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交流时,【孙悟科】提出了一个问题:“请问,农民工是所有者吗?”
本文就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建国之后,我国农民的身份发生了多种变化:
在土改之后,农民是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这时,他们的身份是小生产者,即用自己的劳动和占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生产者。
之后,通过合作化运动,个体生产的农民转变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化为基础的集体生产者,成为了公社社员。
作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农民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社员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每个社员都可以与其它社员联合起来,利用公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社员,又是劳动所有者。因为生活消费是个体性的,因而社员在集体生产中的劳动投入也带有个体性。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消费存在着差别,因而社员在集体生产中的劳动投入也具有个体性的差别。能不能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决定着能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社员在集体生产中的劳动潜力。
人民公社的社员,一方面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所有者。由于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社员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因此,所谓的产权,在集体生产中已经没有意义;但是,由于社员在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差别,而能不能体现这种差别决定着能不能发挥社员在集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积极性。因此,在人民公社的生产过程,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生产队的基本制度,也正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生产队在管理上由社员大会选举出队委会和队长进行生产活动的管理,并采用工分制来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劳权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见,从小生产的农民到集体生产条件下的农民,是个体小生产者转变为劳动所有者的过程。人民公社由于实现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事实上消灭了自然人的私有者,从而也消灭了产权的基础,为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提供了必要条件。而社员大会与工分制度则正是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基本制度。
在1983年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又恢复了农民的个体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的承包户的农民,类似于土改后的农民,再次成为小生产者。
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进行了市场化改革。而随着市场体制的形成,客观上需要农民具有比较全面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来满足市场化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要求,而个体化的农民局限于家庭经营等各方面的限制,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农业生产物资不断上涨,粮食价格上升有限,农业生产本多利少,农民劳动生产率难以大幅提高的背景下,承包户的农民依靠农业生产的收入不足以满足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于是,农村年轻的农民纷纷离开农村到发达地区打工,因而在我国出现了一类特殊的人群——农民工。
而农民工与前三个时期的农民有了本质的区别,那就是他不再是主体劳动者,而是成为了雇佣劳动者。
当农民工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上时,他与其它产业工人一样,也是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力所有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农民工的主体性出现在交易市场上,他可以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以什么样的价格、卖给哪个老板。一旦确定了交易达成,那农民工进入生产过程时,他的劳动自然也就归相关企业所有了。当农民工按照约定付出劳动之后,他们也会得到按照约定的工资收入(正常情况下)。
但是,农民工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的区别在于,他们在家里还有承包的集体土地,因而还有所谓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因而他们并不像一般的雇佣工人,除了打工,就没有退路。
总起来说,土改后的农民,人民公社时的社员,分户单干之后的农民,三者的共同点都是主体劳动者。这三种农民的区别是集体生产的劳动者与单干的劳动者的区别。与单干的农民相比,进行集体生产的农民,具有分工与协作的优势,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整体性使用的优势突出,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能力、规模化的生产效率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潜力。南街村、周家庄等走集体经营道路的单位的实践说明了这点;而单干的农民就如拆了机器的零件,势孤力单,难以满足市场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多方面要求,难以与企业化经营的单位进行竞争,走向破产成为必然。因此,承包户的农民必然向农民工过渡,主体劳动者变成雇佣劳动者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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