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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产生与罗马氏族的解体

倍倍尔 · 2025-07-28 · 来源:破晓予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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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第一编第二章第五节
废除母权制氏族以后,父权制取而代之,但其各种职能不健全。它的主要任务是照管公共的宗教事务和殡葬事宜以及尽到互相保护和互相帮助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富有的女继承人或孤女,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也有义务在氏族内结婚。氏族还管理现有的公共财产。

伴随着私有财产以及与私有财产相关的继承权的出现,进一步出现了阶级差别和阶级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产生了有产者团结一致去对付无产者。前者试图在新的团体里把管理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世代相传下去。必然出现的货币经济造成了从前对人陌生的借贷关系。反对外来敌人的斗争和国内的利益冲突以及各种利害关系,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间的相互矛盾必然使法律程序变得十分复杂,并要求一些机构保证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解决一些争端。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主人和奴隶、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因此必然有一个权力通过保护和惩罚来进行干预,来统管、引导、调整、处理所有这些关系。于是产生了国家,国家是在新社会制度下出现的利害冲突的必然产物。国家的领导权自然而然地落在通过建立国家受益最大,而依仗自己的社会权势又对它的建立有重大影响者的手里,也就是落在了有产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有财产的贵族同民主相互对立,甚至在那些政治权利完全平等的地方也不例外。

在古代母权制度下,没有成文的法律。当时的关系简单,习俗神圣。在新的复杂得多的制度下,制定成文的法律就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而且必须建立执行法律的特殊机关。但是当法律的各种关系和法律的种种情况越来越错综复杂时,就由一些以研究法律为己任、最后获得专门利益使法律程序越加复杂的人组成了特殊阶级。于是出现了法律学者,即法学家,他们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具有重大意义,他们本人也成了最有影响的人物。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在罗马国家的各个时代表现得最为典型,因此,罗马法律一直影响到当今世界。

由此可见,国家制度是一个在其较高的分工阶段分裂成许多各种各样职业的社会的必然结果。这些职业有着各自的、往往互相对立和互相斗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出现对弱者的压迫。

阿拉伯的一个种族那巴泰人也承认这一点,狄奧多尔说,这个种族发布命令:不准播种,不准种植物,不准喝酒和不准建筑房屋,而应该住在帐篷里,因为假如他们干了上述那些事,就很容易遭受一个高级权势(国家暴力)的强制,要去听命于它。在摩西岳父的后裔拉赫尔比顿人那里,也有类似的规定。摩西制定的法律主要提出,不准犹太人超越从事农业耕作的范围,因为不这样做,立法人担心他们民主—共产主义的公共团体将会遭到毁灭。因此,他们一方面至少在有山区的边缘地区选择“迦南”,那就是黎巴嫩;另一方面,特别在东方和南方同那些不肥沃的地带和一部分不毛之地相隔的地区选择国家,这样便会与世隔绝。正因为如此,犹太人都远离大海,难以从事贸易、开拓殖民地和积蓄财富;此外,他们还进一步制定了严禁同其他民族交往以及同外人联姻的法律。他们还以贫民救济法、农业法以及周年纪念等各种措施,来阻止个人积累大量财富。犹太人被阻止成为建立国家的民族。所以,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种族组织一直保存到氏族完全解体为止,不过,有一部分至今仍然存在。

已超越母权制发展阶段的拉丁氏族显然参与了罗马的建立。这些氏族缺少女人就从赛拜恩人那里掠夺妇女,自称库里亚。很久以后,在国民大会中还有人把罗马市民叫作库里亚。罗马的普通人主要指罗马的自由居民,但称作库里亚的罗马普通人则代表罗马市民的血统和地位。罗马氏族已盛行父权制。亲生子女是直系继承人;无子女则由男系亲属继承;如男系无亲属,则由氏族继承。妇女结婚后就失去了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而由父亲的兄弟继承这份财产。妇女由于结婚便脱离了该氏族,不论是她还是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其父或其父兄弟们的财产。否则,父系氏族就失掉了这部分财产。划分氏族和部落,在罗马数百年间还为建立军事组织和行使公民权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父权制氏族的崩溃及氏族意义的消失,罗马妇女的处境变得越来越好;到后来,她们不仅可以继承财产,而且还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说,罗马妇女远比希腊姐妹们的处境好得多。罗马妇女逐渐获得的自由地位使公元前234年出生的老卡托抱怨说:“假如每个一家之长都按照前辈的先例,设法让自己的妻子唯唯诺诺,唯命是听,那人们显然不会同整个女性闹出这许多麻烦。”当有些罗马护民官在公元前195年提议,废除从前颁布的反对妇女服装和手饰上过分奢侈的法律时,他咆哮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注意在自己妻子面前维护丈夫的权利和尊严,那么,我们在这里同所有女性打交道就不会十分困难;今天,我们在家中失去的自由,在此地、在法庭上又被妇女的蛮横给彻底剥夺,并遭到践踏,因为我们连对她们个别人都无力反抗,所以她们聚集在一起就更加可怕……我们的前辈想到,妇女没有监护人在场,不能办任何一件事,哪怕是件私事。她们应当受其父、其兄弟和丈夫的管理。我们甚至容忍她们掌管共和国,主持国民代表大会……人们放纵她们追求权力的天性,不去管这些蛮横的家伙,却还希望她们自己会控制一下自己的肆无忌惮的行为。在心怀不满的妇女认为受习俗或法律之害的事情中,这还是微不足道的。说实话,她们期望自由,不仅如此,期望在一切事情上都能无拘无束。如果说她们今天开始同我们平起平坐,那么,过不了多久,她们就会骑在我们头上。”

在卡托上述演说中提到的那个时期,只要父亲健在,他就是女儿的监护人,哪怕女儿已经结婚也应如此,除非他委托另一个监护人。父亲去世,则由另一个最亲近的男性亲属监护,哪怕这个人是个没有能力的父系亲属。监护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监护权让给第三者。因此,罗马妇女起初在法律上没有自己的意志。

缔结婚姻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几个世纪中有很大变化。结婚的最隆重的形式是:在最高级的祭司面前举行婚礼,在场的证婚人至少要有10个。新婚夫妇要共同吃一块由面粉、盐和水烤制的糕点,以显示他们已合二而一。我们看到,这种礼仪同基督教圣餐时大家共吃圣饼的情景十分相似。结婚的第二种形式叫作占有婚姻:只要这位妇女的父亲或监护人同意,她就可以同自己的意中人同居一年,婚姻就此完成。结婚的第三种形式叫作相互买卖式婚姻。要想结婚的人,双方互相以金钱和婚约进行交换。在西赛罗时代,一般说来,双方已经可以自由结婚,甚至开始争论是否有必要宣告离婚。关于通奸的尤利安法规定,离婚必须郑重宣告,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犯了通奸罪并被追究责任的妇女经常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查士丁尼一世禁止离婚,除非双方都想进寺院。但他的继承人查士丁尼二世认为,有必要再次允许离婚。

随着罗马权势逐渐强大和财富的不断增长,种种最恶劣的行为和放纵代替了从前的严厉习俗。罗马超出当时整个文化地区,成为传播淫乱、狂饮无度和享受感官快乐的中心。特别在帝制时代,狂饮欢宴、纵情享乐更加受到皇帝青睐。男男女女争先恐后,在狂欢淫乐中一比高低。公开卖淫的妇女数量越来越多。此外,希腊式恋爱,即贪恋男色在男人中越发流行开来。一时间罗马的男妓甚至比妓女的数量更多。

妓女和她们的嫖客招摇过市,到处游荡,经常出没于游乐场、马戏团和剧院。妓女往往躺在黑奴抬着的床上,浑身上下,一丝不挂却珠光宝气,手里还拿着一面镜子,照来照去;手拿扇子的奴隶跟随两旁;一群男童、宦官和乐师围在四周;怪模怪样的侏儒走在队伍的最后。

荒淫无度在罗马帝国的无限蔓延,甚至直接危害到帝国的存亡。妇女疯狂追逐男人的许多例子,可从塞涅卡的报告中看出,他说,有的女人惯于不按执政者的年号,而是按照她情人的数量来计算年代。通奸极为普遍,犯通奸罪的妇女必须依法重罚。为了逃避法律,她们,其中包括罗马的贵妇们都以妓女名义到罗马市政当局登记注册。

除荒淫纵欲外,内战和大地产制度、独身和无子女等现象与日俱增,致使罗马市民和罗马贵族的数量急剧锐减。因此,奧古斯都于公元前16年颁布了所谓的尤利安法,该法对罗马市民和贵族生儿育女予以奖励,对独身者给以惩罚。凡有子女的人,都应比无子女的人或独身者优先占据高级职位。独身者不应继承遗产。无子女者只能继承一半财产,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有通奸行为的女人,必须将其一部分嫁妆交给她的丈夫。有些男人就因为这条规定,而同明知有通奸行为的女人结婚。普鲁塔克对此写了一条注释:罗马人结婚不是为了得到遗产继承人,而是为当遗产继承人。

后来,尤利安法更为严厉。提比利乌斯提出,祖父、父亲或丈夫曾经是,或者仍然是罗马骑士的妇女不准卖淫。在妓女名册上已登记在册的已婚妇女应视为通奸者并驱逐出意大利。对于男人当然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据尤维纳尔报告说,用毒菜杀夫在他那个时代(公元前1世纪前半叶)在罗马是司空见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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