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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访案进入了司法程序

智广俊 · 2022-07-01 · 来源: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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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参评乌兰察布市科技特别贡献奖一事,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内蒙古人民政府,官司一打五年多,经呼市中院、内蒙古高院、最高法7次审理,法院只是在能不能将两个单位一起告的问题上纠缠,高院下了3次裁定书、最高法下了1次裁定书,没有对案件作出实质性的判决,但案件已经结束了司法程序。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转到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受理。没想到的是,检察官所做出的不予支持的决定书无一句提及我在申请书中列举的事实,也不按法律条文断案,而是自撰所谓的司法理论作出不支持抗诉的决定书。我再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告已走完了司法程序,不再理会我了。我只好向中央书记处写信反映,中央书记处将信件转到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先后两次立案,逐级转了下来,可乌兰察布市信访局固执地不向市政府转送,两次直接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且他们说自己有权决定,无须向自治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汇报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据,也无须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我向乌兰察布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我不服,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中院驳回我的起诉,我当即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无论上诉能否被高院接受,但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了,法律总要给出一个答复。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体现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思想,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现将我上诉书的理由转摘于下,求教于大家。

行政上诉书列举的理由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信访工作条例》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诉讼案件在结束了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信访程序。

我因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的事,历经呼市中院、内蒙古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7次审理,三级法院只是在程序上纠缠,没有实质性的判决裁定结果。向最高检、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依然没有结果。因此,我向党中央书记处提出反映问题的意见书,中央书记处将我的去信转到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于国家信访局于2022年4月1日第一次立案,编号2022040105793。国家信访局第二次立案,是5月11日,编号2022051105675。

执行《信访条例》时,不服上级政府的复议结果,有两种选择,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向法院起诉。走了行政复核程序,就不能走行政诉讼的程序;走了司法程序,信访部门就不予受理了。这是惯例。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信访工作条例》增添了新的内容,走完所有行政诉讼司法程序后,案件没有实质性的结果,可以再进入信访程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我特别强调的是,本案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但没有实质性的判决结果,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的情况,我的案子已经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因为没有结果,所以再进入信访程序完全合法合规,这也是中央书记处将我的信访件转到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能二次立案的原因。乌兰察布市政府信访局两次以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理由驳回我的信访书,按照新生效的《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不能成立。而信访书进入了信访程序里,对信访答复不服,申请复议,是正常的流程,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第 (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信访工作条例》的新规定了,新情况新对待才合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一条没有解释的条款,也就是说,凡是不服复议决定书,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没有拒绝的理由。

三、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审理此案,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

在本案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冲突,我的看法是应该按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予以立案审理。从法理上讲,《行政诉讼法》是上位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下位法。

四、应该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审理此案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信访工作也要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制范围里,不能再说凡是经过法院审理过的案件就不能再进入信访处理渠道,同时信访工作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

在本案中,乌兰察布市政府以局长的口头意见取代评奖规则;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合规则,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委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有2个评委亦是得奖人。内蒙古政府在庭审中说,科技进步奖不是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条件;对智广俊复议申请45天才答复;不接受智广俊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审查“市科技局应修改所制定的评价体系”的要求是失职违法行为。这都是违反社会常识的错误。在三级法院7次审理此案时,更是发生了令人难以理解接受的行为。呼市中院立案时将作出行政决定的乌兰察布市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内蒙古人民政府列为两个被告,可是在审理过程中,却要求我在二个被告中作出二选一的选择。我在提交给法庭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我的意见是两个被告都有错,都要告,但法院要求我一定作出二选一,我选择乌兰察布市政府。以后几次庭审都是这个态度。可三级法院却在二选一被告上反复纠缠,不作实质性的判决。特别是我向最高法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只列了乌兰察布市政府一个被告,最高法却给我强加了内蒙古政府作被告,可在裁定书中却裁定我违反了二选一的原则,这是一种栽赃陷害式的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0日

附录:《市信访局岂能成为堵塞民意的防火墙》2022-6-1红歌会和乌有之乡网站登出。《智广俊:搅浑水 白变黑》2021-10-28乌有之乡登出。大家可以从网上搜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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