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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全实录(27)

李德胜 · 2025-07-28 · 来源:陕北红友wangwenge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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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4~1334摘
      1294.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在减租减息时期提出鼓励新富农和富裕中农,对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丰衣足食,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换工班一类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平分土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70页。)

      1295.对大、中、小地主,对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和非恶霸,在平分土地的原则下,也应有所区别。(《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71页。)

      1296.应在适当时机(在土地斗争达到高潮之后),教育群众懂得自己的远大利益,要把一切不是坚决破坏战争、坚决破坏土地改革,而在全国数以千万计(在全国约三亿六千万乡村人口中占有约三千六百万之多)的地主富农,看作是国家的劳动力,而加以保存和改造。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必须按照土地法给以不高于农民所得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71页。)

      1297.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即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因此,对地主必须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劳动生产,参加国民经济生活的行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14页。)

      1298.所谓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就是说,必须分别地主和富农,分别地主的大中小,分别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在平分土地、消灭封建制度的大原则下面,不是一律地而是有所分别地决定和实行给予这些不同情况的人们以不同的待遇。在我们这样做了的时候,人们就会感觉到,我们的工作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15页。)

      1299.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及坚决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而外,对于一般地主只是废除他们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废除他们这一个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关于土地改革报告的修改》(1950年6月4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64页。)

      1300.第二次国内战争的后期,当时的中央曾经主张按劳力分配土地,不赞成按人口平分土地。当时“左”倾冒险路线的同志认为按人口平分土地是阶级观点不明确,群众观点不充分,对发展生产不利。实践证明错的不是按人口平分土地,而是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因为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对富裕中农最有利。当时,他们还主张地主不分田。既然地主不杀掉,却不给谋生之道,地主有劳动力,却不分给他们土地,这种政策,是破坏社会、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政策。富农分坏田,也是这种性质的政策。中国的农民是寸土必争的。土地改革中贫农总是打富裕中农的主意,他们的办法是给富裕中农戴上富农的帽子,把富裕中农多余的土地拿出来。这个问题经过反复争论和实践,结果证明,按人口平分土地是符合我国民主革命阶段中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客观规律的。(《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5~106页。)

      1301.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各解放区过去保护并奖励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今后仍应继续。减租减息时期鼓励地主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也是正确的,认为“化形”而加以反对和没收分配是错误的。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一般应当保护,只有官僚资本和真正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才可以没收。这种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属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在国家和人民接收过来之后,必须使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停闭。对于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必须以不妨碍其发展为限度。(《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69页。)

      1302.在土地改革工作中侵犯了属于地主富农所有的工商业;在清查经济反革命的斗争中,超出了应当清查的范围;以及在税收政策中,打击了工商业。这些,都是属于对待工商业方面的“左”的偏向。现在,这些偏向也已纠正,使工商业获得了恢复和发展的可能。(《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07页。)

      1303.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因此,我们的土地改革所反对的对象,人数甚少,而乡村中能够参加和应当参加土地改革统一战线的人数(户数),则有大约百分之九十以上这样多。这里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我们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我们的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51页。)

      1304.不是宣传依靠贫雇农,巩固地联合中农,消灭封建制度的路线,而是孤立地宣传贫雇农路线。不是宣传无产阶级联合一切劳动人民、受压迫的民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其它爱国分子(其中包括不反对土地改革的开明绅士),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民主政府,而是孤立地宣传所谓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或者说民主政府只是农民的政府,或者说民主政府只应该听工人和贫雇农的意见,而对中农,对独立劳动者,对民族资产阶级,对知识分子等,则一概不提。这是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纠正土地改革宣传中的“左”倾错误》(1948年2月1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80页。)

      1305.在划分阶级成分中,在许多地方把许多并无封建剥削或者只有轻微剥削的劳动人民错误地划到地主富农的圈子里去,错误地扩大了打击面,忘记了我们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可能和必须团结农村中户数百分之九十二左右,人数百分之九十左右,即全体农村劳动人民,建立反对封建制度的统一战线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战略方针。现在,这项偏向已经纠正了。这样,就大大地安定了人心,巩固了革命统一战线。(《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06~1307页。)

      1306.查田运动是一个剧烈的残酷的阶级斗争,必须发动最广大群众热烈起来参加斗争,形成群众运动,才能保障阶级路线的正确执行,才能达到消灭封建残余势力的目的。一切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工作方式,是查田运动最大的敌人。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主要是讲阶级,通过阶级,没收分配,及对工会、贫农团的正确领导等。(《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1933年6月),《毛泽东文集》第一卷第269页。)

      1307.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党的指示和政府的法令是领导和帮助这个群众斗争,而不是给群众以恩赐。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其结果是不巩固的。(《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910页。)

      1308.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1945年11月7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173页。)

      1309.各区都有约三分之二的地方执行了中央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的指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是一个伟大的胜利。但是还有约三分之一的地方,必须于今后继续努力,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已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地方,还有解决不彻底的缺点存在,主要是因为没有放手发动群众,以致没收和分配土地都不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意。在这种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务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能获得土地,而豪绅恶霸分子则必须受到惩罚。(《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15~1216页。)

      1310.土地改革在群众尚未认真发动和尚未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反对右倾;在群众已经认真发动和已经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防止“左”倾。(《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4卷第1268页。)

      1311.土改工作主要应注意是否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由上面派干部帮助)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有些偏差,例如侵犯中农,破坏工商业,划错阶级成分,消灭富农,使地主一律扫地出门以及捉人太多等等,应由省委、地委两级随时指导纠正。要求一点不出乱子是很难的,只要省、地两级掌握得好,随时纠正偏差,使农民群众高高兴兴地减了租,退了押,清了匪,反了霸,分了土地,农会、乡政权和民兵都掌握在以贫雇农为骨干的人们的手里,那就很好了。(《土改工作应注意的主要之点》(1951年1月),《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138页。)

      1312.教科书中说:“从富农那里没收来交给贫农和中农的土地”。这说明他们的办法是政府没收,然后由政府把土地分给农民,这是一种恩赐的观点,不搞阶级斗争,不搞群众运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右倾观点。我们的办法和他们不同。我们是依靠贫农,使贫农和下中农联合起来,向地主阶级夺取土地。具体做法是:访贫问苦,发现积极分子,团结核心,进行诉苦,组织阶级队伍,开展阶级斗争。在整个过程中,党起引导的作用,反对包办代替。(《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谈话记录稿》(1959年12月10日至1960年2月9日),《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卷第115~116页。)

      1313.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14页。)

      1314.土地革命不但使农民得到土地,而且要使农民发展土地上面的生产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25日),《红色中华》二苏大特刊第3期。)

      1315.土地平分后要号召农民勤劳生产,改良农业技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求得农民自己生活上的改善,求得民主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有足够的公粮以利于战胜反动派,并求得日益增多的当作商品出卖的粮食及原料,使城市人民与工业获得足够的农业产品。(《把打击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剥削阶级范围内》(1948年1月),《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12~13页。)

      1316.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只有消灭封建制度,才能取得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在任何地区,一经消灭了封建制度,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党和民主政府就必须立即提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将农村中的一切可能的力量转移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面去,组织合作互助,改良农业技术,提倡选种,兴办水利,务使增产成为可能。农村党的精力的最大部分,必须放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和市镇上的工业生产上面。为了迅速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和市镇上的工业生产,在消灭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必须注意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采取办法坚决地反对任何人对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破坏和浪费,反对大吃大喝,注意节约。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必须劝告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组织为现时经济条件所许可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的和消费的合作团体。(《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4月1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15~1316页。)

      1317.将工作方向由土地改革方面,转移到团结农村中一切劳动人民并组织地主富农的劳动力为共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而奋斗的方面去。开始组织在自愿和等价交换两项原则上的小规模的变工组织和其他合作团体;准备好种子、肥料和燃料;做好生产计划;发放必要的和可能的农业贷款(以贷给生产资料为主,必须有借有还,严格区别于救济性质的赈款);在可能的地点,做好兴修水利的计划。(《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1948年5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29页。)

      1318.凡属封建制度已经根本消灭,贫雇农已经得到大体上相当于平均数的土地,他们同中农所有的土地虽有差别(这种差别是许可的),但是相差不多者,即应认为土地问题已经解决,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在这类地区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完成整党建政工作和支援前线的工作。在这类地区的部分乡村中,如果尚有土地须待分配或调剂,阶级成分须待改订,土地证须待发给者,自然应当按照实际情形完成这些工作。(《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1948年5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331~1332页。)

      1319.农民有了组织之后,第一个行动,便是从政治上把地主阶级特别是土豪劣绅的威风打下去,即是从农村的社会地位上把地主权力打下去,把农民权力长上来。这是一个极严重极紧要的斗争。这个斗争是第二时期即革命时期的中心斗争。这个斗争不胜利,一切减租减息,要求土地及其他生产手段等等的经济斗争,决无胜利之可能。(《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23页。)

      1320.目前我们对农民应该领导他们极力做政治斗争,期于彻底推翻地主权力。并随即开始经济斗争,期于根本解决贫农的土地及其他经济问题。(《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33页。)

      1321.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现在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高潮,他们已经自动地不纳租了,自动地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它就得了。(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1927年4月12日),《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第193页。)

      1322.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三)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49~51页。)

      1323.按: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了。(《土地法》(1928年12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51页。)

      1324.按:这是前一个土地法制定后第4个月,红军从井冈山到赣南之兴国发布的。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40页。)

      1325.依上所述,真正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人数不过6%,他们的土地却占80%。其中富农占去30%,公堂土地又有许多在富农掌握中,若不平分富农的土地,多数人土地不足的问题便难解决。中农人口占20%,土地却只占15%。平分土地,中农是需要的,因为他们土地不足,平分土地对于他们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土地。那些平分要损及中农的说法是不对的。(《兴国调查》(1930年10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00页。)

      1326.分田以劳力为单位的弊病,就是凡孤、寡、老、幼、小脚妇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均不够食。贫农劳力多的也抵不住富农,因为贫农不及富农的牛力、农具、资本,并且富农可以租耕孤、寡、老、幼、小脚妇女等人的田。因此,以劳力为单位只于富农有利。

  …………
  以劳力为单位分配,富农田多,牛力、犁耙需自己用,贫农要借不可能。只有平分,贫农才能借富农的剩余农具,所以贫农要求平分。

      (《分青和出租问题》 (一九三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49页。)

      1327.正当的政策应该是“无偿得田,分亩分青”。地主家属照分,以归一律。地主钱多,另行派款。流氓照分,因为他们是劳苦的。富农反对流氓分青,是不对的。中农没有多的田分出去,不受影响。“上层贫农”耕田多的,虽受影响,但有他种利益满足他们。广大的下层贫农、手工工人、雇农,是十分拥护这个办法的。分青之后无力耕种的,准许照出租办法办理。(《分青和出租问题》 (一九三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50页。)

      1328.过去以村以家为单位照原耕为标准去平分,结果有利富农不利贫农。正当的办法应该是:以乡为单位,按全乡人口总数,除全乡人口原来所耕田地的总数(全乡人口原来在本乡耕的和原来在外乡耕的合计起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移得田动的移田(田多的村,把田推一部分给田少的村),移田不动的移民(隔远了,无法移田,只好移民)。这个办法,叫做“原耕总合分配”。(《分青和出租问题》 (一九三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50~251页。)

      1329.正当的政策应该如下:

  (一)贫农、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缺乏牛力、农具、本钱的,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农具等项,分给雇农、贫农、失业人等私人使用。同时,奖励集体使用这些工具,把没收富农地主的东西交些给合作社。再有一种办法,就是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农具,以资补助。政府裁制那些故意不借东西的富农,以赞助贫农、雇农及失业者。
  (二)至于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应准许他们在下列条件之下,把田租与富农中农耕种:
  (甲)废除分谷制,规定固定租额,凶荒无减。
  (乙)规定最低租额(百分之五十),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的“剥削”不得过多。
  (丙)不准富农借口只耕己田,不耕人田。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耕种。

     (《分青和出租问题》 (一九三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52~253页。)

      1330.关于田没有分定一层,在现在红色区域是个大问题。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的空气十分浓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这种情形是很不好的。省苏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各地政府录令布告,推促农民耕种,在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那些说农民余钱剩米归苏维埃公用的话完全是谣言。农民一家缺少劳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租完多少,以两不吃亏为原则,由各处议定。(《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文集》第1卷第256~257页。)

      1331.对富农策略的转变基本同意,但决议上应指出,当斗争发展贫农中农要求平分富农土地时,党应赞助这一要求。富农可与贫农中农分得同等土地,过去分坏田的原则是不对的;但富农土地完全不动的原则,在苏区尤其在南方苏区也是不对的。在土地问题上,对富农策略同对中农应该有一点区别。农村中的党应善于领导与监督富农,严防为富农所领导。要指出当斗争深入时富农必然转入地主阵线,这是中国半封建富农阶层的特点。对有劳动力又破产了的小地主阶层,在群众同意下应按富农待遇。(《关于转变对富农的策略等问题给张闻天的信》(1935年12月1日),《毛泽东文集》第一卷第372~373页。)

      1332.鉴于日本帝国主义之积极侵略,中国沦亡之危迫,全国工农及爱国志士均积极参加民族革命斗争,反对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蒋介石辈;又因蒋介石等的卖国贼统治,陷中国经济于万劫不复之域——特别是农村经济,全国农民均群起反抗与暴动,富农已改变其仇视苏维埃革命而开始同情于反帝国主义与土地革命的斗争,苏维埃中央委员会为扩大全国抗日讨蒋之革命战线,特决定改变对于富农之政策。

  (甲)富农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佃租出租于佃农者,应以地主论而全部没收之外,其余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
  (乙)富农之动产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贷出借以剥夺农民者外,均不应没收。
  (丙)除统一累进税外,禁止地方政府对于富农之征发及特殊税捐。
  (丁)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
  (戊)在实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区域(乡、区),富农有与普通农民分得同样土地之权。
  (己)富农在违反苏维埃法令时应依法惩治之,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应按暂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之。
  (庚)富农仍无权参加红军及一切武装部队(包括赤卫军在内),并无选举权。
  (辛)以前颁布之土地法及一切其他法令,凡与本命令有抵触者悉废除之。
  (壬)本命令自公布日起实行之(在未联系一片之区域,文到之日实行之),在本命令实行前依以前法令施行者仍属有效,不得翻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1935年12月15日),《毛泽东文集》第一卷第374~375页。)

      1333.到井冈山之后,我作了寻乌调查,才弄清了富农与地主的问题,提出解决富农问题的办法,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这样才能使富农、中农、贫农、雇农都过活下去。假若对地主一点土地也不分,叫他们去喝西北风,对富农也只给一些坏田,使他们半饥半饱,逼得富农造反,贫农、雇农一定陷于孤立。当时有人骂我是富农路线,我看在当时只有我这办法是正确的。(《关于农村调查》(1941年9月13日),《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79页。)

      1334.在土地问题上,六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认为:“在有很多失业和贫苦的农民的地方,必然发生‘平分土地’的运动,如果这一口号为大多数农民群众所拥护时,共产党应加以赞助,因为这是彻底肃清一切封建余孽的口号,并且是直接动摇私有制度的。”这些话大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它适合中国这类地少人多的情况(在北方每人平均只有三亩地,在南方每人平均只有一亩地)。这一段话里,只有最后一句不妥当,因为“平分土地”的结果,并没有动摇全部私有制,只动摇了封建主义的私有制,使之变为农民的私有制,而且在农村中仍然摆着走资本主义道路或走社会主义道路两个前途,更不要说没有动摇城市中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了。六大决议又说,要向农民说明在现时条件下没有实行真正平等的可能,因此不要把农民引向绝对平均主义(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分田后不允许土地买卖,即不允许新富农产生)。临时中央违反六次大会,发明一条“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连同政治、军事、组织路线的错误,结果闹出一场革命的失败,其亦可谓“完全正确”也已矣。(《驳第三次“左”倾路线(节选)》(1941年),《毛泽东文集》第2卷第342~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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