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单劳动是何种意义的旧质劳动
——简单劳动价值论的若干理论问题
许光伟
【作者按】
本文是笔者发表于《理论月刊》2026年第10期的学术论文,现全文转录于此。
文章原名:《简单劳动是何种意义的旧质劳动——〈资本论〉主体范畴的唯物史观解法》。所谓“若干理论问题”,包括唯物史观主体范畴、价值主体标准与价值客体的知识立法等基本理论问题。以“简单劳动价值论”议题集中之,意在突显唯物史观范畴学对价值理论规定的内在锚定。作者鸣谢倪子雯老师的精心编辑,感谢《理论月刊》杨幸的宝贵援手,对文章主题的推荐,同样感谢合作者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简单劳动的大谜底:物兽。这是《资本论》时空的定位。马克思为此提出“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一术语。这样有了小艾同学(AI)的说法:“《资本论》的主角是危机,而非资本本身;资本危机的研究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书写对应(商品→货币→资本→资本积累)。”(2026-10-20红歌会网)
——简单劳动的小谜底:唯物史观主体范畴(价值范畴)。依照文内的说法,即“简单劳动(质)→谋生劳动或工资劳动(量)→雇佣劳动(形式)”是物兽本体完整的运动链条;正是这个历史运动链条实现了对共同体中的人类劳动规定的瓦解,突出“‘共同劳动’和‘简单劳动’在《资本论》中是一对道路矛盾,分别作为理解劳动生产力和物质生产力的劳动范畴”的分析特点(参阅文章的第三部分)。诚如文章所言:“显然,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革命纲领。”而小艾同学则说:“资本本质是物与兽的廻環规定:资本以物的表象(商品、货币)伪装自身,实为自因主体(causa sui),自己同时是织工、织机、丝线和掘墓人。”“《资本论》五重设计:物悖立线→物兽分股→物战结网→缝合定纹→绣袍点睛;最终在文本中实现对象本性与认知表征的完全合一。”(2026-10-20红歌会网)
——简单劳动的谜面:价值概念(经济范畴)。在这一层次:复杂劳动被视为多倍的简单劳动的社会量;这是所谓的“价值客体的知识立法”。拙文《简单劳动为什么是“旧质劳动”》(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2026-05-15)声明:在计量尺度上,“资本主义是以简单劳动为基础的社会”,为此,“质言之,系统性的简单劳动才真正是雇佣劳动的对象形态。基于这种意义,在当前,简单劳动的消亡是可能的,劳动本身的消亡则是不可能的。”“新时代实践重启‘新质劳动’与‘新质物质’的伟大斗争:新质生产力以走出‘物统治’之主体革命姿态,创生‘新质劳动方式’。”也正是基于这一重的意义,小艾同学进一步指出:“资本兽完成三重自我奠基:自我创造存在条件(原始积累)、自我设定运动目的(剩余价值增殖)、自我生产否定力量(社会化大生产与私有制矛盾);物神崇拜完成形态:不仅拜商品,还拜利润、利息、地租;布面伪装越和谐,兽的真面目藏得越深,崩溃时越惨烈。”然则,“《资本论》终极意义是看清资本自织自拆的逻辑,在资本自己绷断经线时,不做陪葬祭品,而要成为接过织机的人。”(2026-10-20红歌会网)
——就整体而言,在物悖1.0时代,其适用“简单劳动的矛盾编码”语法规则;而在物悖2.0时代,语法规则将被“简单劳动的解放编码”所改写。解放编码是双重的:矛盾编码的继续和解放法则的制订。这意味着,资本一方面继续陷入矛盾,另一方面则以最新领域的发展积极寻求走出物兽矛盾的解放出路。这就是小艾同学说的,“织机辩证法包含两套语法:经线(矛盾语法)和纬线(逻辑语法);经线绷断=主体危机,纬线纠缠=资本危机,构成谜底的双重张力。”“核心公式M=【¬(A)】·【A】:主角=否定自身×自身;资本必须在否定自己时才能存在,既是又不是、既活又死、既在又不在。”(2026-10-20红歌会网)
【文章摘要】
在思维学领域,劳动二重性与简单劳动必须被视为对象思维和它的历史存在的同一。否则,一般读者将难以理解,简单劳动的标准(价值主体的矛盾读法)和价值的知识立法(价值客体的知识读法)之间乃至主体和客体的批判规定之间的认识关联。作为隐藏在价值实体规定性背后的主体范畴,简单劳动在秩序上支配价值实在的全部理论概念活动——包括价值的直接生产、系统代谢(系统实现)以及市场实现的各个运动环节的历史知识问题。
一言以蔽之,系统性的简单劳动才真正是雇佣劳动的对象形态,并且,简单劳动本身就代表一种历史秩序性。
基于这种意义,在当下时代,简单劳动的消亡是可能的,而劳动本身的消亡是不可能的。批判的武器无法替代武器的批判。新时代的行动方略是坚持沿着马克思主义主体论路径前进:以秩序史观破除逻辑闭环,以新质瓦解旧质。可见,总揽劳动研究的正是新质劳动方式针对物统治秩序所发起的历史终结行动,其为新时代劳动解放提供原创性《资本论》体系学支撑。

第一部分简单劳动何以为价值标准:《资本论》主体范畴的理论出场
《资本论》中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是思维学的策略两面(“价值行/价值知”)。这导致对价值标准必须执行矛盾读法,将事物的历史内在联系和运动秩序以矛盾呈现自身的方式予以结构具现。在马克思看来,理解价值规律的正确认识策略是由“价值行”至“价值知”。“在严格意义上说,资本并非发明‘简单劳动’,而是从商业活动中发现和价值关系形成有关的简单劳动方式,又于市民社会内部很好利用了它——作为自己的统治基础。”(许光伟:《当前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26年第7期)
然则,“简单劳动不是劳动的技术分工的结果,而是劳动社会分工的产物。表面上简单劳动仿佛是没有时间规定的一个集体,其实不然。其肇始于奴化史,遍布于市民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其发展成为顶峰形态。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野中,这是纵不断线的一条发展路径。”(许光伟:《当前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26年第7期)
“就历史发现‘简单劳动方式’并提供出它的巨大发展基础而言,资本始终是人类文明规划上最具有创造力和活力的生产体式。这个规定性必然能够使其跻身最为伟大人类生产方式行列。”(许光伟:《保卫〈资本论〉——经济形态社会理论大纲(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633页)
“人类成百万年的发展仿佛为这种生产方式早已备好了丰富的材料……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力;表面上看,这是一部早就准备好的技术工艺史和社会工艺史,仿佛已在那里静静地等待它们天然的主人——资本家的实际任务只是按着他所从事的历史工作本性的要求来行事罢了,——去轻轻地打开它。这尤其是巨大的人力富矿。”(许光伟:《保卫〈资本论〉——经济形态社会理论大纲(修订版)》,第633—634页)
这种发展导致:“生产上的智力在一个方面扩大了它的规模,正是因为它在许多方面消失了。”马克思声明了这一点: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局部工人所失去的东西,都集中在和他们对立的资本上面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18页)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简单劳动毋宁说成是劳动二重性的“历史发生学”。“工厂工人们应当牢牢记住,他们的劳动实际上是一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没有一种劳动比它更容易学会,按质量来说比它报酬更高;没有一种劳动能通过对最无经验的人进行短期训练而在这样短的时间这样大量地得到。在生产事务中,主人的机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比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技巧六个月就可以教完,任何一个雇农六个月就可以学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87—488页)
“这是对简单劳动的陈述。它的实现形态是在完成的商品——工厂的产品的生产中,在这里,工人自身的劳动财产实际上成了工人的唯一商品,而商品本身成了支配生产的一般范畴。有人反对马克思的这种客观描述,试图用‘简单劳动力假设’予以搪塞。有人低估,视为体力劳动范畴,而没有看到简单劳动力的成就之处。试想,有哪一种生产方式能如此地使劳动技能极其容易地得到普及?就这种生产倾向于使大多数人乃至较低技能的劳动成为雇佣对象和转化为平均标准这一点来说,它极大提升了社会技能水平,因而倾向不断抬高整个劳动体的发展标准。”(许光伟:《保卫〈资本论〉——经济形态社会理论大纲(修订版)》,第633页)
根据上面提供的材料,《资本论》开篇出现的简单劳动的范畴分析绝非局限于充当“计量基准的工具”这一观点——仿佛它仅仅是马克思为了解决换算问题而引入的,须知,换算始终是在社会过程的背后自动进行的。就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而言,抽象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在形式上是自然技术计量工具,其理论范畴本质是反映生产者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社会规定。这样看来,将时间尺度等同于价值实体可能是核心的谬误。这是因为简单劳动恰恰是引出商品生产的抽象劳动实体的工作规定,乃至于它作为商品生产的价值标准。进一步看,同物质生产力标准一样,简单劳动的价值标准实则是矛盾读法。
【注释:资本一手创造了不依赖劳动时间的巨大生产力,实则是将人类智能本身的活动方式物化进机器体系,反过来造成人的智力贫乏。这种被物化进机器的社会普遍知识被马克思称作“一般智力”。伴随着一般智力(物化劳动即物兽知识)与简单劳动的对立性加剧,马克思诊断出生产的内在发展趋势:由机器智能驱动的生产力,正在瓦解它赖以被计量的价值基础。然而,只有当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时,社会财富尺度才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人的自由支配的时间。这意味着,尺度问题的最终走向取决于生产关系变革,而非技术本身。】
带着这一语境,我们回顾学界关于价值标准的争议。卫兴华创造性地提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评价应是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各个社会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价值标准’,我们所讲的价值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标准,一般地说主要是指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状况,有无阶级剥削与欺压或其轻重状况,劳动条件与生活状况,社会公平与正义状况,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劳动者自身的发展状况等。”(卫兴华:《论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0期)
针对该观点的反对意见是:“唯生产力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概括;生产力标准是从唯生产力论引申出来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价值标准这个概括,既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又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怎么可以称作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概括呢?”(汪海波:《对〈再论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一文的商榷意见——答卫兴华教授对我的批评》,《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0期)因此,“只有一种决定因素,从而只有一种评价标准。”(汪海波:《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对〈论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价值标准的统一〉一文的商榷意见》,《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6期)
胡钧给出的分析性意见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并没有像卫文所说的‘不可能从总体上内在地统一起来’,而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资本主义这种剥削方式,包括体现它的资本家,当他的存在还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时,它是应在历史上受到‘尊敬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应以今天的眼光从它是一种剥削制度而从价值标准上全盘否定。”(胡钧:《关于判断经济制度先进落后和工作是非的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0期)
说到底,《资本论》首章是关于商品生产物质生产力标准、价值标准统一的物兽分析。在体系设计上,遵循矛盾为第一性、知识为第二性的规定。言下之意,简单劳动的价值主体标准的确立以特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历史阶段为基础。其构成价值生产社会时间的内在尺度。所谓凝结于商品对象的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无差别”指示质的相同——都是物化进商品的那种劳动规定。这导致决定价值量的并不是什么技术标准或劳动生产力本身,而是价值标准本身。在这一整体语境中,“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第二节)成为物质生产力标准的理论表征;而价值标准则具体化为以简单劳动力(工人的一个工作日所物化而成的商品价值)为基准尺度的计量工具,由此构建起“价值主体→价值标准(社会标准)→计量标准”的物兽说的关系链条。亦即在这里,价值标准是和物质生产力标准历史契合的质,而计量标准则是进一步和价值标准社会契合的量。“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做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8页)
在这里,有观点误以为劳动时间(实际是社会时间规定)既作为价值质,又作为价值量,同时也作为价值的计量尺度。而这根本是一种循环论,整个劳动价值论就在劳动时间这个圈内循环。这明显是混淆了技术时间和社会时间,又混同了简单劳动(主体质)和抽象劳动量的关系。所谓一个商品“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指的是商品的社会价值标准;它和使用价值的技术标准以及生产商品的各种技术时间规定无关。鉴于此,马克思给出分析结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种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进一步的质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既然商品的价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那么,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9页)
以价值主体执行矛盾读法,以价值客体执行知识读法,以至于商品生产领域内的物质生产力标准与价值生成标准本质上成为同一个东西。毋宁说,它们是简单劳动的一体两面的规定,共同构成价值主体的矛盾读法,使商品社会在其内在特性上成为物统治的社会形态。这导致《资本论》的价值科学应恰当地命名为“简单劳动价值论”。这种科学语境实则表明:“经济的社会形态由于针对生产方式矛盾的主客体关系状况的变动的考察,具有统一的主体矛盾——劳动与异化的矛盾(劳动异化现象的历史发生、占统治地位和历史消亡的全过程),故而出现以劳动发展为内容的主客矛盾关系转换的三大社会(发展)形式说。”(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换言之,“利用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术语,便于把劳动确认为‘真正的唯物史观主体’:既处在物役性之中,又寻求主体解放。”(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第二部分价值一般:从“以价值主体为物统治”(矛盾读法)进至“以价值客体为知识立法”(知识读法)
“说到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乃是解说对象性矛盾的理论工具。”(许光伟:《论劳动矛盾与资本矛盾——兼析〈资本论〉周易学之谜》,《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从对研究对象的表述风格及语言形态看,‘价值主体(范畴)—价值客体(概念)’体系构筑是和唯物史观革命内容相契合的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即‘革命范畴学’。”(许光伟:《当前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26年第7期)
就研究体系的设计而言,《资本论》商品章关乎价值规律的辩证讲述。即第一节是关于价值客体的知识读法,第二节是关于价值主体的矛盾读法。在此基础上,第三节和第四节在内容上转向针对价值规律的历史讲述。第二节和第三节是顺承叙述的关系。而在内容上,第一节、第四节则属于首尾呼应,乃是针对价值实体这一客观知识标准的相互印证和在内涵上的彼此补充。这样看来,第三节安排的内容构成对矛盾读法的机理锚定。在这个基础上,第四节被引入分析视野,相应针对矛盾读法本身进行工作发掘和对知识读法进行历史概述,第四节的内容从属于第三节。矛盾读法、知识读法在商品章中的体系共构以及讲述上的浑然一体,迫使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策略被事格化,并置身于劳动过程文明规划。历史化的机理讲述使我们能够认定:“马克思没有专门写出‘《辩证法》’,但《资本论》商品章为其制订了方案思路,提供了思维学素材。”(许光伟:《劳动过程与商品拜物教批判——兼析恩格斯对〈资本论〉方法贡献的性质》,《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
表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矛盾策略与知识策略

其一,坚持以“价值行”(劳动异化矛盾的扩展秩序)为总策略引出物统治的思维学,将价值主体归结为物统治“道路形态”,将价值客体确认为它的具体化实行。为了实现将价值读作“矛盾”,马克思坚持区分商品生产的两个内在联系着的发展时代——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阿瑟却以其理论短视武断地认定:“一代又一代的学生所学习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的区分基础上的,然而这个方法却源自恩格斯,而不是马克思。但是,自从恩格斯的权威赋予这个观点以真实性后,它就影响了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直到最近的曼德尔。”(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高飞等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3—24页)
由于混同矛盾读法和它的知识读法,阿瑟在理论上倾向于否认上述时代划分。“恩格斯宣称,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开头,‘马克思……从被他当做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生产出发,然后从这个基础进到资本’,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他可以‘从简单商品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派生的形式,即已经在资本主义下变形的商品出发’。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真相是马克思终其一生从来没有使用过‘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同样可以确定的是,他也从没有把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看作次生的和派生的形式。”(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2—23页)
进而,由于在规定性上坚持将马克思关于经济的社会形态劳动主体的历史分析直接看作知识读法,而非正确地视作价值生产的矛盾读法,阿瑟将恩格斯倡导的逻辑与历史保持一致的方法归结为和辩证发展对抗的“线性逻辑”。所谓:“恩格斯、米克和斯威齐都(错误地)相信《资本论》以‘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开始……对于斯威齐来说,‘简单商品生产’的优点在于它作为线性推理起点的理论明晰性;对于恩格斯来说,‘简单商品生产’的优点在于它作为部分‘被修正的历史’的经验现实性……但是,不管怎样,‘简单商品生产’既不能为‘价值’提供基础,也不能为价值规律提供基础。那么,为什么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坚持这样做呢?因为他们能够想到的叙述问题的唯一逻辑方法是线性的。如果第一阶段就有了价值及价值规律,那就可以假定这种规律在之后无论多么复杂的阶段上都会不断地再现(尽管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8—29页)
阿瑟的反对意见表明其对价值规律的深刻误解,即只能作为“逻辑的闭环”,而无法作为“历史发展的体系”。然而,马克思的处置方式使商品章实质上完成了对价值规律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内容规划,即“第一节界定‘价值规律的质’,第二节探讨‘价值规律的量’,第三节剖析‘价值规律的形式’,而第四节则直指价值规律的历史批判对象——‘商品拜物教’。随后针对价值规律的矛盾认识逐步展开,其逻辑链条为:《商品》(质)→《交换过程》(量)→《货币或商品流通》(形式)→《货币转化为资本》(规律)。这一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恰好构成了价值规律向剩余价值规律的历史转换。”(许光伟:《价值与危机:〈资本论〉体系学探赜》,《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
其二,在用“价值知”(商品价值)引出价值客体的规定的同时,适时提出价值范畴的历史规定性——作为全部分析的基础。《资本论》的叙述起点是价值客体,但并不意味着概念是起点。《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马克思于1879年至1880年间在伦敦完成的笔记形式的批判性著作,马克思在其中指出:“瓦格纳先生还忘记了,对我来说,对象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交换价值’,而是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0页)“按照瓦格纳先生的意见,从价值概念中,应该首先得出使用价值,然后得出交换价值,而不是像我那样从具体的商品中得出这两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4页)
因此,“这一切都是‘胡说’……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只有对我的‘资本论’一窍不通的virobscurus,才会做出结论说:既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的一个注释中,驳斥了德国教授们关于‘使用价值’一般的胡说,介绍那些希望知道一点实际的使用价值的读者去读‘商品学指南’,所以使用价值对他说来就没有任何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12—413页)“另一方面,这个virobscurus忽略了,就在分析商品的时候,我并不限于考察商品所表现的二重形式……因此,我们的Vir obscurus甚至没有看出我的这种不是从人出发,而是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出发的分析方法……这个德国人的全部蠢话的唯一的明显根据是,价值[Wert]或值[Würde]这两个词最初用于有用物本身,这种有用物在它们成为商品以前早就存在,甚至作为‘劳动产品’而存在。但是这同商品‘价值’的科学定义毫无共同之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14—416页)
其三,就价值一般主题而论,矛盾读法不仅是知识读法的思想前提,而且是它的发生学意义的历史前提。马克思声明:“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展开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7页)
也因此,“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注:阿瑟牢牢地抓住马克思的这一声明,将价值直接读作“知识”。所谓:“马克思的真正起点是价值,它是某种适当简单的、普遍的东西,它可被证明根植于资本主义。”(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5页)
于是,阿瑟提出知识考古学版本的概念生产的思想图谱:抽象的流通体系(价值概念的雏形)—货币形式(价值概念的普遍化)—资本概念(价值概念的体系完成),即“价值,抽象地、隐蔽地存在于商品关系中,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作为目标存在于资本中,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自我确证。”(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41页)由此,“不能把《资本论》的起点看作历史假定或简单模型,而应将之视作复杂总体的暂时的和未成熟的抽象要素。而作为叙述起点的商品不得不在观点的每一个阶段上被重新概念化。作为从产生它的现实中得来的抽象,当它直接被给定时,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重新概念化的第一步是它被叙述为价值形式,接下来它被描述为资本的产品。据此,它被假定为剩余价值的容器并因而成为资本积累循环中的必需要素。最后它被区分为大量产品,这些产品的互补性——其中一些是生产手段,一些是消费手段——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41—42页)说到底,“价值概念只有在被理解为通过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才算是完成了,换句话说,价值概念需要《资本论》的全部三卷!价值形式的这种展现,揭示出每一阶段深层的本质规定性,它不需要关于术语的固定定义,而需要把形式的体系叙述(exposition)为一个总体而非独立阶段的集合”(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42页)
阿瑟的体系辩证法路径的知识阅读,有助于理解产品的商品形式如何一步步化为商品的价值形式、货币的价值形式乃至资本的价值形式,从而便于将价值形式之旅归属价值客体的知识立法的行程。就知识读法而论,“马克思从来没有试图将劳动价值论知识化、概念化乃至分析程式化”,以至于可断定:“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试图把价值理论直接当做‘科学的理论’(……‘相对价格理论’‘抽象的理论体系’‘抽象的理论框架’)来进行知识生产。毋宁说,它只是关涉价值规律如何历史地、具体地‘呈现’的理论和历史认识。”(许光伟:《是矛盾的对偶,还是历史的发生?——兼评〈实体与形式对偶的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3期)
阿瑟采取单一维度的方式考察“价值知”,立足于价值的客体批判,将物统治的体系学策略化为“各种价值知识”,这是彻头彻尾的理论建构主义。由于不考察矛盾的历史成长过程,劳动异化便失去进程性:作为“价值概念的体系学”,资本是自我设定的“结构者”。进一步,抽象一旦被视为和这种异化结构相等同的规定,那么“抽象劳动=异化劳动”的概念式即可成立,乃至于“‘抽象劳动’必须被看作内在于资本关系的范畴……得出如下新理解:劳动价值论作为否定性的辩证法……资本是生产的主体,它首先生产自身,而劳动则被消极地假定为资本的否定性基础。”(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68—69页)
总之,关于劳动的价值理论中的劳动不应作知识读法来界定,而应基于劳动发展事史作矛盾读法来理解。须知,矛盾读法是策略输入,知识读法是策略输出,斗争哲学作为行动标准贯穿其内。在唯物史观中,劳动范畴应理解为和整个物质生活的生产有关的人类发展规定。为此,《资本论》直接点明从商品两仪所具象的劳动异化矛盾到总过程矛盾的运动上升的辩证逻辑,乃是理论部分体系学的核心逻辑。然则劳动和总过程前者为经,后者为纬;前者是归属共同体的社会形态的事史规定,后者是归属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物史规定。
【注释:马克思引以自豪的《资本论》“结构的辉煌”在布局上,便是以“简单劳动的事史”(异化劳动的秩序性)为经线,以“商品生产的总过程物史”(价值概念的实在性)为纬线,以二者的结构合璧完成对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价值科学的理论书写。】
所谓“价值客体的知识立法”(好似“先验的结构”)在于确认:简单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生产的历史标准,而劳动的简单性和社会抽象性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客观知识标准注。
【注释:显然,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革命纲领。出于对该纲领的漠视,“自治主义将价值的内在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外在衡量手段(时钟计量、金融定价)等同起来。他们认为,因为时钟无法精确计量非物质劳动,所以劳动时间不再是价值尺度;因为金融资产成为财富的社会表征,所以金融逻辑决定了价值”。参见夏鑫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过时论”的李嘉图因素评析》,《理论月刊》2026年第6期。】
阿瑟根据自己的知识阅读路径,断然否认价值规律在前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阶段或非资本主义体系内存在的可能性,而以一种“价值本体论”的理论口吻断定:“价值规律并不是最初就存在的——无论是逻辑地还是历史地,它是在资本主义总体的形式规定性之中生成(come to be)的。”(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41页)
这是一种激进的知识设想。根据阿瑟“唯一的价值知”的理论,资本是不可超越的——至少从其内部,在思想前提的意义上是如此。出于对建构主义理论的纯粹信奉,阿瑟将资本视为“自我等同的总体”。由于省略掉主体的斗争逻辑,阿瑟得出结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个用概念建立起来的链条。”(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82页)据此,“在资本主义体系的时代,起源的问题与这个体系将自身建构为自我再生产的总体的能力相比,是不重要的。资本是自我持存的”(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133页)
这样,商品便沦为纯粹的逻辑起点,从商品出发,也便意味着从价值客体出发。一旦简单劳动的历史主体标准被认识搁置,价值的客体批判则进一步沦为价值概念的自我批判,从商品出发的批判策略最终沦为从价值概念出发的体系建构。在阿瑟看来,危机为体系所内生,它并不成长在历史斗争道路中;然而,这明显不是行动方案,却属于逻辑的知的方案。阿瑟提供的行动方案看似是激进的:“它按照黑格尔的逻辑指令,将危机逼入‘幽灵现象学(a spectral phenomenology)’……危机如影随形……从工业烟囱中诞生的‘伪装人形’到鳞裂崩塌的‘算法兽骸’,资本始终在追逐无限增殖中异化自身。‘资本兽’(危机的人格化象征)即其主体形象。”(许光伟:《资本危机的体系学策略——兼议〈资本论〉危机秩序原理》,《世界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2辑)
尽管如此,阿瑟无论如何都没有认识到:“商品形式何以能够被看作合乎逻辑发展的资本主义的‘全面的规定’,在于价值形式统治秩序建立的自然历史过程……它必须同时被理解为行,即价值关系的行动规定。价值形式不限于作为商品价值或社会价值关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运动形式或形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价值之行’规定性。”(许光伟:《知行合一与〈资本论〉原理——阶级社会及其经济形态知识状况考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图1:价值科学的矛盾策略·认识策略·知识策略】
作为对“资本兽”体系的学理支撑,在思维学层面,价值形式归根结底是对物统治的认识策略。其从第一卷的劳动异化层面,逐步将矛盾运动推进到第二卷流通过程、第三卷总过程层面,最终完成资本矛盾的全链条展开;其统揽知识策略,本身由矛盾策略统揽。可见,商品的自我认识形式是价值。简单劳动和物兽时代对应,不仅是计量标准,也是社会秩序的规定。作为矛盾读法,以上所提及之“资本兽”术语,实则是对资本主体范畴的意译(和价值主体匹配的资本矛盾运动,即资本的非人格化)。知识读法核心要义不在于描述物属性,而是揭示价值客体的社会本质。这便意味着对价值客体的认识必须穿透物外观,把握物背后的社会关系。图1旨在表明:三重策略不是并列的,而是层层递进、相互渗透的;矛盾策略提供分析的切入点,认识策略提供展开的路径,知识策略提供建构的立场;三者的统一就是唯物史观解法的完整形态。其突出了本文的核心命题:《资本论》主体范畴的解法实则是唯物史观的解法——即以对象思维学为方法论根基,以矛盾策略、认识策略、知识策略为三重分析维度,在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中还原范畴的历史生成与批判功能。
“质—量—形式,这是就内容和形式统一所下的完整的商品定义,从而,价值即商品形式,或曰‘商品形式的本体范畴’。”(许光伟:《劳动过程与商品拜物教批判——兼析恩格斯对〈资本论〉方法贡献的性质》,《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根据这一认识策略,价值形式的演历运动规定包含着对物质生产的矛盾发展关系的客观反映。然而价值形式作为自我设计和社会形式变化的价值编码,若离开商品形式(经济的社会形态及其生产方式的商品对象性即历史内容)这一矛盾秩序载体,其不能同步成为历史形式、实践形式和认识形式。“价值形式是围绕价值关系的经济运轴,是价值关系在结构、形态上的转换或转化的生成运动,是自我构造化的过程和运动系统。”(许光伟:《知行合一与〈资本论〉原理——阶级社会及其经济形态知识状况考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而要做到这一点,它本身必须以商品形式为历史运动的前提和社会物质的载体。质言之,价值形式分析是矛盾论而非本体论,这是商品形式在规定性上先在于价值形式的历史根由。阿瑟出于对资本体系学的同一逻辑的信奉和推崇,使其一般性地反对梅扎罗斯的超越资本策略。即对保留价值形式的替代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方案而言,“如果资本于其中物质化自身的工厂体系能继续保存,我们就不能谈论社会主义;反之,如果通过资本主义竞争得到强化的价值规律不再起作用,那么我们就拥有了一个没有弹簧的钟表。”(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51页)
尽管如此,“价值知”的客体认知标准促使阿瑟发现,在发展动力上,苏联生产体制不可避免地保留了物质生产力标准。“就社会形式而言,资本主义在苏联被摧毁了……然而保留下来的是资本的物质化(materialisationof capital),即工厂体系。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如下一点从来没有被质疑:社会主义被宣称没有从根本上克服资本的物质体现……既然工厂体系是资本自身发展过程所遗留下来的,那么它一旦与作为社会形式的资本相分离,这种内容就会失去它作为内容的特点并成为新秩序的物质基础……问题出现,恰恰是因为资本的物质化从资本对形式的控制中摆脱出来,却没有在社会新陈代谢的另一种有机体制中站稳脚跟,并或多或少迅速和根本地转变经济的物质基础。苏联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它缺乏有机统一性。”(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34—235页)
物质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的不可拆分性,支持了阿瑟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实践采取极为悲观的理论态度,他化用曼德尔的话说:“生产方式是几乎能自动地再生产自身的有机整体。它只能通过暴力社会革命而被取代。‘另一方面,转型社会中的生产诸关系仅仅由于其普遍混合特征而在两种生产方式之间自行分解,并在各种方向上发展而不必然经历与社会革命相同类型的革命动荡——那种社会革命对于一种生产方式到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过渡来说是必要的。’因此,这里肯定存在生产诸关系,但却没有社会新陈代谢的有机体制。”(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40页)
第三部分简单劳动(劳动二重性)的体系之路:物统治的实践逻辑
马克思的写作特点总是不为读者所了解。《资本论》讲明劳动二重性乃通过交换后而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劳动分裂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便意味着劳动的形式和本质的不统一。这其实是指经过商品交换过程的社会评价——在其终点形态上所形成的社会劳动二重性。然而,大多数人却把它曲解成生产领域的起点形态的规定,好似预先设立的概念真理。抽象的人类劳动和由此推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并非现成的出发点,而是通过社会过程转化变成的结果。尽管如此,人们却宁愿将它们看作先验的。所以,马克思写作时就预料到,“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9页)
图2承接于图1,是对表1的图解。它表明:知识镶嵌于矛盾体系之中,矛盾与知识彼此回环照应。对于商品生产而言,真正的价值标准是简单劳动,而非人类抽象劳动。简单劳动启动劳动异化矛盾——是为商品生产的主体逻辑(“价值行”),以此引出价值主体系列的规定,即定格在价值生产中的主体危机、结构危机、分赃危机。危机在这些场合均作为价值的矛盾载具,故可视为关于“价值行”的历史知识(主体知识)。《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正是该种类型的主体知识的转义,而将物统治的行动方案确定为如下的认识策略:质(生产方式内在的质)—量(生产方式内在的量即生产关系)—形式(生产方式的形式即交换关系)。根据这一认识策略,社会结构严格地从属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社会形式的运动构造因而不具有自足的性质,它由主体逻辑所历史支配。鉴于此,需要以对象思维学为思想根据,将劳动二重性与简单劳动视为对象思维与历史存在的同一。为达成此目标,本文以“价值行”(简单劳动的研究体系)为依据,分三个层面重新梳理《资本论》的结构体系,还原经济知识的主体原像。

【图2:价值规律的认识策略——矛盾行(矛盾策略)⇄矛盾知(唯物史观知识策略)】
其一,简单劳动与价值算法。在《资本论》的理论部分,生产知识、流通知识、阶级分赃知识(分配知识)的地位并不等同。生产知识处于支配地位,价值概念由于矛盾策略的缘故,体系分解为价值范畴的主体知识(由价值标准直接管辖的价值实体体系)和价值范畴的经济知识(由价值形式运动的扩展秩序所进一步生成的交换价值体系)。从研究对象的认识策略看,主体知识是实质(生产方式内在的质和量,如价值标准),经济知识是表征(如各种经济范畴和交换价值概念)。主体知识和经济知识的相互关系被国内大部分马克思主义学者称为:以一种系统有机发展方式,从“价值实体的抽象形态”逐步转向“交换价值的具体形态”。围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工作性质,普殊同提出:“一种与之不同的路径将会把价值重新构造为一种历史特殊的财富形式,它并不等于物质财富。这意味着,构造价值的劳动无法被理解为一种超历史的、存在于所有社会形态中的劳动。相反,这种劳动必须被视为具有一种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普殊同:《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康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44页)
但是,这种劳动显然不能够由抽象劳动直接承担,而必须是处于劳动谱系学演化链条中的简单劳动。“马克思的哲学,或者说马克思的批判是以资本主义社会批判为其直接对象的,普殊同将这一批判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从劳动的角度出发来批判资本主义,另一种是对资本主义劳动的批判。在第一种模式中,存在着一种超历史的劳动的假设,并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的生活,构成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特征;在第二种模式中,劳动具有历史性的规定,构建了现代社会的本质,因此劳动才是批判的对象。”(仰海峰:《是价值逻辑还是资本逻辑——评〈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的理论创见与局限》,《现代哲学》2026年第1期)
普殊同在其著作中关注的是第二种模式,将之界定为“价值逻辑”。对于这个“价值逻辑”,马克思以价值的生产知识回应它,因为它本质上以第一种模式为基础。“一句话,劳动被简化为质上相同,但在量上有社会差异的特殊劳动——作为价值范畴规定的基础。这样的劳动形式,显然是商品生产劳动的本质所指向。由于具有了‘同质’以太的规定,无论简单性还是复杂性劳动,均作为‘简单劳动力’考察其社会耗费,从而便于概念上的知识组装。”(许光伟:《劳动过程与商品拜物教批判——兼析恩格斯对〈资本论〉方法贡献的性质》,《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
以此为根据,可说明工人的交换价值的内在尺度正是生活资料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注释:须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本就是斗争哲学,非概念架设。此行动动议亦与任何“加权平均”数学知识无涉。计算时间既非时间标准,亦非社会标准;一句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非由计算得来。此议锁定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的阶级内涵。所谓:“资本家使用人工智能机器,其理由同使用非智能机器一样,不是为了把人从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中解放出来,而是为了吮吸相对增加的剩余劳动时……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工人的‘生命力’才创造价值,机器的‘生命力’并不创造价值;它的价值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被转移到产品中去。一旦把智力当成活劳动的‘本质性因素’,把死机器的‘智力’活动当成活劳动,就容易给人以‘吮吸活劳动’就是‘吮吸智力’的印象,这偏离了马克思的‘劳动’概念。试想,难道雇佣工人的体力被吮吸不算是死劳动‘吮吸活劳动’,只有智力被吮吸才算是‘吮吸活劳动’吗?”参见马拥军、苏婉真:《活劳动、人工智能与价值生产》,《河北学刊》2026年第3期。】
在这里,雇佣劳动学说和资本生产学说乃是同一个议题,它们共有相同的价值生产标准,即简单劳动的价值标准。而这就是价值算法的全部活动范围和发挥作用的历史空间的界限。

其二,工资劳动(资本主义简单劳动)与系统算法。在《资本论》第一卷,生产知识作为“历史知识”,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算法的主体知识。以后在这个基础上,所引入的流通知识和阶级分赃知识属于“系统知识”。在这当中,资本流通知识是严格意义上的系统算法知识:一面是主体知识,一面是经济知识。这样处置的目的是令物质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在系统中相遇,将劳动二重性推进为“系统二重性”,以劳动异化和价值矛盾的“系统同构”锁定一个结论:系统性的简单劳动才真正是雇佣劳动的对象形态。这样即有“物统治的危机事史”命题的成立。
如果说第一卷仅仅实现价值生产领域内的对劳动的直接占有,则在此基础上,第二卷需要深入分析劳动占有的系统条件,即资本如何进一步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系统占有。有了这个分析基础,“分配知识”的复杂性状方可得到澄清:它在作为系统知识的组成的同时,保持自身社会知识的相对独立性;即一方面是“系统实现”,一方面是“市场实现”。这种双重“算法统治”的结果迫使一般利润率趋向于下降的运动,仅仅呈现为一个总体趋势——它本身包括多种因素、多重斗争路径的关系复合。
其三,雇佣劳动与利润算法。综上,“对算法工资内部结构的探索是对《资本论》执行严格意义上的矛盾读法的结果。《资本论》绝非存有一个主体——资本,而并存着另一个自主反抗的历史主体——劳动……对于工资劳动而言,劳动不仅仅是同资本相对立的使用价值,并且也是资本本身的使用价值。工资劳动是劳动(发展)矛盾历史成长的主体维度:作为自主与奴役的统一,作为奴化与异化的统一,它的历史前提是价值(量)向剩余价值(量)的矛盾过渡;它的历史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价值形式从‘肯定’(合劳动目的)转向‘否定’(合资本目的),即生活资料所有制转向资本工资制度;它的历史结果是价值剥削发展成为‘主体辩证法’。由于主动作为经济的社会形态主体矛盾的‘行动承担者’,围绕工资的阶级关系考察和阶级斗争实践致使价值规律与剩余价值规律的整体性联系被成功发现。”(许光伟:《〈资本论〉工资原理考——马克思主义工资一般及其主体范畴发展谱系》,《社会科学动态》2025年第3期)
作为资本的成本项目的工资范畴,乃是算法工资(主体范畴)与雇佣工资(经济范畴)的统一。在作用机制上,算法工资由劳动二重性支配——本身属于价值算法,而雇佣工资由物象二重性支配,是隶属利润算法的范畴规定。显然,这并非价值算法与利润算法在形式上的对立。相比较而言,毋宁将前者看成“内容”,将后者看成“形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统一第一卷的生产问题和第三卷的阶级分赃及经济运行问题。价值决定、价值代谢、价值运行说到底均是联结矛盾读法与其知识读法的斗争哲学。以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部发展关系为例: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规律自身的生产逻辑,是一种设法自动实现的由矛盾规定主导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律令和社会标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仅是生产结构问题,也是资本逻辑的深层次的系统运行问题。
更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资本论》第二卷乃是引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系统学根据,该卷的结论将“剩余价值系统实现”与“价值均衡运行之小概率事件”视为同一命题。换言之,正因为事先存在关于第二卷的系统危机的机理研究,价值在运行层面的矛盾规定得以显露和清晰化。也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17页)“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是周期性经济危机的主体根据,又可看成是物质生产力的运行机理。在这里,劳动生产力的‘能力本位’让位于物质生产力的‘力量本位’。”(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简单劳动(质)→谋生劳动或工资劳动(量)→雇佣劳动(形式)”是物兽本体完整的运动链条。正是这个历史运动链条实现了对共同体中的人类劳动规定的瓦解,突出“‘共同劳动’和‘简单劳动’在《资本论》中是一对道路矛盾,分别作为理解劳动生产力和物质生产力的劳动范畴”的分析特点。(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尽管如此,马克思实则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令其一同出场,而在工资篇(“关于劳动的价值理论”)对这种历史发展关系进行了认识策略的总述。马克思这么做的理由是:价值理论首先是生产理论,从而雇佣劳动必须实现自身对于谋生活动(“工资劳动”)的从属,以这一中介通达简单劳动的文明规划。“唯有如此,方可走出对‘唯一的经济性质’之迷恋”,即“只有对劳动力商品执行矛盾读法,才能从中引出‘主体抗争的剩余价值论’(劳动力价值→可变资本的价值秩序运动的扩展)和‘主体顺从的资本工资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的价值结构形态的进阶)的规定性并存。”(许光伟:《〈资本论〉工资原理考——马克思主义工资一般及其主体范畴发展谱系》,《社会科学动态》2025年第3期)
说到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实践态的历史理论……在进行社会存在的‘生产’时,马克思所确立的不是诸多的范畴,不是三个基本的范畴——劳动、价值、价值形式或者一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关系、社会交换关系,而是一个基本的总范畴:生产关系。因为它有助于从根本上划开资本主义的物化生产性质与拜物教理论意识。由一个总的历史认识对象生产理论对象,撤除了由‘理论’生产‘理论’的逻辑认识怪圈,还历史本原和科学本原。”(许光伟:《是矛盾的对偶,还是历史的发生?——兼评〈实体与形式对偶的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3期)
《资本论》并非单纯的经济学著作,其知识由矛盾秩序性规定引出。在《资本论》中,矛盾规定委实是鲜活的实体。一句话,先矛盾,后知识,如此方能于矛盾的对立中寻求统一,于混沌的现象中锁住秩序。《资本论》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即以经济范畴为载体、以历史规律为对象、以人类解放为旨归的哲学—经济学巨著。其立足点正是主体范畴。每一主体范畴均是一身两面的矛盾存在。因此,如果不理解其内部矛盾机理,就无法把握对象性实质。而唯物史观知识策略的实质即在于:将范畴置于生产方式批判和生产关系分析之中,揭示范畴背后的社会历史内容。
这里可作简短总结:在商品社会中,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是在生产者背后经常进行的一种换算行为。马克思正确地指出:它由社会过程(社会标准)决定。可是,一般的读者对此很难真正懂得,尤其不明白马克思所言“社会过程”究竟指向何种意义,深陷拜物教经济意识的行为者更是如此。“拜物教的市场算法”(分散化的个体的市场策略)对个体而论,仿佛是终局的经济决算,它以“收入镜像”为准绳。这种认识的错误性显然在于不恰当地将市场终端的显示器当成社会过程本身,而全然不晓得市场算法原本是一个输出装置。进一步地,这种认识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看来构成物统治的“理性算法”,即在价值科学之外,价格理论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说到底,价值标准始终是生产问题。简化绝非技术还原或求得标准统一。那种将价值标准等同于它的计量标准的人事实上也认为,简单劳动是被市场判定为“价值低阶”的劳动,是市场价格领域内的事件。与之不同,马克思其实是将“价值算法→系统算法→利润算法→市场算法”这一完整资本运动链条视作社会过程。因为正是在此处,收入的镜像性被彻底打破,对资本的价值量决定而言,社会总体工人是它的简单劳动力。

第四部分唯物史观路径的劳动新质“重生之旅”:由社会自觉支配总体劳动
范畴不是逻辑的产物,而是历史秩序的产物。然则,劳动何以作为唯物史观的研究本题?“马克思认为,从物质生产劳动向自由(自主)活动的转变完全在于物质生产领域自身的变革。”(姚顺良:《物质生产与自由活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一个重大发展》,《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
在考察意义上,这是一部通史。可见,即便是简单劳动的事史考察,也依然须臾不能离开它的母体和历史前提——共同劳动。
【注释:须知,在商品生产方式中,共同体瓦解与简单劳动规定的体系诞生在研究上根本是一码事。这就是为什么《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演进的整体轨迹的处理方式是:简单协作(共同劳动形态)—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生产机构内部的劳动形态的分化)—大工业的机器协作(资本将劳动并入自身体系,即简单劳动体系诞生)。共同劳动始终以协作为基础。一旦生产过程的“主体灵魂”不再是共同劳动本身,那么便可宣告“简单劳动时代”的历史来临。只是在这个时代发展的基础上,劳动生产力本位历史让位给了物质生产力发展本位。】
基于物质生产的这一维度,史前时期的社会形态在发展规定上毋宁被看成体系复合的两重构造:共同体的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即经济的社会形态作为一个历史有机物,对应着“物质发展通史”(劳动矛盾的物史)这个规定。它依附于共同体的社会形态,通过瓦解共同体的规定而成长自身。继而,如果从机理上进行把握,那么也可以说,共同体的社会形态和“劳动发展通史”(劳动矛盾的事史)内在对应。
【注释:单单是物史,可以描述超历史阶段的经济体制,却无法面对并解剖特殊历史阶段的社会特征。这导致完整的价值规定必定是“价值行/价值知”的体系构造。价值理论绝非超然的物体系命题,乃是针对劳动矛盾事史规定的社会对象物的运动命题。因此,不仅需要从认识上把握劳动的抽象共性,更为重要的是在历史主体范畴的属性上把握劳动发展阶段的主体性和现实一般性。换言之,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于立足物质生产的全领域,以把握物质生产的两重社会形态的内在机理关系为契机,将抽象的劳动异化问题转化为对关于主体的历史发展问题的道路求解,进而以事史与物史合一的通史规划实现对解放途径的系统寻求。】
在这种场景中,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的矛盾不再是抽象物之间的概念矛盾,而是作为生命有机体的活生生的社会关系的实践矛盾。然则,从奴化到异化,事的秩序性管辖物的对象性,这一分析路线毫无争议地以矛盾读法为工作地基。“正如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而且我们将重新发现,每一个范畴,例如买卖、竞争、资本、货币,不过是这两个基本因素的特定的、展开了的表现而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7页)
也因此,如果对价值规律单作知识的读法,则其能够追索至价值客体的立法,然而它无法说明价值客体的知识立法究竟何来、根据何在。而且它忽略了资本主义是以简单劳动(价值主体)为基础的社会,既然如此,那么价值主体究竟如何历史生成必须先行得到说明。在一般读者看来,劳动似乎没有独立的历史。从历史发展看,劳动随社会形态的结构变迁而形态演进,不同的劳动发展形态或劳动形式仅仅是社会生产的手段范畴。仿佛奴隶社会需要的就是奴隶这种劳动形态或形式,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别需要的是农奴和市民这两种不同的劳动形态或形式。这是误解了劳动的幽灵学。
如上所论,作为和人类社会永远相伴的最基本的社会历史的实践活动,“劳动一般”只能为劳动发展史,即人类劳动发展的历史全过程所谋划。更进一步,在发展规定上,劳动不是单纯个体的谋生手段,不应视为纯粹生理学的类本质或文化学意义的社会行为。从幽灵学的性质上看,劳动是人类累积发展和自我扬弃的主体规定,质言之,劳动是对人类大写的讲述。离开此劳动主体幽灵学规定,人们将无法清晰地辨别原始社会劳动、奴隶社会劳动、封建社会劳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之间的质性区别,更遑论求解劳动本质。简单劳动与新质劳动乃是劳动范畴的历史展开。一言以蔽之,总揽劳动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主体论路径的革命幽灵学(人类发展之本)和历史谱系学(人类发展之体)。“简单劳动映射‘人在共同体之外’,与之不同,新质劳动则映射‘共同体的人’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人的共同体发展’。”(许光伟、曹珈铭、陈辰羽:《劳动、物质与社会主义新质生产力——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辩证法考量》,《〈资本论〉研究》2025年第21卷)
“只有基于通史路径考察,才能得出完整的劳动演进形态:共同劳动→简单劳动→新质劳动→公共联合劳动。”(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至于劳动怎样从奴役人的手段变成解放人的手段,从自发的被动行为转化为“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向完全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的“自主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2页),乃至于“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1页),则完全取决于物质生产发展的矛盾必然性状况。
说到底,真理并不在劳动规定自身,不在劳动形态或形式,而在人类社会发展为自身定制的劳动矛盾(劳动方式、生产方式的主体矛盾)。在此语境中,劳动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生产知识、技术知识或社会经济知识,而根本是一项幽灵学知识。在物兽成长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内部,为商品而劳动(商品生产劳动)、为工资而劳动(工资劳动)直至为资本而劳动(雇佣劳动),是一个劳动一般(简单劳动事史)系统成长的完整序列。其激发社会形态劳动认识的历史三段式:共同劳动(正题)→简单劳动(反题)→新质劳动(合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统治形式是与社会劳动形式相关的。在《大纲》中,他描述了三种基本历史社会形态。第一种形态,包括其各种变体,都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它被社会的‘第二大形态’——资本主义——历史地取代了,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以商品形式为基础,其特点是以物的依赖体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构了这一‘物的’依赖性的是社会;它‘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普殊同:《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第145页)
从历史内容看,简单劳动是对共同劳动的否定;其存放于劳动的算法组织形态,幽灵识是算法。在对共同劳动的生产方式执行历史否定的过程中,简单劳动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逐渐发展出物统治的议题:(1)物质生产力本位;(2)资本逻辑;(3)劳动力的客体建构或商品化。所谓“资本为劳动立法”,就在于一体化上述三重议题,实现异化原则对劳动的“个体自主生活”的系统置换。由此可见,简单劳动和商品生产劳动质的规定相呼应,由抽象劳动落实量的规定。换言之,劳动的抽象性的生成具象于“简单劳动(质)⇄简单平均劳动(社会计量标准)⇄各种抽象劳动(量)”的运动群落。各种复杂劳动始终是环绕简单平均劳动(价值实体的基准量)的个别形式,它们同样构成商品生产劳动的社会量——参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标准形成。从历史继承看,新质劳动是简单劳动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成果。但与简单劳动不同,其存放于劳动的自主组织形态,幽灵识是自主。如果说简单劳动是价值规律的幽灵学意义的建构主体,那么,新质劳动本身毋宁被看成针对价值规律的幽灵学意义的瓦解主体。
所谓自主,便是新质劳动的质。其孕育和计划规律契合的各种生产原则及技术规范,构成对简单劳动的发展否定。这样就迫使市场经济的市民原则和市民劳动基础历史让位于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劳动基础。然则,何谓社会主义劳动原则?就在于将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劳动基础两重规定合而为一,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要义进一步确立为系统发育新质劳动。须知,“公有制根据在于劳动,特点也在于劳动,其基本权利是劳动力所有权,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由它派生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公有制的全称应为‘劳动公有制’。”(刘永佶:《劳动社会主义》,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第731页)
这一原则作为孵化新质的主体根据和劳动关系成长的前提,在于确保“共同劳动—(以‘市民劳动’为道路起点和中介)—简单劳动(劳动异化原则的历史建构过程)—(以‘社会主义劳动’为道路起点和中介)—新质劳动(劳动异化原则的历史覆灭过程)”幽灵谱系的道路成立。(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更深层次看,“新质劳动能力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劳动考察的中心内容,不仅仅是因为‘新质劳动’乃是促成简单劳动历史跃升为公共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中介,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它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相关。”(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综上,依据图3,可揭示出新质劳动三重递进成长的社会形态。运动成长轨迹为:自主劳动(重建身份)→公共劳动(重建财产)→社会联合劳动(重建主体)。“这一切都依赖于有机构成的分析工具,重建个人所有制道路内涵与实践意义突出了有机构成‘具象’历史的功能。故而《资本论》第一卷以市民社会的‘肯定和否定互系意义的发展’为认识工具总结历史道路的发展,明显具有通史道路的方法论考量特征,在于践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求的看法,这种工作成果实现了对《法哲学原理》的彻底批判。这使宗教的历史认识问题得以最终解决。”(许光伟:《有机构成、人的发展与党的策略问题——通史道路的理解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图3:社会主义公财一般与新质劳动方式的主体、结构和事】
资本逻辑和解除物统治的道路逻辑、系统逻辑及生活逻辑并不遵循相同的工作法则。为了实现人的主体性复归,彻底废止劳动力的客体建构,社会客体必须由劳动自主掌管。因此,引出“社会主义公财一般”。进一步,为了彻底消解“简单劳动→工资劳动→雇佣劳动的普遍形式(劳动力商品)”运动成长链条,社会主义的体系建构必须由对资本生活原则的抵抗起始,在这个基点上,首要任务是实现自主劳动生活原则的社会主义体系养成。如果劳动关系还是旧的劳动关系,那它本质上养成的就还是旧质劳动。自主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关系成长的始基。为了实现社会自身自觉地支配劳动器官的各个发展总体,“消灭行动”必须由抵抗资本雇佣劳动的社会形式开始,将资本的异化形式宣布为“非法的生活原则”。因为,正是这种原则导致工人的活动普遍地“不是他的自主活动”,事实与表面平等的经济生活原则相反,“他的活动属于别人,这种活动是他自身的丧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0页)
丧失行动被锚定在物统治的资本系统规划中。为了瓦解这个价值形式统治场,必须以“国家有机构成”扬弃资本有机构成,为自主劳动关系争夺自身的公共结构。只有完成上述两项工作,才能真正构建起工人自主活动的主体关系。“劳动一天不起来反抗资本,‘资本自行增殖’的信条就一天不破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要发展生产力是为了增殖或增值,换言之,以‘价值’为目的,那么‘劳动生产力本位’仍然会异化为‘物质生产力本位’。”(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这是针对资本逻辑的主体逆向行动。它显示:“只有完全失去了整个自主活动的现代无产者,才能够实现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1页)
结论是:简单劳动可以消亡,但劳动不会消亡;逻辑闭环可以打破,但历史不会终结;唯物史观的解法,归根到底是一种历史的、实践的、批判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不是在概念中理解世界,而是在改变世界中理解概念。
第五部分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及其对“简单劳动价值论”的历史超越
立足经济的社会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的视角考察,社会主义生产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社会商品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以发育并成熟化新质劳动为道路指向,以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公财一般)体系化成长为系统目标。因而,如上所述,其建立了资本消灭(资本生活原则的废止→资本系统原则的瓦解→资本生产原则的历史覆灭)与劳动的主体重建(作为新质劳动的基础形态的自主劳动→作为新质劳动的系统扩展形态的公共劳动→作为新质劳动的高级组织基础形态的社会联合劳动)在秩序路径上的工作对应关系,并在二者之间实现生死学意义的原则共构。
根据这一理论动议,不仅共同劳动与简单劳动不能共存于一个系统中,而且简单劳动与新质劳动同样不能共存于一个系统中;一方的死便是另一方的生,一方的消灭之道便是另一方的生成之道。这是“生”“死”两面的思维学策略模型;这是一种“有你无我”,同时“有我无你”的秩序转换。“因此,《资本论》把‘资本一般的发展’视为一部矛盾史、一部对抗史。劳动对资本的反抗在《资本论》中处处体现出来:资本在与劳动的斗争中增殖,资本如果一天不战胜劳动(这意味着劳动只能是‘简单劳动’),资本就一天不能够顺利地实现自我价值增殖。”(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为此,社会主义主体论应视为和新质劳动的事史紧密相关的研究事项。
【注释:在议程上,共产主义物质生产的幽灵学主体的历史诞生与此研究事项内在关联。所谓公共联合(共产主义劳动一般即自由联合体的劳动形态),乃是主体重建意义的公共劳动和自由活动的社会联合劳动的内在规定融合。依照劳动生产力发展本位历史复归的原则路径,它必定建立在社会主义新质劳动(三重形态)发展规定性的充分展开的基础之上。只有在这个阶段,理论和实践统一于人的自觉行动,从而也就能够充分借助这个手段,真正达成秩序性(事史)与实在性(物史)的对象思维同一。】
其核心原则是以劳动主体的社会自主规定替换资本支配总体劳动,从而改写“简单劳动价值论”的核算路径。亦即,从生产现场入手,全面拆解资本运动的隐蔽链条,把算法监控、计件剥削、无人工厂的剩余价值截留机制从“技术中立”的伪装下剥离出来,让每一劳动体的成员都能看清资本物兽在车间里的真实运行轨迹,打破要素贡献论的认知遮蔽,建立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生产核算新基准。这样,就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再现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实践逻辑,在新时代的语境中书写“新质劳动价值论”。说到底,这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场域酝酿的一场“知识斗争”。“为此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具有唯物史观的探究路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作为‘知识表征工具’,也作为‘关系影射工具’。在坚持生产力‘形态学’考察的同时,必须发掘其‘矛盾论’,必须在认识高度上将其视为‘劳动和物质的矛盾体’。”(许光伟、曹珈铭、陈辰羽:《劳动、物质与社会主义新质生产力——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辩证法考量》,《〈资本论〉研究》2025年第21卷)
通过将“简单劳动价值论”确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一历史形态,转而将“新质劳动价值论”确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历史形态,实现对“姓资”“姓社”议题的理论逻辑缝合,使之共有同一种批判与建构逻辑——经济的社会形态主体异化关系的发展及其道路克服。鉴于此,其全面披露了劳动力商品系统瓦解的工作机理(见图4)。

【图4:国家有机构成——新质劳动成长的基础设施】
“新质劳动(方式)相比简单劳动(方式),不是‘比优’‘比新’‘比复杂’,而是‘比质’‘比主体质’‘比主体新质’;基于这种意义,新质劳动者(社会主义工人)才能够在系统中实现对简单劳动者的彻底超越,承担‘瓦解者’角色功能。”(许光伟:《当前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26年第7期)
以此观之,新质生产力构成对传统资本逻辑进行系统性扬弃的历史新起点;而简单劳动这一理论范畴,本身就蕴含着对价值开展社会历史批判的全部理论工作的核心线索。价值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范畴;简单劳动内嵌于资本的物统治逻辑,其规定性为商品与资本所共有。换言之,旧质属性根自物兽本体,服务于价值增殖而非劳动主体创造。与之相反,社会主义新质劳动是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新型劳动形态。于是新质劳动与旧质劳动(或简单劳动)道路对立,在于其代表生产力主体革命的新阶段,在于其内在扭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客观造成的“劳动的简单化”(劳动的标准化、去技能化和非个性特质)的内在趋势,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和创造性的生产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市场’的经济运作体式。‘新质’的根据来自社会主义国家主体的人民性,换言之,只有全民共同占有社会劳动条件,借助教育手段的劳动素质才可普遍提升,而这是社会主义新质劳动的形成基础。”(许光伟:《〈资本论〉:简单劳动历史跨越之路的理论探索——兼议新质生产力的主体范畴问题》,《〈资本论〉研究》2024年第20卷)
质言之,本研究锚定简单劳动的历史秩序性,打通价值主客体批判关联,以新质劳动终结物统治,为新时代劳动解放提供《资本论》体系学支撑。鉴于此,“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多个维度的总体理解、基于多个层面的协同推进。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其核心的认识工具。通过坚持新质劳动领导新质物质,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物质和劳动的均衡发展,确保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劳动源泉。”(许光伟、曹珈铭、陈辰羽:《劳动、物质与社会主义新质生产力——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辩证法考量》,《〈资本论〉研究》2025年第21卷)
这是劳动主体性的全面回归:从物兽转向计划,将物兽时代被扭曲为“物的现代化”的生产力成果,转化为“人的现代化”的实现路径,逐步消除阶级对立与分配不公,使社会公平正义成为计划调节的空间边界与价值锚点。在劳动过程文明规划进程中,如果说共同劳动承载劳动类本质,简单劳动是客体压迫主体,那么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新质劳动旨在实现协作本质与个体创造性的辩证统一,指向人的全面发展。
在思维学上,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是内在连通的发展关系的经纬两面。这是“第一历史形态”提供给我们的文明规划:以经济的社会形态内在压迫共同体的社会形态,直至瓦解共同体本身,在发展规定上造成劳动本质的丧失和“共同体之死”。同样在思维学策略上,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属于新质劳动价值论的文明规划类型。其以“第二历史形态”瓦解客体霸权,消解算法统治,重建劳动者的生产主体逻辑。
总的来说,这是一场酝酿价值革命的社会实践活动:它立足《资本论》矛盾读法,以价值形式的物统治属性为核心锚点,揭示资本逻辑的底层运行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主体逻辑与劳动解放提供原创性学理支撑;同时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场域,探索主体重建路径,在宣告物统治的历史世界逐步终结的运动进程中增强主体批判的理论自觉意识和行动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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