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4)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於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为了和平的共同目标达致如下的具体协定。
第一条关于北共和北加人民军的斗争性质政府对北共和北加人民军过去的反帝、反殖斗争性质虽不能加予肯定,但不作攻击性的宣传。双方同意对历史上的大是大非问题搁置一边,留待后人去评定。
第二条关于更公平的对待砂、沙两邦政府对北加人民军要求在经济和教育上更公平对待砂、沙表示理解和尊敬。同时也表示政府正在更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关于革命武装斗争支持者和革命家属的
(1)政府答应对革命武装斗争的支持者一概不加予追究和迫害。
(2)政府答应还留在华伊“新村”里的人民,可自由回归原有家园,但不同意给予经济援助。
(3)政府答应在全面和平实现之后,将放宽华族对猎枪执照的申请。
(4)政府认为我们要集中讨论本身的问题,第三者的福利不属讨论范围。
第四条关于参加革命武装斗争者的
(1)政府答应对参加武装革命斗争者的以往一切不加追究和迫害,也不要求他们做不愿做的事。但为了协助每位复员者做出生字和登记证,政府可派官员向有关者了解有关的必须情况。
(2)政府答应尊重北加人民军的尊严,不做伤害性质的宣传,并使一切国内官方传媒,不使用“投降”“投诚”“恐怖分子”等等具有侮辱性的字眼。
(3)政府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给所有北加人民军复员者的公民权。
(4)政府保证对已复员的北加人民军成员的人身安全、居住、职业及其他的生活问题会尽力给予帮助,并将全面、合理的做出计划与安排。其具体的重要承诺是:
a)政府对于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如面对个别寻仇报复者,将会通过适当的居住转移和某些防御措施,以避免事态的发展恶化。
b)政府在北加人民军复员后六个月内提供免费的住屋和电;并且对那些在限定时间之后还没有安身之所者,政府将允许他们继续住下去。
c)政府要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诗巫、美里集中点住六个月,除了晚上睡在集中点之外,其他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
d)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集中期间,如找到的职业与集中点发生矛盾时,政府将会灵活调动,(如在集中点外找到职业,也应给予变通的处理)。
e)北加人民军要求政府给住宅地和农业地,政府认为这是州政府的事情,并同意以其他的途径和形式向州政府申请。
f)政府答应当北加人民军每个复员人员一出来,就发给3000元的补助金作为眼前的个人需要。在政府住所的6个月期间,每个月获得300元的生活津贴。集中期满回家发3000元作为重建家园的费用。在离开政府住所的18个月内获得每个月200元的生活津贴。
g)政府为了帮助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解决职业和生活问题,将提供某些商业执照和某些技术训练,具体的由联委会去解决。
h)在集中期间,政府将提供免费的医疗照顾。
(5)政府对于七三年通过《谅解备忘录》出的和前政治拘留犯,要求去中国去不成而被停止公民权者,可由他们自己去申请,可通过政治途径去解决。
(6)政府答应对于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的子女的做出生字和子女名分的转回,将会给予积极的协助。
(7)政府答应在武装斗争停止后一年内,让文铭权及其家属回砂拉越省亲一次。
(8)政府答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找出为革命武装斗争而牺牲者的尸骸,允许重新安葬和立碑纪念,但不可建类似战士纪念碑,也要注意不可触犯其他民族的风俗。
(9)北加人民军现有的武器(包括枪支、子弹、地雷),在政府官员的检查、登记之后并在其监督下自毁。
(10)政府认为,北加人民军总部不宜通过报纸广告公开发表告同胞书,不过要向群众交代,以阐明停止武装斗争的原因,可以通过口头、文件和出后安排去见。
(11)由双方派出人员组织联委会,以贯彻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关于其他的
(1)双方和谈达成协定之后,就签署公开和秘密的两项和平协定。在签署和平协定时,将召开一次记者招待会和发表联合声明、两项和平协定的双方签署人:政府方面由砂拉越州务秘书、马来西亚第二军区司令和砂拉越警察总监签署,北加人民军由总司令兼政委洪楚廷和副政委王连贵签署。
(2)用中英文签署的公开和秘密协定都具有同等的效果。
(3)如要发表和谈期间及和谈后的有关照片(包括录影片),必须先经联委会(注一)同意。注一:我们出来后,联委会只召开过二次会议。它没有起多大的作用,很快解散了。
(附录5)北加里曼丹人民军拉让江地区21名成员
1,洪楚廷(学群)
2,卢宝兰(永红)
3,黄祥云(劲强)
4,江秀娇(新苗)
5,陈世灿(江晖)
6,吴松花(承志)
7,卢友爱(扬帆)
8,阮赛兰(志方)
9,张延居(铁汉)
10,何可兰(图新)
11,张锦兴(征远)
12,毛巧兴(一心)
13,许月珠(立远)
14,许保业(学民)
15,刘昌心(志昂)
16,郑玖凤(雪梅)
17,陈广德(毅坚)
18,刘祥勇(忠勇)
19,李家铿(李勇)
20,赖子法(思忠)
21,吴美兰(林红)
(附录6)北加人民军东北突击队31名成员
1,王连贵(怀远)
2,郑赛云(怀坚)
3,刘华荣(星火)
4,詹雪娇(武英)
5,王广清(燎原)
6,卢美珠(小兵)
7,王道武(小武)
8,李瑞金(武波)
9,刘赛凤(兰青)
10,俞诗东(怀武)
11,梁娇芳(勇劲)
12,李华健(志峰)
13,余碧兴(增坚)
14,方孝章(耀武)
15,姚宝珍(可清)
16,黄长安(强汉)
17,钱本兰(坚强)
18,张瑞泰(高岩)
19,黄金凤(朝光)
20,SerijinAkUbong(冲宵)
21,林政本(敢斗)
22,李经焕(风雷)
23,杨生智(红军)
24,姚忠源(峰云)
25,莫金娣(毅红)
26,Uva
27,Wana
28,Puyut
29,Joe
30,Yus
31,Lahung
(附录7)砂拉越烈士统计
据不完全的统计,在砂拉越与西加境内牺牲的烈士,以年份(1963-1987年)为计算:
1963年9名
1964年10名
1965年6名
1966年10名
1967年40名
1968年113名
1969年91名
1970年102名
1971年100名
1972年72名
1973年97名
1974年13名
1975年9名
1976年11名
1977年3名
1978年10名
1979年4名
1981年4名
1982年1名
1987年1名
不明年份与地点有163名 约共819名
其中
据不完全统计,砂第一省在边区与西加境内牺牲约200名,在第一省国内约有240名

注:至少有10多名被处决者未统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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