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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须知:离职能否主张2N赔偿?是否合法?

蔡飞 · 2019-12-09 ·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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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某公司前员工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拘留251天后无罪获得国家赔偿一事,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这其中所涉的劳动法问题,存在很多的误解。

有人认为企业做得不对,也有人认为,李某某要求单位支付2N本身即不合法,笔者甚至看到一些阅读量较大的法律类公众号发文认为,合同终止就只需给N!李某某要求支付2N属于狮子大开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只能说,他们对《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撇开细节不谈,单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这个2N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由于细节不详,在此提出如下假设:本次事件中,员工不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根本就要求续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假设单位仍然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李某某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是否能够获得该30万元(2N)的赔偿?”

特别说明:网络上说的2N不是补偿金!不是补偿金!不是补偿金!而是赔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上没有补偿金的说法,就叫补偿,但大家已叫习惯了,就不较真了)。

笔者认为,如果是李某某不与某公司协商、不同意合同期满后离职,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而单位又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便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员工一样有极大的概率能获得30万元的赔偿金,所以如果仅仅单纯要求赔偿金,该要求本身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

在李某某的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则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就是补偿的2倍,俗称2N。

本事件中,根据网络上交代的背景,笔者认为李某某有两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无法拒绝的条件,一个是工作了12年,属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另一个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有人疑问了,如果李某某不胜任工作了,也需续签劳动合同吗?是的,就算李某某不胜任工作了,也需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你没看错,即便是李某某不胜任工作,单位也需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无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

而本事件中,未交代合同终止前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第四十条第一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情形,也与本事件无关,那么我们看一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似乎可以套用李某某事件,也即如果他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但这里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该前提是即便不胜任工作,也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不续签,而本事件中,显然没有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的事实。

关于2N一些常识性错误的厘清

(一)2N一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协商那是例外。

(二)如前所述,如果劳动者单方离职的,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获得2N,即便用人单位千错万错,也只能获得N,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作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无论如何就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行为。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不可并获,前者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后者是合法解除但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替补偿,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合法又违法,所以不能并存。

(四)某些公众号上说,李某主张2N就是违法,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个要看是不是有李某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拒绝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这个2N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单位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而李某自己不肯续签的,则一分钱都不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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