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本书阐明了苏维埃法院这一的目的和任务,说明了如何审判: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及其种种职责义务;苏维埃法院的保护权如何不同于资产阶级法院的辩护权;苏维埃法院如何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法院等问题。
本书根据苏联知识出版社1954年俄文本译出。

目 录
一 苏维埃审判工作的任务
二 苏维埃法院的组织原则
三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是苏维埃审判工作的重要民主原则
四 苏维埃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五 苏维埃法院中的辩护权是苏联
审判工作真正民主的表现
一 苏维埃审判工作的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法——苏联宪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的选举制。苏联的人民法院是由人民根据普遍直接平等选举制,用无记名投票法选举出来的,任期三年。根据上述规定,苏联每隔三年就要举行一次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人民法院的选举是一件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事件,它是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政治和劳动积极性高涨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配合人民法院的选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工作以阐明苏维埃法院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在选民大会上,由人民审判员做工作报告并教育劳动人民注意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生活规则等问题。群众在这些大会上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从而帮助法院改进工作并提高它的教育作用。
当前苏联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是在苏联人民在和平的创造性的劳动战线上取得了新胜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下,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宏伟的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五年计划正在被顺利地执行着。
随着苏联国民经济的高涨,国民收入也不断地增长,苏联人民的物质福利和文化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共产党和苏联政府最近的许多措施就是它们关怀苏联人民的明证。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九月全会(一九五三年)和二月——三月全会(一九五四年)及六月全会(一九五四年)的一些决议都制订了阙于迅速提高农业生产,以便在个后两三年内生产数量足以满足人民需要的毅物、肉类、乳类、脂肪和技术作物的措施。在重工业已有强大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并正在顺利地解决着在今后两三年内取得生产日用品的工业急剧高涨的任务。
马林科夫同志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常会上说:“苏联人民可以相信,为全体苏联人民幸福的、富裕的和快乐的生活,为了实现在我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目的,共产党和政府是不惜自己的力量和劳力的。”(马林科夫:《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常会上的演说》, 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第三九页)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苏联建成共产主义并防御外来侵犯的主要工具。苏维埃法院在行使苏维埃国家职能的事业中应该发挥并且也正在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与劳动农民结成联盟而实现了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苏维埃政权就立即向法院提出了两个基本任务。列宁曾经非常清楚地表述了这些任务。他写道:“新型的法院,首先就被应用来鎭压那些试圌恢复自己的统治地位、保持自己的特权或用偷窃和欺诈的手段攫取一部分特权的剥削者。”(《列宁全集》,俄文版,第二七卷,第一九一页)
同时,正如列宁所指示的,苏维埃法院负有帮助解决另一个重要任务的使命——“保证严格执行劳动人民的纪律和自觉纪律。”(《列宁全集》,俄文版,第二七卷,第一九一页)
从苏维埃法院成立的最初几天起,列宁的这些指示就成为苏维埃法院工作的基础了。苏维埃法院维护着国家利益,保证着革命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格遵守。
社会主义法制表现于要求并保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机关、领导人和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苏维埃法律表现着全体苏联人民的意志并起着巩固社会主义基础的积极作用。在苏维埃国家发展的全部历史中,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并且现在也是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手段之一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必要条件。
苏维埃法院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的时候,对侵犯苏维埃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并严厉地惩治了间谍和破坏分子、叛徒和卖国贼。
苏维埃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社会主义财产,防范偷窃和侵吞人民财产的分子。社会主义财产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是我国富强的源泉,也是全体劳动人民富裕和文明生活的源泉。因此,苏维埃法院对侵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是严惩不贷的。
苏联宪法把苏联公民不可动摇的各项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权利以及自由,如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年老或患病时的物质保障权都固定了下来。宪法也把以下的权利固定下来了: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民族和种族都一律平等,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加入社会组织与劳动者团体的权利,并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苏联的根本法保障苏联劳动人民的身体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都受到苏维埃法院的保护。苏维埃法院对侵犯苏联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办法,严正地保护苏联人民——共产主义社会建设者的生命健康、荣春和尊严。
苏维埃法院在对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事业中和在反对人们意识中的资本主义残余的斗争中也起了重大的作用。
苏联公民觉悟的提高,履行劳动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诚实态度,最明显地表现于千百万苏联人民,即绝大多数苏联人民神圣地遵守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并以全力进一步加强我们伟大祖国的实力上。
但是,这一切并不等于说,现在已经没有必要跟旧社会的残余、违犯纪律者以及以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或危害国家的人进行斗争了。因此,苏维埃法院对于犯罪或违犯社会主义生活规则、意志动摇以及不守纪律的公民采取刑罚办法。苏维埃法院“以其全部活动教育苏联公民忠于祖国与社会主义事业,确切不移地遵行苏维埃法律,爱护社会主义财产,遵守劳动纪律,诚恳履行国家的与社会的义务,尊重社会主义生活规则。”(苏联、加盟及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苏维埃法院的巨大而光荣的任务要求法院工作具有很高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并实施社会主义法制。法院组织和法院活动的民主原则保证了苏维埃法院工作的成绩和效能。
莫洛托夫同志在说明审判机关在苏联经济和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与意义时,曾经说道:“法院的健全组织及其崇高威信……在各方面都巩固着新文化及新生活,在各方面都巩固着社会主义制度。”(莫洛托夫:《论文及演讲集,一九三五——一九三六年》,俄文版,第一九二页)
阐明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原则、目的和任务,并阐明保证苏维埃法院顺利进行工作的真正民主基础,是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
二 苏维埃法院的组织原则
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摧毁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对劳动人民横施暴力和压迫的机器,并确立了新的、为劳动人民服务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列宁在一九一八年写道:“苏维埃政权——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即先进阶级专政底组织形式,这个先进阶级,把千百万被剥削劳动者提高到实行新民主制,提高到独立参加国家底管理,而他们大家根据自身经验正在学习认定这一有纪律有觉悟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为自己最可靠的领袖。”(《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三九五页)
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就提出了关于组织和巩固新政治制度的巨大任务。工人阶级利用自己的政权和自己对国家的领导权来镇压被推翻了的剥削阶级,并组织国防以防御外来敌人,加强工农联盟,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人阶级利用自己的政权来建设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
为了完成上述这些任务,苏维埃国家也必须具有像军队、侦探机关以及法院等等的组织。如果没有这些组织,就不可能镇压剥削阶级,不可能保卫祖国以防止资本主义国家代理人的破坏活动,也不可能建设新社会。
在苏维埃的基础,即劳动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执行其职能的法院,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之各项任务的实现,应该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列宁曾写道:“只有这样的法院,即吸收最广大的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的居民参加到其中去的法院,才能够按照苏维埃政权的原则用民主的形式来实现纪律和自觉纪律的愿望,使它们不致成篇空洞的愿望。”(《列宁全集》,俄文版,第二七卷,第一九一——一九二页)
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法院是不能脱离政治的。法院在它的判决中,过去和现在都一贯执行统治阶级的政策。法院工作的本身就是政治工作。
共产党关怀无产阶级民主的全力发展及苏维埃制度的不断巩固,不论过去和现在经常设法改进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工作并扩大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亲的联系。党在建立苏维埃法院以代替被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所摧毁的旧的资产阶级审判机关的时候,也是以此为指南的。“苏维埃政权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法院,以代替各种结构的、审级繁多的世代相传的旧法院以后,简化了法院的机构,使之成篇居民完全能够接近的法院,并消灭了处理案件当中的一切拖延现象。”(《苏联共产党各次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及中央全会决议案汇编》,俄文版,第一集,第四一八页)苏维埃法院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传导者。从苏维埃政权建立起来的最初几天起,它的任务就是为了卫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新的、社会主义法制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
苏维埃政权关于法院的第一个法令(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法院第一号法令)就规定了苏维埃法院组织和法院工作的民主基础。这样,根据这一法令,基层法院就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由劳动人民自己组织起来了。同时,这项法令保证了基层法院刑事和民事裁决的确定性,废除了沙俄时代一切复杂混乱的诉讼制度。地方审判员县代表大会是审理对基层法院刑民案件上诉的第二审亦即终审。
该命令并规定组织革命法庭,以审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危险性特别重大的案件。接着又于一九一八年三月七日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二号法令,这个法令发展并补充了关于苏维埃法院的规定,上述两项法令在诉讼的言辞原则与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辩护的原则上奠定了苏维埃审判工作的牢固基础。
审判的公开进行对于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苏联的法院在广大旁听人参加之下公开审理案件,就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了。
法院审理每一个案件时,不但要了解书面材料,并且主要的还要听取被告的口头说明和证人的证言,所以法院能对案件的本质获得最彻底的了解。
审判中的辩护原则之所以能极其充分地保证法院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是因为被告有驳斥控诉并行使其辩护权的充分可能,而起诉人和辩护人也都有平等的权利:检察长主张起诉,律师则为被告辩护。
这些有关法院的法令也给苏联的审判工作奠定了下列这几个牢固的民主基础:保证审理时使用其本族语言;不但对形式上违背法律的判决可以请求再审,就是对于实质上不公正的判决也可以请求再审。
这样,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在争取确立新制度的尖锐斗争条件下,已经作了一切必要的努力使法院成为国家掌握中的有效工具。无论苏维埃国家机器或苏维埃法院都是吸引劳动群众参与国事的工具。苏联的审制工作从其开始之日起就是遵循着列宁所指示的道路进行的。列宁说:“我们要自己来审判。公民们应该人人都参加法院的工作和国家的管理。”(《列宁全集》,俄文版,第二七卷,第一一一页)
审判员由为人民群众所熟知的人物中选出、审制工作的民主形式和法院之便于接近以及法院与广大社会人士的联系,这些都使苏维埃法院成为反对犯罪、争取新的社会主义生活的斗争中非常有力的工具。
我国审判工作的民主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第二阶段获得了完善的表现,当时,苏联人民在各方面的伟大胜利都以立法形式固定于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中了。
这样,苏联宪法宣告苏联的一切法院皆由选举产生。宪法第一〇九条宣称:“人民法院,由各该区公民按普遍直接平等选举制,用无记名投票法选举之,任期三年。”
在苏联宪法中把以下的重要民主原则也固定下来了:各民族以本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诉讼参与人若不通晓诉讼所由进行的语言,可通过翻译员了解案卷内容的权利。斯大林于一九二〇年写道:“必须使苏维埃政权成为俄国边疆人民群众同样亲近的政权。但是为了使苏维埃政权成为边疆人民群众亲近的政权,它首先应当成为他们所了解的政权。因此,必须使边疆的一切苏维埃机关——法庭、行政机关、经济机关、直接权力机关(以及党的机关),都尽可能地由熟悉当地居民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语言的当地人所组成……”(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奥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版,第一二六——一二七页)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过去和现在都坚决地执行了这些原则。苏联宪法第一一〇条称:“诉讼概用该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或自治省语言进行之……”
一九一七年至一九一八年间所颁布的第一批关于法院的法分中所规定的辩护权,也在宪法中固定下来了(苏联宪法第一一一条)。
苏联宪法中固定下来的审判工作的各项民主原则是一九三八年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基础。
法院组织法发展了苏联宪法中所规定的法院由选举产生的原则,同时并规定了提名人民审判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称:“享有选举权并于选举日已满二十三岁的每一苏联公民,均得被选为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苏联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是在同样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
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苏联公民在法院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院组织法第五条指出:
“苏联的审判权依下列原则行使之:
一、法院对于全体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与职务地位、及其民族与种族关系,均为统一的与平等的;
二、苏联的民事、刑事与诉讼程序的立法对于一切法院均系统一的及必须遵守的。”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是各人民民主国家组织国家机关和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伟大范例。苏维埃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基本上也被各人民民主国家所采纳。各人民民主国家也推行了审判员选举制、确定了审判员在判决案件时只服从法律的原则;而审理案件也和苏联一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并且是在绝对严格遵守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
公民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反映在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中了。如保加利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称:“法院对全体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信仰、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及教育程度,均应同等地适用法律。”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同样的原则。
苏维埃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第二阶段中的完全民主化,标志了审判工作是在最广泛的、真正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下进行的。这就使苏联的法院成为苏维埃国家在争取建设共产主义斗争中更灵活、更有力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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