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伤害的,绝不只是老人的个人利益。它通过“合法”的形式,向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实质性地伤害了法律权威本身。
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什么信号?
法律权威不只靠强制力维系,更依赖公众对“法律会惩恶扬善”的基本信赖。本案判决在程序上或许是“依法裁判”,但其客观效果,是在欺诈性抚养这个问题上,系统性地向欺骗者释放了有利信号。
第一,它告诉潜在的欺骗者:只要拖到有诉权的人死了,或者拒绝配合,真相就可能永远无法被法律确认。 《民法典》第1073条把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诉权仅赋予“父或者母”,祖父母不在其中。本案中,有诉权的父亲已去世,唯一在世的母亲恰恰是被质疑隐瞒真相的人。法律设计的救济通道,被交到了最没有动机使用它的人手里。 已有律师明确指出,应当推动司法解释将祖父母纳入特定情形下的诉权主体范围。但这个缺口至今未补,意味着每一个类似的欺诈者,都可以用“拖”和“拒”来封死真相。
第二,它告诉社会公众:欺诈性抚养在实操层面,几乎不需要承担实质代价。 有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按照现行法律,“在实操层面,在客观上,确实是鼓励欺诈性抚养的”。欺诈性抚养本质上是侵权行为,侵害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权、人格尊严权,但现行法律缺乏专门的请求权基础,受害者只能迂回依托不当得利等通用规则维权,落地时面临多重张力。本案中,老人连启动程序的机会都被剥夺,更遑论赔偿。
第三,它告诉那些欺骗者:连祖孙之间已经形成的真实情感纽带,也可以被单方面切断。 老人明确表示“养育了孩子八年,感情很深”,但儿媳将其拉黑,老人两年未能见到孩子。隔代探望权在《民法典》中完全没有规定——立法草案三审稿中相关条款被删除。虽然最高法2025年已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但个案裁量无法替代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律在这里的沉默,客观上纵容了监护人以孩子为工具,去惩罚曾经照顾他的人。
对法律权威的伤害,恰恰来自这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所谓“依法裁判”
法院的判决本身很像是“合法”的。但正是这种对公序良俗所谓的“合法”的伤害,对法律权威的侵蚀最深。
彭宇案的教训已经证明,一个看似“合法”的判决,如果让公众得出“做好人没好报”的结论,其对社会信任和道德预期的破坏,远超个案本身。本案同理:当公众看到一个手握两份鉴定报告、重病缠身、老年丧子的老人,因为“你没有诉权”而被挡在真相门外时,他们得出的结论不是“法律很严谨”,而是 “法律在保护欺骗者” ,在欺负老实人!
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裁判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本案判决恰恰相反:它在法律技术上是正确的,在价值导向上绝对是恶劣的。它没有向欺诈性抚养行为发出任何明确的否定信号,反而用程序壁垒为欺骗者提供了事实上的庇护。
法律权威不是靠“判决已经生效”来维持的。而是让公众相信法律,认同依法做出的判决。当法律与公序良俗相差十万八千里时,应该考虑这法律是不是没尽到维护守法公民的责任,警告和惩治作恶者的目的。此时应该考虑动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不然人民政给你这项权力又是什么目的呢?难道让你拿来打拳,把故意伤害编排成无意伤害的枉法行为么?它有且只能用于维护法律权威的,用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而不是破坏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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