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老师以“劳权”为核心范畴,试图建立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相对应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体系,这一探索有积极意义。但通读之后,感到该文在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范畴混淆、历史前提贯彻不彻底、定性简单化等失误。以下从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作几点理论纠正。
一、先要厘清概念层次:劳权、产权、国家代理、分配形式不是同一层面
讨论劳权与产权,首先必须区分几个不同层面的范畴:
第一,历史阶段层面: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成熟社会主义,不是同一历史规定。
第二,所有制本质层面:劳权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回答的是生产资料归谁、剩余归谁、谁支配谁。
第三,法权形式层面:产权,是资本所有制的法权表现,要求排他性、可分割、可交易、可量化到具体主体。
第四,经济运行模式层面:劳权经济与产权经济,服务不同主体,遵循不同逻辑。
第五,代理关系层面:国家政权作为劳动阶级的政治代表,代理劳权经济运行,不等于国家成为产权主体。
第六,分配形式层面:工资、利润、地租等,是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不能直接反推产权关系。
只有先把这些层次分开,才能看清钟建民老师的失误所在。
二、历史前提不能只停留在承认,必须贯彻到定性
钟建民老师正确指出,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发生在经济落后国家,劳动阶级取得政权后不能直接建立成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必须先实现国家工业化。这个判断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认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也提出,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可能分为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列宁也指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有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漫长的、比较困难的过渡时期。

问题在于,钟建民老师随即把苏联模式定性为“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初期公有制相结合”的“自相矛盾的经济模式”,甚至“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这就没有把历史前提贯彻到底。用成熟劳权社会主义标准衡量过渡阶段,必然把过渡时期的国家代理误判为半资本主义。
更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定性是: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形式,其历史使命是为成熟社会主义创造物质前提。它不是半资本主义,而是劳动阶级通过国家政权代理劳权经济运行、集中力量完成工业化的过渡形态。
三、分配形式不等于产权关系,劳权主体性才是根本
钟建民老师把“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直接说成“以资产者为主体的产权制度”,这是范畴混淆。分配形式不等于产权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写道,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这意味着分配形式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相反。
国家拿利润、工人拿工资首先是一种分配形式,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而不是产权关系的直接判定。关键在于剩余产品的用途和目的。社会主义初期,私人资本家作为阶级已被消灭,国家集中剩余不是归私人资本家,也不是为了资本增殖,而是为了有计划、有重点地积累资金、配置资源,用于重工业、国防、基础设施和公共积累。这是劳动阶级通过自己的国家政权为长远利益进行的战略积累,不是资本积累。
更重要的是,分配方式只是生产关系表象,经济主体性才是实质。谁占有、支配、管理、分配,谁决定生产目的,才是根本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强调,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毛泽东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所有制形式的确立并不自动带来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实现,管理问题——即劳动者是否真正成为经济主体——才是更根本的课题。
钟建民老师看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存,但分析停留在分配领域,没有追问劳权主体性是否实现。
四、全民所有制不可还原为产权,国家代理不是产权主体
钟建民老师说苏联模式是“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初期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结合”,这隐含一个前提:全民所有制可以还原为产权关系。但社会主义初期全民所有制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量化到个人股份,不能像私有制那样分割、交易、继承、转让。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命题。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之上的,其核心是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权,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更不是可以量化分割的产权。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也深刻指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恰恰说明全民所有制不能被简单还原为产权关系——它首先解决的是社会总体层面的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宏观运行机制。
把苏联模式定性为“产权归国家”,还隐含国家成了产权运行主体。但在生产力水平极低、劳动阶级尚不能直接全面运行劳权经济的阶段,国家政权组织作为劳动阶级的政治代表,代理的是劳权经济运行模式,而不是成为所有制物的产权主体。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这里的“集中在国家手里”是一种历史性的代理安排,是无产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完成工业化、形成公有制物质基础的手段,而非产权主体的永久归属。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也指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本质上是“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是公共服务的组织者,而非以资本增殖为目的的产权主体。
因此,国家代理不是产权主体,全民所有制也不能被还原为产权。
五、产权与劳权分属不同所有制,本质互斥,不能并存
这是钟建民老师最根本的失误所在。他把产权当作一种可以与公有制结合的“形式”,但产权不是形式,而是本质。产权与劳权分属不同所有制,服务不同主体,本质互斥。
产权表面上是一束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这些权利之所以能成立,前提是生产资料必须有一个排他性的、可分割的、可交易的主体归属。这个主体归属不是法律形式,而是所有制本质。产权就是这种所有制本质的法权表现。所以,产权不能像工资、利润、地租那样被当作“分配形式”来借用。分配形式可以多样,但产权本质只有一个:生产资料归谁、剩余归谁、谁支配谁。一旦用了产权,就不是“借用形式”,而是承认了资本对劳动的主体地位。
全民所有制不是一种“形式”,而是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本质规定。它不可分割、不可量化、不可交易。因此,不是“不能简单还原为产权”,而是逻辑上不相容:产权要求排他性、可分割、可交易、可量化到具体主体;全民所有制要求整体归属、不可分割、不可交易、不可量化到个人股份。
分配有形式,所有制没有形式。不能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再搞一套“产权形式”——那等于在本质上引入另一种所有制。产权与劳权分属不同所有制,服务不同主体,不可能同时出现。
六、公有制异化的历史过程:从代理到固化、指代、产权化
钟建民老师把苏联模式说成“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初期公有制相结合”,隐含的前提是:产权可以作为一种中性形式,与公有制结合。但历史事实恰恰相反。苏联的历程完整呈现了从劳权国家公有制到官僚体系自我赋权的指代公有制异化过程。

第一阶段:列宁时期——劳权国家公有制的代理形态。
十月革命后,俄国生产力落后,劳动者联合体不可能直接全面运行劳权经济。国家政权组织作为劳动阶级的政治代表,集中剩余、组织工业化,这是历史必然。此时的国家公有制,本质上是劳权国家公有制的代理形态,不是产权主体。新经济政策允许市场、商品交换,但这是策略性退却,不是引入产权主体法。
第二阶段:斯大林时期——代理关系开始固化。
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形成,国家政权组织深度介入生产、分配、管理。这在工业化初期有历史必要性,但也埋下隐患:代理关系没有随着生产力发展逐步转化为劳动者联合体自治,反而日益固化。国家所有被等同于全民所有,实际支配权集中在党政官僚体系手中。劳动者民主管理弱化,按劳分配名义上保留,实际分配权由官僚体系掌握。此时,所有制关系尚未完全异化,但代理者已经开始从“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滑向实际支配者。异化的种子,正是在这里埋下——不是初期公有制本身,而是代理关系固化,没有及时回归劳权主体。
第三阶段:赫鲁晓夫至勃列日涅夫时期——官僚体系自我赋权与指代公有制。
苏联官僚体系逐渐独立化、特权化。它通过党政系统、部门管理、企业经理层,把全民所有指代为国有,再把国有分解为部门所有、地方所有、企业所有。实际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量化到具体主体——部长、局长、厂长、党委书记。全民所有制只剩名义,实际运行的是官僚支配逻辑。这就是“指代公有制”:名义上全民所有,实际上官僚体系指代、支配、处置。经济运行主体从劳动者联合体异化为官僚体系及其衍生的产权主体。异化正式发生。
第四阶段:戈尔巴乔夫时期——产权引用与公有制彻底异化。
戈尔巴乔夫改革,本意是释放生产力、搞活经济,但在劳权主体长期缺位、官僚体系已经实际支配的条件下,改革转向引用产权。产权不是中性形式,它要求生产资料具有排他性、可分割、可交易、可量化到具体主体的归属。这与全民所有制的不可分割性根本冲突。于是,官僚体系利用公共权力自我赋权,把不可分割的全民所有分解为可分割的国有产权,再通过股份制、私有化、管理层收购,把实际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资本化。结果,公有制名存实亡,资本产权逻辑实际支配。苏联解体,不过是这一异化过程的政治结局。异化完成。
苏联的历程可以概括为:列宁时期劳权国家公有制(代理形态)→ 斯大林时期代理关系固化 → 赫鲁晓夫至勃列日涅夫时期官僚体系自我赋权、指代公有制 → 戈尔巴乔夫时期产权引用、公有制彻底异化。
异化的根源,不是社会主义初期劳权国家公有制本身,而是生产力发展后,劳权主体没有及时从国家代理回归劳动者联合体,代理关系固化,官僚体系自我赋权,把不可分割的全民所有指代为可分割、可交易、可量化到具体主体的国有产权,再通过产权化改革把实际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资本化。所有制关系异化,经济运行主体异化,公有制名存实亡。
异化何时开始?不是在列宁时期,不是在初期国家代理本身,而是在斯大林时期代理关系固化、没有及时回归劳权主体时埋下种子,在赫鲁晓夫至勃列日涅夫时期官僚体系自我赋权、指代公有制时正式发生,在戈尔巴乔夫时期产权引用时彻底完成。
结论
钟建民老师的主要失误在于:
第一,看到了落后经济基础,却没有贯彻到定性分析,用成熟劳权社会主义标准衡量过渡阶段,把过渡时期的国家代理误判为“半资本主义”。
第二,把分配形式等同于产权关系,从“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直接推出“以资产者为主体的产权制度”。
第三,用产权范畴解释全民所有制,把不可分割的全民所有制还原为可量化、可交易的产权关系。
第四,把国家代理误认为产权主体,没有看到国家在过渡时期代理的是劳权经济运行模式,而不是成为所有制物的产权主体。
第五,忽略劳权经济主体性,分析停留在分配领域,没有追问谁占有、支配、管理、分配,谁决定生产目的。
第六,把产权当作可以与公有制结合的“形式”,而没有看到产权与劳权分属不同所有制、本质互斥。结果,他把后来的公有制异化误认为“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的结合”,而实际上,不是结合,而是取代;不是形式借用,而是本质替换;不是初期公有制的过错,而是代理关系固化后官僚体系自我赋权的结果。

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关于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同一性的论述,以及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划分和所有制问题解决后管理问题更重要的论述,从不同角度为上述纠正提供了经典文本的依据,也共同指向一个基本结论:评价过渡时期的经济体制,必须回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以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为根本尺度,而非以成熟社会主义的标准作静态的定性判断。而防止公有制异化的根本方向,只能是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逐步把国家代理关系转化为劳动者联合体自治,让劳权主体真正回归——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避免异化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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