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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主义法权和社会主义法权的区别

吃豆人 · 2025-12-29 · 来源:十月回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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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在资产阶级法权内部所争取的罢工权普选权劳动权休息权,到无产阶级改造国家机器的巴黎公社undefined实践,再到鞍钢宪法、枫桥经验、四大自由以及“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设想和世界各地或大或小的产业民主实践,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推测出社会主义法权的轮廓。

社会主义权利理念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对权利的分析。马克思在早期著作《论犹太人问题》中区分了人权、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人权是最基本的范畴,后两者是人权的子范畴。公民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事务。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0页)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信仰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和安全权等。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是个体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的权利。而政治解放并未达到真正的人类解放。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是利己主义的产物。马克思在后期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权利提出了另外一种概念性批判。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诉诸权利将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个体都将按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行事。马克思主义对权利持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他认为人的权利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天赋的、抽象的,它是由这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结构决定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马克思,第12页)这表明权利概念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产生的。

马克思认为权利对个体的差异不够敏感,无法保障真正的平等。“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同上,第12页)至于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地位,马克思本人对此语焉不详。马克思的权利观在社会主义者内部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邱昭继:《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方法与理论贡献》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和现代分析法哲学这两股学术思潮相互交融的产物。”而邱昭继教授在上述引文中https://mp.weixin.qq.com/s/CzS0LzylQcSlmih5HwM7ag已经基本梳理列清了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学者关于“社会主义法”及“社会主义法权”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柯林斯本人的观点已经基本解决了需不需要有一个社会主义新法存在的问题,显然无论是捍卫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巩固新的生产关系都需要呼唤社会主义新法的出现,即“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安排同样离不开法律”,甚至于通过研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包括生产规范)的共性以及法律关系与生产关系的交叉环节可以得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有类似的社会规范存在的推测。而新法的产生必然经历社会矛盾的激烈运动,在新法得以巩固也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不可逆转的确立之前,我不认为有人可以明确说出社会主义法或者说社会主义法权究竟是怎么样的,东大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践中也基本循序(或许是无意的)这样的规律。

"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教员

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样的我们则有着充分的经验、共识和理解,也即开头引文部分的加粗句子。而今天关于社会主义法权的想象和推测也大多从对资产阶级法权弊端的弥补出发,甚至被很草率的总结为“从政治民主到经济民主”或“从程序正义到结果正义”一类颇具道德批判意味(往往与历史唯物主义语境相悖,但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口号。

我们可以简单了解一下这些推测的内容: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以及任何形式的社会组织都将要求权威性规则,促进合作与教育活动,某些规则还将直接用于保护和促进个人需求和宪法权利。

社会主义组织的证成原则是需求在最大程度上的平等满足。需求概念要求被给予特定的内容,这些内容与人的志向得到全面实现的社会主义理想相关。某些社会主义内容可以用社会组织的规范原则表达,这些规范原则用来决定哪些权利应该存在于一个可接受的社会。根据需求的分配原则可以用于确定自由、权利和权力。因而,说权利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一席之地是错误的。(Ibid, p. 142)社会主义权利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坎贝尔重点讨论了表达自由、工作权和福利权这三种权利。坎贝尔认为,社会主义权利是更积极的,不那么依赖于权利持有人的行动。社会主义权利高度依赖于他人履行相关的义务,但并不取决于权利持有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实践中社会主义权利和义务往往合并在一起。社会主义权利更具组织性,它们要求社会成员相互合作去落实权利。社会主义权利是保护社会成员和谐相处的利益的手段,而不是保护个人防止他人侵害的手段。社会主义权利与强制性规则相连但并不支持强制制裁。(Ibid, p. 213)

坎贝尔的社会主义权利观以他的利益理论为基础。他认为许多权利理论并没有抓住社会权利的全部范围。利益理论的优势是它能涵盖所有类型的权利。权利的利益理论主张,权利的本质功能是捍卫权利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这种理论,拥有一项权利就是拥有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仅特定的权利被视为促进权利持有人的利益,而且整个的权利机制都被视为具有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的功能。(Ibid, p. 92-93)在坎贝尔看来,社会主义权利概念和自由主义权利概念都可以用利益来解释。——邱昭继:《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方法与理论贡献》

应该说坎贝尔的这一套形容中有着大量主流法学学者或者说自由主义者常用的措辞(唯心而形而上学的车轱辘话),不过考虑到他本人致力于通过这种叙事“超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权利的分歧和争论”,频繁的使用一些抽象词汇的动机便可以理解了。不过即使如此坎贝尔的这些见解也颇为怪异,甚至没有未圣所倡导的大三权,即生存权、发展权、解放权(包括岗位流通社会人格等)那么直观。至于说坎贝尔的权利利益理论,也即将具有社会公共性和道德正当性的利益视为权利本质的观点,则可以说是彻底滚回到自由主义的唯心立场上去,并且两边不讨好。对于科学社会主义者而言,他忽视了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而采用“利益”这样的抽象词汇去界定法权的内容,而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这种理论否认了人权天赋的绝对性,同样是不可接受的。但无论是坎贝尔企图骑墙的抽象论述,还是未圣的“大三权”,都只是资产阶级法权下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权的模糊想象,想象了一个克服资产阶级法权局限的人民“良法”的应然状态。

比这种想象更具体的是历史上的实践,从最初在资产阶级法权内部所争取的罢工权普选权劳动权休息权,到无产阶级改造国家机器的巴黎公社undefined实践,再到鞍钢宪法、枫桥经验、四大自由以及“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设想和世界各地或大或小的产业民主实践,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推测出社会主义法权的轮廓。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这些制度根植于鲜活的阶级斗争实践,但这仍不是一种法权,它们的共性在于均没能长久的得以维系,某些制度的存亡似乎与个别强人政治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展现出人亡而政息的特点,而法权至少应当拥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反过来说明了,支持这种制度得以出现的新的生产关系并没有以一种不可逆转的姿态强势的确立并扩张,整个社会从根本上来讲仍然为商品关系所支配,计划经济和国有制没有带来基于活劳动需求而非死劳动利润的生产方式。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在生产力的绝对落后与资产阶级法权的根深蒂固面前显得无乏力,这是社会主义法权至今未能以真面目示人的原因。

我想这可以类比明朝末年的江南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它的确呈现出新的气象,也确实让人看到了未来新生产关系的轮廓与前景,但最终还是与封建经济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难以撼动后者。不过这个类比更接近西北欧社民党和工人自发的一些产业民主实践,尽管性质类似但毛主义的阶级斗争路线使得二者有了不同的发展前景,直面资产阶级法权向其宣战而非妥协,以广泛的阶级斗争进一步巩固新的生产关系,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建立巩固并以法权形式稳定确认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否则像明末江南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北欧的产业民主实践,早晚都不可避免被反动的体制收编而丧失革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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