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位置非常关键: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这是一个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连接起来的“桥梁”概念:法权,首先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和权利关系”,也就是说,法权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和社会的概念;其次,法权根植于“经济基础”——换言之就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而生长出“上层建筑”的果实——即一套源自于经济基础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个概念是理解“为什么形式上平等的社会仍然存在实质上不平等”等种种社会现象的关键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说:“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化,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决定的。
因此,在资产阶级处于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随之产生,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法权”(bürgerliche Recht)这个概念是马克思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他当时在批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一份纲领(即臭名昭著的拉萨尔主义“哥达纲领”)草案,那个草案里谈到了“平等的权利”,但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有一句很通俗的话可以用来概括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那就是“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而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产阶级的这样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的法律条文上,每个人都平等,比如“考试选拔制度”——大家考同一张卷子,用同一套标准教材,看似公平的很,但是:每个人的天赋不同、家庭条件不同、学习环境不同、学习能力也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世代学阀出身的孩子和一个工农出身的孩子,纵使他们在智力等个人因素上的变量完全相同,但前者仍有阶级背景给予他的眼界、人脉、关系、通道和资源。不错,“考试”的形式上是平等了,那实质上他们平等吗?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的判断。他发现,在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按劳分配阶段),资产阶级法权还没有完全消失,它“是一种残余的阶级关系”。列宁把这个概念从“分配领域”扩展到了“政治领域”。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可以体现在工资的分配上,还体现在国家的政治形式上(比如我刚刚举的那个“考试制度”的例子)——只要还存在国家、存在官僚机器、存在等级制度,就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列宁甚至指出,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在其德语原文中本可译为“市民权利”,但列宁选择译为“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的原意更接近‘市民权利’,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列宁的译法则正是为了强调这一权利形式在阶级社会和具有等级制度的社会中的实质不平等属性。
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后,所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在经济分配和政治组织等任何领域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倘若对其视而不见或者在教科书里“选择性跳过”,那很有可能出现官僚资本主义的复辟。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阅读列宁《国家与革命》时注意到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他在北戴河会议上提出: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还存在,比如等级制度、领导与群众的关系。他认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是不断变革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任务。毛泽东的切入点非常具体:工资制、等级制、计件工资——这些都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形式。他在1974年会见丹麦首相时说:“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在他看来,真正的社会主义不能只停留在“按劳分配”这个阶段,必须逐步走向“按需分配”——那才是共产主义。同样在1958年,《解放》杂志发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该文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核心是等级制度”,主张立即通过行政命令破除。这篇文章引起了全国范围的讨论,也引发了一些极端倾向——否定按劳分配、要求取消商品货币、把平均主义当作共产主义。这些倾向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随后的历史实践证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不能靠行政命令一蹴而就,必须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但毛泽东同志提出的问题本身是成立的:如果社会主义只是延续了资本主义的分配逻辑,那它和资本主义的区别到底在哪?又怎么样防止她倒退回资本主义?
顺带一提,“资产阶级法权”不仅可以体现在经济的分配和政治的组织上,它作为一种资产阶级的意志,同样可以体现在意识形态上,比如“努力即正义、努力即一切”这样我们从小就被规训的话语。“资产阶级法权”在意识形态上试图让你相信:只要努力你就能获得平等的机会,而如果你没得到,那是你不够努力。它不追问“为什么有些人的起跑线更靠前”,它只告诉你“跑得慢是你自己的问题”。这便引出了另一个概念:“小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和小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是:前者是制度化的,后者是意识形态化的。 前者明文公布在法律和分配制度里,后者潜移默化在人们的日常认知里。但两者指向同一个方向:让不公平、不合理、需要质疑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看起来是公平的、合理的、不可质疑的。
资产阶级法权普遍存在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学历门槛、工资分野、努力而无回报的现象……在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仍会长期存在,而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且不能延续这套规则然后给它换个名字,而是应该能动缓解这套规则,且最终超越这套规则——从“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而这需要很多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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