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了昔阳县老教师被骗取《承诺书》一事,让我久久不能平静。我在想,昔阳县的交警队是否变味了?仅仅是一个交警队变味吗?
我对交通法规了解甚少,但就凭昔阳县交警队三番五次以赔偿为幌子解决问题,就足以证明其心中有鬼,肯定存在执法违法之弊。
还有一个细节,昔阳县公安局在6月2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老教师在信访材料中引用的《安全法设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正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本条。”可见,公安局已经对老教师的信访材料做了挑剔,除了此条外,并没有对老教师提出的其他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出否认。也就是说,他们承认老教师提出的十二条理由和三十多条法律依据是正确的。换句话说,他们的认定是非法的!
他们担心怕追责,他们怕真相大白,他们怕影响乌纱帽……
钱是国家的,可以找个借口随便花,花钱了事。甚至,他们的钱可以随便来(比如开假发票)。不过,他们可以把钱花到更为对他们有利的地方,根本不用花在老教师身上。用个“赔偿”的幌子,把老教师的《不上访承诺书》骗到手就可以了。
不过,他们也有点担心,担心有一天会得到惩罚。好在他们的顶头上司可谓至仁至义,处处想方设法帮他们铺路。先是在下达《认定结论》时否认了县交警队“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不公”,其次帮忙找专家做挡箭牌,最后还亲自出马以解决问题为幌子替他们说话,以“不分对错”之口头决定蒙骗老教师,给县交警队创造诱骗之条件。再加上县公安局的支持,或许已经不感到孤立了。
看来,变味的绝不是单单一个交警大队。
公安局副局长亲自出马,以“赔偿”或者“救助”之名,骗取老教师在《不上访承诺书》上面签字,后又作出“同等责任是适当的”决定,显然属于欺骗行为。如果是老百姓,可能就属于违约或者诈骗犯罪了!
公安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事故复核是由原阳泉交警支队事故科长杨虎生、长治支队原事故科长李万来及长治屯留交警大队刘秋生确定的,他们确定了昔阳交警大队原认定是适当的。在这里,先不说专家的意见谬误,也不管里面有没有猫腻,就专家没有见过当事人,单听一方之词,就知道里面是怎么一回事了!他们把责任推给三个歪嘴专家,忘记了自身是认定单位,忘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若干规定,忘记了超越职权与违反法定程序。他们就连一丁点儿担当都没有!
公安局出尔反尔,欺骗的不仅仅是老教师一人,就连同帮助他们说服老教师接受赔偿的中间人,都被骗得尴尬不堪。他们不是老教师的学生,就是老教师的亲属,只不过在公安部门工作而已。我不知道他们,将以什么面目去见他们的恩师和亲人。
昔阳县公安部门不仅仅是欺骗老百姓,就连上级部门,比如信访部门也是假话连篇。在上报《信访事项处理书》时,编造一份《信访事项受理单》一并附上。应对了省里信访部门,而对于信访人来说,却是丝毫不知情的。大概这就是欺下瞒上吧!
本来在复核认定中,昔阳县交警队一直找人跟老教师商量“赔偿”,根本没有证据公开和听取申辩,却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什么“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证据公开,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惜他们这种谎言只能欺骗上级,却欺骗不了当事人。
作为公安工作人员,谁都知道书面材料的重要性和可凭性,所以,他们只要老教师给他们书面承诺和书面材料,却不给老教师只字片纸的承诺,甚至连《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认定书》也不交付当事人。县公安局竟然也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以“已经告知本人”(不是送达本人)作为处理结果。我们这些老百姓,都替他们感到脸红。
笔者现在还是闹不明白,昔阳公安部门出尔反尔,在晋中支队一行来人和他们联合出台的“不问钱从哪儿来,不再分对错,由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之决定面前,糊弄老教师三个月后不算数了,这到底算作“违反协议”“失信毁约”还是算作“诈骗”?抑或三者兼之?是否触及法律法规了?
在这样的执法随便、处理随便、诱骗随便、毁约随便、失信随便、假话随便的公安部门,谁能保证他们没有过错呢?只不过他们有一个权势集团,他们也是特权阶层,老百姓惹不起罢了!
这些人民公安变味了,不知道他们的‘“警魂”去了哪儿?希望没有变味的领导能够或者敢于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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