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老师您好,很高兴能与您交换彼此的理论思想交流。因为我之所以能够对劳权经济学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观点,都是在您以前正确的马克思视角下的分析,让我明白了什么是劳权公有制与产权公有制。您以前的所有理论文章我几乎都通读过,所以对您的理论我是非常认可的,也是完全可落实的。但为了维护您理论的客观实在性,我不得不再次与您交流,特作此文来回应您在回复我文章中的内容。
您在回复中,为了论证“个体自雇者属于劳权经济”,引用了《共产党宣言》中的经典论述: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
同时,您在回复中明确写道:
“在现实中,产权模式和劳权模式是并存的(因为我国现在是两种所有制并存)。”
此外,您还提出了一个判断标准:
“但凡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或生产方式,也都是劳权经济,这当然也包括了以自己劳动和自有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个体生产方式。”
我仔细研读了这些论述,发现它们与您原先建立的劳权经济学核心原则之间,存在着几处无法回避的矛盾。以下我将逐一说明,希望能得到您的指正。

一、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是关于“社会形态”的区分,不能直接套用于“个体劳动”
您在引用《共产党宣言》时,将马克思原本用于区分两种社会形态的范畴,直接搬用到个体自雇者身上,从而得出“个体自雇者属于劳权经济”的结论。然而,回到原文的上下文,马克思是在讨论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资产阶级社会中“过去支配现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现在支配过去”。这是社会整体层面的判断,是个体生产方式无法直接承载的范畴。
按照您自己的逻辑,如果个体自雇者属于劳权经济,那么他们应该处于“现在支配过去”的状态。但现实的个体自雇者——外卖员被平台算法支配、自由撰稿人被市场定价、个体电工被平台抽成——恰恰处于“过去(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支配现在”的状态。用您自己引用的马克思原话,恰恰否定了您自己的结论。
二、“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马克思要否定的对象,不是劳权经济的目标
您在回复中将“以自己劳动和自有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个体生产方式”归入“劳权经济”。但是,让我们看看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种所有制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论述了所有制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这段话清楚地告诉我们: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或“个体所有制”),是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建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权(按劳分配),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
而您所说的个体自雇者,恰恰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被第一个否定”的对象,而不是社会主义要重建的目标。把这两者等同,等于把马克思要否定的对象当成了他要重建的目标。
三、本文中最致命的矛盾:“产权模式与劳权模式并存”vs“产权与劳权互斥”
您在回复中明确写道:“在现实中,产权模式和劳权模式是并存的(因为我国现在是两种所有制并存)。”而您在此前的理论建构中,反复强调“产权与劳权是两种不同主体的、根本对立的权利要求”,是“两种社会形态的根本分野,在理论上是互斥的”。
请允许我直接指出这里的问题:
第一,如果产权与劳权是互斥的、分属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它们就不可能“并存”于同一个社会的现实中。 正如火与水不能在同一个容器中同时存在,两种互斥的社会形态逻辑,也不能在同一社会制度中并行主导。
第二,如果它们真的在现实中“并存”,那么“互斥”这个前提就被您自己否定了。 您必须二选一:要么承认它们在理论上互斥,则不能并存;要么承认它们在现实中并存,则“互斥”的前提不成立。二者不可兼得。
第三,“两种所有制并存”不等于“两种模式并存”。 “两种所有制并存”是指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公有制可以是产权公有制(当前的主要形态),也可以是劳权公有制(理想形态),两者不是一回事。私有制可以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可以是个体小私有制。把“两种所有制并存”直接等同于“产权模式和劳权模式并存”,是把“公有制”直接等同于“劳权模式”的错误等同。
这个矛盾,是您用自己的话,否定了自己理论的核心前提。

四、“独立的劳动实体”与“公有制前提”不能同时成立
您在回复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判断标准:“但凡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或生产方式,也都是劳权经济”。
请允许我追问:这个“独立的劳动实体”的标准,与您在文章前面反复强调的“公有制前提”,是什么关系?
对于个体自雇者,“公有制前提”这个标准不适用(因为他们的生产资料是私有的),但“独立的劳动实体”这个标准却适用。这意味着,您实际上是用“独立的劳动实体”这个新标准,取代了您自己原先确立的“公有制前提”这个旧标准。
如果“独立的劳动实体”就可以判断劳权经济,那么原始社会的猎人(用自己的工具、自己劳动)是不是劳权经济?封建社会的自耕农是不是劳权经济?资本主义早期的独立手工业者是不是劳权经济?如果这些都被称为“劳权经济”,那么“劳权经济”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形态,而变成了一个贯穿人类历史的普遍概念。这样的泛化,正是恩格斯所批评的“把一切历史形式都抹平为抽象的‘劳动实体’”的错误。
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之所以需要“协作”和“共同占有”作为前提,正是因为社会主义要在否定小私有制的基础上,走向更高级的联合劳动。跳过“否定”这一环节,从小私有制直接跳到“劳权经济”,恰恰违背了马克思“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
五、结语:请回到“公有制”这个正确的起点
钟老师,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您抬杠,而是为了维护您原先正确的理论内核。您原先的劳权经济学告诉我们:
·劳权经济必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
·产权与劳权是互斥的两种社会形态;
·按劳分配只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主人地位。
但在您的这篇回复中,您用“独立的劳动实体”取代了“公有制前提”,用“产权模式与劳权模式并存”否定了“产权与劳权互斥”,用个体自雇者的案例消解了“公有制是唯一前提”的原则。
我真诚地希望您能重新考虑这些矛盾,回到那个您自己曾经坚持的、正确的起点:
劳权经济只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离开这个前提,任何关于“劳权”的讨论都会变成空洞的口号。
期待您的进一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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