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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被判5年:我对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的三点质疑!

明德先生 · 2020-06-18 · 来源:新青年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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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寄希望于我们自己,有朝一日可以成为真正的为人民立法的立法者!

下午,看到媒体报道,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说老实话,这样的结果:我从心理上无法接受……

但既然法院已经宣判,我尊重既定事实,谨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三点质疑。

一、为何是以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起诉?

王振华案刚曝光时,多家媒体披露:

“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正是基于9岁女童阴道撕裂这一事实,人们才会困惑:为什么是以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起诉王振华?

鉴于该案所引发的全民公愤及其恶劣社会影响,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这一质疑,给予公众说明情况,以澄清相关事实,避免谣言无端发酵:唯有公开透明,方能堵住天下悠悠之口——猥亵还是强奸,这真的是个问题!

二、为何没有故意伤害罪?

根据媒体的报道,普陀区检方起诉王振华的罪名只有猥亵儿童罪,而没有故意伤害罪。

根据前文提到的:

“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这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我的第二个质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为何没有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振华?

三、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为何只判5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为何只是5年而不是5年以上呢?

四、审判长的回答

文章写到这里时,有朋友发我一篇文章——《王振华案审判长解答本案焦点:为何是猥亵儿童罪?》,这里,回答了我的第一点和第三点质疑!

第一,为何是以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起诉?

审判长回答: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这里最关键的是——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了存在猥亵,而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

哎,看到这里,真的无能为力(不管是什么原因,都理解)……

第三,猥亵儿童应从重处罚,为何只判5年?

审判长回答: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实到这里,基本明朗了:五年,已经是法院的顶格判罚了!

可是关于第二点质疑,审判长都亲口承认:“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为什么没有起诉故意伤害罪呢?

我不知道答案!

五、何以破局?成为立法者!

行文至此,我已明白,普陀区人民法院其实也是无奈的5年,已经是他们按照法条所能对王振华判处的最高刑罚了!

如何堵住法律的漏洞?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陡然发现,靠谩骂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只能寄希望于中国的立法者们:甚至于,只能寄希望于我们自己,有朝一日可以成为真正的为人民立法的立法者!

办法,应该就在这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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