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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现实:“一厘米主权”的谎言

沈沛 · 2020-05-14 · 来源:论据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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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口抬高一厘米”、“良知高于法律”之类的说法大规模流行是在苏联解体之后。特别是和美国在科索沃战争开始后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宣传是一致的。直到2003年之后,才有人在越境者被枪击的现场树立了一座纪念碑。

  “一厘米主权”的谎言

  作者:沈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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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俱乐部秘书处

  一、什么是“一厘米主权”?

  

  所谓的“一厘米主权”最早的说法是“枪口抬高一厘米”。这句话在广大群众中耳熟能详,是因为50年代上映的反映渡江战役的电影《渡江侦察记》。在国民党军兵败如山倒的背景下,有老兵“语重心长”地向新兵“传授经验”——“打仗时枪口抬高一寸,当了俘虏共军都优待”。

  然而然而在苏东巨变之后,自由主义思潮大举涌入,“枪口抬高一厘米”在自由派知识分子的笔下被替换成了另外一种含义。在这里,摘录一段熊培云在《自由在高处》中的一段论述作为代表:

  “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英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三百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随着各种关于苏联的政治笑话和政治谣言的泛滥,“枪口抬高一厘米”在媒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最早的《渡江侦察记》。自由主义阵营的学者也觉得这句话带有兵痞无赖调侃戏学的色彩,而且融汇到评论文章中显得太长,不够朗朗上口,因此将它改成了“一厘米主权”。

  这种修辞改造显然是不恰当的,带有盲目拔高的色彩。虽然德文判决书中的词语虽然也可以被翻译为“主权”,但实际含义显然更接近于个人的自主权、判断权、决定权,和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没有关系。“一厘米主权”的概念是盲目附会西方政治学炒作概念的风气,与穿靴戴帽、沐猴而冠无异。

  正因如此,西方世界(包括英语和德语世界)对于此案的后续报道很少。目前已有的报道也是内容简单,重复率高;而华语世界(包括国内媒体和海外华人圈)的自由派媒体人对于此案却是反复宣传、极力渲染。即便是在2020年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一厘米主权”、“枪口抬高一厘米”等关键词,仍然能检索到数以万计的文章和网页。

  二、“一厘米主权”不符合西方政治学理论

  

  我们姑且不论在冷战结束前后这种观点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即使是在西方学术界的理论视角下,这种漏洞百出的理论也是说不通的。

  首先,“一厘米主权”理论不符合西方围绕社会契约论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的关系。其真正的理论来源是汉娜·阿伦特“平庸之恶”的理论。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阐述国家起源的逻辑链条是:自然状态—私力救济—公共裁判——国家起源。通俗的说,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仅仅凭靠私力救济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相反,还可能导致社会陷入“人与人之间相互为狼”的战争状态。因此,国家的起源就是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公共权威,让它来行使裁判权——这就是国家的起源。这个公共权威,霍布斯称为“利维坦”。一旦国家机器,特别是国家暴力机器形成之后,自然状态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随即被禁止,对犯罪行为的裁判也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条文来进行。

  扭转西方社会主流舆论的是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政府对艾希曼的审判在耶路撒冷进行。阿伦特以《纽约客》特约撰稿人的身份,现场报道了这场审判,并于1963年出版了《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在书中,阿伦特提出了著名的“平庸之恶”概念。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第二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对于显而易见的恶行却不加限制,或是直接参与的行为,就是平庸之恶。“平庸之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比“极端之恶”更为严重。该书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阿伦特之后将自己的思想进一步阐发扩展,撰写了《责任与判断》(中文版为《反抗“平庸之恶”》)、《极权主义的起源》、《人的境况》等理论著作。

  虽然自由主义阵营对邯阿伦特的系列著作评价颇高,但是对她的人生经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汉娜·阿伦特是一个荒谬可笑之人。身为犹太人的她对纳粹暴行有着本能的反感,并将批判矛头指向了德国的官僚体制和军国主义传统;却在迁居美国后,对海德格尔难以忘情,而对其在德国大学纳粹化进程中的作为辩护。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理论本质上是西方精英阶层的“甩锅大法”。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最初名义民意支持率并不高。他的上台是德国容克地主阶层、军方势力和大资本力量出于对德共和苏联的恐惧,而推出的替代性选择。正因如此,50年代初期欧洲右翼保守势力在背后名誉扫地。中央情报局不得不直接介入欧洲的学术界和文坛事务。阿伦特将纳粹暴行的社会根源追溯到普通德国民众,是毫无道理的。其唯一的价值就是大搞“影射史学”,将苏联东欧国家的一些社会管制措施类比成纳粹,通过将“平庸之恶”塑造成为“政治正确”对苏东国家的军警人员进行洗脑策反。

  其次,“一厘米主权”理论也不符合西方军政关系的正统原则。西方处理军政关系的正统原则包括文人治军、军政分权、军队政治中立等大家耳熟能详的内容。通俗的说,“文人治军”原则就是军队要服从民选的文官政府的命令,而且国防部长由文职官员担任。“军政分权”原则就是文官政府决定打不打,军方决定怎么打。“政治中立”就是军方在国内政治中保持中立,对于文官政府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命令不能因政治原因而抗命。面对叛逃敌国的人员“枪口抬高1厘米”的做法完全违反了上述三条经典原则。

  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于1973年共同加入联合国,是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合法政府。根据民主德国的宪法和法律,人民议院由民选产生,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唯一的立宪和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是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的集体元首和政府。修建柏林墙和射杀叛逃者是民选的合法立法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和政令,民主德国人民军无权违抗。在军政分权的框架内,人民军能够做的只是如何更好地完成柏林墙及其周边地带的巡逻任务,消灭东德的叛逃者和西德的渗透人员。根据政治中立原则,任何人民军的军官和士兵,即便对于民主德国的政治体制怀有异议,也不能因为个人政见违抗军令。试想,美国军方会不会允许德裔美军士兵在诺曼底登陆场对德军“枪口抬高一英寸”;或者或者允许一个穆斯林/阿拉伯裔美军士兵在阿富汗、伊拉克对恐怖组织“枪口抬高一英寸”?

  三、“一厘米主权”的理论构想是欺骗性的

  

  “一厘米主权”所描绘的理论图景是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只看到了区区一堵柏林墙,却没有看到冷战是两种社会制度、两大军事政治集团之间的整体对抗。所谓“枪口(可以且应该)抬高1厘米”的说法有一个前提:事情仅仅发生在两个群体——荷枪实弹的士兵和手无寸铁的民众之间。

  然而,这种预设是片面的。在柏林和两德边境这样的前沿阵地,进行渗透和鼓励叛逃是美苏两大阵营司空见惯的手段。美国中央情报局一直与鼓励东德民众通过挖地道、翻越高墙、乘坐气球、窝藏夹带的等各种方法叛逃到西德,并为此提供情报和技术上的支持。两德前沿的暗战是美苏在隐蔽行动领域对等开展的同质化战略竞争,只是美国方面的经济和意识形态渗透工作更加成功而已。所以说,围绕着柏林墙问题展开对抗的是以美术为核心的两大军事政治集团,而不是在手无寸铁的平民和荷枪实弹的士兵之间。

  更重要的是,“枪口(可以却未能)抬高1厘米”的指控违反了两德共同订立的统一条约。根据条约,统一后东德士兵接受西德司法程序的审判时,指控的依据必须是旧的东德法律,即承诺不追溯既往,也不做“政治审判”。

  通俗地说,西方世界能够追究东德士兵刑事责任的现实政治基础是苏东集团的瓦解和民主德国人民军和平解除武装。但是,在两德统一的进程中,换取上述现实基础的条件就是不追溯既往的政治问题。审判驻守柏林墙的东德士兵是一种“过河拆桥”式的权谋诈术。它将基于德意志民族团结的两德统一变成了西方阵营对东方阵营成王败寇式的审判,不仅侵蚀了两德统一的信任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德国的主权独立。

  正因如此,所谓“一厘米主权”的理论从未得到过德国民众和西方主流社会的一致认可。审判期间,英格·亨里奇家乡约900名居民中的600余人曾签署一项请愿书,要求政府放弃指控,理由是“不能指望他去质疑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来自东德的大部分民众也对被起诉者乃是士兵,而非东德高层领导人感到失望。很多人讥讽说“小喽啰被吊死了,大家伙却自由了”(The little guys hang while the big guys go free)。

  四、自由派阵营对“亨利奇判决”的叙述不符合历史

  1991年9月,针对该案的审判启动。1992年1月下旬,在经过长达四个多月的审判后,柏林地区法院判决亨里奇被判处三年半的监禁;但是,案件并未到此为止。

  柏林地区法院的判决宣布之后,亨里奇和律师提起了上诉,民间舆论对判决也存在争议。  审判期间,其家乡约900名居民中的600余人曾签署一项请愿书,要求政府放弃指控,理由是“不能指望他去质疑一个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的法律”。

  在1992年2月5日的审判中,另一名法官做出了与初审相似的判决。但判决的依据是东德旧法。Tepperwein法官承认东德法律在审判中的地位。他指出:东德法律和西德法律一样,也要求阻止犯罪的手段,须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相称,“一个没有武器的个体边境翻越者,对其他的人和物并没有显著的危险性”,这种犯罪不需要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射杀)来防范。Tepperwein法官还认为,东德的《边界法》要求士兵“尽可能保护人的生命”,故而,民众有理由预期士兵将采用“最温和的手段”来阻止越境者。他对东德法律的承认和运用,代表了当时寻求“转型正义”的德国法律人的另一种思路。

  受这一思路影响,针对亨利奇的判决1993年被暂停执行。1994年的最后一次审判,Ingo Heinrich被判决两年监禁,缓期执行。而截至此时,他被羁押的时间就已经超过两年,因此这一判决的实际效果相当于当庭释放。

  亨利奇获刑,非是因为他没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而是因为其射杀行为违反了旧东德的法律(东德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东德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和自由不可侵犯,故《边界法》关于射杀越境公民的规定违背国际公约、违宪);之所以轻判,则是因为法庭考虑到他当时身处于一种并非能够完全遵循自我意志的环境。

  “枪口抬高一厘米”、“良知高于法律”之类的说法大规模流行是在苏联解体之后。特别是和美国在科索沃战争开始后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宣传是一致的。直到2003年之后,才有人在越境者被枪击的现场树立了一座纪念碑。

  综上所述,“枪口抬高一厘米”、“恶法非法”已偏离了真正的法治精神。当一个“U形锁挥舞者”遵循其所信奉的“良知”,抛弃他所认定的“恶法”,将“U形锁”举高一厘米时,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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