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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运动的后果(一)

jiang0301 · 2008-11-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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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运动的后果(一)


文/jiang0301  强国论坛


强坛又再聊起“上山下乡”的话题,实在是令人有点儿语塞的样子。这话题是个大话题,要讲透,得有个大部头才行吧。但讲开了,要不发言,又真憋得难受。想起一句电影台词:做人要厚道。只是我们这地方,有不少戈培尔博士的信徒,认为只要能把谎言重复千遍,就能起到给别人洗脑的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说,“大跃进”运动是中国一场伟大的工业革命,“上山下乡”运动,则是一场现代化中国农村的伟大革命。正如无论怎样正面肯定“大跃进”运动,那怕是“亩产万斤”的疯狂也是不过分的一样,无论怎样正面肯定“上山下乡”运动,那怕它给一些人带来痛苦,也是毫不过分的一样。“上山下乡”运动对国家前途、民族未来,功在千秋。

不过也无须讳言,“上山下乡”运动对个体来说,无论是自愿去的,或不自愿去的,都是一件艰苦的事情,不妨比较一下说,“抗美援朝”是一件“保家卫国”的伟大事情,但对作为个体的邱少云而言,则是十分痛苦的,而且,最终还是赔上性命的事情。“抗美援朝”再伟大,再光荣,对他来说,有什么实际利益呢?除了痛苦,没有任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邱少云的个人痛苦而轻率地否定“抗美援朝”的伟大意义一样,不能因为某个个体的痛苦就轻率地去否定“上山下乡”运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不论是扎根的也好,轮岗的也好,总是给我们落后的农村地区送去了先进文化。否定“大跃进”是否定了我们自己独立的工业体系,否定“上山下乡”,则把农村重新回推蒙昧的原始状态。

后果是严重的,否定“上山下乡”不仅荒废了已取得的建设成就,更严重的是国家也坠向崩溃的轨道。这事儿后面再谈,现在,先谈谈“上山下乡”运动的法理依据。因为,“上山下乡”最为人们所诘问的是这场运动让一大批社会个体受了苦。问题是如果法律让人们吃苦头了,我们是否还应该守法?

人们说那个时代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实在是给我们民族洗脑的药物。现在回过头来看,事实是恰好相反的,那个时代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相信会有人问:如果那时代是法治社会,那砸烂“公、检、法”是怎么回事?这不是破坏法治的吗?

持这种看法的人,对法治的认识片面,以为法治社会标志的就是有许多法律条文,以为法律条文越繁琐,表示法治社会的建设就越成功。这样的认识,把英美等案例法国家都排除在法治社会之外了,自然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接受案例法国家也法治社会的观念,那么,砸烂“公、检、法”这场革命就变得好理解,那不仅是废除某些法律条文,而是要砸烂旧时代的条文法律体系,建立新的案例法法律体系的大革命。以前有句比较流行的说话,叫“下不为例”,指某事只为特例,此事例不成为具法律意义的案例。

所以,砸烂“公、检、法”似乎是很可怕的事情,只是被描述得很可怕,远非实情,那是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案例法的体系所必须。比如在当今的现实中,有法律专家鉴于我们虽然立了许多的法,效果并不好。认为案例法体系比成文法更先进,要提出类似砸烂“公、检、法”的建议,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实行英美式的案例法。

如果说那个时代是案例法的法治体制,为什么又会给了人们一个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的印象呢?秘密在于法例的积累少的缘故了。因为新中国建立时间短,案例积累几乎是一片空白,又不想继承旧中国的法例,法律就少了,结果造成人治社会的印象。以英美国家为例,它们的法例都是几百年积累下来的东西,自然丰富成熟。

那么,“上山下乡”运动法理何在?根本地,在于宪法规定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条。因为根据这一条,中国每一寸的山山水水,都属全中国人民所有,对每一寸山水,不管富裕还是贫穷,都拥有主人的权利。

但中国的山山水水,发展是不平衡的。中国与美国这样的一些国家不同,美国地大人少,可以把大量的地荒着,只挑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地方住着。中国却是不行,固然地大,却是人多,山地、沙漠这样的地区也多,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也住上人了。这是没法改变的历史条件,我们人唯一可以选择的,是把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改选为适宜人类居住。“上山下乡”运动所表现出来的,也正是这样一种勇气和决心,彻底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使之现代化。

当然,“上山下乡”运动对上层建筑的影响,就是立下了一条法例: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建设中国贫穷落后的地区。这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当然,这是一条新法例,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新法例,人们不能立即认识或接受,也是不奇怪的。不说国内,以国外的情况,也同样会这样。新法例出现后,会引起争议。这时,就需要动用政治力量加以宣传、解释,就很有必要了。

强坛有人讨论“上山下乡”的自愿或不自愿,这其实有点儿可笑,因为,对于法律,只有遵守或不遵守的问题。不管自愿还是不自愿,法律就是暴力,必然带有强迫性。当然,对于“上山下乡”这条法例,不是不可以争论。但我们可争论的应是这条法例应是怎样均衡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在法例具体执行的细则上,有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观念等等。


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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