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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劳动阶级法权论究竟要说明什么?——评钟建民《为什么不讨论和研究劳动阶级法权?》

红心向日照天明 · 2026-10-15 · 来源:红心向日照天明 |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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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种理论,不能只看它使用了什么名词,而必须看它解释了什么现实,又回避了什么问题。

钟建民在《为什么不讨论和研究劳动阶级法权?(阅读笔记)》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

“社会主义是什么?我的回答是:劳动阶级法权。”

他认为,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社会便只剩下劳动阶级。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劳动所有权又包括劳动者当家做主的管理权和按劳分配的受益权。因此,他得出结论:

“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的劳权制度,本质是劳动阶级法权,面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法权。”

进而,他强调:

“社会主义的法权,是劳动阶级法权,而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法权。”

这套论证看起来十分完整:公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劳动所有权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劳动阶级法权则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

然而,问题恰恰在于,这一连串看似顺理成章的推论,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要回答的问题,反而把一些最重要的问题预先取消了。

我们当然应当研究劳动者的权利,应当研究劳动者如何掌握生产管理权、如何支配社会生产成果。但是,研究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代替对实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承认公有制的历史进步性,也不能把它等同于阶级矛盾的彻底消失。

这才是批判钟建民这篇文章的关键。

一、公有制建立了,阶级问题就解决了吗?

钟建民论证的起点是: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那社会就剩下一个阶级,那就是劳动阶级。”

这里的错误,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变革直接等同于整个社会阶级关系问题的解决。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当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性成果。它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的基本关系,为消灭剥削、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和实现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创造了根本条件。

但是,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是否意味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经济关系、社会差别和思想影响都已消失?是否意味着生产管理、社会分工和产品分配中的矛盾都已解决?是否意味着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社会条件已经彻底不存在?

钟建民没有回答这些问题,而是直接宣布社会只剩下劳动阶级。

这不是从现实出发的阶级分析,而是从公有制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跳过了对社会内部具体关系的考察。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仍然带着旧社会的痕迹。因此,即使生产资料所有制已经发生根本变革,也不能由此推断旧社会的一切经济和社会影响都已消失。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问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并不意味着资产阶级法权的各个方面立即消失。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方面实现了根本变革,但在个人消费品分配等方面,仍然保留着旧社会的某些权利原则及其局限。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问钟建民:如果公有制一建立,资产阶级法权便已经消失,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还要专门分析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列宁为什么还要反复说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需要克服的历史局限?

难道把资产阶级法权改称劳动阶级法权,这些客观矛盾便会随之消失吗?

当然不会。

更值得注意的是,钟建民把“公有制”与“公有制为主体”并列使用。然而,全部生产资料实现公有,与公有制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占主体地位,显然不是同一个命题。仅仅依据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便断言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已经全部消失,更缺乏充分的论证。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会满足于考察生产资料在法律上归谁所有,而必须进一步研究:生产资料实际上由谁支配?生产活动由谁决定?管理权如何行使?社会产品如何分配?劳动者能否真正参与生产管理?

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不能代替对实际生产关系的考察,公有制的建立也不能成为停止阶级分析的理由。

二、劳动者都属于一个阶级,劳动者内部的关系就不必研究了吗?

钟建民从公有制出发,进一步把社会归结为一个劳动阶级,并将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概括为劳动所有权。

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劳动者具有共同的根本利益,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现实生产关系中处于完全相同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从来不是简单地根据一个人是否从事劳动来划分社会关系,而是要研究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关系。

劳动者参加生产,不等于劳动者必然掌握生产过程的决定权;生产资料在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也不等于每个劳动者都能实际参与重大生产决策。

例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这是所有制方面的基本事实。但企业生产计划由谁决定?管理人员如何产生和接受监督?劳动者能否参与劳动组织、生产管理和重要决策?这些问题不能仅凭“全民所有”四个字就得到回答。

如果劳动者在法律上被称为企业主人,却不能实质性地参与企业管理,那么这种所有制的实际运行状况就仍然需要研究。

同样,不能因为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都在公有制单位工作,就断言他们在生产管理关系中不存在任何需要研究的差别。这里不是说管理人员必然属于资产阶级,而是说:不能用共同的社会身份,取消对实际权力关系的分析。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反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没有矛盾的观点,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各种矛盾。

CR时期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则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所有制发生根本变革以后,仍然需要研究旧社会遗留因素、管理关系、分配差别以及资本主义复辟的社会条件。

这些问题都说明,社会主义社会不能被抽象地理解为一个内部没有矛盾的劳动者共同体。

如果钟建民所谓劳动阶级法权只是强调劳动者应当掌握生产管理权,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这种权利应当如何实现。但如果他用这一概念证明社会只剩下一个没有内部矛盾的劳动阶级,那么他实际上就取消了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的必要性。

这正是问题所在。

三、按劳分配为什么仍然具有资产阶级法权的局限?

钟建民最关键的理论跳跃,是把按劳分配直接规定为劳动阶级法权。

他认为,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就是:

“谁劳动谁当家做主”的劳动所有权要求,就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

在他的论证中,劳动者当家做主属于管理上的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则属于分配上的劳动所有权。两者结合起来,便构成社会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

这里必须回到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讨论的是生产资料已经共同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生产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消费资料。这种分配方式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制度,具有明确的历史进步性。

但是,马克思同时指出,按劳动量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具有局限。因为个人的劳动能力、生活条件和家庭负担不同,同一尺度应用于不同的人,仍然可能产生实际上的不平等。

这就是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关键之一。

必须强调,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有着根本不同的生产关系基础,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但是,按劳分配具有历史进步性,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完全超越资产阶级法权的局限。

钟建民却把问题转换成了权利主体的区别: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它属于劳动阶级法权,而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

这实际上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谁从某种分配制度中获得利益,与这种分配原则本身具有怎样的历史局限,并不是一回事。

一种分配原则的性质,不能仅仅根据受益者的身份来决定,还必须考察它建立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尺度,以及这种尺度是否仍然保留着旧社会的局限。

否则,只要某种权利的受益者是劳动者,就可以把它定义为劳动阶级法权;而一切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也就都可以通过改变名称来取消。

这显然不是马克思的分析方法。

还必须看到,社会总产品不能简单地看成各个劳动者分别创造、然后直接按照个人权利领取的个人产品。社会生产首先必须补偿生产资料消耗,还需要为扩大再生产、社会公共事业、教育、医疗和其他共同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是整个社会生产和分配过程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全部。

因此,即使承认劳动者应当成为社会生产成果的最终受益者,也不能由此直接推出个人劳动所有权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完整规定。

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必须放到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整体关系中加以分析,而不能代替这种分析。

四、劳动者当家做主,究竟是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权力?

钟建民强调劳动者当家做主,却没有充分说明:劳动者如何真正掌握生产管理权?

这是劳动阶级法权论在政治学方面必须回答、却没有充分回答的问题。

劳动者在法律上被规定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与劳动者在现实中能够决定生产活动,是两个不同的层次。

如果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普通劳动者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机制,那么仅仅宣布劳动者享有劳动所有权,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实际掌握生产管理权。

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能够实际参与生产决策、监督管理人员,并通过有效的组织机制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管理活动,那么这种劳动者主体地位才具有具体的制度内容。

1960年,毛泽东在有关鞍钢工业管理的讨论中,肯定了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等探索。这些主张后来被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

这些实践所涉及的,正是如何把劳动者当家做主落实到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当然,提出这些原则,并不意味着实际运行中的一切问题便已经解决。但是,它至少说明,劳动者当家做主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一个抽象的法权概念,而必须落实为具体的生产管理和群众监督机制。

同样,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也不能仅仅考察国家在法律上代表谁的利益,而必须研究国家权力如何运行、管理人员如何接受监督,以及人民群众能否实际参与公共事务。

从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看,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与实际权力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正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钟建民提出劳动管理权,却没有充分解释劳动管理权如何得到实际实现。因此,他的理论虽然提出了劳动者当家做主的要求,却没有充分说明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社会条件。

五、为什么不能以劳动阶级法权取代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新中国六七十年代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讨论,已经把问题推进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之中。

ZCQ《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等文章,讨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与实际内容、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分配差别,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与资本主义复辟的关系。

这些论述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也存在需要结合具体历史条件加以研究的理论判断。但它们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以后,为什么仍然需要研究旧社会遗留因素及其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影响?

这与钟建民的论证恰好形成了区别。

钟建民试图从公有制直接推出劳动阶级法权,以劳动者共同的利益要求解释社会主义的本质。但是,六七十年代相关理论讨论所关注的,是公有制建立以后,社会分工、管理关系、分配差别及其他经济条件如何继续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在什么条件下可能成为新的特权和利益分化的基础。

这两个研究方向不能混为一谈。

研究劳动者的权利,当然是必要的;但研究劳动者的权利,并不能取代对生产关系的研究。

研究按劳分配,当然是必要的;但研究按劳分配,不能忽略它仍然受到劳动量尺度限制这一事实。

研究劳动者当家做主,当然是必要的;但研究劳动者当家做主,不能只看法律上规定了什么,还必须看劳动者实际上能否参与管理和监督。

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那么所谓劳动阶级法权就只是一个抽象的权利范畴,无法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仍然需要研究的经济和政治矛盾。

六、结论:不要用新名词代替对现实关系的分析

钟建民这篇文章的根本问题,不在于他提出了“劳动阶级法权”这个新名词,而在于他试图用这一概念重新规定社会主义的本质。

他的论证存在三个明显的逻辑跳跃。

第一,从生产资料公有制直接推导出阶级关系问题已经解决,忽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研究的旧社会遗留因素和现实矛盾。

第二,把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抽象化,以劳动者共同的社会身份取代对生产管理、社会分工和分配关系的具体分析。

第三,把按劳分配直接规定为劳动阶级法权,忽略了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局限的论述。

从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列宁《国家与革命》,到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分析,再到六七十年代中国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始终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根本变革以后,怎样进一步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仍然存在的矛盾?

这个问题不能靠改变名称来解决。

劳动者应当当家做主,但必须研究他们怎样才能在现实中当家做主;社会生产成果应当服务于劳动人民,但必须研究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应当由社会共同占有,但必须研究公有制如何在生产管理和政治生活中得到实现。

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代替阶级分析,公有制的建立不能代替对实际生产关系的研究,劳动所有权更不能代替对资产阶级法权及其历史局限的研究。

如果“劳动阶级法权”仅仅是对劳动者权利要求的一种概括,那么它可以作为一个有待具体界定的研究概念;但如果它被用来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局限,并以此取消对阶级矛盾、生产关系和实际权力的研究,那么它就不能成立。

评价一种理论,不能只看它使用了什么名词,而必须看它解释了什么现实,又回避了什么问题。

这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应当坚持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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