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9年12月24日起诉国家卫健委后,由于本案是关系到14亿人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受到无数人的关注。关注案件的内容,关注案件的进展。本人在这里表示感谢!
一、简单经过
1、一审败诉,2021年8月13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是驳回我的起诉。
2、二审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3、今天向中国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已经受理,结果未知。
二、本案起诉的原因
1、我在编著《中国补碘真情录》的过程中早就发现1996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没有任何根据就把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由5毫克/kg(GB2760-1985)(以亚铁氰根计)增加到10毫克/kg(以亚铁氰根计),实属加倍添加。超过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23%。(解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定义的食盐允许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最大量是10毫克/kg,但不是“以亚铁氰根计”,是以亚铁氰化钾分子量计算的。我国的标示方法是国际标准的1.73倍,因此我们的添加亚铁氰化钾实际添加量是17.3毫克/kg,是过量添加)。
2、国家卫健委的专家明知道GB2760-1996的出台是没有根据的,却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说:“亚铁氰化钾在批准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它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畸形、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
我在电视上看到上述内容后,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我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有关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
3、国家卫健委2019年7月8日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世界公认有关食品安全的基础性研究结果是不保密的,是必须共享的。任何人任何部门可以无偿使用,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封存!显然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和提示,我于2019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20年1月7日正式立案,审理期限6个月。
4、法院向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书,国家卫健委答辩状不提根本就没找到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仍然抵赖,说:“《食品安全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安全性评估材料,是开展上述风险评估的必备材料。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在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前应当经过风险评估,相应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组织审查,证明其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准予许可并公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过程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执法事项。”
但是《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必须公布的,但我国根本就没有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
由于国家卫健委把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归于“风险评估”的准备材料。因此我于2020年3月1日向被我发出要求公布“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的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报告经过54天(规定15天,54天中收到答复延期的告知书),于4月24日得到回复,现代科技,卫生部门查找自己内部的一个文件,用了54天。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如下(见证据2):
“经查,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但我委档案中并未找到相关文件,建议你自行查阅联合国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见证据2)。国家卫健委的这个回复已经充分证明了1996年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时,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更没有《风险评估报告》,被我的专家在中央电视台说的话没有根据,被我说《安全性实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纯属隐瞒事实真相,应付我而已。
国家卫健委拿不出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文件”,让我去联合国查,国家卫健委推行的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政策,凭什么让我去联合国查证据?
但是我还是要感谢国家卫健委,终于说了实话!
三、本案起诉后的效果
在一些人的眼里,甚至在一些律师的眼里认为这是个小小的案件,一个安全性实验报告公不公布有什么价值?
这些人小看了小小案件的大效果,这可是“民告官”中的最大案件,其意义是深远的。
本案的起诉涉及14亿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本人的起诉,让国人了解了食盐也存在不安全因素,增长了科学知识,加强了食品安全的认识。具体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提高了全民对食盐安全性的认识
本案起诉前无数人认为我国的食盐是十分安全的,本人起诉后通过我的宣传让很多人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特别是提高了对食盐安全性的认识。
2、我国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也没有《风险评估报告》
这个结果是全国人民想不到的。在很多人的眼里国家卫健委是绝对为人民的安全负责的。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是一定是经过安全性实验的。但是最后的结果是国家卫健委承认GB2760-96的出台没做任何安全性实验。是参考了国外,又拿不出证据。

3、全世界规定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食盐不是绿色食品
中国盐业公司一直宣传我国食盐是绿色食品,但是本人说明了全世界都规定绿色食盐是不允许含有亚铁氰化钾的,还公布农业部的文件后,很多人明白了强制我们吃的食盐原来不是绿色食品。


4、亚铁氰化钾是低毒化学药品,不是必须添加的
无数人认为食盐添加了亚铁氰化钾是营养素,对人体是有益的,是应该添加的。但是通过本人的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定,亚铁氰化钾不属于必须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5、我国是过量添加
我国的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数量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23%,是过量添加。
6、让不负责任的专家闭嘴
本人起诉前,我国专家存在明显不负责任的乱说现象,例如本案的专家明明知道我国的食盐添加是过量的,就说不过量,明明知道GB2760-96的出台是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却在中央电视台说经过了大量实验证明其十分安全可靠。
这种现象在本人起诉后明显减少了。
由上述事实可知,本案的起诉虽然表面上暂时败诉,但是实现了很多其他办法难以办到的事情,收获还是很大的。更何况虽然是终审,但还有再审,还有向最高检察院提起申请抗诉,还有向全国人大的申诉!
四、为什么要继续上告?
本案已经经过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又经过北京高级法院的终审,都输了,再审有意义吗?
本案确确实实是个小案,这样的小案打到中国最高法院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律界的耻辱!
1、国家卫健委在这个问题上明显存在四个错误
(1)国家卫健委在发布GB2760-96时,食盐加倍添加了亚铁氰化钾,没有任何实验报告,就让14亿人食用,是非常不负责的表现!
(2)国家卫健委专家明知道GB2760-96的出台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不应该在中央电视台上说做过了大量实验。
(3)在我申请国家卫健委公布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后,国家卫健委明明知道没有这个报告,却谎称“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欺骗我。
(4)在我起诉后,再次申请公开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风险评估报告,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已经公开承认没做实验,是参考了国外资料,但国家卫健委的律师仍然狡辩第二个回复与本案无关。
本人已经查清国家卫健委无根据制定和批准的非法项目五个,如果本案败诉,国家卫健委还会出现不考虑全国人民的利益而为所欲为的现象!因此我认为本官司必须打到底!
2、法院存在最明显的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问题
(1)一审开庭已经查清事实真相
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后我向法院递交了证据2,即国家卫健委的第二个回复。庭审1小时,全部是围绕究竟有没有原告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进行的,最后国家卫健委委托代理人史根生承认“没找到”,还说明了没找到的原因是人手少,然后宣布庭审结束。因此“没找到”,是本案的第二个重要证据。
到此为止已经是真相大白,GB2760-9的出台,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单位申请”、“安全性研究”、“各级批准”的流程,更没有过程的记录,而是参考了国外的情况。国家卫健委根本就没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也没有《风险评估报告》,因此国家卫健委信息公开部门必然找不到审我要求公开的实验报告。
这就是真正的事实,法律的判决就应该依据这个真实的事实依法判决。这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常识!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我打的是信息公开的官司,与信息公开直接对应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我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证据2已经明确表明国家卫健委没有我要求公开的实验报告。法庭上史根生又承认“没找到”。这时就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我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判国家卫健委撤销“卫申复[2021}0655号”,重新回复“未找到”,本案就完事大吉。
但是法院为了让我败诉,隐瞒了国家卫健委代表史根生的“没找到”的供词。同时对证据2进行了非法排出,说“原告提交的证据2 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证据2是本案重要的书证,证据2与证据1是国家卫健委对同一时间(1996年),同一事件(食盐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针对同一个国家标准(GB2760-96)的同一个要求(公布安全性实验报告或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的两个不同的回复,法院竟然公开说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是明显没有根据的。
法定规定审理时间是6个月,但是如此简单的案件却审理了15个月,开庭后8个月才发判决书,可见一审法院判决何其艰难!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基本法则。
3、北京高级法院的判决继续认定事实错误,继续适用法律错误
我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于2021年4月17日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希望高级法院能够纠正这种明显的错误。
(1)本案真实的事实就是证据2,这是国家卫健委书面承认的,一审法院只说“无关联”就排除了,北京高院对证据2的排除进行了解释,但这种解释是没有根据的。
北京高院是这样解释的:“慕盛学所提证据2,系卫健委对其3月1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告知,该告知形成于被告知之后,与本案的审查对象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证据1和证据2 是国家卫健委针对同一事件的两个不同的回复 ,因为第二个回复晚于第一个回复就排除第二个是不合法的。
(2)本案的审查的对象是我要求公布的信息应不应该公布,但本人认为审查的第一项是这个信息存不存在,国家卫健委的证据2和庭审时已经承认没找到这个信息已经证明这个信息不存在,还继续强调“审查对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法院还认为这个信息存在,并依据这个信息判决,有根据吗?有意义吗?
(3)任何案件都没有孤立的,特别是把同一事件分裂的孤立的审查是没有意义的。证据2的回复,不可能仅对2021年3月1日的回复有效,其他场合无效。
法院把虚假的审批过程当做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管真正的事实是什么,这是最明显的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已经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规范此类行为,但法院隐瞒庭审口供,故意排除合法证据,就是不依法律为准绳。
综上所述,本官司是必须依法打到底的。
北京 慕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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