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军转政策是稳军强军政策,决不是短期措施
—国转办(2001)16号文讨论之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軍转干部安置工作,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軍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可为什么2001年以来不断出现多地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上访、上诉呢?世人皆知,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已长达二十年之久,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依法合理的解释,使得企业军转干部的依法维权活动还在不断进行。究其原因,国转办违背党和国家涉军法律和军转政策原则,隨意曲解军转安置政策是重要原因之一。就拿企业軍转干部退休政策来说吧,广大在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国转办却另发文,胡乱解释说这不符合实际,硬把企业军转干部当做一般职工,剥夺其应有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依法依理剖析一下他们的这些奇谈怪论吧。
一、中央(1998)7号文件軍转安置政策决不是只管三年
国转办(2001)16号文说:“中发(1998)7号件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仅适应于軍队裁减员额50万其间的转业干部,並不包括1998年以前的转业干部”。这里首先要问军转退休政策只管裁军50万这三年,是指“50万这三年”中当批要退役的军转干部?还是“50万这三年”中退役的所有军转干部?若是前者,到了退休年令,为何不在部队直接办退休,何必多此一举交给地方再办退休手续?若是后者,只适应裁军50万这三年的军转干部,请问执行这种厚此薄彼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说只有江泽民期间裁军50万中的军转干部才能享有如此退休待遇,而邓小平时期裁军100万、胡绵涛时期裁军20万和习主席新近提出裁军30万的军转干部都不能享用?难道说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还有亲疏远近之分和嫡系、杂牌之别吗?!另外,就是按你们所说的军转退休政策只适用裁军50万中的军转干部,那么为什么在裁军50万中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退休时,也没有按此政策办理,而按一般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呢?这不是在名目张胆骗人吗?如果这些裁军50万中转业到企业按职工退休的军转干部,拿着你们下发的16号文和按职工办理的退休手续,到北京你处去上访讨说法,你们如何解释和处理?可见国转办(2001)16号文是一个违法违纪的文件,所说中央军转退休政策只管裁军50万那三年,完全是对中央军转政策的曲解和胡说八道。
二、中央军转干部政策是连续的、一惯的
国转办(2001)16号文讲军转退休政策只管裁军50万这三年,理由是因为过去“国家在历年的军转安置文件没有规定对退休的待遇问题”。“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军转政策既体现着党对军队的关怀和领导,也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和建设。所以,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军转政策的连续性。从过去历年下发的军转安置政策文件看:1、早在《(1952)年政务院部字第180号令》就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2、《国字(1965)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3、《国发(‖975)129号》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4、《中发(1980)3号》规定:“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七五年七月期间这批复员干部中符合转业条件的,应当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干部工资待遇”。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发(1983)26号》文:“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冶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6、《中办发(1985)44号》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7、《国发(1989)52号》文规定:“1989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8、《国发(1992)34号》“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地方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建设,保持军队稳定,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要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9、《国发》(1996)13号'》强调,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10、《中发(1998)7号》指出:“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转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11、《中发(2007)8号》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订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从以上多年中央下发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文件看,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且具有连续的一惯性,也不是有的只管三年。
三、军转政策当然包括退休待遇政策。
从以上历年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可以看出,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确定待遇的比照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待遇的标准,是“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只要不抱偏见的任何人,都不难理解军转政策关于“相同待遇”、“一视同仁”规定的含义,是既包括在职也包括退休。中发(1998)7号文件以前几十年中按当地同职级行政干部“相同待遇”办理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了没有明确文字表述退休的军转政策内容中就包含着“退休待遇的政策”。
为什么中央(1998)7号文件和以往军转安置政策文件不一样,特别强调“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很明显,就是因为当时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严重,中央才提出如此警告和强调。
从中发(1998)7号文件的内容看,很明显內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前两条是针对裁军50万期间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安置办法,所以这两条在军转干部前面都加了“这批”两个字的限定词;二是后几条是针对历年来军队转业干部的,强调政治生活待遇应该遵循的普遍原则,所以军转干部前面就没有了“这批”两字的限定词了。国转办有意借改革偷换主体概念,推卸主体责任,下发(2001)16号文。这完全是对中央军转安置政策的曲解,不仅违背了涉军法律,也损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制造了军队转业干部的不稳定。同时也给军队建设造成负面影响,使不少军队干部安排转业时不愿到企业。
四、军转安置政策是保证部队稳定,建军强军的有力保证
人们常说“军转干部的今天,就是现役军队干部的明天”。“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绝大多数现役军官都有退役的那一天。如果现役军官看到军转政策不稳定,朝令夕改,转业安置的不好,必然直接影响着现役军官的思想稳定。军队干部在部队建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军队的干部思想不稳定,怎么安心去带兵训练、打仗,把部队建设搞好,做到強军建军呢?所以, 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从中央下发的安置军转政策文件看,主要精神包括:(1)“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2)“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3)过去“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政冶生活待遇应当与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规定办理”。(4)退休时按照军队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5)享受当地同等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6)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7) “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8)“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转办是政府专门负责安排军转干部的部门,竞越权发表如此与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文件,造成大批企业军转干部不断维权上访、法院诉讼,使党和政府声誉受到影响。对国转办下发的(2001)16号文,必须彻底批判,立即依法撤消,决不能让这种现象再继续下去了。
综上所述,党的军转干部政策是稳军强军的政策,决不是短期措施。中央军转政策具有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决不能随意曲解和朝令夕改 。国转办(2001)16号文所说中央军转退休政策只管裁军50万的三年,完全是胡说八道,是对军转政策的歪曲。党的十九大决定“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总书记也明确指出“最可爱的人不能既流血又流泪”,“要把好事办好办实”。岁月不等人,企业军转干部大都是六、七、八十岁的老人,来日不多了。多么期盼退役军人亊务部尽快按照党中央和习主席的指示,为企业军转干部平反昭雪,恢复应有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企业军转干部 (军明)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