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力已毋庸多言。虽然在其身后,不少坚守正邪二分法的儒家教条主义者时常视其为申韩之徒,批评其大讲功利,有违儒者之道。但从王安石致力于正风俗、兴学校、举人才,文章当中时常以儒家的古圣先贤为榜样,并对历代异端之说多有批评,其核心思想依然是在儒学框架之内。从儒学史的流变来看,他讲求经世,注重理财,非但没有自外于儒者之道,反而极大丰富了儒家思想的内容。
对此,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评价颇为中肯:“宋代政治思想之重心,不在理学,而在与理学相反抗之功利思想。此派之特点在斥心性之空谈,究富强之实务。其代表多出江西浙江。北宋有欧阳修、李觏、王安石,南宋有薛季宣、吕祖谦、陈傅良、陈亮、叶适等。而王安石主持新法开‘维新’之创局,尤为其中之巨擘。按经世致用,本为儒学之传统目的。然先秦汉唐之儒多注重人民爱物,休养生息之治术。一遇富强之言,即斥为申商之霸术,不以圣人之徒相许。后汉王符荀悦诸人虽针砭衰政,指切时要,然其所论亦不过整饬纲纪,补救废弛诸事。积极有为之治术,固未尝为其想象之所及。至两宋诸子乃公然大阐功利之说,以与仁义相抗衡,相表里,一反孟子董生之教。此亦儒家思想之巨变,与理学家之阴奉佛老者取径虽殊,而同为儒学之革命运动”。[1]
说起“积极有为”,王安石名至实归。他对北宋皇帝说:“夫因循苟且,逸豫而无为,可以侥幸一时,而不可旷日持久。晋、梁、唐三帝者,不知虑此,故灾稔祸变,生于一时,则虽欲复询考讲求以自救,而已无所及矣!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过今日,则臣恐亦有无所及之悔矣”。[2]宋神宗即位不久,王安石奏进《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力言北宋王朝当时所面临的政治与经济危机,强调应奋起振作,整顿时局,开展全面的改革。
王安石并非在危言耸听。北宋的建立虽然彻底终结了五代十国的军阀混战局面,但却外有强敌,内有隐忧。关于前者,自从占领燕云十六州之后,辽朝对中原地区造成极大的威胁,北宋为谋和平,只能签和约,奉岁币。西夏崛起之后,又使北宋的西北边境出现危机。因此,如何改变军事上的疲软之势,是北宋执政者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
关于后者,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指出:“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又言:“(北宋)朝廷待臣下固宜优恤,乃至如此猥滥,非惟开幸进之门,亦徒耗无穷之经费,竭民力以养冗员,岂国家长计哉”。[3]正如其言,北宋存在大量的冗官、冗员、冗兵,使朝廷需要耗费许多钱财来供养他们。对于官僚阶层,北宋王朝更是极尽优待之能。恩荫之广,恩赏之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
赵翼认为北宋为了解决财政问题而“竭民力”,可谓一针见血。北宋王朝对于土地兼并问题并无太多遏制措施,并且采取维护土地私有制的政策,致使官僚、地主、豪强大量占据土地。而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用有免税与免役的特权,将交税与服役的负担转嫁到仅占有少量土地,或是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身上。除了繁重的农业税之外,北宋王朝还时常增设新的税目,竭尽所能的盘剥底层民众,以此满足浩繁的财政开支。在徭役方面,农民除了要在日常的农业生产活动中辛勤劳作,还需承担种种名目的差役,导致农民负担急剧加重。正因为如此,朱熹指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因此,王安石的变法运动首要目的就是理财,通过一系列经济政策来增加政府的收入。早在撰于宋仁宗时期的《万言书》中,他就强调:“臣于财力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4]在变法的项目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都有通过理财来增加朝廷收入的意涵在。
此外,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荀子曰:“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在儒家思想当中,既有论述如何建立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制定一套与小农经济下的生活与生产方式接榫的礼制之内容,又有基于民本理念,对贫富不均、豪强兼并、底层民众生计维艰的现状进行批判的内容。前者的大量存在,实乃儒家思想之所以能成为支配中国社会两千余年之学说的主因,而后者的存在,也使儒家思想内部存在颇为明显的批判性格,让历代儒者可以根据这样的批判性格去审视政治与社会弊病,并探讨根治之道。
在王安石的变法主张中,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儒家思想的批判性格,特别是力图扭转财富分配不均,地主豪强操控国家经济命脉的现状。王安石曾撰《兼并》之诗: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
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
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
奸回有法诛,势亦无自来。
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
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
礼义已日偷,圣经久堙埃。
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
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
俗儒不知变,兼并岂无摧。
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
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5]
在这首诗里,王安石描述了兼并之风日盛,各级官吏却无动于衷,反而进一步剥削平民,本来应该为平民立言的儒者却束手无策,制定不出好的方案来遏制这一现象。他认为理想的政治与社会状态应当是“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奸回有法诛,势亦无自来”,国家必须承担起防止兼并,保障民生的责任。
本着这样的认识,在变法的内容里,除了富国强兵,增加朝廷财税,更有借助制定法令来遏制兼并的目的。比如设想通过施行均输法来“稍收轻重聚敛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以此“去重敛,宽农民”。通过青苗法实现“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体现“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通过免役法来改变“吏得临时高下,强者终身苟免,弱者频年在公”的弊病。通过市易法来遏止“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让“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场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6]
这些举措陆续颁布之后,出现了不少反对新法之士。他们反对新法的理由颇多,但一个关键点就是认为如此这般抑制兼并,有损作为特权者的士绅官僚利益,属于“动摇国本”之举。比如司马光就向宋神宗进言,强调社会上之所以存在贫富差距是因为“材性愚智”不同。既然贫者之所以穷困是由于“材性”不如富者,那么贫者离开了富者也就不能存活。所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不是贫者辛勤劳作供养富者,而是富者基于道德感来施舍贫者。因此,如果利用国家政策来扭转贫富差距,非但不会实现其目的,反而会让富者遭受损失,这样也就没人来周济贫者,没人来提供钱财以补国用了。苏辙则认为富民乃国之柱石,离开了他们政权便难以运作。而王安石却“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这样就破坏了理所应当存在的贫富关系,实属“小丈夫”之举。可见,在新法的反对者眼里,贫富差距实乃天经地义,动富人之利益就是在撼动国本,遏制兼并非但无此必要,反而会生出许多流弊。对于这样的论调,正如邓广铭先生指出的:
保守派的人们,认为一个人之所以富和所以贫,乃是由于其人聪明和愚蠢而产生的必然结果,贫者是赖富者以为生的。他们根本不承认存在着豪强兼并之家“蚕食细民”、“侵牟编户”一类的事体。而且认为,正是豪富人家才是北宋政权财政方面的后台,是只应更加紧紧依靠他们,而不应当制裁和打击他们的;打击了他们,也就等于削弱了北宋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柱,那当然是不可以的。[7]
司马光等人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归根结底是由于北宋王朝在政治与经济上极力优待士绅阶层,使之享受许多特权,久而久之,这些群体就把拥有这些特权视为理所当然,并且重新定义何谓“治世”,即能够满足其利益需求的局面就是治世,而如果采取有可能损害彼辈利益的措施,那么就离“衰世”不远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神宗在与文彦博讨论新法之利弊时,二人之间有这样一段对话:
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可见,在以文彦博为代表的官僚士绅眼里,“士大夫”与“百姓”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群体,后者的利益在前者那里体现不出来,前者的利益也没有义务让后者共享。而北宋朝廷的使命与其说是以保障后者的利益为主要目的,不如说是创建各种制度上的便利,让前者能更为愉悦的享有特权。今天一些史论,经常把“与士大夫治天下”放在嘴边,向人宣扬宋代政治如何“开明”,如何优待士阶层,但他们却有意或无意的忽视这段话的后半部分。很明显,这与其说是史料解读上的偏差,不如说显现了当代精神史的某些重要面向。
但是,王安石变法有抑制兼并的意愿是一回事,他是否能够在当时的政治与经济条件下实现这一意愿又是另一回事。新法推行之后,虽然对北宋国家财政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加上是否赞同新法背后是士大夫集团的党争,导致新法在王安石之后的宋代政治变迁当中沦为党政的工具,相关政策是否继续推行,已经不是一个政治与经济领域的问题了,而是被日趋激烈的党争裹挟为正邪之争或君子小人之争。而按照今天的研究,王安石变法的施行效果与他本人的初衷之间有着不小的落差。蒙文通认为王安石的变法措施沦为以另一种方式搜括社会财富,加重民众负担,虽然司马光的政治主张无补于改善北宋政治经济弊病,但王安石同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8]汪圣铎更为详尽的揭示了在变法政策的推行过程当中许多本来由国家与地主士绅承担的义务被转嫁到了普通民众身上,导致普通民众利益受损,国家也未能借此增加收入。比如青苗法。“青苗钱散给富豪者,富豪往往复转贷给贫下百姓,对贫下百姓毫无益处。散给贫下百姓者,俵散和收纳青苗钱时,官吏从中作弊勒索势不可免”。“人民所输者虽有八分或十分之息,朝廷实际所得者却仅有二分之息。其余多为贪官污吏中饱私囊或则为地方官府所挪用。归朝廷的二分之息甚至也不能尽得。这是因为,有些贫下百姓确实无力偿还,有些豪强与官吏互相勾结又故意拖欠,使得应得利息不能及时收回,有时竟出现散多敛少的反常现象”。又比如免役法。其本意是通过征收免役钱来缓解民众服徭役之苦,但各级官吏却将征收免役钱视作可以借机敛财获利的新手段,彼辈不断向民间索取更多的免役钱,并将征收上来的免役钱以各种名目自行支配,导致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难以实现,民众赋税负担反而因之加剧。[9]这一点,在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一书里也不否认。书中认为:“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的好处则很有限”。[10]总之,王安石所设想的通过变法来抑制兼并,在实践当中难以实现。
为什么会这样?除了北宋时期客观的技术条件与信息流通方式限制,导致由政府出面调控经济举动在广土众民的统治疆域内难以有效实施之外,更需从北宋官僚集团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这一问题。就变法的主导者一方来说,正如刘子健的分析,王安石虽然向来重视培养有德之人成为国家栋梁之才,但在官僚集团内部反对变法者众多的现实环境下,为了能让自己的变法主张得到有效施行,他往往会选择那些有比较强的办事能力,并且能够遵从自己政治路线的人作为左膀右臂。但这样一来,也就让不少热衷仕宦、缺少操守之徒乘机进入新党阵营之中。这导致新党内部时常出现彼此倾轧,曾布与吕惠卿之间的矛盾就是典型例子。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王安石过分注重所用之人的行政能力,对其理想信念缺乏考察,导致他所用的人只能帮助他处理政务,而不能实现儒家政治理想当中对于改善风俗、增进民德的愿景。换言之,他所用的官吏,多属“术”有余而“道”不足之辈。再好的良法美意,交给如此这般的人去办理,也很难保证不走样。[11]
进一步而言,在中国两千多年漫长的帝制时期,官僚集团一直是皇权统治的重要佐助。从汉代开始,中国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选拔、考核、任免官吏的标准。具有一定经济与文化条件的人可以通过掌握各个时代所要求的专门技能,经由各种选拔方式进入官僚体系当中。而一旦成为官员,就会带来各种各样身份上与经济上的特权。尤其是宋代以来,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进一步稳固,作为社会顶端的士阶层,要么是现任官员,要么是退休官员,要么是官僚集团的后备队伍,在社会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地方上拥有许多特权,并且还能利用自己的特权来荫庇家族。历代统治者也多认可这一阶层的特权,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统治的支持。中央统治者想要实践其政策,必须依靠官僚集团来执行。而官僚集团虽然名义上属于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直接听命于中央,但由于其拥有或大或小的政治权力,因此很容易将这种权力变为替自身谋取特权与利益的媒介。权力覆盖面越广,可谋取的特权与利益就越多。中央政府越是希望各级官僚有所作为,在古代的政治结构中也就越赋予官僚集团借机谋取更多私利的机会。那些带有极强理想主义色彩的政治主张,在这样的政治结构中也很容易被利用,被扭曲。因此,早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形成之初的战国时期,韩非就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良好的政治状态应该是“治吏不治民”,并且描绘了许多官僚集团如何利用政治权力进行中饱活动的场景。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吕思勉认为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在一地实行能收其利,在全国铺开则弊病丛生,这一现象实为古代官僚政治的必然结果。因为“中央政府控制的力量有限;而行政是依赖官僚,官僚是无人监督就要作弊的;与其率作兴事,多给他以舞弊的机会,还不如将所办的事,减至最小限度的好。这是事实如此,不能不承认的。所以当中国的政治,在理论上,是只能行放任主义的;而在事实上,却亦以放任主义为常,干涉主义为变”。[12]而为了补救此弊,“中国政治上的制度,是务集权威于一人,但求其便于驾驭,而事务因之废弛,则置诸不问,这是历代政治进化一贯的趋势。所以愈到后世,治官的官愈多,治民的官愈少,这也怪不得什么一个人的”。[13]包括王安石变法在内的中国古代改革运动,特别是其中对于抑制兼并的强烈诉求,为什么最终难以实现其目标,甚至在执行上出现明显的偏差,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当然,虽然中国古代变法运动难以从根本上克服中国古代政治的痼疾,但这并不代表那些反对改革,旨在维护其既得利益的群体更值得同情。说到底,中国古代皇权与绅权之间既高度合作又时有冲突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当时政治活动的一些基本面貌。关于皇权,清末以来已有许多的批评与剖析之作,这些都是现代中国宝贵的思想遗产,但关于绅权,恐怕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揭示其基本特征,总结其社会性质,以免人们将具有明显特权色彩的绅权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权。生于其心,做于其事。一旦如此,失之远矣。荀子曰:“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要想真正寻找历史上成功抑制兼并的例子,与其将目光投射到一千多年前的王安石身上,不如回到更近的历史进程中。
注 释
[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480页。
[2]王安石:《上时政书》,载《王文公文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页。
[3]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568、569页。
[4]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载《王文公文集》上册,第9页。
[5]王安石:《兼并》,载《王文公文集》下册,第577—578页。
[6]漆侠:《王安石新法校正》,载《漆侠全集》第2卷,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238、239、243、245、246页。
[7]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北京: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81页。
[8]蒙文通:《北宋变法论稿》,载蒙默编:《蒙文通全集》第3卷,成都:巴蜀书社2015年版,第221—269页。
[9]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2—65页。
[10]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7页。
[11]刘子健:《王安石、曾布与北宋晚期的官僚类型》,载《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17—142页。
[12]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十讲》,载《中国文化思想史九种》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820页。
[13]吕思勉:《中国近世史前编》,载《中国近代史八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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