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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司法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陈中华 · 2025-09-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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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起司法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它们如同镜子,映照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乱象,亟待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

朋友圈评论局长免职被拘事件

事件经过

今年 9 月 1 日,云南元江县 29 岁的高光华从微信群得知时任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的消息,截图后发在朋友圈并评论:“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相关干部)也免职。” 当晚,李某某得知该朋友圈内容与自己相关后报警。9 月 3 日,元江县公安局认定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并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致使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侵害,给予其行政拘留 4 日的处罚。然而,9 月 10 日,元江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某任职元江县教育体育局 “同一岗位” 已 3 年 9 个月,其职务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高光华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违法,于 9 月 19 日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金 1902.0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元 。9 月 20 日,元江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高光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其支付了 1902.08 元国家赔偿金,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高光华道歉,并表示会调查办案相关人员。

法律适用争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疑点。微信朋友圈虽属于社交平台,但它是半封闭空间,信息传播范围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与微博等开放性公共平台有着本质区别,并不具备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高光华仅就政府官员的任免信息发表个人看法,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并未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无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即便认定其行为存在不当,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也明显违反比例原则。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首次行政违法,依法应当 “减轻处罚” 而非从轻处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体现 “减轻” 甚至 “从轻”,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农妇质疑判决被罚事件

事件经过

山东临沂 55 岁农妇杨某花的丈夫王某来与同村村民孙某省于 2023 年发生纠纷,王某来被孙某省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件经公安、检察起诉至法院,期间王某来、杨某花夫妇先后提出 30 万元、100 万元赔偿要求。2025 年 5 月 19 日,孙某省被执行逮捕,同年 6 月 3 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某来各项损失共计 25390.69 元。因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某省判罚过轻,于 6 月 4 日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在执行大厅杨某花有较长时间的过激行为,法警劝说制止未果。当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某花作出罚款 10 万元、拘留 15 日的处罚。9 月 19 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 15 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 10 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适用争议

法院对杨某花作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限定适用场景为 “法庭审判过程中”,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本案冲突发生在判决作出后的执行大厅,并非庭审现场,此为典型的 “场景错配”。并且该条文明确规定罚款上限为 1000 元,且处罚方式为 “罚款或者拘留” 的择一适用模式。但涉事法院不仅作出 10 万元罚款,远超法定上限百倍,还同时适用拘留措施,既违背 “罚过相当” 原则,也直接抵触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规则。这一处罚决定经过审批,暴露出法院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位。

两起事件背后反映的司法问题

权力的任性与滥用

在高光华案中,警方仅依据局长的报警,未充分考量朋友圈的传播性质以及言论内容是否真正构成诽谤,便匆忙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这无疑是权力的任性行使。而在杨某花案中,法院在不适用的场景下,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和方式对其进行重罚,更是权力滥用的典型表现。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让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

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偏差

两起案件均暴露出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的不准确。在高光华案中,对朋友圈性质的错误定性以及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模糊认知;在杨某花案中,对法律适用场景的错误解读以及对处罚规则的肆意突破。这反映出部分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未能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条文要义,导致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缺乏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高光华在朋友圈发表对局长免职事件的看法,属于正常的公众监督范畴。然而,警方却将其正常监督认定为违法犯罪,侵犯了高光华的言论自由权。杨某花虽在执行大厅有过激行为,但法院应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而非直接动用重罚手段,忽视其作为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两起案件中,司法机关未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法治建设中保障人权的理念相悖。

监督与纠错机制的不完善

在杨某花案中,从作出错误处罚到最终纠正,经历了较长时间,且纠错是在舆论广泛关注之后。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发挥作用,对错误的处罚决定未能做到早发现、早纠正。而在高光华案中,虽然最终警方撤销了处罚决定,但整个过程也反映出监督与纠错机制的滞后性,未能在第一时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未能有效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

这两起司法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司法乱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了法治的根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强化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意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唯有如此,才能让司法回归公正,重拾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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