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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无大错,网上发酵有原因——谈谈我对251事件的看法

望长城内外 · 2019-12-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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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无大错,网上发酵有原因

——谈谈我对251事件的看法

作者  望长城内外

根据媒体报道,李洪元案件(以下简称“李案”)基本过程如下:

2018年1月,李洪元离职,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该笔款项扣除税费后由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304742.98元到李洪元账户,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公安机关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根据以上情况以及近日网上舆情,谈四点看法:

第一,李洪元的行为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根据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此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在李案诉讼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偏袒李洪元。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说明根据现有证据,确实不能认定李洪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之后又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实际上也就说明,李洪元的行为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上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况,很显然,李案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力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洪元在这起纠分中可能有过错,但他的行为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华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华为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于1987年正式注册成立,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据有关资料,目前,华为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是华为公司工会,持股98.99%,在华为公司工会持有股份的员工共计9万余人;二是华为创始人任正非,自然人持股1.01%,在员工持股里还有0.13%,总共持股1.14%。

由此可见,华为公司虽然是民营企业,但不是私营企业,从所有制性质来说,华为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李案很可能是一起错告的案件

在李案的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是报案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可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从程序上来说是没有错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那么,华为公司的报案是不是诬告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从2018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李洪元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的情况来看,华为公司在报案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很小,较大的可能是属于错告。因为,如果华为公司真的是在凭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话,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时和检察机关在检察、批捕时不可能不发现。据媒体披露,检察院之所以在2019年1月批准逮捕李洪元,而后来又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是因为李洪元的律师在李洪元被逮捕后,向检察院提供了李洪元与华为公司有关人员对话的录音,这段录音证明了李洪元的行为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分析认为,华为公司的报案很可能是与事实有出入,属于错告,但不是诬告。

这些年来,在经济类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界限而错误立案和拘押批捕当事人的现象比较多。华为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由于有关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在刑事诉讼中错告当事人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第四,李案在网上发酵的主要原因

李案之所以在网上发酵,我认为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国内部分网民对私营企业长期存有较大的不满情绪,这次民营企业华为公司出了错告李洪元这件事,许多网民错把华为公司当作私营企业,于是就借机发泄心中的不满。

二是一些“公知”长期以来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持批评态度,这次抓住深圳市司法机关对李洪元羁押时间偏长一事大做文章。

三是个别官媒(如人民网)轻率表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是国内外亲美反华势力为配合美国对华为的绞杀,借机抹黑华为,对华为发起舆论战。

由此可见,251事件与今年香港的动乱有几分相似,其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既有敌我矛盾,也有人民内部矛盾,是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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