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年7月4日,我向国家信访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查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6〕4 号)未删减的完整原件。
7月6日,查询得知,国家信访局已经签收了我的申请材料。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6月25日,国家信访局官网上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6〕4号)的文件。我在仔细研读这份文件时,末尾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却引起了我的注意:“(本文有删减)”。


我反复审视着这几个字,心中涌起无数个问号:既然名为“规范办法”,为何不能全本公开?被删减的文字,是涉及了不可触碰的国家秘密,还是仅仅因为某些条款在当下显得“不合时宜”?作为被规范的对象和政策的服务对象,我们是否有权知道那些被“规范”掉的细节?
为了寻找答案,我尝试在网上搜索关于这份文件的解读和评论。我发现,网上的讨论大多集中在“进京走访需省级文书”、“15天内必须出具书面受理单”等明文规定的条款上,大家都在热议这些“看得见”的变化,却几乎无人深究那份“看不见”的缺失。
这让我感到一种莫名的失落。政务公开的初衷是打破信息壁垒,但如果公开的文件是经过“剪辑”的,那么这种公开是否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姿态?如果连一份旨在规范工作的“登记办法”都需要遮遮掩掩,那么我们所期待的“阳光信访”又该如何落地生根?
我决定不做沉默的旁观者。于是,我郑重地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申请表上,我清晰地写明:申请查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6〕4号)未删减的完整原件。我的用途一栏,填的是“学习”。是的,我依然想学习,但我想要学习的是完整的、真实的规则,而不是被精心挑选后的片段。
我提出申请,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我个人的好奇心,更是为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连一份文件的完整面貌都无法窥见,我们又怎能确信那些规范是公正的、合理的?
我用一纸申请,向那份“删减”发起了追问。
国家信访局已经收到了我的申请。
我期待着他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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