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苏维埃法院中的辩护权是苏联 审判工作真正民主的表现
辩护权是苏维埃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苏维埃法院给予被告在诉讼上以一定的权利,如像辩护权,这并不是国家的什么“让步”。苏联审判程序的广泛民主性足以保证审判工作的效能。
苏联的根本法——苏联宪法第一一一条规定,法院应公开审理案件,被告享有辩护权。同时,在苏联,律师参加法庭与资产阶级各国律师的出庭,其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律师制度很早就有了。可是,刑事案件广泛地采用辩护是在审判公开和资产阶级各国刑事法典承认了审判中的辩论以后,才第一次在资产阶级的法院中获得了发展,当然,在法庭上利用像律师那样通晓法律的人的帮助,以保护人权、避免不时发生的冤狱,这确是前进了一大步。遇到案件有互相矛盾的证据或证人有偏袒的证言时,要被告自己辩护,是很困难的。更由于资产阶级的诉讼法和刑法不但臃肿庞大而且错综复杂、矛盾百出,唯有像律师那样精通法律的人才能够理解所以要劳动人民在资产阶级法院中自行辩护也是很困难的。
可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秩序和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也在律师制度上打下了烙印,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是忠实地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律师本身基本上也是特权阶层出身的;他们活动的目的完全不是为真理和正义服务,也决不是为了帮助被告,而是为了物质利得。
当然,在某些场合下,进步的律师在出庭政治案件时,是积极为被告辩护的。大家都知道,美国的进步律师是何等英勇地出庭为美国共产党十一位领袖进行辩护、反对横暴和迫害。但是这种仗义执言的辩护竟使辩护人自己也遭受了审判。
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中的律师界是捍卫剥削者的利益的。进步律师的一些大胆和正义的辩护较之律师界的流言连篇和公开卫护资本主义基础,不过是沧海中的一粟罢了。
苏维埃法院严惩违法分子,卫护新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使之不受任何侵犯。法院在处罚犯人的同时,也竭力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唯有这样的活动才能保证顺利地跟旧社会残余——犯罪——作斗争,才能通过使劳动人民在思想上认识到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则的必要性的方法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苏维埃法律是明确而且能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理解的;在苏维埃法律中没有像在资产阶级法院中使劳动人民不免要茫无所措、孤立无援的那种走不通的八卦阵。但是法院是审理案件的一种特殊形式。审理的结果是在公开调查了全部案情、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之后得出来的。假如被告有罪,则应予处刑;假如被告无罪,则应予释放。
假如有定罪处刑的可能,也有无罪释放的可能,被告就有权辩护对他提出的控告并证明自己的无辜。这个任务对被告来说,往往不是很容易解决的。诚然,根据法律,苏维埃法院本身也要核对审判上的证据——无论是不利于被告的,还是有利于被告的。可是由于证据上的争执、被告利害关系的矛盾和证人讯问工作的复杂性,他们有时把同样的一些情况各说一套,这时候要被告本人来进行辩护也是会有困难的。
在苏维埃制度的条件下,要是对犯罪的人作出了无罪的判决,那就会直接损害社会。可是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了罪行,也同样是使国家受到损害。保卫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卫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尊严、权利和合法利益,是苏维埃法院的任务。所以,无罪错判是对国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损害,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制下,劳动人民的荣誉和尊严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
辩护权在苏维埃法院中的现实意义是建立在苏维埃审判工作的民主基础上和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各国完全不同的苏联辩护制度的基础上的。苏联律师界不是什么私人团体,而是賨现国家重大喊能的社会组织。
资产阶级律师界的特点是:律师把“昂贵的公费”(湼克拉索夫语)拿到了手之后,对于他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以至于是否合乎道德就很少考虑了。因此,他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的主顾——往往是要犯——辩护,尽力替被告开脱,甚至求助于无耻的谎言和伪证人。
显然,这种律师界事实上是不能给予劳动者以实际帮助的。因此,资产阶级法院中的辩护权本质上是对劳动人民的一种嘲弄。何况,如果律师已经知道某个案件对国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愿意接受一个普通人的案件的。这一点,列宁在分析沙皇警察官员因杀害农民被审一案时,曾经很生动地指出过了。谈到被害人的妻子在形式上有对杀死她丈夫的凶犯提起诉讼之权的时候,列宁写道:“可是她这样一个妇道人家哪儿能知道刑事诉讼中还有什么附带的民诉呢?就算是她已经知道了这一点,她是否有钱去请律师呢?就算她有钱请律师,那她又是否能找到一个能够而且愿意吸引社会舆论注意因这件杀人案而暴露出来的社会秩序的律师呢?”(《列宁全集》,俄文版,第四卷,第三七〇页)
在苏联,只要被告自己不拒绝辩护,在刑事案件中是绝对不可能不设辩护的。苏联律师机构是为了实际地实现表现于法律中的劳动人民的意志而组织起来的。律师团也是为了给人民以法律上的帮助而建立的,因此律师的任务是:
甲、律师参加诉讼,无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民事原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
乙、根据公民,机关、团体的请求,撰写申请书、诉肤及其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
丙、给予法律上的谘询及各种问题的解答和解释。
法律帮助的酬金标准是符合劳动者负担能力的;而在许多场合,则不论法律帮助或法院中的辩护都是免费的。例如,律师办理追索赡养费、赔偿损害的诉讼和在生产中造成残废而引起的诉讼等案件,以及撰写关于请求抚恤金及补助金的申请书,都是免费的。
苏维埃律师不但是被告的辩护人,同时也是社会活动家。因此,他不是单纯地为被告辩护,便于审判方面公正地裁判案件。他的直接义务是使法院发现真理、维护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果律师在细致地研究全部案情、确信被告无罪之后,要帮助被告证明其为无罪。
遇被告确实有罪时,苏维埃律师并不包庇被告。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还是替被告进行辩护的。在犯罪虽然已经证实的时候,但罪名也可能不恰当,而告诉理由也可能不是每一条都有充分根据的。假如被告不止一人,那末辩护人的义务就是帮助明确每一个被告的犯罪程度,使法院注意从轻处刑并请求判处与被告所犯罪行和个人情况相适应的刑罚。
如果说,苏维埃律师与资产阶级法院中那样通行的违反真理的辩护作风完全相反,但这并不等于说遇罪行已无可争议或被告犯有严重罪行时,就没有替被告进行辩护的余地了。这一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既然完全符合于苏维埃刑事诉讼的民主原则,当然也就是苏维埃律师的直接义务,即使律师已经完全相信被辩护人确实有罪,也是如此。
维辛斯基院士说过:律师“在苏维埃法院中的地位是这样的:他时常要发出对在我们全社会面前——如果很好地并正确地进行审讯的话——往往是苏维埃制度的敌人的人有利的呼声。替这种人心平气和地、详细地、动人地发出辩护的呼声……是一个非常困难而责任重大的任务。”(维辛斯基:《革命的法制和苏维埃辩护工作的任务》,俄文版,第三六页)
苏维埃辩护人参加案件是服从于社会主义审判任务的。苏维埃律师实行辩护是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共产主义建设的利益出发的。同时,苏维埃律师履行义务时也寻求减轻被告罪行的法律根据。
在苏维埃的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不但能帮助发现案件的具体真象,作出公正而有说服力的判决,同时也能使法院对被告和到庭的人发挥教育作用。告诉人和辩护人双方参加案件的审理,只要组织得好,就会使审判变成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事件,使审判具有说服力,并使广大群众彻底认识严格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双方参加诉讼,只要组织得好,也可以保证提高苏维埃审判工作的效能,并真正实现被告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民主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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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审判工作的民主基础保证顺利地与犯罪作斗争,保证法院能积极帮助苏维埃国家在建设共产主义社会和对劳动人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事业中完成任务。
经济和文化上的巨大成就、苏联社会在精神上和政治上的一致、各民族的友谊和生气勃勃的苏维埃爱国主义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的繁荣、法律秩序和法制的巩固以及公民在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的事业中的高度觉悟。所有这一切就导致我国的犯罪数量一年比一年减少。苏联最高苏维埃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指令宜称:“由于苏维埃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巩固、人民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觉悟的提高及其履行公民责任的诚实态度,国家法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与秩序已经巩固,犯罪已经大大减少。”
苏维埃法院在正确组织自己的工作,深入调查每一个案件,严格遵守法律的同时,要把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必须尊重并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爱护社会主义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则——灌输给群众。
苏维埃法院的民主基础及其真正的人民性不但促进了顺利地与犯罪进行斗争,而且也广泛地吸引了社会人士来跟犯罪分子和破坏法律的人进行斗争苏维埃法院在自己的这一光荣工作中是以世界上最民主的立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加与支持为依据的。苏维埃法院为巩固社会主义法制而进行斗争,并在共产主义建设事业中帮助了社会主义国家。
(本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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