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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判五年为何难达正义

纸上建筑 · 2020-06-18 · 来源:纸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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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玩弄幼女的案件有权贵化的倾向,有权有势的罪犯频频现身,甚至背后有产业链,发展出了同龄介绍人等,将魔爪伸向校园,造成的社会危害愈来愈广,法律不能视而不见。这些权贵罪犯都知法懂法,在连年强化的未成年保护立法之下仍不收手,显然也是吃定了漏洞,作案无下限,量刑有上限。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以猥亵儿童罪被判5年,低于外界预期,随后新城系股价大涨,而网友普遍质疑判得太轻……好人愤愤不平,坏人弹冠相庆,本应大快人心的宣判竟成了这样。

公众主要质疑两点,第一,为何是猥亵而不是强奸?第二,为何不算情节恶劣?

年仅9岁的受害女童被带至酒店房间遭受蹂躏,阴道有撕裂构成轻伤二级,却未能被认定强奸,源于我国刑法要求“性器官接触”作为构成强奸的要件,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只能被降格至猥亵。

性器官接触说是源于成人世界的规则,是结合了性成熟男女的心理、生理双重伤害而制定的,但对于性不成熟、心理也不成熟的儿童来说,存在显而易见的不适应。

由于案件不公开审理,具体细节无从得知。但从常理推测,王振华的犯罪无非为满足兽欲,而且也侵犯了女童的性器官,可能他没有使用自己的玩意,而使用了其他的工具或手段,但对不明人事的幼童来说,承受的痛苦并无多大区别,身心伤害也可能更甚。

现实中,用其他方式摧残女童造成的伤害往往令人发指。作为常识,如果使用非常规手段来满足兽欲,需要更高的刺激阈值,就好比自撸的力度远远超过正常交媾。施害者常需要看到受害人表情扭曲、痛苦呼叫等反馈之后,才会达到自身的满足。因此所谓的“猥亵”造成的伤害不一定比法律上的“强奸”轻,撕裂伤就足以证明。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充分,不应给罪犯留下漏洞。作为性侵幼童这一特殊领域,应当主要从受害人角度考虑,只要侵入了生殖器,即应认定强奸,不论使用何种工具和手段。而猥亵罪行,则留给那些非侵入式的抚摸、亲吻等行为,才更符合其正常认知,粗暴侵入体内已超越此界限,建议法律及时修订。

第二点,即便按猥亵定罪,刑法中也存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加重空间,条件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然而,除了精神病,真正的罪犯极少会聚众或当众做这样的事情,这个加重条款的范围太窄了,只能惩戒傻子,意义不大。而“其他恶劣情节”,在法律中没有进一步解释,没有细则就等于没有,这个条款就是摆设。这意味着公众眼中的所有恶劣情况,法庭都可以认为没有,或者能言善辩的大律师也可以将它变成没有,毕竟没有明文杠杠,都可操作。

那么本案的情节究竟恶劣不恶劣呢?首先罪犯是合伙预谋作案,比个人行为或临时起意都更恶劣,正如谋杀要恶过激情杀人,这好理解吧?其同伙涉嫌长距离诱拐女童,特为满足一个大富豪的兽欲,这够恶劣吧?在孤立无援的陌生封闭环境之下,幼童遭侵害并构成器官受伤,这也算恶劣吧?作为企业界知名人士,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属实吧?罪犯到案后及庭审中,面对铁证如山还拒不认罪,该加重吧?

然而,法庭“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之后,还是认定其“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仅仅在五年基本刑期之内做出了处理。没有细则依据,我们所认为的“恶劣情节”,法庭是可以全当不存在的。

普通强奸罪规定了多达5条的加重情节,从三年起步的基本刑最高可以适用到死刑,视情节加重的跨度很大。但猥亵儿童罪由于细则的粗糙,使得五年以上的加重条款仅存在理论之上,实际上无法封堵利用花式手段残害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漏洞。

现实案例中,由于低龄幼童的器官发育不足,本身就难以完成正常插入,大量罪犯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强入的话自身也会受伤,因此转而采用其他手段获得快感,却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更严重的身体损伤,如此主客观情节跟强奸的恶性几乎毫无区别,却因为机械的条款而成为天堑。

令人担忧的是,此漏洞正在被罪犯有效利用。为什么铁证如山面前,罪犯会选择拒不认罪,部分律师也选择了无罪辩护的策略?作为董事长他并非法盲,律师团更不会是法盲,有没有犯罪心理没底吗,阴道撕裂难道是摔伤的吗,为何不选择认罪争取轻判?如果嫌犯是无知村民,一看证据确凿早就认了。

显然,他们是研究透了,吃定了猥亵五年顶格的漏洞,认罪也不会减少一两年,不认罪也不会增加一两年,显然放手一搏获益更大,而不会有什么损失。

近年来,玩弄幼女的案件有权贵化的倾向,有权有势的罪犯频频现身,甚至背后有产业链,发展出了同龄介绍人等,将魔爪伸向校园,造成的社会危害愈来愈广,法律不能视而不见。这些权贵罪犯都知法懂法,在连年强化的未成年保护立法之下仍不收手,显然也是吃定了漏洞,作案无下限,量刑有上限。

保护儿童需要专门立法,也需要专门细化,需要长期维护,不停改进,至少要打到懂法阶层不敢染指,有钱有律师也救不了他们才行。光凭个空架子,难以彰显正义,也无法令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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