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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贪赃卖法“律师” 的丑恶表演

尹一鸿 · 2020-06-2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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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个在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里的“律师” 的丑恶嘴脸,和他的有“法律底线” 的丑恶表演!

一个贪赃卖法“律师”的丑恶表演

作者:尹一鸿

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都是人吃人的权钱交易。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工农兵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简而言之,无产阶级的法律,就是向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等一切剥削阶级牛鬼蛇神,实行全面专政。正如毛主席教导我们:“要扫除一切害人虫全无敌” !

相反,而奴隶主阶级、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剥削阶级的法律,却是在私有制条件下,以人吃人的特权,骑在工农兵最广大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权钱交易。

陈西有为强奸幼女犯王振华作“无罪判决” 辩护,便是人吃人的封建官僚权贵地主恶霸资本家剥削阶级,骑在工农兵最广大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法律,便是一列佐证。

所以,古往今来,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对工农兵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都是根本没有什么“公平公正” 可言的。正如毛主席党中央在《五一六通知》中所一针见血指出的:

“几十年以来的老的社会民主党和十几年以来的现代修正主义,从来就不允许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有什么平等。他们根本否认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是阶级斗争史,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根本否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革命和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我们对他们的斗争也只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对他们的关系绝对不是什么平等的关系,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关系,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独裁或专政的关系,而不能是什么别的关系,例如所谓平等关系、被剥削阶级同剥削阶级的和平共处关系、仁义道德关系等等。”

君不见,在昨天的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还乡团” 们,穷凶极恶地砸毛主席共产党用生命和鲜血为中国工人阶级挣来的“五免福利” 的铁饭碗,狼心狗肺的推行万恶的“退休工资双轨制” ,试问,“公平公正” 何在?而今天,陈西有、王振华之流,又丧心病狂地要求,对强奸幼女犯王振华进行“二审无罪判决” 。这对一个9岁受害幼女而言,有“公平公正” 吗?!

然而,在陈西有、王振华之流的中,却还口若悬河的贴满了“法律底线” 、“证据” 、“一个律师,必须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之标签,真是虚伪透顶!

不妨再看看陈西有的丑恶表演一一

陈西有“狸猫换太子”的卑鄙伎俩:以“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为伪证,还有待调查)之“鉴定”,推翻了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为王振华开脱了“强奸幼女罪”罪名。

首先,陈西有在一审法庭所出据的所谓“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以此推翻了上海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所表明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 的强奸幼女铁证?

因为,陈西有在一审法庭为强奸幼女犯王振华辩护目的只有两个,一是“无罪判决” ,二是开脱“强奸幼女罪” 罪名。虽然“无罪判决” 辩护法庭没有采信,但“强奸幼女罪” 罪名却被开脱了。而“强奸幼女罪” 罪名得以开脱依据,便是“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 所谓“鉴定” 。

贪赃卖法的陈西有,在收取了强奸幼女犯王振华1000多万贿赂后,从北京那些个还没有翻船的“五假司法部长卢恩光” 们手中,玩一把“供给则” ,贩卖几家“北京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的“市场化” 的“司法鉴定” ,特别是在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这算不了是什么难事。说不定,如果王振华再给陈西有两个亿的贿赂,王振华要陈西有买一张XXX特赦王振华“无罪判决” 的“批条” ,这恐怕也难不倒陈西有吧?

陈西有口中的“法律底线”,就是他心中的“最美的嫖客”王振华。理由是,因为王振华“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

好一个有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之“道德模范” 的“最美的嫖客” 啊,二审赶快“判决他无罪” 吧!

而案发现场则证明:王振华“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 ,而“专碰” 9岁受害幼女。这是陈西有的什么混账逻辑?!

陈西有是什么人?

这里仅用陈西有的一句话,便可一目了然。

陈有西称:“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陈有西把嫖娼、强奸幼女、组织他人卖淫等犯罪行为,用“有错” 、有“底线” 来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刻意规避法律,从本质上讲,这就是一种职业犯罪行为!这样的人一旦站在法庭之上,那整个法庭也被污染了。这真是一个厚颜无耻的律师啊!

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陈西有对该案拐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9岁幼女卖淫所构成犯罪团伙主犯之一的王振华,居然以收受王振华1000多万贿赂为条件,把《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了,还要法庭“二审判决他无罪” 。

这就是一个在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里的“律师” 的丑恶嘴脸,和他的有“法律底线” 的丑恶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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