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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请你们不要把宪法当儿戏

张文茂 · 2021-02-0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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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固化并股权化之后,集体土地的公有制实际上已经变了质,变成了按份共有制,成了私有制的一种形式。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是什么意思?是指所有资源、资产都是社会的,不属于任何个人。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对资源、资产的占有而参予社会的分配,而是只能凭自已的劳动贡献参予分配。所以,马克思那里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人生来就有各种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等,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人都不能单独地、排他性地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源,也就自然不存在财产继承权一说。

共有制和股份制是私有共营,是按每个人占有的资本数额多少来分配的。我们处于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还达不到马克思设想的高度,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还要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但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宪法规定的,至今并没有修改,怎么有些部门的规定就把集体所有制的功能全部剥夺了呢?

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固化并股权化之后,集体土地的公有制实际上已经变了质,变成了按份共有制,成了私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民的后一代及其他新增人口失去了自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能通过继承家庭上代人的土地承包权才能从事农业生产。

过去的社员是按户籍自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是农村土地社区集体所有制的结果,社员的子女长大了自就是社员,参加劳动和分配,并不需要继承谁的资产才能成为社员。只有升学、招工、提干等途径转为城镇居民了,也就自然退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现在的农民后代(四十岁以下的),都变成了只能靠继承父辈的土地承包权才能从事生产活动,连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人权(资格权)都没有了,只能靠财产继承了。按照这样的逻辑,所有四十岁以下的、已经进城的人口都有权继承其上辈的土地权益。这里难道还有一絲一毫法律意义的集体所有制吗?这就是土地承包权固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经济学含义。有些部门的官僚们已经蜕化到连马克思主义的常识都不要了,难道连宪法也可以视同儿戏吗?

农业农村部: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承包期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业农村部: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承包期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业农村部对李叶红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

李叶红代表:

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列席代表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既顺应了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期盼,也体现了中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贯方针。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认可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不仅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也会制约农户对土地的稳定投入,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承包地“三权”分置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专章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形式、合同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抓紧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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