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广西百色靖西市4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被押解的4个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而街道边站立着围观拍照的群众。还有民警在墙上喷上“协助偷渡户”的大字。这段视频在网上流传开来之后,很快就引起不少网友的热议!
不少网友都纳闷,这是干啥呢?拍电影了吗?现在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有这么游街示众的事情发生?如果说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一些社会治安比较乱的国家,也就不觉得多么稀奇了!但是这段视频中曝光的事情,确实是发生在国内!这就让人有点不可思议了!
直到在网上查找相关内容后才了解到,这个视频中被游街示众的几个人,是因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被当地执法部门抓捕后,为了震慑一些其他的犯罪分子而采取了示威性,警示性行为!到此才了解清楚了事情的真相。但是在知道真相后,脑子里又不免冒出来很多问号?什么时候国家法律当中出现了类似的惩罚犯罪分子的做法?
这个视频在网上流传开后不久,便有媒体人采访了靖西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据当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说,视频中的做法都属正常执法,我们也是按照要求对他们作出的处罚!从这些人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此种事情的漫不经心。处处透露着对被惩戒人员人格尊严的漠视,更彰显出对法治理念的不以为意。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视频中的“犯罪分子”该不该被如此对待?这个问题就牵扯到了“人权”问题!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我国对公民的一些基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不断加强。一些过去执法不合理地做法也在被逐一改正。比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人权”。“人权”包括最基本的尊重、尊严。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和相对应的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对方是“犯人”,也会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但是像上述视频中的做法,就很明显地触犯了涉案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人权”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止一次地引人深思。到底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该不该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在一些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该不该给这些人最基本的尊重?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而到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又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而2010年,针对东莞、武汉等地出现的将卖淫嫖娼人员照片、姓名公示的做法,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值得关注的是,广西靖西的“官方回应”之后,各大网络平台的反应耐人寻味,有大量的留言支持广西靖西官方的做法。主要理由是,疫情当前,非常时期必须要有非常手段,边境走私偷渡,万一将感染者带进来,形成防疫的破口,后果不可设想。
但是,法律并不能按照人的感性思维来制定具体执行措施。法和情永远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而对于广西靖西境内的执法人员的这些做法,也明显属于执法犯法的行为了!不管是什么理由做出的这种不当执法行为,都不能任由其扩大化。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这些执法不当的行为,并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正确的惩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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