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事物的可分性。是事物的“差别的内在发生”,统一物分为两个互相联结、互相矛盾的部分。
我国较早提出这个哲学命题的是宋代哲学家邵雍。朱熹承袭了这一思想,他说:“此只是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皆是一生两尔。”
邵雍、朱熹认为万物由太极依次生衍出来的不断分化过程。他们的宇宙观是唯心主义、神秘主义的,他们的“分”纯是逻辑的推演。但是,就事物可分的思想,无疑是符合辩证法的,在哲学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分为二是事物的普遍本质与现象。一切事物都是可分的。
自然界是可分的。它分为有机界和无机界。有机界又分为动物界和植物界。动物界又分为人和禽兽。
社会也是可分的。它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又分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又分为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
认识也是可分的。它分为真理和谬误。真理又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
因此,马克思不止一次地指出,对事物要在看到同一性的同时看到差异;在肯定中看到否定;要揭露矛盾,等等。
列宁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毛泽东继承我国哲学思想优秀遗产,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矛盾性的论述,借用“一分为二”这个命题,概括了事物自身的矛盾性。“一分为二”表明,统一物,分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及它们的矛盾运动是事物的本质。“一分为二”通俗地表达了事物的可分性,易于人们所掌握,为人们认识事物指明了道路。
当然,“一分为二”是总的原则,具体事物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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