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思潮 > 读书交流

《苏维埃的法院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法院》连载02

伊·捷·高里亚柯夫 · 2026-10-18 · 来源:乌有之乡
苏维埃法院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真正的体现者和卫护者。苏维埃审判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是真正自由和独立的。他们只服从法律。这是由苏维埃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所保证的。

接上文—《苏维埃的法院是世界上最民主的法院》连载01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是苏维埃审判工作的重要民主原则

苏维埃法院也跟整个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一样,是接近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并且在自己的活动中是以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为依据的。

人民法院的建立,标志着反人民的旧沙俄法院制度已经被推翻了。人民自己的代表参加人民法院的机构是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础之一,这个基础在后来几年中不断巩固起来了。根据苏联宪法第一〇三条,一九三八年的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一项规定,根据这项规定“苏联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均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进行之”(法院组织法第九条)。同时,不论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审理刑、民案件时,均由审判员一人及人民陪审员两人组织合议庭进行之。

在苏联,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是在同样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凡是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这就明白表现了实实在在由人民自己来进行的苏维埃审判工作的真正的民主基础。

苏联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与资产阶级法院的陪审官是截然不同的。他们的区别,首先在于苏联的人民陪审员是从劳动人民中选举出来的,而资产阶级法院的陪审官则照例是剥削阶级的代表。所以正如资产阶级国家中的法官老爷不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一样,那些陪审官也是不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的。

当然,陪审官的出现在当时也曾是剥削阶级法院民主化事业中前进的一步。但是资产阶级法院中的陪审官无论何时何地、无论过去或现在都没有代表于劳动群众的利益。

列宁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院和资产阶级的一般民主原则间的直接联系。资产阶级民主是有钱人和剥削者的民主。资产阶级法院中的民主因素决不触犯统治阶级的利益。

只有随着苏维埃政权的胜利(标志着建立起真正民主的胜利),才有可能在选举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原则上组织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进行审判活动的时候,是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

资产阶级法院的法官是由政权机关委任的,而陪审官则是推举出来的;但是陪审官却没有定刑之权即没有决定刑事判决之权。陪审官只有权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刑事判决,说明刑事判决的理由以及确定量刑都是法官的职权而不是陪审官的职权。

资产阶级法院中的陪审官虽然也在案件审理时出席法庭,可是他们并不积极参加这种审理。不但如此,法官总是尽力阻挠陪审官熟悉案件的材料,尤其遇到案件具有政治性的时候,更是如此。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往往挑选明明在被告的案件开审以前就对被告怀有偏见的那些陪审官去参加审判。例如审理美国共产党十一位领袖一案的陪审官就是这样挑选出来的,这也就是预先决定了给无辜的人定罪。当法院审理大盗犯或杀人犯的刑事案件时,美国的陪审官往往就因害怕在逃的强益和杀人犯的报复而避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在苏维埃法院中,人民陪审员所处的地位则有原则上的区别。

资产阶级国家给陪审官加上了许多限制;而在苏联却没有任何必要来限制人民陪审员的裁判权,人民陪审员之所以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不仅因为他们与常任的审判员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而且因为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与主持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是一样的。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中与审判员坐在一起,与审判员一同积极参加对案件全部材料的调查研究,参加对被告、证人和其他被传唤到案的人的讯问。在评议室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在平等基础上参加案件的判决:决定刑事案件的判决或作出民事案件的判决。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本质上标志着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亦即法庭的全体成员都要对法庭的每一个刑事或民事判决负完全责任。

在苏维埃法院中,不论刑事或民事判决都由多数表决才能决定。所以,假如两个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是相同的,而与审判员的意见有分歧;那末不论刑事或民事判决都必须确切地根据多数意见来决定,也就是必须确切地根据两个陪审员的意见而不是一个审判员的意见来决定,但审判员仍须在刑事或民事判决上签名,并把它作为法庭全体的意见宣判。

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判决案件时的权利还不止是这一些。像下面的情况也完全是可能的,即当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处于少数的时候,虽然他必须在多数人作出的判决书上签名,但他仍可认为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也和审判员一样有权以书面说明自己的意见,指出他所认为在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中的不正确的地方。处于少数意见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认为对被告所作的判决没有足够的根据,按照他的意见,被告应宣告无罪。人民陪审员可以在自己的意见中指出法庭没有注意到减轻或加重罪状的情况或对案件的调查研究还不够充分的情况。这种附入案卷中的不同意见书,有时候就成为上级调案或检查法院所下的刑事或民事判决是否站得住脚的根据。

以上这一切可以表现出苏维埃法院中的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真实的。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称:“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其职务时,享有审判员的一切权利。”该法之所以规定人民陪审员在苏维埃法院中有这些崇高权利的出发点是:苏联人民在选举自己最优秀的人物参加政权机构时,也选出了富有生活经验、熟悉本区生活习惯且能审理最复杂的法院案件的人物充赏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本身也应该注意取得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人民审判员应该根据特别拟定的提纲给本区的人民陪审员上课。所以,苏维埃国家不仅是吸收人民陪审员来参加审理法院中的案件,而且也关心人民陪审员具有充分的业务知识来执行重要的政治任务之——审判。

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称:“依据名单顺序邀请人民陪审员执行审判职务,每年不得超过十天。”至于人民陪审员总的任期,则与各该法院的任期相当。根据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之免除义务,必须经选举人提出罢免,或因法院已经确定了对于他们的刑事判决才能执行。对于审判员也规定了完全相同的办法。

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权利平等也表现于遇审判员缺席时人民陪审员有代替审判员之权。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称:“人民审判员暂时缺席时(疾病,请假等),应由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责成人民陪审员中之一人执行缺席时的审判员职务。”这样的情形也不少:人民陪审员执行了人民陪审员的义务之后,后来就被选为人民审判员了。

这一切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在苏维埃社会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是不可能有冲突的。无论是审判员或是人民陪审员,都是同样关心为人民的利益进行审判工作。如果说,苏联的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的;那末,苏联的审判员也不是官吏,也同样是人民的代表,他们是由人民选举出来并由人民监督其审判活动的。所以,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审判员选出后要在一定的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为进行审判工作而经常活动;而人民陪审员则在当选后仍留在原工作岗位上,一年之中只有几天到法院去参加案件的审理。

人民广泛地参加审判工作,是苏维埃法院民主性的明证。人民自己参加审判工作,就使审判工作在最广大群众的心目中具有确凿性和正义性了。苏联人民之所以挑选他们为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是鉴于他们为祖国的幸福而从事诚实的、忘我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这些品质保证他们在国家的重要事务中,如执行审判工作,实现旨在巩固社会主义成果、卫护社会主义财产及劳动人民的利益等任务中,获得了人民的充分信任,和广泛帮助。

苏维埃法律予刑事案件的被告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声请审判员或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就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苏维埃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资产阶级法院中陪审官的权利有显著的区别。

声请人民陪审员回避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不能单凭形式上的回避声请权。无论各加盟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或民事诉讼法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也就是当检察长、律师、刑事被告或民事原告和被告本人对人民陪审员提出足以证明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有偏袒可能的重大理由时,才允许有理由的,即有根据的声请回避。不说明原因的声请回避是苏维埃法律所不允许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也应该自行回避,不参加在某些方面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之审理(与刑事被告、民事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关系,自己的熟人等)。

在资产阶级法院中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那里,根本不需要说明什么原因就可以要求陪审官回避。因此,一方面,法院(例如在美国)竭力选择最顺从的人来当陪审官,以便使案件的判决能符合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另一方面,检察官和律师竭力要把不合意的人——就检察官的愿望来说,对于下有罪判决不利的人;或者就律师的愿望来说,对于宣告被告无罪的判决不利的人——概摒除于陪审团之外。

因此,陪审官的选择竟变成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为了争取倾向于自己的陪审人员的可耻的竞争了。检察官意图不惜一切给被告定罪。所以,他就滥用形式上的回避声请权,竭力不让一切善于分析案情实质或足以使被告的厄运好转的人当陪审官。

相反的,关心于胜诉时可以得到巨额公费的律师,则即使在被告确冒有罪的场合下,也不愿意他的当事人被认定有罪。因此,资产阶级的律师苦心孤诣地要把一切在他认为是倾向于要把他的当事人定罪的人,都排斥在陪审圈之外。

美国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使我们看到,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类似“玩弄”选择陪审官的怪事。例如,有一个案件,单为了选择陪审官就花去了九十一天。在另一个案件中,为了选择十二个陪审官,被传唤和被讯问的陪审官竟达四千八百二十一人。芝加哥有一件案子的双方当事人要求六百三十六个陪审官回避。

人民陪审员参加苏维埃法院是国家机关与人民之间牢固联系的明显而直接的表现。真正人民的法院只有在剥削阶级的政权已被摧毁而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那些国家中才是可能的。已经建立了劳动人民政权的人民民主国家也走上了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道路。例如,依照保加利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审判员一人和法院陪审员两人”组成的法庭进行工作。依同法第二十条,法院陪审员是在与选举审判员同样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

该法第二十一条称:“法院陪审员执行其义务时享有审判员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关于波兰最高人民法庭的法分,规定了以审判员三人和陪审员四人组成法庭进行审理案件的程序。关于普通法院的法令规定这些法院的案件审理由审判员一人和陪审员若干人组成法庭进行之。

所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法院制度事业上的经验是走上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那些国家的范例。

斯大林说:“苏维埃国家机关,就其深刻的意义来说,是由苏维埃加上千百万一切非党的与党的团体的组织组成的;这些团体把苏维埃和最深的‘下层’连接起来,使国家机关与千百万群众打成一片....,并且逐步消灭国家机关与居民间的任何类似壁垒的东西。”(斯大林《问题与答覆》,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版,第七页)使苏维埃法院具有最民主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并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审判工作的效能和高度威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正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与群杂紧密联系而服务的。

四、苏维埃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审判员审判每一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时的完全独立,是苏联审判工作的最重要的原则。苏联宪法第一一二条称:“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苏联的整个政治制度及其查成审判员根据真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判的真正民主的立法,保证了苏维埃审判员的判决自由。假如苏维埃审判员达背了苏维埃审判工作不可动摇的规则——对一切人都要平等,负有卫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任务——,那末这个审判员的判决就不能说是自由的了,因为他的判决既然是与法律相抵触而应予以撤销的。

苏维埃审判员审判案件时的自由并不在于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斟酌而下判决。审判员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斟酌,而斟酌越是切合法律,刑罚也就越会切合所犯的罪行。

人民所选举出来的人、祖国最优秀的人,是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行使审判权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审判工作就意味着法院是在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的基础上来判决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因为人民的意志就是表现并固定于苏维埃立法之中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并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审制工作,这也就是法院判案的真正自由,审制员的完全独立和只服从法律。进行自由的判决不外是根据对于案件的充分了解来作出判决。假如审判员充分了解了案情——细致周详地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正确地评定了证据、正确地运用了刑法——,那末他的判决就会符合于法律的规定和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并且也会是真正自由的。

苏维埃审判员的独立和自由表现于他所作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公正性上。审判员的自由决不等于说他对自己的判决可以不负责任。形式主义地把审判员的自由理解为他的一切判决都毫无错误,这是与苏维埃的审判工作毫不相容的。苏维埃法律赋予审判员以判案时的完全独立,同时,也规定了检查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否真正公正的实际办法。所以,上级法院审理对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上诉时,完全不以确定案件初审时是否在形式上已经遵守了法律的要求为限。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称:“上级法院于审理上诉及抗议时,依据案中所有与当事人所提交之材料,审核下级法院所为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之是否合法及有无根据。”

这样,上级法院在审理被上诉或被抗议的刑事判决时,也是服从法律的。遇下级法院的审判员没有能正确评估案件的全部情况而作出了在实质上不合于法律规定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时,上级法院就以自己的判决来保证审判员应有的真正公正的工作并从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这样一来,审判工作的真正客观性——苏维埃国家和我国全体人民都休戚相关的客观性——就在苏联获得了保证。

在资本主义国家,完全是另一种情况了。现代资产阶级法院的活动是资产阶级法院依赖于帝国主义政策的一个最鲜明的例证。资本家的御用学者谎言连篇地企图证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法官是独立的。资产阶级的法院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一种判决,即足以表现出法官是脱离为资本巨头的利益服务的政策而独立的判决。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谎言早就被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作家揭露出来了。例如,马克思就指出过:资本家在资产阶级民主的掩饰下,事实上对劳动人民进行着无限制的剥削。他写道:“立法者既然有偏见,还要一般地说法官没有偏见,这该是多荒谬、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啊!要是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又能有什么意义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一卷,第二五七页)

因此,断言资产阶级的法官在他们的判决中是不偏不倚的、在判决刑事和民事案件时是自由的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在“自由”的假面具之下的资产阶级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所作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是符合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

例如,在美国发生的侮辱黑人维里·马奇的事实,甚至对资产阶级的法律也是莫大的嘲弄。马奇被美国法院根据向他提出的虚构的“对白种妇女行施强暴”的控告而判处了死刑。尽管马奇是无罪的,但他毕竟还是被处刑了;因为处死黑人是美帝国主义者现代种族政策的表现形式之一,资产阶级法院是顺从地执行美帝国主义者的意志的。

现代资产阶级法院为了帝国主义者的利益,在“不受”政权机关之制约而“独立”的假面具下所进行的这种实际活动,是资产阶级法官直接依赖于钱袋的明证。

资产阶级国家中的法官是从完全值得统治阶级信任的人物中选择出来的。法官的阶级成分的挑选以及采用巨额薪金和巨额养老金的办法,给资本家们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法院。

资产阶级法官的活动是在于使法院的每一个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都有利于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作出公正的判决就是摇揻了资本主义的基础。著名的法国作家阿·佛兰斯微妙地描写一个法官的很明显的偏袒——当这个法官给一个穷人定罪的时候,完全不顾案件的材料,而是单凭警察的伪证。法官本身也并不信警察的证言,但是当他作不公正的判决时,他是这样考虑的:“六十四号警察是最高当局的一小部分……损害了六十四号警察的威信就是削弱国家。”西奥图·德赖捷也揭发了关于美国法官的所谓独立和自由的谎言。他写道:“美国的法官是卑躬屈节的小人、利禄之徒、政治走狗、别人掌握中的工具以及金融巨头和政治首脑的谄媚者。”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无罪的”正是那些来自统治阶级的要犯;而劳动人民虽然在事管上完全无辜,却几乎总是“有罪”的。在剥削制度之下,不能不是这样的,因为卫护剥削制度的既有资产阶级的立法又有资产阶级的法院。

苏维埃法院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真正的体现者和卫护者。苏维埃审判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是真正自由和独立的。他们只服从法律。这是由苏维埃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所保证的。

(未完待续)

相关文章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乌有之乡 责任编辑:孙阳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赞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全国人民都在省吃检用与坚决取消留学生白吃中国免费美食大餐的建言
  2. 魏巍之女在人民日报撰文
  3. 卖国贼业
  4. 袁X飞情绪崩溃!刚到美国就被铁拳教育
  5. 革命失败了吗?毛主席早就看透了“复辟与反复辟”
  6. 十月随想
  7. 袁老师移民美国的完美生活:打碎中国人对欧美的滤镜
  8. 党史常识:也说红军长征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9. 奚仁德:官大一级压死人
  10. 历史镜子——从侍奉之侧到祸国之路
  1. 彭静案与黄奇帆落马背后的重庆政商法暗网
  2. 退休多年的老黄也被查了
  3. 重庆小贷坑杀年轻人:两任市长黄奇帆,胡衡华、两江书记罗蔺、彭靖净生律所!牌照放水,暴力催收,洗钱全链黑幕
  4. 刘继明:我不能沉默
  5. 吴铭:再小的进步,也是一种进步——我与老黄的“交流”史
  6. 新疆发布的文章也消失了
  7. 归来士:“真理标准”讨论与唯实践主义(之三)
  8. “检验真理”为何如此搞双标?
  9. 今天“社保”数条热搜里,为何很多普通人都被压得喘不过气?
  10. 解万英:1992年10月13日凌晨,他写下八个字后从北大五楼一跃而下
  1. 彭静案与黄奇帆落马背后的重庆政商法暗网
  2. 退休多年的老黄也被查了
  3. 当了88天市长,20年前那场车祸终于追上来了
  4. 重庆小贷坑杀年轻人:两任市长黄奇帆,胡衡华、两江书记罗蔺、彭靖净生律所!牌照放水,暴力催收,洗钱全链黑幕
  5. 自称英明领袖,实则笨蛋到家
  6. 蒯大富去世
  7.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为何成了禁书?
  8. 井冈山观心:华国锋是老实人吗?
  9. 一个劣迹斑斑的文化败类,为何会被某些人追捧?
  10. 吉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与走资派的矛盾
  1. 魏巍之女在人民日报撰文
  2. 袁X飞情绪崩溃!刚到美国就被铁拳教育
  3. 刘继明:我不能沉默
  4. 毛泽东眼中的孔子
  5. 解万英:1992年10月13日凌晨,他写下八个字后从北大五楼一跃而下
  6. 刘继明:我不能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