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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何谓平等|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有什么问题?

啊者 · 2026-03-09 · 来源:New Left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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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主线,是把平等主义内部的若干价值重新拆开来考察。作者指出,后德沃金时代的自由平等主义,往往把物质分配、个人责任与原则建构置于中心位置,却较少处理良善社会、生产结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这一背景,沃尔夫主张,不应把平等仅仅理解为单一的公平原则,而应将其理解为由公平、尊重等多项价值共同构成的“精神”。

原编者按

Editorial Notes

先谈论一下文章的背景,这是乔纳森·沃尔夫对自己先前论文《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穷人必须自证才能领福利吗?)。文章较长,阅读之前我先对全文进行一个简要梳理,以供各位参考。

全文可以理解为一个三段式结构:第一部分交代作者为何对当代主流平等主义产生不满;第二部分回到原论文的几个核心论题,集中讨论抽象例证、正义原则、平等主义精神与“羞耻性袒露”;第三部分转向安德森的民主平等理论,并在结尾说明作者如今对这些争论的总体理解。

整体的主线,是把平等主义内部的若干价值重新拆开来考察。作者指出,后德沃金时代的自由平等主义,往往把物质分配、个人责任与原则建构置于中心位置,却较少处理良善社会、生产结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基于这一背景,沃尔夫主张,不应把平等仅仅理解为单一的公平原则,而应将其理解为由公平、尊重等多项价值共同构成的“精神”。

关于这部分,他用福利资格审查的例子来说明:如果制度坚持按照责任来决定谁值得获得帮助,就可能要求处境较差者不断说明自己的无能、困境或不可控遭遇。这样的制度安排即便在分配意义上试图实现公平,也可能在社会关系层面损害人的自尊与平等地位。由此,我们对平等的讨论重点便从“结果是否公平”推进到“制度如何运作,以及这种运作如何影响人们彼此的看待方式”。而这也导向一个问题:尊重,对于平等社会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

相较于德沃金、科恩、阿内森等以分配结果或责任归属为核心的理论路径,沃尔夫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把尊重、羞耻与制度实施的后果纳入了平等主义的内部讨论;而关于安德森的民主平等,作者虽然接受了其对社会平等与公民关系的关注,却也指出他过于拓展了“可行能力的功能范畴”,以至于明确性缺失,使理论“丧失了批判锋芒”。

不过无论怎么说,这仍然是一次从平等主义内部出发的再梳理:既回看已有争论,也重新安排公平、尊重、责任与现实制度之间的关系。阅读之前,各位也可先对上述问题进行一番思考,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作者的论点,说不定也能产生一些启发性碰撞。

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再探

Revisiting Fairness, Respect, and the Egalitarian Ethos

乔纳森·沃尔夫|《伦理学杂志》(2010)14:335-350

摘要:本文重审了《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的核心论证,指出僵硬坚持运气平等主义的公平标准,可能损害公民间的相互尊重,并反而伤及原本想帮助的人。

1 引言

1 Introduction

我的论文《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沃尔夫,1998)试图剖析分析哲学传统中当代主流平等理论的症结所在。这些理论将个人责任理念置于平等的核心位置,不久后便被伊丽莎白·安德森(1999)冠以“运气平等主义”之名。与安德森和谢弗勒(2003)的研究一样,我的这篇论文有时也被归为对运气平等主义的批判之作,认为平等主义未能充分关注尊重与自尊问题。

该文的写作目的虽以批判为主,但也包含了一些指向积极方向的粗略观点。其整体创作动因,是我试图厘清自己对所熟悉的、占据文献主流的平等理论的不满——这些理论延续了我在伦敦大学学院求学期间,杰瑞·科恩为我引入的学术传统。杰瑞对罗纳德·德沃金的研究(1981a,1981b)尤为推崇,尽管他后来明确表示,自己并非完全认同德沃金理论的细节(科恩,1989;另见阿内森,1989),但他始终认为德沃金为平等主义理论带来了重大突破。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本应像其他学者一样,投身于完善后德沃金时代的平等主义理论的研究中,却始终提不起兴趣。最终,我在1998年的这篇论文中表达了部分不满。如今回头来看,这篇论文蕴含着诸多不满与关切,这些观点并非总能得到清晰区分,且无一得到充分详尽的阐发。当然,我无法在此彻底弥补论述上的欠缺,但至少能更用心地梳理核心观点,即便无法做到更细致,也会对其予以更多强调。

本文第一部分将阐述我所察觉到的当代平等主义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我撰写早前论文的缘由;第二部分将回顾该文的核心论证,并结合当下视角评估其效力。其中,引发最多讨论的是“羞耻性袒露”的例证,我将针对一些相关回应发表看法,尤其是阿内森的观点。最后一部分,我将说明为何不认同安德森提出的作为运气平等主义替代方案的“民主平等”理论,并结合早前的探讨,给出自己如今的思考与结论。

2 当代平等主义的症结何在?

2 What Is Wrong with Contemporary Egalitarianism?

2.1 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起,平等主义思想的一大主流趋势,是试图构建一种既能回应对自由至上主义最有力的批判,又能恪守分析哲学严谨标准的平等理论。德沃金在这一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为平等问题的研究设定了新的议程(德沃金,1981a,1981b;相关探讨见沃尔夫,2007)。尽管这一研究的动因显然源于对平等的关切,且其理论构建的巧思令人赞叹,但在我看来,它与早期的平等思想传统关联甚少,而我们本期望政治哲学家能将这一传统精准阐释。我所指的这一传统,发端于平等派与洛克派社会主义者,经由马克思主义,延续至20世纪初奥威尔和托尼所代表的英国社会主义思想。当然,一个令人颇感意外的点是,结合杰瑞的其他哲学研究关切,其本人的著作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主义理论融合起来。

分析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平等主义,与这些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家的理论存在诸多脱节之处,且相较之下存在明显短板。在本节后续内容中,我将阐述对自由平等主义理论的诸多不满。这些异议或许看似言过其实、带有论战色彩,且仅适用于该理论的某些版本;部分批判也可能有失公允,或并非无懈可击。但我意在传达一种不满的情绪,而非罗列一系列决定性的反驳理由。简言之,我认为任何全面的平等主义理论都必须考虑这些异议,而在这一点上,我必须承认自己的研究仍在探索之中。

需要说明的是,我所探讨的这一传统以德沃金为起点,而非罗尔斯;这是一个自觉回应诺齐克或至少是类诺齐克式论证的传统(诺齐克,1974)。我所提出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也适用于罗尔斯的理论,仍是一个待解问题,本文对此暂不赘述,但总体而言,罗尔斯的理论相较后罗尔斯主义者的理论表现更佳(罗尔斯,1971;欣顿,2001)。

2.2 良善社会

当代自由平等主义理论的首个明显缺憾,是其似乎鲜有以良善社会的愿景为理论内核。诚然,通过提出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对社会的优劣进行评判,进而在某些情况下做出比较性评价,但这些理论几乎未展现出一种值得追求的共同生活方式。当然,这种价值中立性是自由平等主义的固有特征,却在某种程度上令人感到缺憾。传统平等主义构想的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无人凌驾于他人之上,亦无人屈居人下,且建立在某种社群或共同财富的理念之上。正如近期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视角下,平等的目标并非单纯实现物质财富的均等分配,而是构建一个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自身被平等珍视的社会(诺曼,1998;米勒,1994;安德森,1999;谢弗勒,2003)。相比之下,自由平等主义则显得缺乏人文关怀:它似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出发,经由反歧视、积极的机会平等,最终将平等的范畴拓展至私有财产的平等获取。社群主义是最明确的一次尝试,试图让政治哲学重新认识到,其研究对象是活生生的人,而非由种种抱负与禀赋堆砌的抽象存在。但唯有迈克尔·沃尔泽将社群主义部分融入了平等主义思想,且关于社群主义平等主义应如何解读,学界也仅展开了有限的系统性探讨(沃尔泽,1983;米勒、沃尔泽,1994)。

2.3 物质主义与反物质主义

与良善社会愿景的缺失相关的,是第二个值得关切的问题。对于从阅读社会主义经典著作走向平等主义的人而言,自由平等主义过度聚焦于物质财富的分配问题,这一特点显得颇为怪异。不妨看看威廉·莫里斯等思想家作品中所体现的浪漫反物质主义(莫里斯,1884)。物质财富究竟有多重要?诚然,在任何视角下,物质财富都是实现一定程度的福祉与尊严的必要条件,而当代社会的一大问题,便是太多人拥有的物质财富过少。但在诸多社会主义观点中,一旦超出某一界限,对物质价值的过度关切便意味着价值观与价值排序的扭曲。这些社会主义观点认为,物质财富相对而言并非至关重要,我们应尽可能超越对其的执念。相比之下,自由平等主义则似乎假定物质财富具有至高重要性,因此必须确保人人均有平等份额。

这种对物质平等的过度强调,近乎背离了平等思想的核心理念,因为它凸显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而非让人们意识到自己是互助合作的集体一员。在经济学家看来,物质财富通常具有“竞争性”——一人拥有或享用某物,他人便无法再拥有或享用,因此社会正义的本质,就是制定规则来解决人们对稀缺优质物资的争夺。但并非所有财富都具有这种竞争性的属性。例如,源于陪伴、社群、友谊或归属感的财富便非如此。友谊并非固定不变的存量,与一人缔结友谊,或许会失去另一朋友,但在一个群体中,随着时间推移,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愈发享受友谊带来的美好。

正如托尼所言,存在一些“分割亦非剥夺”的财富(托尼,1931,第291页)。受托尼、莫里斯或王尔德启发的社会主义思想,淡化了物质财富的获取与消费,以及随之而来的冲突与竞争,转而强调对可共享之物的享受,而非私有消费——艺术、文化、交谈、陪伴,以及人的多方面潜能的发展。和谐,而非冲突,成为核心主题。

2.4 生产问题

至此,我已提出了对自由平等主义的两个相关的总体性异议,或至少是关切。其一,它缺乏对良善社会的积极构想;其二,它过于关注解决物质财富分配中的冲突。第三个异议是,该理论通常对经济生活的生产层面关注甚少。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以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概念为起点,考察当下谁掌控着这些生产要素、谁从中获得收入,以及未来社会中应如何安排经济以实现公共利益。而自由平等主义则始于一个截然不同的视角,其构建的人类模型酷似现代办公室职员:他们是在大型机构中拥有薪职的消费者,工作的负担与牺牲的闲暇时间成正比,收益则与获得的收入挂钩。许多自由平等主义理论并未提及现代经济的现实,其理论表述流于抽象。即便提及生产条件的差异,所举例子也多为个体农村创业者(如辛勤劳作的菜农),而非现代资本主义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由各类机构代表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少数富豪共同持股的跨国股份公司。总体而言,自由平等主义完全忽视了经济的诸多方面,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的管理、由生产资料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决定的收入分配、银行业、金融业,以及不同工作形式在收益与负担上的差异(冈伯格,2007)。

对此,一种回应是,归根结底,重要的是个体的生活状况,而工作与经济的组织方式本质上只是工具性问题。例如,人们常将罗尔斯的观点解读为:关键在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收入与财富水平,因此我们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安排经济,使最不利者的福祉最大化。无论是计划经济、市场社会主义、福利资本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还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都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这一观点看似具有解放性,但当代鲜有平等主义者认真对待马克思对密尔的批判:生产与分配无法割裂看待,二者必然相互影响。收入分配必然反映生产资本的所有制格局,因此平等主义者需要找到融合生产与分配议题的路径。

2.5 责任问题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自由平等主义者过度聚焦于个人责任问题,且其关注的重点尤为集中在收入分配底层群体的责任上。学界投入了大量精力探讨,失业者在何种情况下应获得福利救济,又在何种情况下应丧失这一权利。然而,对于自诩为平等主义者的人而言,如此费尽心力地区分值得帮扶与不值得帮扶的穷人,显得颇为怪异。对此,有人会辩称,任何理论都必须找到处理责任问题的方式,而这最终难免会导致部分福利申请者的诉求被驳回。我认同这一点,但同时也想提出两点看法。第一,平等主义者似乎并未同样关注区分值得与不值得拥有财富的富人:他们难道不也应像20世纪60至70年代的英国工党政府那样,严格区分“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并实施差别化的税率吗?倘若他们有理由拒绝这种区分,也应明确阐明。第二,尽管任何责任理论都会对穷人产生影响,但将这一问题置于核心位置,并围绕其构建整个理论,这一做法本身便有失妥当(沃尔夫,2004)。

3 《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的核心主题

3 Core Themes of "Fairness, Respect, and the

Egalitarian Ethos"

3.1 引言

上一节阐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促使我对当代平等主义产生质疑的一些背景性关切。彼时,这些关切虽未被我清晰梳理,却始终潜藏在我的研究思考中,并在《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沃尔夫,1998)中以另一种形式得以凝练。在本节中,我将回顾该文的核心观点,并给出当下对其效力的评价。

3.2 抽象例证

事实上,我早前的这篇论文,是试图将平等主义从过度受自由至上主义影响而产生的理论扭曲中解救出来。自由至上主义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前文所述,其一是理论中对责任理念的过度聚焦,这也将是本节探讨的重点;其二则体现在研究方法上,尤其是诺齐克所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采用了大量高度抽象的例证——通常设定少数人处于极端特殊的情境中,以此构建、打磨和评估提出的原则。诺齐克深知自己正在以一种全新的风格进行政治哲学研究,这种风格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当代知识论的论证标准,尤其是在葛梯尔的研究之后,学界试图通过“理论-反例-修正条件-再反例”的循环,为知识构建一个无懈可击的定义。在诺齐克的著作中,我们能看到诸多诸如此类的例证:有人只能通过挥舞棒球棒击打奶牛头部来锻炼身体,还有人只能通过将书扔过他人敞开的窗户来运动。在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而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却寥寥无几。诺齐克或许并非价值理论中首个采用这种论证风格的学者(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关于堕胎的论文便比诺齐克早数年,汤姆森,1971),但平等主义的文献总体而言,更接近诺齐克而非罗尔斯的研究风格(沃尔夫,2010)。

有人或许会认为,这从政治哲学的社会学视角来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但难以理解其为何会成为一个理论问题。这种研究方法的优势显而易见:若某一原则在特定例证中得出违背直觉的结论,便说明该原则存在问题。通常,这一问题会被认定为原则本身严格来说是错误的,因此至少需要修正;或者,也可以尝试解释为何这些结论并非真的违背直觉。但无论如何,抽象反例的运用有助于提升理论的精准度,甚至深化理论视角。因此,抽象化本身并非问题,事实上也无法避免。任何例证的表述都无法还原现实的全部细节,抽象化无处不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但这种研究方法所承诺的精准性,是否可能具有误导性?毕竟,即便在其最适用的知识论领域,这一方法也并未取得显著的成功。或许我们应当谨记亚里士多德的箴言:不应期望伦理学与政治学具备如同数学那般的精准度(亚里士多德,1955,第5页),而这种研究方法恰恰预设了,将这种难以实现的精准度作为研究目标是合理的。尽管这一观点令人感到宽慰,但一个领域所能承载的精准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需要实践验证的问题,过早放弃显然并非明智之举。严谨与精准始终是值得追求的,倘若抽象反例的运用能助力实现这一目标,自然再好不过。

由此可见,抽象化本身并非问题,对精准度的追求也无可厚非。那么问题是否出在,这种研究方法具有误导性?迈尔斯·伯恩耶特在对两位学者研究柏拉图的著作所做的著名评论中指出,其中一位学者的问题是“只有愿景,缺乏论证”,而另一位则是“只有论证,没有愿景”。这一评价是否公允,留待他人评判,但我们或许都认同伯恩耶特的核心观点:优秀的哲学研究需要兼具愿景与论证(伯恩耶特,1979)。抽象化研究方法的风险,便在于它过度推崇论证,却牺牲了理论愿景。但我们可以承认这种风险的存在,也感谢指出这一问题的学者的关切,同时只需将其视为一种警示:通过抽象例证打磨原则,只是研究的一部分。认为运用抽象化方法便会排斥理论愿景,这一观点显然荒谬——毕竟,无人能指责诺齐克缺乏理论愿景,尽管人们可能并不认同其愿景。

那么,抽象化的真正问题究竟何在?在我如今看来,答案其实十分简单。任何例证所包含的信息都是有限的,高度抽象的例证往往信息量极少,这背后隐含着一个假设:其他因素均无关紧要,一切条件均相同。若仅聚焦于抽象例证,我们便有可能忽视现实生活中相关案例的所有关键特征。当然,这只是一种风险,并非必然结果,且需要具体详尽的论证来支撑这一批判。而在本文的研究中,我认为这一批判能够得到充分佐证,后续也将重回这一话题。

3.3 正义原则

当代平等主义的研究重心,很大程度上在于构建正确的平等正义原则。关于原则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已有诸多探讨。原则似乎具有独特的重要性,且拥有强大的解释力。其魅力在于,通过少数概念的合理联结,便能对以往看似纷繁复杂的现象做出阐释。在科学领域,这些阐释往往是对事件的解释或预测,为人们掌控或理性应对事件提供可能;在价值领域,原则则提供了一种规范性标准,以此对无数案例做出评判。理想的原则应具备如下特征:表述简洁、数量极少(最好仅有一条)、适用范围极广——甚至具有普遍性,如同万有引力定律一般。

但我们真的能在政治哲学中构建出这样的原则吗?在科学哲学领域,关于是否存在“真正的”自然法则,以及这些法则如何相互关联,始终存在激烈的争论。西方的诸多学术研究,似乎都预设了上帝书写了一本极其精妙、逻辑自洽的“自然之书”,并出于某种目的,让人类凭借散落在自然界中的线索,尝试还原这本书的内容。但若我们摒弃这种对科学与世界的认知,便会产生一系列深刻的问题:为何必然存在法则或原则?为何这些原则的表述理应简洁?为何其数量理应极少?为何其逻辑理应自洽?即便我们认为政治哲学应效仿科学,为何要以经典力学为范本,而非医学等学科?在道德与政治研究中,这些问题比在科学领域中更为迫切,因为每一种价值都有其发展历史,这一历史很容易使其与其他价值产生冲突。那些试图构建平等的根本原则,既契合平等主义者的核心关切,又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学者,有责任向我们说明,这一研究任务为何可能取得成果。当然,更有力的回应,便是实际构建出这样的原则。

3.4 平等主义精神

正因如此,我在早前的论文中提出,与其将平等主义视为由某种根本的正义原则构成,不如将其理解为一种我所称的“精神”。无论“精神”这一术语是否恰当,其核心观点在于,平等主义发端于一系列价值,而非原则;正如我在早前论文中所指出的,这些价值包括公平与尊重。当然,该文的核心论点是,这些价值并非总能并行不悖,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会产生冲突(我将通过一个抽象例证来阐释这一点)。当冲突出现时,平等主义者需要设法协调二者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我们难以找到一种永久、稳定的解决方案,不得不做出妥协。而这种妥协可能会随着现实环境的变化、人们对不同价值的重视程度的改变而不断调整。

3.5 公平、尊重与羞耻性袒露

《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沃尔夫,1998)的核心论证,旨在揭示平等主义的两大价值——公平与尊重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该论证指出,平等主义中纳入的责任要素——其目的是确保再分配仅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进行——会导出一个结论:个体只有在其困境在相关意义上非自身所能控制时,才有权获得帮扶。以失业福利为例,这一理论似乎意味着,个体只有在因非自身责任的原因失业时,才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换言之,自愿失业者在道德上无权获得该福利。因此,为防止个体不当获益,福利政策的制定者必须能够区分自愿失业者与因缺乏相关机会而失业者。

不妨设想这样一种情境:社会整体不存在失业问题,总体而言,求职者都能找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难以获得或保住工作的人,要么缺乏他人普遍拥有的才能,要么存在某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吸引力的性格特质。因此,若想让失业救济金的申请获得批准,这类人必须向福利官员证明,自己要么缺乏相关才能,要么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其他劣势。而这一过程无疑是屈辱的:它会损害人的自尊,且在当代社会,为社会生产劳动做贡献的能力被视作极其重要的特质,因此这一过程也很可能会降低个人在他人心中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救济资本身,便意味着此人不具备就业能力。

这一例证旨在说明,公平与尊重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更具体地说,运气平等主义中纳入的责任要素,要求区分对自身困境负有责任与无责任的个体,而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不得不向自己、继而向他人袒露自己缺乏他人所拥有的才能,这一过程充满屈辱。这便是“羞耻性袒露”这一术语的由来,且这一过程意味着,被迫做出此类袒露的个体,并未被平等对待。

当然,这一论证究竟能说明什么,仍有待探讨。我从未试图证明,公平与尊重之间存在绝对的矛盾,二者永远无法共存。因此,正如我本人所指出的,诸多学者在回应我的观点时也提到:若缺乏就业能力不再被视为一件羞耻的事,这一问题便不复存在;倘若人人都有工作,无人申请失业救济金,同样不会出现这一问题。我的观点并非具有普适性,而是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依据运气平等主义的标准对获得国家帮扶的条件进行审查,这一过程会让个体感受到屈辱,使其认为自己未被平等尊重——即便该理论宣称其理应获得帮扶。

在《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沃尔夫,1998)中,我已预判了多种回应。那些认为正义的核心是福祉的学者可能会辩称,屈辱本身便是一种福祉损失。这一观点颇具合理性,但后续的论证走向至关重要。若将福祉等同于偏好的满足,且认为其具有完全的可通约性,那么福祉损失通常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因此按照这一观点,受屈辱者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我同时也提出,这一做法可能会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屈辱感,而非消除它。因此,若要让这一回应成为有力的反驳,就必须承认,福祉的本质是复杂的,其部分要素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旦我们认识到,屈辱带来的福祉损失难以通过补偿来弥补,便会提出,应采取措施避免屈辱的发生。阿内森(2000)有力地论证了这一观点。阿内森如今的观点被其称为“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这是一种聚合性的后果主义理论。该理论要求,首先评估每个人的福祉水平,而后在评判结果的合理性时,引入两个加权因素,再进行聚合计算。其一考量责任因素:结果与个人责任的关联度越高,其“道德价值”便越大;其二则是优先性因素:在财富分配中,个体的地位越低,其福祉的任何提升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便越大。因此,是否应设置失业救济金的申领条件审查,最终取决于这一审查是否能提升整体的道德价值。审查的实施,能让结果与个人责任的关联度更高,因此在这一方面具有积极价值;但同时,审查带来的屈辱感会给最不利者造成福祉损失,这一因素则具有极高的负面权重。最终,社会是否应实施这一审查,取决于综合计算的结果:具体的输入变量与加权系数,将决定最终的评判。

从理论上讲,实施与不实施审查这两种结果均有可能出现,接下来我们将分别探讨。假设计算结果表明,我们应坚持实施审查,这一结论与阿内森所支持的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相一致——这是一种加权的优先性原则,而非绝对的优先性原则。按照这一观点,一个常见的结论是,即便最不利者,若整体的道德价值收益足够高,其福祉也可能遭受损失。屈辱或自尊的丧失并无特殊之处,只是众多需要纳入考量的因素之一;若计算结果如此,我们便应接受,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在这一方面的福祉受损具有合理性(当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缓解其屈辱感,后续将重回这一话题)。我承认,我愿意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这一结论:若无条件的福利救济会引发极其不利的后果,那么即便会导致羞耻性袒露,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设置申领条件审查。但在我看来,我们仍应将避免最不利者遭受屈辱置于尤为重要的位置。

再考虑另一种情况:若计算结果显示,屈辱带来的福祉损失极大,那么实现公平结果所带来的收益,便无法抵消最不利者遭受的加权福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便不应再坚持设置申领条件审查,尽管这会降低结果与个人责任的关联度,但无人会因此遭受屈辱。如此一来,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似乎便不再强调责任审查的要素,甚至可能提出实施无条件的失业救济金政策。但这就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结果: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在针对底层群体的失业救济金问题上,实际上并未落实其兼顾责任的内核。这并非说该理论完全失去了自身的主张,因为它仍为评估不同结果的相对价值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但这一现象仍凸显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异。总体而言,我们无法确定,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究竟会赋予责任足够的权重,从而要求实施审查;还是会高度重视最不利者遭受的屈辱,进而反对审查。当然,不同案例的结果可能各不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名为“兼顾责任的优先主义”,阿内森的这一理论却与放弃责任审查要素的做法相容。

除这一回应外,阿内森等学者还提出了另一种反驳观点。我在论证中做出了两个假设:其一,从公平审查的角度出发,必须要求个体袒露其才能状况;其二,被迫袒露才能状况,比不袒露更令个体感到屈辱。这两个假设均受到了质疑,也让我对这一例证的合理性产生了些许疑虑。我将从后一个假设开始探讨。

我对这一例证的主要疑虑在于,被迫思考自己究竟是自愿失业,还是因缺乏才能而失业,这一过程会让个体不得不直面自己缺乏就业能力的事实,进而产生屈辱感。但如果个体可以选择相信自己是自愿失业——即所有可获得的工作都缺乏吸引力,便能保住自己的自尊。但令我(以及其他学者)担忧的是,这是一种颇具缺憾的维持自尊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自欺欺人。直面自身问题,从而更有可能找到解决之道,这难道不是一种更优的自尊维护方式吗?

这一问题进而指向了第一个假设:即便制度设计旨在追求公平,也未必需要通过这种屈辱的方式来实现。通过富有同理心的访谈,帮助人们认识并发掘自身的才能,克服面临的困难,这样的方式既能够甄别出虚假的福利申请者,又能增强个体的自尊。因此,有观点认为,即便在现实社会中,公平的实现也并非必然需要屈辱性的干预措施(布朗,2009)。

因此,这场讨论带来的启示,远比我最初设想的更为复杂,后续我将进一步阐述,如今我从这一例证中获得了哪些新的思考。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优先主义的福祉论者可以提出上述回应,但优先主义的资源论者却无法采用类似的论证路径。那些旨在实现最不利者财富与收入最大化的学者——无论采用绝对还是加权的优先性原则,无论是否兼顾责任——都只能依据财富与收入的最大化来评估结果,屈辱感甚至未被纳入考量范围。倘若实现最不利者财富与收入最大化的方式,是采取损害其自尊、使其生活陷入痛苦的措施,也只能如此。显然,这一观点在我看来极具缺憾,而羞耻性袒露的论证,不过是进一步揭示了这种唯金钱至上的评价标准的问题所在。

3.6 过渡问题与次优理论

在重回羞耻性袒露的论证,阐述我如今的具体思考之前,我想先探讨一个问题:我是否将自己视为运气平等主义的批判者。如前文所述,“运气平等主义”这一术语直至1999年才出现在公开的学术文献中,且这一术语将一众学者归为一类,而这些学者实则认为自己身处一场细致的学术争论之中,并非某一特定阵营或流派的成员。但无论如何,我撰写那篇论文的初衷,并非否定运气平等主义作为一种公平分配理论的合理性,而是论证公平视角的局限性,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我如今看来,这一论证的部分效力,可以通过当下学界对“理想理论”的质疑来阐释。即便在理想情境中,运气平等主义能够完全实现平等的要求,也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应尽可能地推行这一理论。

这一点通过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简化版)能得到最清晰的阐释。假设我们将德沃金的理论概括为平等的两大要素:其一,社会需构建资源平等的背景;其二,让个体为其自由选择所产生的真实社会成本负责。倘若政策制定者认同这一理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试图构建这样的社会,便会发现,让个体为其选择的社会成本负责,远比构建资源平等的背景容易实现。而如果政策制定者在未先构建资源平等背景的情况下,便急于让个体为其选择负责,那么最终形成的并非半平等的社会,而是自由放任的自由至上主义社会。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理想理论与现实政治之间的关系。上述论证表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自己推崇的理论,挑选其中最易实施的部分加以推行。事实上,这正是经济学中次优理论的核心观点:追求“最优”解决方案可能是极其愚蠢的,因为目标过高而未能实现,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追求“次优”解决方案或许是更优选择,原因可能在于该方案具有可实现性,或者即便未能完全实现,其结果也仍可接受,且优于追求最优解决方案却未能实现所产生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追求次优解决方案,可能会让最优解决方案永远无法实现,而这一成本,综合来看或许是值得承担的。

简言之,即便是那些认为运气平等主义是理想理论的学者,也需要深入思考以下问题:我们是否应在现实世界中推行这一理论?是否存在从现实走向理想的路径?该路径的具体步骤是什么?这些步骤应如何排序?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判断,追求次优解决方案是否是更优的选择。羞耻性袒露的例证,恰恰说明了这一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指出了进行更全面、深入思考的必要性。

3.7 善意行动的负面效应

无论羞耻性袒露的例证,是否如我所期望的那样清晰地揭示了公平与尊重之间的张力,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某些情况下,试图实施公平审查,会损害个体的自尊。但在实践中,或许存在更巧妙、更人性化的方式,既能推行基于公平考量的政策,又能增强——至少不损害——个体的自尊。尽管如此,这一例证的初衷,只是对一个古老论证的具体、聚焦的阐释,这一论证可追溯至济贫法的制定时期,且困扰着所有的福利国家:为核实个体是否有权申领福利,政府往往会设置各类资格审查,而那些接受审查的个体——无论是申请住房补贴、失业救济金还是伤残津贴——即便审查的初衷只是核实申领依据,也常常感到这一过程是屈辱的。接受政府帮扶的人,往往会觉得帮扶的方式令人感到压抑。

公平与尊重之间的张力,实则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的体现;无论这一例证的论证效果如何,这一普遍现象的存在都是毋庸置疑的。结合当下平等主义的争论,对这一现象的首个概括是,将其视为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两种模式之间的更广泛冲突。分配平等模式旨在实现财富的公平、均等分配;社会平等模式则致力于构建一个个体之间相互平等看待的社会。羞耻性袒露的例证,以及安德森提出的诸多例证,均旨在说明,对分配公平的过度关切,会损害人们在社会中作为平等一员的归属感。

但同样需要明确的是,这两大目标之间并非必然存在张力。诚然,拙劣的分配平等实现方式,会损害人们对平等社群的归属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选择这些拙劣的方式。事实上,我如今认为,通过明确社会平等所能为人们带来的价值,构建一个足够宽泛的福祉概念与分配概念,将这些“价值”也纳入政府行动间接分配的范畴,便能协调对分配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双重关切(沃尔夫、德-沙利特,2007)。

而这一看似存在的冲突,还能从更广泛的视角来解读:善意的政府行动,可能会让人们在某一方面的福祉得到提升,却在其他方面遭受损失。英国的一个经典例证是,战后的各类住房计划将人们从卫生条件恶劣、拥挤不堪的“贫民窟”中迁出,安置到新建的、现代化的、便利的高层公寓中。从住房部门的评估标准来看,这些举措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许多情况下,与原有社区的脱节,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与长期的负面影响。多年来,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自由至上主义者指出,政府行动往往会产生负面的外部效应(弗里德曼,1962)。平等主义者必须认识到,这些负面外部效应,可能会落在政府本欲帮扶的群体身上。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群体的整体福祉仍会得到提升;在另一些情况下,其福祉则会明显受损;还有些情况则难以判断,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要理解这一现象,我们需要秉持一种多元的福祉观。或许,这便是我早前那篇论文的最终主旨,尽管其最初的研究目标更为具体。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并非试图论证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张力,而是想指出,政策制定者必须始终意识到,提升人们某一方面的福祉,可能会损害其另一方面的福祉,而我们往往无法明确判断,其整体福祉究竟是提升还是受损。

4 安德森的民主平等理论

4 Anderson's Democratic Equality

在结语之前,我想对安德森的民主平等理论做一些评述,尤其要说明的是,尽管我认同其理论中的诸多观点,却并不赞同她的平等研究路径——该理论的核心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应保障个体拥有达到特定“充足”水平的可行能力。

首先,关于这一保障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安德森采用了“可行能力”而非“实际功能”的概念,这使其能够论证,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无需为那些有工作能力却不愿工作的人提供补贴(安德森,1999,第328页)。这一点对安德森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她希望规避自由至上主义的批判——平等主义为那些选择不工作的、不值得帮扶的人提供了补贴。安德森认为,这类人并不缺乏可行能力,因此没有理由为其提供补贴。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推行这一政策,我们又不得不再次区分,那些因选择而缺乏实际功能的人,与那些因缺乏可行能力而无法发挥实际功能的人。换言之,尽管安德森对运气平等主义提出了尖锐的批判,却与该理论一样,支持有条件的福利救济。因此,若羞耻性袒露的问题确实存在,那么安德森的理论,与德沃金、科恩和阿内森的理论一样,都无法规避这一问题。事实上,我们很难看出,她如何能避免自己对其他学者的批判,反施于自身;其理论中所蕴含的运气平等主义元素,远比她所承认的更多。

抛开这一内在批判不谈,任何充足性理论都面临着一系列反驳,尤其是关于将某一特定的充足水平绝对化的问题。安德森并非首个提出从功能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学者:充足性,即“足以实现某一目标或发挥某一功能的水平”。安德森的理论被称为“民主平等”,原因之一便在于,其以政治概念为标准设定这一阈值:即为在社会中作为平等的公民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水平(安德森,1999,第316-321页)。以这种方式设定充足性阈值,存在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第一,在发达社会中,我们认为个体应被保障获得的一切资源,并非都与公民身份相关。住房、营养与健康,是公民履行其角色的必要条件,但我们显然不会仅以公民履职的需求,来定义这些资源的充足水平。当然,这便引出了第二个问题:这些资源的价值,独立于其在公民履职中所发挥的作用。政府为人们提供住房,并非为了让其更好地履行公民职责。即便民主平等理论设定的阈值是合理的(我并不认同这一点),其设定的理由也并不恰当。

或许正因如此,安德森将可行能力的功能范畴拓展至“作为人、作为合作生产体系的参与者、作为民主国家的公民”所必需的能力(安德森,1999,第317页)。将“作为人所必需的能力”纳入其中,虽能规避上述异议,却丧失了理论的批判锋芒,使其因过于宽泛而变得模糊不清。将“人们应拥有足够的能力,以作为人或合作生产体系的一员发挥作用”作为判断标准,这一观点并无任何特别的“民主”色彩。事实上,这一设定并未真正确立一个明确的阈值,我们也难以准确把握安德森理论的核心要义。因此,尽管我对其研究路径持同情态度,但该理论的模糊性,让我们无法明确表示认同。

5 结论

5 Conclusion

总而言之,《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沃尔夫,1998)试图阐明平等主义内部的一种张力,以及协调不同平等主义价值的困难。如今我认为,这些张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化解的,只是仍需进一步的研究。但我认为,该文的核心主旨依然成立,即便如今看来这一主旨略显平淡:倘若我们提出一种平等的理想理论,却未深入思考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实际实施效果,以及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便贸然推行,极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在最坏的情况下,我们的一番善意努力,反而会伤害到那些我们本欲帮扶的人。

(译者注:本文无脚注,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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