐设施及其他各种所需之物。到那时,我这里所定义的生产资料将不复存在。
暂且不论这些极端情况。在当代社会,生产资料包括:货币、公路系统、军队、邮政服务、公园与荒野、广播频谱、电信网络、发电与配电设施、通航水道、信贷系统、投资银行业、保险业、武器装备与弹药、航线、铁路、医院、农业企业、诸多采掘业、石化工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Facebook、Amazon(特别是Amazon网络服务)、Google,等等。我们可以设想每个人都能获得这些事物所产生的收益份额(平等或不平等),也可以设想每个人在这些事物的总体方向上都拥有发言权(平等或不平等)。但我们无法设想将这些事物分割为独立的、排他性的小块。如果我们设想将这些事物分配给了每一个人,我们会发现整体已经被极大削弱,甚至根本性地瓦解了。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每个人都自己为自己保险,但这无异于设想保险制度本身已不复存在。
关键不在于规模大。并非所有碰巧为生产活动提供某种服务的大企业都属于生产资料。可口可乐(Coca-Cola)及其所在的可乐及同类饮料行业规模庞大,但不在生产资料之列——除非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例外,比如某小镇上的一家汽水装瓶厂是该地的主要雇主。某一事物在广泛范围内可能属于生产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每一个局部或小规模构成部分也同样如此。一个农民的锄头或拖拉机,即便其小型作业被整合进一个更大的农业生产体系之中,也不因此就属于生产资料。
通常情况下,尤其是在当代,生产资料采取平台(platforms)或网络(networks)的形式。节点(nodes)可以被分别拥有,但通常存在这些节点所依赖的中央设施,而这类中央设施不能被分别拥有。试想散布于大平原(Great Plains)铁路支线上的那些巨型谷物升降机。如果十个分属不同所有者的农场由同一座巨型升降机提供服务,每个农场或许可以被分配到自己独立的筒仓(silo)。然而,要为每个筒仓各自配备铁路连接线、各自的通道等设施,则是不切实际的。
我认为,我提出的分析方法比通过“制高点”定义生产资料更为精准。哪些是、哪些不是进行生产性生活的基本手段,哪些可以被分别拥有、哪些不可以——这些都是较小规模的、非全局性的探究。这两种判断标准不太可能是外延完全重合(co-extensive)的。以饮用水为例。在一个定居点稀疏的干旱农业区,假设每家每户都拥有各自独立的水井。然而,含水层本身不能被分别拥有——它属于生产资料。但含水层是否站在了“经济的制高点”上?向农民提供信贷的银行确实站在制高点上,但说含水层也站在制高点上,则显得颇为别扭。
信息时代已显著地使我们超越了工业革命。对某一平台的控制,意味着对该平台使用者拥有巨大权力——这些使用者依赖于该平台从事生产活动或销售其产品。苹果(Apple)的App Store即为一例。开发者若想在iOS操作系统上推销其开发的应用程序,必须以同意某一条件为前提:苹果公司有权通过复制该应用程序并将其整合入iOS系统,从而使该应用程序过时(35)。按照我的分析,单一设备本身不属于生产资料,但其运行的平台可能是——在iOS这个案例中,它确实是。
这些案例中有不少会将我们引向更为细节化的讨论与争议。这就引出了关于我所提议的定义的一个担忧:对于有意义的商谈而言,它是否过于模糊?在应用中是否过于武断(arbitrariness)?是否过于具有破坏性?仅仅援引亚里士多德式的(Aristotelian)审慎告诫——即不应期望比主题本身所允许的更高的精确度——是不够的。我将补充四点。
第一,某些事物无可争议地属于不能被分别拥有的基本手段一类,正如某些事物无可争议地站在任何发达经济体的制高点上一样。我已指出,金融系统极为显著地处于这一类别中(36)。第二,将事物归入生产资料或排除在外,是为即将到来的规范性争议——即关于所有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所做的预备性工作。在政治哲学介入之前,我们已经相当清楚什么是果实、什么是狐狸、什么是想法、什么是海洋。同样,在当代社会,我们也相当清楚什么是生产资料。这一事实解释了——尽管它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成——为何有如此多的作者不假思索地认为,当他们在谈论生产资料时,他们知道自己在谈论什么。
第三,凡是存在符合上述描述的事物——即无法被分别拥有且为生产性生活所广泛不可或缺的手段——的地方,社会关系便因这一事实而发生改变,并由此产生一种独特的统治与从属(domination and subordination)风险。“只要努力工作,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私人领域中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者”——这一承诺是虚幻的(delusory)。但我并未将生产资料定义为“任何引入统治与从属关系的可能性的事物”。我的定义并非从任何先行的评价性描述中推导出来。第四,我的定义与“制高点”表述都不排斥对替代指标(proxies)的工具性使用,例如市场资本化(market capitalization)与市场力量(market power)(37)。一旦采用,这些替代指标可以缩小争议范围并加速决策过程。
按照我提出的定义,土地并不必然构成生产资料(38)。拥有可供居住或劳作的空间,显然是过一种生产性生活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在可用土地真正充足且不受优先占有权限制的地方,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私有分配地(allotment)。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和亨利·乔治(Henry George)倡导土地的共同所有制,理由在于没有人(通常情况下)能正当地声称是通过自身劳动将土地创造出来的。但我采取的进路将定义问题与评价性问题——即什么东西应归于谁、基于何种理由——分离开来。在上述那个土地充裕的思想实验中,土地不属于生产资料。而在土地稀缺的地方,它则属于生产资料。
克罗斯兰(Crosland)提供了一个关于(非马克思主义的)费边社如何形成其生产资料概念的叙述。费边主义者将密尔和乔治关于地租为非劳有所获之增量(unearned increment)的理论,扩展到了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上。任何拥有级差优势(differential advantage)的要素的所有者,随着经济繁荣的增长,将获得大量经济租金——这衡量了较优越的机构相对于边际机构所具有的自然(natural)(原文如此)优势。但由于这些特殊优势通常被认为是相关生产要素的内在(inherent)(原文如此)属性,级差地租便被视为纯粹的非劳有所获之增量:它不是资本家自身努力的产物,而是社会劳动与发展的自动后果(39)。
费边社所定义的概念比我的更为宽泛。我在“自然的”和“内在的”两词上标注了“原文如此(sic)”,因为我不认为克罗斯兰使用这两个词的方式,与它们在哲学话语中的标准含义一致。核心思想是:这些级差优势及其所衍生的租金,之所以存在,完全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与普遍的社会状况——包括当前针对所有商品的需求曲线。然而,克罗斯兰所阐释的费边社概念过于宽泛,以至于一把铁锹也能被包含在内。此外,这一概念也是评价性的。
有人可能提出异议:我的定义本身也是评价性的。我的定义提到了过一种“生产性生活”所必需的条件,以及个体“可行使的”所有权。什么是生产性生活、什么不是,这本身是一个评价性问题。此外,什么是“可行使的”、什么不是,也涉及一个评价维度——即分别所有权必然伴随的总体价值减损。我承认我的定义确实包含这些评价性维度;但我可以合理地主张,这种评价性处于一个比庸俗马克思主义者与费边社概念所蕴含的评价性更低的层次上,且带有更少的规范性偏见。我的定义是“前评价的”(pre-evaluative),而其他定义则不止于此——我所言之意,是指那些概念已带有倾向性地预先判断了所有权之正义问题。
我在此重申,我的定义——或曰“分析”——旨在在私有制与公有制的问题上保持完全中立。事实上,从中甚至可以得出一个偏向私有制的“激励”论证:既然生产资料(按我的定义)的分别所有在实践上不可能,此类资源将倾向于供给不足。国家可以提供这些资源,并伴随对回报的集体分配,但公共控制的政治运作可能导致争议、浪费与官僚统治(bureaucratic dominance)。因此,效率考量可能更青睐私有制(40)。我在此所要反驳的立场并非私有制本身;我所反对的,是那种认为“生产资料不是一个连贯的类别,因此我们应当停止谈论它”的观点。
不仅在我们面临“正义之境况”(circumstances of justice)——即合作既可能又合乎需要——的时候,而且在我们面临“涉及生产资料的境况”之时,都会产生真正新颖的评价性问题。这里涉及一类额外的、独特的统治与从属风险。即使对于那些不持有或不能共享某种关于“何为价值来源”或“价值创造者应得何种回报”之理论的人来说,这些风险也是可以被辨识的。此外,鉴于分别所有权的不可能性,这些风险并不会因社会繁荣程度的提高而减轻。
我应该指出,在一种事物的分别所有权看似可能的地方,也会产生规范性问题。例如,保守主义者与财产所有民主制的拥护者珍视家庭所有权(home ownership)所培养的独立精神;而共产主义者和一些社会主义者则则对这种心态嗤之以鼻,并将同一种心态痛斥为资产阶级的小市民心态(bourgeois small-mindedness)。再次声明,我在此不对任何一方表明立场。
04.结语
我认为,就其经典含义而言,接受社会主义就是在规范性层面承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这个立场既是思想史上的典型主张,也是当今绝大多数自我认同为社会主义者的知识分子的基本共识。这一类社会主义者正是以这一点为基准,将自己与那些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持容忍态度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区分开来(进步主义者亦不例外)。在公共论辩中,媒体惯于向公开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者的人提出一个尖锐问题——要求他们明确表态是否确实主张公有制,以此检验其立场的激进程度,这已成为常见的测试手法(41)。甚至像约翰·罗尔斯这样严谨的政治哲学家,也已经在使用“生产资料”这个概念来做重要的政体类型区分,但却没有对这个概念本身给出任何界定(42)。然而,这恰恰引出了一个核心追问:“生产资料”到底指什么?令人惊讶的是,这个问题在文献中极少引起系统的关注,更缺乏深入的分析性考察。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理论空白,并同时表明:我们仍有必要继续追问生产资料及其所有权安排的合理形态这个问题。
尾注
参见(Cf.)Brus and Łaski 1989。
参见(See)Kołakowski [1978] 2005, pp. 150-1。
Rawls 2001, pp. 136-40。
参见 Edmundson 2017。
参见 O'Neill and Williamson 2014; Thomas 2016。
Rhodes 1995, p. 359。
参见 Radin 1996; Satz 2010。
Gray [1946] 1968, pp. 4, 163-6, 168; Huberman 1968, pp. 51-2; Kołakowski [1978] 2005, pp. 156-8。
参见 Kautsky [1892] 1971, 第4章, 第2节:“现代的生产工具是广泛而强大的。每个工人都拥有他自己的生产工具已经变得完全不可能了。”
Anderson 2015。
参见 Allen 2019。
Marx and Engels [1848] 1978, p. 490。
Bukharin and Preobrazhensky 1920, p. 258。
同上(Ibid.), p. 70。
Lenin 1971, pp. 585-7。
参见 Kołakowski [1978] 2005, p. 599。
Elliott 1993, p. 34;强调为本人所加(my emphasis)。
Schumpeter 1950, pp. 229-31。
Crosland [1956] 2006, p. 363。
同上, p. 22。
Miliband 1973, pp. 344-9。
Burns 2008。
Cohen 1978, p. 32。
同上, pp. 32, 50-2, 55。
Cohen 2014, p. 285。
Cohen 1978, p. 32。
同上, p. 40, 引用 Marx [1867] 1996, p. 191, 注释 1。
同上, p. 52。
同上, p. 53。
同上, p. 72。
同上, p. 55。
Sedgwick 1970, p. 80。
布哈林(Bukharin)在1920年提出了几乎相同的观点:“共产主义的反对者总是宣称共产主义者想要没收一切并瓜分一切;想要分割土地,分割其他生产资料……没有什么比这种观念更荒谬的了。首先,这样一种普遍的瓜分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平分土地、马和牛、金钱,但无法平分铁路、机械、蒸汽船以及其他这一类事物”;Bukharin and Preobrazhensky 1920, p. 77;强调为本人所加。我的提议,在本质上,就是试图理性地重构布哈林所提及的这种事物的“类别”。
Samuelson 1976, pp. 159–60。参见 Frischmann 2013, p. 61(用非竞争性消费和在下游生产活动中的使用需求来定义“基础设施资源(infrastructural resources)”)。
参见 Abroghati 2019。
金融部门中公司的私有制通常是多样化的,但显示出一种向集中化发展的特定趋势(一种法律监管可能推进而非防止的趋势)。公有制并不排除在该系统中存在真正自主的公司,因此,也不排除存在对其他部门企业可用的资本市场;Brus and Łaski 1989; Roemer 1994, 2013。
参见,例如,Bruenig 2018; Roemer 2017。
参见 Kautsky 1892, 第3章, 第4节:“土地是一种奇特的生产资料。它是所有资料中最必需的;没有它任何人类活动都不可能;甚至水手和航空员也需要一个出发点和着陆地。此外,它是一种不能随意增加的生产资料。尽管如此,必须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很少发生任何国家里的每一寸土地都确实被其居民占据或投入生产性使用的情况;即使在中国,也仍有大片缺乏生产性的土地。”
Crosland [1956] 2006, p. 56。
霍布斯(Hobbes)指出,有些东西(未明确说明是什么)既不能被分别拥有,也不能被共同拥有;1651, p. 78。因为“平等分配”是一项自然法,他声称,对这类事物的所有权必须归于第一个占有者或其继承人,因为“无法想象其他平等分配的方法。”
例如,“杰里米·科尔宾(Jeremy Corbyn)暗示他将带回工党的国有化第四条款”;《卫报》(Guardian),2015年8月9日,美国东部时间03:59;以及“杰里米·科尔宾否认他将带回工党的国有化第四条款”;《卫报》,2015年8月9日,美国东部时间07:05。
Persky 2016, p.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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