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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辰:“公有资本”为什么不是资本

韦辰 · 2025-05-20 ·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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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不唯“市场”;公有制生产同样不唯“形式”,其更加注重内容和实质。为了避免为“资本”虚名所害,我们必须穿透经济概念迷雾,澄明公有资本社会主义之“实”。

题记】理论探讨是争鸣先声。作为“非公有资本”,民营经济将与“公有资本”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是何等的一件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于应对“特朗普关税战”冲击,保护国内产业链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关切,同时也引起我们的经济回眸:“公有资本”在性质上究竟是不是资本?!世事沧桑,巴山夜雨。流身吹裂北风门,遥识微微入朝火。民营经济发展不唯“市场”;公有制生产同样不唯“形式”,其更加注重内容和实质。为了避免为“资本”虚名所害,我们必须穿透经济概念迷雾,澄明公有资本社会主义之“实”。

5月20日起,中国首部民营经济法将正式实行,以立法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破除对非公有制生产的歧视性限制。“公有资本”“非公有资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经营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倡导的时代主旋律。那么如何理解“公有资本”,显得格外重要。倘若“公有资本”是资本,那民营企业该如何定位?民营企业家是否要以资本家自居?等等。这些新话题将带给我们巨量的理论新思考,也令我们忧心忡忡于“民营经济发展”是否将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必须将分析视角拉回“资本”这个老话题。鉴于此,“公有资本”究竟是不是资本,究竟该如何领航公有制生产——机制机理何在,即令人倍加关切。笔者尝试为之“理论释谜”。

(一)关于形式逻辑

“公有资本”是不是资本?这不是个逻辑学问题,不是“白马非马”式的争论,而是历史、思维、语言的当下场域问题。这不是概念的问题,而是范畴的问题;概念通过属性定义保持相对稳定性,范畴依赖自身历史实践呈现动态的开放性。同样,这也不是发生在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逻辑学无谓之争”。须知,我们要破除的不是形式逻辑,而是要打破“形式主义的抽象推理”,探求“革命的形式逻辑”。

毛主席教导我们:研究哲学,也要研究形式逻辑;“它是一门独立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诡辩论就是折衷主义”,因为没有内部联系,搞超阶级、超历史的逻辑推理。从而,“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这令我们明白明确形式逻辑革命内涵的重要性,它并非纯然工具性的语言技巧。

那么,形式逻辑有没有阶级性呢?有人认为,作为普遍适用的工具,它断然没有阶级性的。所以,这里仍然需要引入形式逻辑的类型学辨识:一曰革命的形式逻辑;保守的辩护的形式逻辑;反动的形式逻辑。很明显,三者不是一回事。我们不能用“普世逻辑”和“超阶级”视野束缚革命的形式逻辑。

现在,可提出辩论赛的一个题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与“公有资本是资本”是否作为同一类型的逻辑?显然不是。在我个人看来,前者是科学认识论,后者是诡辩术;或者说,前者属于“道”层次的话题,后者属于“术”层次的话题。它们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从词语构成的角度看,两者似乎遵循的是同一种逻辑,但为何一个就是科学的,一个就是诡辩的呢?这就是革命的形式逻辑与保守的辩护的形式逻辑之间的差别。我们如果按照保守的辩护的形式逻辑,也即传统的形式逻辑来理解和定义事物的话,就很容易得出荒诞的结论。“白马”可以是“马”,但“田鸡”却不是“鸡”。用我们中国话来说,这其实就是“名”与“实”之争。传统的形式逻辑往往只关注“名”,且以“名”定义“实”。然而,“名”与“实”一定总是一致吗?是否要考虑“名”后于“实”或“名”先于“实”的情况?当我们对事物的讨论仅停留在传统形式逻辑上,那概念将成为认知与实践的囚笼,这就是因“名”害“实”。

因此,在面对现实的复杂问题时,纯粹逻辑的辩论已然没有意义,要进行“革命的形式逻辑”,而关键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公有资本”,我们应当摒弃掉拆分词语的理解方式,立足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资本”就是它的产物,是同样具有过渡性质的。

(二)什么是资本

传统的形式逻辑下定义的方式是“属+种差”,即找到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其区别于同属其他物种的本质特征。目前,对“公有资本”的误解则是基于这一方法。让我们以传统的形式逻辑考察一下公有资本的定义,看用这种方式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定义。

那首先就要确定“资本”这个“属”的定义。我带着大家老老实实去AI搜索“资本定义”。用DeepSeek工具简单搜索一下,经过提炼,我找出其中有价值的三条定义:

一是“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用代入法解方程的方式,把“公有资本是资本”的命题意义代入,则得到这样的公有资本定义:“公有资本是带来公有剩余价值的社会主义价值”。它的意思是:公有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类型,它也是价值,是价值的一种。

二是“资本是生产要素”。这同样代入“公有资本是资本”的意义,我们得到了西方要素论学派所属意的答案:“公有资本也是一种生产要素”。这样在市场经济中,公有资本、私有资本似乎可以平起平坐了。它们同样都具有经济资源属性;从金融与会计视角看,它们都具有增值驱动的社会性功能。

三是“资本是权力”。又或者说,资本是“贪墨资本”,是“财产就是盗窃”意义的占有权力。像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指出的,资本回报率(r)长期高于经济增长率(g),即r>g导致财富加速向资本所有者集中。这是权力的社会集中。它认同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是: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家不是劳动者,不创造价值。只是将上述原理揭示成“权力机制”,一言以蔽之,资本以权力“贪墨”劳动,一旦资本失去权力,则无法“贪墨”(如马斯克的观点)。这导致公有资本的出现乃是“突然性的一个代入”,乃至是“强行代入”。强行的结果:“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权力”。

这种定义方式的逻辑是“公有资本”就是公有的“资本”,“公有资本”从属于“资本”。因此,对于“公有资本是不是资本”的问题,要从对“资本”的概念分析入手。可见,形式逻辑关注的是概念、判断和推理,这种方式预设概念具有某种固定的、不变的本质。然而,“资本”是个范畴而非概念,其内涵也是不断被动态建构的。目前,出现在我们视野中的“资本”的定义则是基于过去历史发展的结果,这个结果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来的。“公有资本”从属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背后的线索是“社会主义生产—公有制—初级阶段的公有资本”,是具有过渡性和暂时性的范畴。而目前“资本”这一范畴则是从资本主义的历史中走来的,其定义内嵌着私有制下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关系、价值增殖的无限目的性以及社会权力的集中化逻辑。倘若我们忽视这个链条,将“公有资本”简单纳入“资本”属概念,就会不自觉地用私有制资本的本质属性来框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经济范畴。这不仅会模糊“公有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过渡性本质,更会掩盖其背后“社会主义生产—公有制”的制度规定性,最终导致将公有制生产关系与私有制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降格为经济形式的表面差异。

所以,“公有资本”不能是“资本”,也不会是“资本”。对“公有资本”的理解,不能是形式逻辑的“属+种差”,而是必须回到其生成的历史母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场域中把握其本质,它不是资本主义“资本”范畴的逻辑延伸,而是社会主义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初级阶段对资本范畴的革命性改造。

(三)分析结论

市场经济的原生态是私人资本占分配蛋糕的大额,而公有资本占小额。公有资本加速了竞争和垄断的共生矛盾。一言以蔽之,说公有资本借用了传统资本形式,成长为“社会主义资本”,那不过是对无产阶级专政下“资产阶级法权复活”最生动的形容。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就是为“社会主义资本”设限。它亟待要求我们打破“资本漫天飞”知识读法。资本是要被否定的!否定资本的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这一点是任何网络舆情无法动摇根本的。

AI搜索是把一些老生常谈的东西精心集成,它本身不具有分析矛盾的功能,是彻头彻尾的“知识读法”。AI搜索打破了“保守辩护的形式逻辑”。如果“公有资本”是“资本”,那么公本和私本就没有区别!进一步,设若公有资本也是“资本生产关系”,则公有制生产和私有制之间也就没有重大区别,它们的区别仅仅是经济形式上的!有网友从归谬法的路径上演绎了“公有资本是资本”的固有属性:如果否定公有资本也是资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掌握公有资本的人会异化,且异化后的行为和资本家一样。当然,更多网友倾向反对这一演绎,提出警示性意见:“公有资本【是或不是】资本的扬弃”“公有资本【是或不是】对资本功能的某些剥离”“公有资本【是或不是】资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用”“公有资本是或不是【虚幻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史学家并不这样看问题。史学家认为: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特定的“社会分配权”范畴,是“市场体制的按劳分配”的一种迂回安排。真正意义的按劳分配是列宁所说的“计划体制的按劳分配”,即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所以,鼓吹竞争领域的“公有资本退场论”,恰恰暴露了私人资本的学术野心:把市场配置资源,视为私人分配权的理论专属。

回到现实,特朗普政府发起的关税战,其矛头直接指向我国公有资本主导的战略性产业,试图通过打击公有制经济根基动摇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复杂的环境中,要“不畏浮云遮望眼”,唯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能穿透形式逻辑的迷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中,“公有资本”绝非资本主义意义上的“资本”。设若公有资本是“资本”,社会主义直接占有者(社会主义剩余的创造者——国家和集体)即失去和劳动者群体结盟的社会生产协作条件,它将蜕变为“公有制的经济蛀虫”。

然则,其存在前提、运行目的与制度约束均与私有制资本存在本质差异。相应地,我国民营企业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经营活动始终置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与党和国家的发展方向高度统一。这决定了党对民营经济的领导绝非外部强加,而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坚持有为政府,坚持党对民营资本的有力领导,坚持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思维中实现对民营产业健康发展的正确引导和经济促进,这在当下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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