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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理论辨析 (续“资产阶级法权”相关内容)

解瑞琮 · 2026-06-30 · 来源:火种社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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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作为完整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消灭。而此时存在的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实体,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等级制倾向、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少数具有复辟倾向的意识形态敌人。

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作为完整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消灭。而此时存在的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实体,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等级制倾向、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少数具有复辟倾向的意识形态敌人。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北戴河会议上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点:“在所有制解决以后,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还存在,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关系。”他认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断变革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任务。他批评进城后搞的薪水制是“把供给制变成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发展资本主义思想”,质问“难道二万五千里长征,土改革命,解放战争是靠发薪水发过来的吗?”

这里就触及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一理论的症结所在。该理论在1958年语境下的核心判断是:一大批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修正主义分子已混入党内、政府和军队,形成了“资产阶级司令部”,因此必须通过“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群众运动夺回被篡夺的权力。对照前述对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状况的科学分析,这一理论在两个根本问题上发生了问题。其一,混淆了“思想残余”与“阶级实体”——将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偏差、官僚主义习气、工作错误,错误地上升为敌我矛盾,革命对象被严重扩大化。其二,混淆了“生产力基础上的自我扬弃”与“行政命令破除”——马克思早已指明资产阶级法权的消亡必须以生产力高度发展和旧的社会分工的消灭为前提,而“继续革命”理论试图用群众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斗争来提前“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结果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此作出了权威结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是毛泽东思想,它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

资产阶级法权不仅体现在经济分配和政治组织之中,它还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渗透到日常认知的深处(即“小资产阶级法权”),它将社会结构性问题转化为个人能力问题——不追问“为什么有些人能跑得更快”,只告诉你“跑得慢是你自己的问题”。这种话语将不平等合理化、道德化,使人们接受现状而不是质疑制度。在分配观念上,它将“按劳分配”绝对化、神圣化,拒绝承认“按劳分配”本身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痕迹;在职业观念上,它将“学历”“资格”“等级”等同于个人价值,形成了新的等级意识;在社会心态上,它表现为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关心个人得失远超关心社会公平,追求个人成功而回避集体责任。当代小资产阶级“对统治阶级的依附性更加显著”,其意识形态“成了维护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削弱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反抗意志和斗争力量”。这种心态在社会主义内部同样具有侵蚀作用,原因就是等级制度的划分。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意识形态不是要否定个人奋斗、否定按劳分配,而是要揭示其历史性和局限性——按劳分配中所蕴含的资产阶级法权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必须要抓住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动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资产阶级法权的终结有且仅能由其自我扬弃决定。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未来的社会仍然需要权威和指挥——扬弃的不是组织管理职能本身,而是法权中蕴含的等级服从和阶级统治属性。当生产力高度发达、旧的社会分工彻底消失、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时,法权所蕴含的强制规范属性才能自然消退,转变为纯粹的生产技术协调规则。所谓“自我扬弃”,首先意味着扬弃的条件是客观的——法权的消亡必须以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为前提;其次意味着扬弃的过程是渐进的——不能靠行政命令一蹴而就,任何脱离生产力基础的“破除”只会破坏正常秩序;最后意味着群众斗争在其中的作用是“遏制”而非“消灭”——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可以遏制等级制的膨胀、挤压其生存空间、防止其固化,从而为法权的自我扬弃创造更健康的政治环境,但这种作用是条件性的,决定性因素始终是生产力的发展。落后是反动的,超前也是不对的,什么时候就要干什么时候的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用法权组织生产是必然,那时的主要矛盾是提升生产力;在高级阶段,扬弃法权实现自由王国就是主要矛盾了。每个“当下”的任务是在“落后”与“超前”之间找到一个唯一符合那个当下客观情况的历史相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所滋生的等级制倾向和少数复辟分子,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将斗争的“重心”锁定在意识形态领域,而暴力专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极少数触犯国家法律、具有现实破坏性行为的敌对分子,这部分由国家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绝大多数存在等级制倾向或资产阶级思想残余的现象,斗争方式应是批评、检举、舆论监督与思想改造。群众对等级制的“仇恨”属于“自发性”情绪,需要通过党的理论武装转化为“自觉性”的政治参与——否则容易沦为盲目的平均主义或破坏性的无政府主义,而这也是党和国家作为先锋队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的作用。党和国家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是提供理论指导、法律保护和合法性认可,而非以行政命令代替群众斗争。党不直接指挥群众去“打倒”谁,而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去引导斗争方向。历史已证明,一旦失去法治约束和党的正确领导,群众运动极易被少数投机分子利用。因此,必须强调群众斗争的非暴力性和法治边界,将斗争始终锁定在意识形态批判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内。

法权的扬弃不能靠群众运动和行政命令“提前实现”,只能靠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素质的提高“自然成熟”,通过意识形态的斗争进行能动促进。但在这一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不能是消极的等待者,而是积极的先锋队——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正确的斗争方法和审慎的制度设计,使法权的“自我扬弃”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推进。毛泽东同志说得好: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因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必须走稳、走实、走对方向。正确的继续革命观是将“资产阶级法权”这个猛兽关进笼子——利用其特性进行有效率地社会化大生产,但确保其不被异化而为反动的具有复辟倾向的集团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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